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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外语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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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要求,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四川外语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外语学院 院校代码:10650

第二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 邮编:400031

学校网址:http://www.sisu.edu.cn 联系电话:023-65385206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成立于1950年,1959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四川外语学院。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是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考生语种不限。

第八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考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招考部门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

第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报考外语类专业要求发音、听力器官无缺陷;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日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朝鲜语、越南语和葡萄牙语专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和生源质量执行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其余专业维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在重庆、四川、陕西、河北、贵州、辽宁、青海、黑龙江、山西、安徽和福建等省份纳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第十二条 对外语类专业进档考生,我校着重参考考生的英语和语文成绩择优录取,原则上要求英语和语文单科成绩达到100分以上。

第十三条 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专业(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按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将按缺额的招生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江苏省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专业志愿清。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加(降)分的考生,我校实行加(降)分出档,裸分选专业。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联考专业成绩合格(或专业校考入围)的考生,我校按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并着重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择优录取。

联考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50+联考成绩/联考成绩总分50

校考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50+校考成绩/2

第十七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外语学院2012年保送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特长生招生按《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12年市属普通高校招收特长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2】3号)执行。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按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校长奖学金(2000元/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生源地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核定标准。学费:艺术本科10000元/年,应用本科8000元/年,普通本科外语类6875元/年,普通本科其他类5500元/年。住宿费:学校根据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最终执行以重庆市物价局当年核定标准为准)。

第六章 颁发证书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四川外语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四川外语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简介、专业介绍和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我校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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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