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
范文 |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厂运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1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全所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2、组织对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定期巡视配电室、开关站、变压器、线路、接地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确保正常运行; 3、对供电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进行周期性维护和有针对性的维护,按照设备的检修试验周期,编制检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按规定对供电设备组织测量检查,包括配变的接地电阻、线路的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的测试,并做好记录; 5、负责供电设备的缺陷管理及消缺工作,发现设备缺陷应进行现场鉴定,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分类处理; 6、负责供电区域内高低压电力设备的评级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完成供电可靠性指标; 7、建立健全供电区域内的供电设施资产台帐,加强备品备件管理,按规定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定期对备品备件进行检查、修复、补充,满足事故抢修需要; 8、按时、准确填报有关业务报表。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2一、防爆电器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 二、防爆电器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三、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可靠性。 四、浸出车间维护检查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故障未查清前禁止送电,严禁带电对接电线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 五、日常维护检查。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按各类防爆电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主要设备要填写岗位运行记录和检查记录。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31.防爆电器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2.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3.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4.运行中应经常检查电机轴承表面温度,保持规定的.油量,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5.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丝不得松动。 6.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封闭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密封。 7.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8.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启动。 9.电器设备运行时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停机,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1)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时。 (2)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3)电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4)机械负载出严重故障或危及电器安全。 10.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电器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做详细记录。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41、每天定期巡查供配电系统设备,包括(高、低压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并将设备运行参数记录在供配电系统运行记录表上。 2、发现供配电负荷有显著变化或其他设备异常,应马上查找原因,并通知主管工程师安排处理。 3、用电高峰或潮湿天气期间,应每班两次关灯检查接头是否有过流放电现象,发现异常马上处理。 4、未经主管工程师同意,不得私自更改设备线路和运行设置。特殊情况下,须经主管工程师批准并做记录。 5、严格执行机房管理规定和交接班、值班规定。 6、高压工具应每年送供电局年检,年检合格标志贴在工具表面上。 7、与系统有关的钥匙集中放置在钥匙箱中,交接班时清点数量,发现缺失立即追究。外借钥匙应做好登记并按时追收。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5机电部设备是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设备是保证安全、经济供电的根本保证,为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制定本部门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的运行制度 1、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 2、开展设备的综合管理,有设备管理业务流程图; 3、主机设备完好率95%,全站设备完好率98%; 4、主要设备要建立单独台账; 5、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档案,有主副设备说明书、图纸、技术资料; 6、设备上装置的各种仪表和自动装置要齐全、准确、灵敏。主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其中一类设备占50%以上;辅助设备完好率占90%以上。 7、设备运行状态及原因分析记录齐全。 二、设备维修制度 1、有健全的设备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 2、设备检修要严格按检修工艺进行作业; 3、有设备大小修计划,并认真执行,非计划检修有申请、有批示、大修后又总结报告,小修有记录; 三、设备保养制度: 1、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2、重点清扫、检查和处理易损、易磨部件;按周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试验; 3、日常维修要针对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不许主设备或辅助设备停匀即可进行的设备缺陷处理; 4、定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扫、修理、消缺、检测与诊断、试验和鉴定等工作; 5、按检修计划进行消除设备和系统存在缺陷工作。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6一、目的: 为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设备缺陷得到及时消除,特制本管理细则。 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利津xxx有限公司的全体检修人员。 三、定义: 检修周末值班指周日白天全天在公司正常上班,检修夜晚值班指星期一至星期天夜晚正常值班,值班时间为晚18:00至次日08:00,接到值长电话1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 四、职责: 1、设备部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检修人员的检修值班情况。 2、检修队长负责制定检修值班表并督促检修人员按时值班。 3、运行值长负责现场监督检修人员值班情况,并协调缺陷处理。 4、检修人员负责设备缺陷消除和现场配合工作。 五、程序: 1、每月28日前,检修队长制定下月检修人员值班表,并报设备部批准后下发。 2、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表》安排进行值班。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和值班纪律。 3、值班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漏岗、擅离职守,如值班期间失职造成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4、遇有重大事项和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一定的措施。 5、值班人员按时到办公室进行签到、签退,不得出现代签,否则考核100元/次。 6、周末检修值班人员对运行各专业上午和下午各巡检1次,第一次巡检时要到各值班室接收缺陷单,并当天处理。 7、处理缺陷单后,完成队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或临时工作任务。 8、检修周末值班每天安排3名检修人员,参与周末值班的检修人员另行安排星期一至星期五各轮休1天,不再进行调休。 9、检修夜晚值班每天安排2名检修人员,夜晚接到值长通知,有检修工作,中班处理缺陷4小时以上,第二天休息半天,夜班3小时以内安排第二天调休半天,3小时以上安排第二天调休一天,不再另行调休,值班期间不进行工作的,第二天正常上班。 10、检修夜晚值班人员必须在18:00前到主控室在值长记录本上签到,并在值长处留存本人手机号,值班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不得离开公司范围,并保证接到值长电话后10分钟赶到主控室向值长报到或赶到缺陷现场。 11、检修周末值班人员必须在8:00前到集控室在值长记录本上签到,并在值长处留存本人手机号,白天候班时间为8:00至18:00,并保证接到值长电话后10分钟赶到主控室向值长报到或赶到缺陷现场。 12、检修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积极处理设备缺陷及突发状况,普通缺陷必须随时消除,需要非技术的人力支持,由值长安排运行人员进行,需要技术支持的,专工和专业检修人员。检修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消极怠工,不积极消缺,考核200元/次。 13、检修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关闭手机,不得拒接生产电话,否则考核200元/次。 14、检修值班人员应在检修日志上做好值班期间检修日志,搞好检修班组卫生,管好检修工具,否则考核100元/次。 15、检修人员必须按值班表值班轮休,需要换班必须办理换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换班,考核200元/次。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7一、总则 ㈠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引滦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起重机械使用 ㈠各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转动机械、制动装置、闭锁装置、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起重机具带病运行和无保护或解除保护运行。 ㈢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㈣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㈤起重司机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天车,天车操作完毕后,操作开关必须放在零位,并断开电源。 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自觉抵制违章指挥。严禁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㈦起吊物品时,物品不允许长期悬在空中,物品暂时悬在空中时,司机必须思想集中,严禁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机不准停放在运行设备上方,应停放在定点位置或检修场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斜向拖吊重物。吊钩已挂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三、起重机械管理 ㈠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设备负责人应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清扫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缺陷。 ㈢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移动的起重机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 ㈣起重机械(天车、门型吊等)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㈤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检修与维护 ㈠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并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承担。 ㈡检修分场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维护。 ㈢所有起重机械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台帐。 五、安全检验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㈡新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㈢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 六、培训与考核 ㈠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每两年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复审。 ㈢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起重设备的技术规范、数据、结构、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㈣凡违反本规定人员,由安监部门进行考核。 ㈤起重机械维护、检修,由生产技术计划科按工程管理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一般事项 第三条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七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八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部门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内。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一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三条除运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运氨车辆进入厂区应经安技部领导批准,在化学值班人员监护下沿指定路线驶入厂区和进入氨区,进入氨区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运行人员应对进入氨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四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五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六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牵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或a、b液氨罐液位不超过2.0m。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由发电部提出方案,检修部配合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40℃)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42.5℃)。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六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二十七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二十八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二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三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缓蚀剂,缓蚀剂浓度不得低于10mg/l。 第三十四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五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缓蚀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六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0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稀释罐。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0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一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四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条检修部对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六条检修部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四十七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四十九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一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氨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三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四条卸氨准备工作 1.卸氨操作前,运行人员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五条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六条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五十七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五十八条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五十九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条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并沿指定路线驶离厂区。 第六十一条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氨区应急物资由发电部统一负责保管,日常应存放在氨站值班室内,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并建立领用登记台帐; 第六十三条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四条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五条液氨轻微泄漏 1.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六条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六十八条人员急救处理 1.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六十九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由安技部配合公司生产运行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二条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三条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各级领导必须根据厂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五条厂安全目标 ㈠死亡事故为零; ㈡重伤事故为零; ㈢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㈣轻伤事故不超过5‰; ㈤经济损失人均不超过50元; 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三个。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全厂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安全监察科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生产技术计划科对全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工会对全厂规程制度执行、劳动保护等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规范各单位的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执行厂下发的规程制度如下: 《运行规程》、《运行工作制度》、《检修规程》、《消防规程》、《习惯性违章处罚办法》、《潘家口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三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转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执行。 