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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区青少年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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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青少年工作简报

霸凌,是指人与人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包括肢体或者言语的攻击中,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等。青少年暴力视频见诸网端,霸凌现象为何频频在校园内外发生?社会工作又该如何介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摘录的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简报内容原文,一起来看看关于霸凌”现象的深度分析吧!

近日,作为依法治国”背景下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建设第二场系列研讨会,上海市社工协会青少年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联合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共同主办了霸凌的社会工作介入”的专题研讨会。研讨会主要聚焦青少年霸凌现象,侧重探讨社会工作如何有效介入青少年暴力事件治理,让专业社工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发挥更大作用。本期我们将对研讨会中的一些专家观点进行摘编。

市民政局职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处处长张静、市救助管理站站长朱希峰、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党委书记顾东辉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书记文军教授、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范斌教授、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费梅苹教授及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等社工机构的负责人和青少年服务一线社工代表以及上海各级团组织干部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一、霸凌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分析

霸凌,是指人与人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包括肢体或者言语的攻击中,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等。

1、霸凌行为的表现形式

市阳光中心总干事范惠娟认为:青少年霸凌行为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肢体的',推、打、抢夺。第二类是言语方面的,比如讥笑、谩骂、取绰号、威胁、谩骂。第三类是反抗性的,长期的受到欺凌以后,他对欺负他的人进行反击。第四类是网络暴力,通过网络去辱骂,散播一些不利的信息。

2、霸凌行为的演化

费梅苹认为,青少年霸凌行为有一个演化过程,在学校层面被排斥了,所以他们退学、无所事事,在网络游戏中他们经历输赢、起冲突,无论是自己想办法还是寻求帮助,他们在这个演化的过程当中会进入一种群体文化,用暴力手段让他们有地位感。

二、学校社会工作怎么介入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对青少年霸凌行为要以预防为主,重点在于学校社会工作的介入。张静表示,社工不是万能的,不是说在任何时候都需要社工介入,但霸凌事件一定需要社工,因为它最契合社会工作的专业性。

1、采用整合模式推动学校社会工作

范斌认为,要建立以学校为抓手,学校、家庭、社区相互融合的整合模式,推动学校社会工作。首先是要建立长效的机制把教育系统调动起来,其次可以从学校里的安全培训入手,第三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模式,比如日本直接由教育部门提供社工,学校来聘用,香港是由社会福利署来派遣。

2、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组织体系

有代表提出应该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组织体系,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工作机构、学术研究队伍、独立的督导队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学生数量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学校社工或者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学校社工服务;并且有学术研究队伍提供理论支持,独立的督导队伍保证专业水平。

3、明确学校社工职责

还有代表提出要明确学校社工职责,学校社工主要在学校中开展预防性、发展性的服务。预防性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学生适应学校环境、做好协调人际关系的培训、帮助学生避免不良行为、自杀预防等;发展性工作内容包括:学生自我发现、自我掌控、自我评价、自我接纳、自我实现的发展自我训练,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关于生命潜能的挖掘等。

  三、社工在司法程序中怎么发挥作用

顾东辉认为系统应对霸凌问题,不能只谈学校,所谓预防为主,社工应该参与到前期预防,出了问题治疗,当问题严重了则要涉及到惩罚。文军也提出,社会工作要跟司法的干预相结合,明显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还得依靠司法的渠道来解决。针对社工如何在司法程序中发挥作用,与会专家进行了探讨。

1、对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有代表提出在未成年人相关立法中明确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社工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的关护帮教等环节中的角色定位、作用发挥、工作流程和经费保障。

2、尝试建立复和模式

费梅苹建议在少年司法中建立复和模式,它的目的有三个,一是施暴者一定要对受害者及其家庭负责任,二是受害者受到欺凌以后的感受一定要被关注和处理,三是要给施害人机会提出补偿。具体操作形式可以借鉴新西兰的方式,采用家庭会议制、社区会议制,包括受害人、施暴者和第三方,第三方可以由青少年事务社工来担任。通过会议起到三个作用。一是让实施暴力者有一个羞耻感,在受害人感受的分享和痛苦的陈述当中体会到他的过失给对方带来的伤害,引起他的羞耻感,让他真正得到感化、改正。二是通过这个会议,让受害方通过协调,形成处理协议,弥补他的损失。三是让社会各方给施暴者一个承认错误并改过的机会。

3、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施害人实施强制性教育保护措施

有代表建议将强制性教育保护措施全面纳入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框架内进行运作。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施害人,经法院少年庭判决,送入专门教育机构接受强制性教育保护,在专门教育机构中,由专门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社会关护、社区服务、行为矫正、参加戒毒治疗、接受法制禁毒教育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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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