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泉州小学招生新购房落户入学要求 |
范文 | 2022泉州小学招生新购房落户入学要求 初等教育机构最早产生于十六世纪的德国,由城镇主办,教习实用知识和新教教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泉州小学招生新购房落户入学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购房落户的入学有新要求 1.自2022年秋季招生起,中心市区公办小学认定招生服务区域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对象时,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包括3月1日)新购房落户的,要求: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②市直小学和学位紧缺的区属公办小学(学校名单由各区教育局确定)招生服务区域的同一套住房每6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2.自2022年秋季招生起,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和台商投资区的人员(简称“五区人员”),在中心市区务工并暂住,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不能申领到居住证的,申请其适龄子女到务工并暂住地所在区的公办小学入学,需提供: ①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申请入学的学校所在区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 关于2022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鲤城、丰泽、洛江区教育局履行具体招生管理职责。坚持教育公平,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因地制宜探索稳步推进“单校片区”与“多校片区”相结合招生入学的办法。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坚持规范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二、招生对象 户籍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或居住在以上区域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 三、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在总体延续2021年招生办法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心市区学位供需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办法,明确工作要求。 (一)公办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 1.各公办学校优先招收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对象。如果本校“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时间先后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等办法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局、市直小学自定)。 2.各区可根据学校布局和学位供需情况,在部分区域按照就近原则将若干所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单校片区”)组合成“多校片区”,探索稳步推进“单校片区”与“多校片区”相结合招生入学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局自定。 3.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适龄儿童的具体条件: (1)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前。 (3)2021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新购房落户的(包括通过其它形式取得房产的,下同),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下同)。 (4)2021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在市直小学和学位相对紧缺的区属公办小学(学校名单由各区教育局确定并公布)招生服务区域内新购房落户的,须符合“六年一个学位”要求。“六年一个学位”具体要求:同一套住房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如果该住房过户时学位已被占用,须待占用学位的适龄儿童毕业后,新购房家庭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父母辈的房产过户给祖辈的,须待占用学位的原产权人的子女毕业后,原产权人的兄弟(姐妹)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二)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区但不符合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 本类对象应按时向户籍所在招生服务区域公办学校报名登记,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接收入学。其中,鲤城辖区的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集体户适龄儿童,由鲤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鲤城区新村小学或其它片区学校。 (三)适龄随迁子女 非鲤城、丰泽、洛江区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区具有居住证及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该区务工(经商)的人员,申请其适龄随迁子女到务工(经商)并居住所在区的学校入学,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生源及学位情况,按照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的原则统筹安排,具体招收办法由各区教育局参照往年做法制定。 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人员(简称“五区人员”),在鲤城、丰泽、洛江区务工(经商)并暂住,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不能申领到居住证的,申请其适龄随迁子女到务工(经商)并暂住所在区的学校入学,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生源及学位情况、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情况,参照以上对象统筹安排学校接收,具体招收办法由各区教育局参照往年做法制定。 (四)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的,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学校接收。其中:(1)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市、区教育局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2)其父亲(母亲)为中心市区户籍的,如果其父亲(母亲)在中心市区有房产(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并实际共同居住,在房产所在地安排入学;如果其父亲(母亲)在中心市区没有房产(或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不超过50%),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泉州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泉州生活而要求在中心市区小学就读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精神,由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近入读。 3.华侨子女(中国籍)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及省教育厅、省侨联《关于疫情期间华侨子女回闽就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合作〔2020〕15号)精神,向国内监护人户籍地所属片区的小学提出申请,视同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4.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小学就读的,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教育优待照顾对象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四、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开展招生工作。 (一)核定招生范围和计划。各区教育局要做好民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核准工作。民办小学年度招生计划只减不增,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所在区未招满且审批机关为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上的,经申请、审批同意可以适当跨区招生,但不得跨泉州市域招生。申请跨区招生的,由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范围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二)网上报名。各区教育局应进一步完善民办小学招生报名信息化管理平台。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民办小学招生报名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填报志愿(每位适龄儿童只能报1所民办小学),同时应向所属片区公办学校报名。 (三)资格审核。各区教育局审核报名信息,审核照顾对象资格并公示审核结果。 (四)电脑派位和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分批次电脑派位录取。第一批次:单列录取符合相关政策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包括该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的用人劳动合同以及在当地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第二批次:录取本区常住适龄儿童(指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在本区务工、经商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及居住在本区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适龄儿童)。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第三批次: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可以跨区招生的学校若有剩余学位,录取本区域外常住适龄儿童。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教育局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并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并组织民办小学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电脑派位结束后,各区教育局应主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向市教育局报送电脑派位结果。 (五)现场注册。经电脑派位(或因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实行直接录取)已确定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进行现场注册。已办理注册手续,即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不能再到公办学校入学。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学生。 (六)补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可向其审批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录并报送补录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补录,不得录取已被其它民办小学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的学生。补录取对象应按时到录取学校现场注册,各区教育局应对补录取对象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七)未被录取对象入学安排。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经电脑派位未取得录取资格,或有录取资格但未按时注册的),由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公办小学接收入学(与没有报名参加民办学校招生的同等对待)。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各区要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工作,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坚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重点关注贫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的入学情况。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 (二)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招生服务工作。各区教育局、各小学要继续实行“三统一”“五公开”(“三统一”,即统一公布公办小学招生服务区域、招生程序、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五公开”即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做好招生政策解读宣传工作。要积极简化招生手续,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试行公民办小学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报名登记(申请)办法。 (三)健全招生工作预警和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各区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区教育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家长的关切,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往年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研,提前做好招生舆情应对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对今年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招生工作监管。各区要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严肃公民办小学同步招生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小学不得提前组织招生,包括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预收费,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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