第五章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新入厂的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须经厂、分场、班(值)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 第十五条每年对全厂安全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年厂、分场、班(值)分别对全厂所属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消防规程》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新任值长和生产领导干部,须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安全活动 第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㈠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㈡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安全月与安全日 ㈠每年6月与国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8月份根据水电厂实际开展不同主题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㈡生产单位各班、值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检查本周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程、规定,研究下周安全注意事项,做好记录,分场(科室)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安全分析会 ㈠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㈡每月的生产会议在总结生产、布置生产的同时,分析、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㈢分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讨论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 ㈠每年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为主;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冻、防火为主)。安全生产月期间,根据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 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消除,责成专人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安全简报 厂安全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第七章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生产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副厂长和总工审定,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主管生产副厂长和总工审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安全监察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察机构 ㈠厂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 ㈡安全监察科代表厂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㈢厂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资职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安监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同。 ㈣厂安全监察人员、分场和班组安全员组成厂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㈠监督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安监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阅有关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按规程规定认真做出处理。 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试验工作。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㈣组织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㈤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㈦监察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㈧对厂属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职权 ㈠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 ㈡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㈢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原始资料,并拍照(录)事故现场。 ㈣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直接反映。对隐瞒事故或阻挠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㈤有权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厂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我厂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厂)安全责任 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㈡开工前对承包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㈢在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在可能造成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厂)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厂)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承包方安全责任 ㈠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㈢现场施工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 ㈣开工前对施工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㈤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㈦承包单位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厂安监部门。 第三十一条我厂的安监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条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等)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劳保发放上应与我厂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分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条凡列入我厂的单项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认真贯彻执行。开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厂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和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奖。 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10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内容: 1、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 2、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将工伤事故事故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安教处,按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处置。 (2)安教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厂主管领导和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上报总公司。 (3)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事故及异常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报安教处一份,部门自留1份,主管领导一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总公司。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a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轻伤事故由厂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厂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6、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厂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伤人员住院治疗需人员陪护时,由伤者所属部门安排。 (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财务处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教处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安教处负责整理工伤认定、鉴定资料的归档保存,其他资料由企管处负责归档。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111、管理目的 通过量化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的安全风险和安全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与安全风险抵押制度相挂钩,鼓励生产一线员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年度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包铝热电厂安全积分管理的实施和考核。 3、执行程序与管理职责 3.1制定目标 该制度以正向激励为主,并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违章行为实行扣分,通过安全积分衡量员工的安全生产业绩,实现对员工安全生产业绩客观、公正的评估和考核。 3.2.制定目标的依据 3.2.1.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要求。 3.2.2上级公司、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3.2.3热电厂的安健环方针。 3.2.4热电厂历年的安全数据和安全趋势。 3.2.5热电厂年度安全生产状况。 3.3 安全积分制度内容 3.3.1 全员安全积分周期为半年,每半年自动清零。 3.3.2 安全积分分为部门安全积分、个人安全积分、连带责任积分、分别进行统计、考核。 3.3.3 安健部每半年对各部门安全积分进行考评,各部门每半年对部门内所有员工安全积分进行考评,并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3.4 热电厂安健部建立各生产部门安全积分档案,各部门基础分值为100分;各生产部门建立部门员工安全积分档案,每人的基础分值为100分。 