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学校教代会的制度 |
范文 | 关于学校教代会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加强学校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的同时,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制度,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民主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民主建设,加强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第三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换届和召开,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保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科研项目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教学设备添置、基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通过学校的改革方案、教师培训进修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通过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教代会可以建议予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给予处分,直至加以撤换。 5、建议主管部门任免学校行政领导时,应考虑教代会意见。教代会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推荐学校领导人的人选。 第八条 校长要负责处理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仍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同时可以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根据总名额按教职工人数比例由教师、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有领导、教师、职工各种成员参加。代表要体现代表性、群众性,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数的75%,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5%(同等条件下女性教职工优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责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教师、职工负责,学校教师、职工有权按程序监督或撤换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应予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以行政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审议学校工作和评议行政人员,有权对学校行政人员进行咨询。 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业务和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并带动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培训代表。 3、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4、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听取、处理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6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7、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8、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召开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会务组等工作组,同时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在预备会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包括领导、教师、职工,其主要职责为: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在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重,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校工会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召开的议程:大会委员核实出席人数并宣布大会议程;大会委员致开幕词;校长作工作报告;学校中层领导作专题报告;提案征集报告;代表分组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案提交校长及有关部门;民主评议学校行政干部;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会议期间有关事项;通过决议,大会委员致闭幕词。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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