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 |
范文 |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1【评选目的】 为更好地开展家教工作,保证家教服务质量,打响海大家教的知名度,同时激励家教老师树立良好的责任感,更好地做好每份家教,特设此奖励制度,鼓励在家教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家教老师。 【评选方式】 以每学期的《成功跟踪调查表》,家教老师的《推荐表》、《总结书》以及平时接家教的情况,干部对家教老师的评价等作为主要依据,通过对比家长及联络员对家教老师的评价、家教老师平时的表现等,最后作出的一个综合评定。 一、家长方面 1、 考勤上,是否有迟到或无故缺席或经常请假等情况; 2、 沟通上,与孩子、家长的沟通情况; 3、 教学上,备课;上课态度;口头表达能力、解题思路与步骤是否清晰、有条理;家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法,家长对老师的态度和看法; 4、 效果上,孩子成绩是否有提高; 5、 家长与孩子对家教老师的总体评价。 二、干部方面 1、 家教老师和干部之间的沟通情况; 2、 家教老师的态度以及配合中心工作的情况; 3、 老师外出摆点的次数以及表现; 4、 干部对家教老师的总体评价。 三、老师方面 1、 所接家教份数、任教时间、总收入,可教科目等; 2、 履行中心规定的各项义务,合理行使中心赋予的权利; 3、 家教老师反馈信息的及时程度; 4、 态度好,积极与家教中心沟通、配合并参与中心工作及活动,积极反映其对中心的看法及意见; 5、 无不良记录,对家教工作认真负责; 6、 家教老师对自己一个学期的工作评价,主要看总结书。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2一、评选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指导水平和道德情操。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章制度。 2、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对研究生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积极协调解决。 3、近两年有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部、市级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积极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 4、在培养人才方面特别突出,所指导的.毕业论文发表后被SCI收录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奖;或获得上海市、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及其他重要奖项。 5、需为完整地指导过二届以上研究生,。所带教研究生均能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近两年毕业的研究生能顺利就业。 6、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7、3年内获得过校优秀导师嘉奖者,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和奖励办法 1、优秀导师采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选推荐的方法。各二级部门根据研究生导师的工作业绩和教学成果,择优推荐优秀研究生导师,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2、奖励金额3000元/人。 3、20xx度年校本部优秀导师评选名额为16名,由学校给与奖励;非校本部单位优秀导师名额为18位,建议参照学校规定给与奖励。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加强我校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单项奖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我校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的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教师职业规范,热爱学生,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 2、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开展指导活动效果好,工作计划、工作记录等教学工作档案规范完整。 3、担任本科生导师满一届,年度考核达到受聘岗位要求。 4、在担任本年度本科生导师期间,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考核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优秀,排名处于学院前30%。 第四条 凡担任本科生导师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导师制工作任务。 2、担任导师期间发生过教学事故。 3、学生未参加考核评价,或学院未开展考核评价。 第五条 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导师指导的本科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成绩突出,可优先参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评选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担任本科生导师总人数的5%。 第七条 学院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并根据本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制订适合本院实际的评选办法,具体负责本科生优秀导师奖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如下: 1、符合候选人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院评选委员会根据学校及学院评选办法,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 3、学院将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对学院上报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获奖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记入教师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提交书面署名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异议的调查,必要时可进行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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