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门面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原甲乙双方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门面房屋租赁合同中第八条,乙方需要优先租赁给乙方。现经双方协商,继续租赁给乙方经营两年。即从2014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 二、全年租金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甲方除收取房租外,其它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三、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必须提前预付半年的房租。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乙方交付房租贰万柒仟元(¥27000.00元)给甲方,甲方出据收据;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乙方交付贰万柒仟元(¥27000.00元)给甲方,甲方出据收据,以此类推。 四、原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2条、3条、4条作废外,其余条款继续有效。希望双方共同遵守,按合同条款承担责任。 五、此续签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姓名(右手母指印)之日起有效。 甲方: 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