3.3.5 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半年按照各岗位缴纳数目的15%兑现,如果一年扣除后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金额少于该岗位应缴纳数目则进行补交。 3.4 安全积分考核管理 3.4.1 热电厂安健部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障碍进行安全积分扣除,每发生事故一次(按照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执行)、障碍(一类、二类)一次扣责任人10-20分、责任部门安全积分3-5分、连带扣除专业管理人员5-10分及部门管理人员1-3分,三个月没有发生事故、障碍奖5分,半年没有发生奖10分,每半年进行各部门积分考评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4.2 热电厂各部门对内部各专业发生的异常、未遂进行安全积分扣除,发生异常一次扣除责任人5-10分,连带扣除专业管理人员3-5分,发生未遂、违章一次扣除责任人1-3分,三个月没有发生异常、未遂、违章奖每个人5分,半年没有发生奖每个人10分,每半年各部门对部门内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积分考评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 3.5实施开展管控 各部门、班组必须围绕热电厂安全积分总体目标建立细化各部门内部的安全积分考评体系,实施目标的分级管理。 5.5.1建立制度措施执行的考核机制,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月度安健环例会上公布。 3.5.2热电厂领导应对制度措施执行评价结果进行行政管理。 3.5.3可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制度措施计划及安全风险抵押兑现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责任体系 4.1本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安健环监察部。 4.2本制度的相关部门为包铝热电厂各部门、各班组、每位员工。 4.3各部门部长 4.3.1负责完成本部门所有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分配; 4.3.2将部门安全积分目标层层分解到人; 4.3.3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安全积分的`完成情况。 4.4各部门安全员 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积分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检查与评价 5.1各部门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积分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2各部门组织对本部门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3 安健环监察部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4检查与评价参照制度执行情况档案进行。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1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某某发电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批准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指标。 2、负责审定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和重要措施,确保安全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实现。 3、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处理意见。 第六条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分管范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协助总经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和工作计划,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3、协助总经理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 4、领导安全技术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 5、支持并指导设备技术部及公司三级安全网正常开展工作。 6、对各部门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责令整改,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设备技术部职责: 1、设备技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正确实施。 2、负责公司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定期向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4、负责公司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制定,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制定的组织工作。 5、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监察职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与奖惩。有权对各部门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考核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第八条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1、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监人员职责: 1、公司设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设备技术部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领导,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有权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查阅有关资料。 3、有权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以是否达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标准进行检查,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及对日常工作监督考核,指导、支持本部门安全员开展工作,确保本部门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权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班组、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各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网。部门、班组安全员负责部门、班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管理、安监人员有权制止各类违章。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全公司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和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部门控制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事故和人身重伤。 3、班组控制异常和人身未遂,不发生障碍和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管理 1、每年要制订出年度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各级领导的专业教育培训,安监人员的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等。 2、从事公司生产运行、检修、管理工作的特殊工种,应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每年按教育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不合格的限期补考。 4、公司使用的临时工、外包工、外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5、班组要定期开展安全技术问答,开展反事故演习活动。 6、部门要定期举办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7、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大检查 1、全公司季节性安全大检查,由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亲自负责安排、布置、发动工作,设备技术部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列出检查内容和计划,负责组织并监督安全大检查全过程,春、秋季各组织一次,其他专题性安全大检查,应根据政府部门、上级部门布置或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进行。 2、春季安全大检查除按要求检查的重点外,应结合防雷电污闪、防汛、防暑降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进行保护装置、电气绝缘等定期试验和预防性试验。 3、秋季安全大检查应结合防寒、防冻、防火及防小动物进行检查。 4、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是:查规章制度、查安全管理、查安全思想、查现场生产设备。 5、季节性和专题性安全大检查,必须做到目的明确,计划措施得力,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到位,亲自组织全员参加,结束时应将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落实到人,工作总结报设备技术部,设备技术部负责把公司情况总结报公司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存档。 6、要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做到边检查边整改,重大设备缺陷要及时消除,一时消除不了的应列入停机、停电消缺计划,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消除。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 1、公司各部门、班组要坚持每周四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运行班组利用学习日安排活动,活动内容主要为分析班组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学习上级安全文件、事故通报、公司《安全经济综合月报》等,并结合本部门、班组的不安全事件,分析原因,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2、各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暨安全网会议,由部门安全员或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总结上月安全情况,研究、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3、每月举行一次公司安全分析例会,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安全员参加,由设备技术部主办,会议内容为总结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重点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汇报制度 1、发生设备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轻伤、重伤或其他不安全事件及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逐级汇报有关领导,同时报告设备技术部。 2、设备技术部得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初步弄清事故真象,发生人身轻伤、主设备停运以上不安全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上级部门。 3、班组安全员每周将本班情况汇报部门安全员,部门安全员每月汇总后向设备技术部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4、设备技术部每月将公司不安全情况以《安全经济综合月报》的形式向公司通报,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考核。 5、事故报告 1)各类事故调查报告按公司《事故调查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时报设备技术部。 2)各部门安全情况月报表于次月2日报设备技术部,包括安全分析、两票统计、安全情况统计、违章统计、装置性违章统计等内容。 第十八条信息反馈 1、为全面吸取教训,事故发生后,除按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外,还应将事故信息反馈到与事故有关的科研、设计、制造等单位,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上级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2、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共同接受教训,扬长避短,应及时向有关兄弟单位,同类企业传递安全管理信息,交流安全管理情况。 3、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下发的各类安全文件、通报,经过生产副总经理阅批后,及时下发到有关部门组织学习。 4、各部门应及时向设备技术部传递各类安全报表和统计信息。 5、设备技术部应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按时将声像等安全管理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的奖惩管理 1、安全生产应贯彻奖惩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于违章作业,工作失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十分严重者且已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象,安全管理不负责任等情况,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具体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执行。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应组织贯彻实施本制度,并达到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应负责组织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发电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某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13一、总则: 1、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压气体的气瓶。 3、本制度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的):氧气、氮气、空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2)、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气、氨气。 4、气瓶的压力系列如下表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压力(mpa)类别高压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30201512.585321.61 水压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4.532.41.55、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7、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8、气瓶应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9、气瓶的产权单位供应公司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证明书、气瓶装气记录、气瓶打压试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供应公司应向太原市劳动局报告本单位拥有气瓶种类和数量。 二、气瓶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供应公司负责氧气瓶的外委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2、供应公司负责全厂气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气瓶检验部门对气瓶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 3、使用气瓶单位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保证气瓶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4、化学车间、医院等化验部门,使用专用气瓶必须制定气瓶管理制度。 5、物业公司对家属区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监部质检金相组负责,对未到检验期气瓶又发现钢瓶外壳有问题,进行金相探伤检查鉴定工作。 三、气瓶充装和定期检验 1、制氧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气瓶安全鉴定规程》规定,结合本站情况要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不准充装。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 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 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应使用吊栏起吊; (4)、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箱)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具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不得随意停靠,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之射; (3)、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4、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小于0.05mpa;液 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五、确保气瓶安全五条纪律: 1、禁止用氧气瓶或其它压缩气瓶对轮胎充气,吹扫容器管道系统,缺氧的工作现场通风以及作为各种容器打压的气源; 2、长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气瓶不得随意存放或处理,要交供应公司进行技术处理; 3、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 4、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六、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1、本厂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供应公司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按照《热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1)、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2)、由于对气瓶管理不善,维护不当致使发生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3)、发生一般习惯性违章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严重设备损坏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在承包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气瓶发生不安全情况时,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费用结算中按有关规定根据安监部罚款通知书进行扣罚; 3、根据本制度,凡是现场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设止回阀,如不使用止回阀每次罚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篇14一级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切实保证电站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电站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经常性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业务培训,以确保电站安全运行。 二、电站成员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负责总值班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防止设备出现故障、防火、防爆、防盗),并督促检查发电运行人员的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并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所有发电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机组及电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原理。 四、全体运行人员要严格遵守《电站水轮发电机组操作运行程序》、《电站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运行值班制度》。认真学习,熟练操作,严禁误操作、违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所领导。 五、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按工艺流程及检修标准进行检修,坚持修必修好,不留缺陷,确保检修质量。 六、电站人员应在每年开机前对所有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大修或更换零部件,若到期不检修更换,追究其电站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按主、次责任和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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