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进口合同 |
范文 | 进口合同模板锦集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进口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进口合同 篇1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________的溢短装(______% ) 3.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 4.总值: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交货条件_____________ 6.原产地国与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 7.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10.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 12.保险 由________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_____险和__________附加险。 13.付款条件 (1)信用证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____日内到期。 (2)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3)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期限为____________后_____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 (4)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____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 fob、crf、cif术语)。 14.单据 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1)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 (2)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及装运唛头的商业发票一式____份; (3)由____________出具的装箱或重量单一式____份; (4)由____________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____份; (5)由____________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____份; (6)保险单正本一式____份(cif 交货条件); (7)________签发的产地证一式____份; (8)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交运后_____ 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上述第____项单据副本一式一套。 15.装运条款 (1)fob交货方式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____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越过船弦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2)cif或cfr交货方式 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以____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 16.装运通知: 一俟 装载完毕,卖方应在____小时内以____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17.质量保证: 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____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18.检验(以下两项任选一项): (1)卖方须在装运前____日委托_________________检验机构对本合同之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货到目的港后,由买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 (2) 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 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残损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得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____日内凭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该货。在保证期内,如货物由于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而发生损坏或品质和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将委托中国商检局进行检验。 19.索赔 买方凭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包括换货),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负担。若卖方收到上述索赔后______天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索赔。 20.迟交货与罚款 除合同第21条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议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罚款率按每____天收____%,不足____天时以____天计算。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 货物总价的____ %.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____天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买方有权对因此遭受的其它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21.不可抗力 凡在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或推迟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____天内,给买方特快专递一份由当地民间商会签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交货。如事故延续____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22.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3.通知 所有通知用_____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24. 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5. 附加条款 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6. 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___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合同 篇2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在北京市合法注册的,生产和经营 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需要进口 设备及零件;鉴于乙方是在 合法注册的,经营范围为 的公司,具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资质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口商品情况: 1、进口商品名称:救援液压工具及零件。 2、进口商品的包括: (1) 进口商品规格及数量 (2) 进口商品总数量 (3) 进口商品产地 (4) 进口商品单价及总金额 (5) 进口商品的包装 (6) 需要进口的时间 (也可以约定:以上情况以甲方致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二、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进口商品的审批文件,准确提供进口商品的情况,协助乙方确认进口商品的海关商品编码。 2、收到乙方交来的与外商签订的商品进出口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确认。如发现同协议要求有不符时,应在收到合同副本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 3、在确认乙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进出口合同价款的0.5%的代理费。 4、在乙方向外商付款前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划入乙方账户。 5、货到目的港后,积极配合乙方的港口货运代理办理货物的交接事宜,并在货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清货物的全部税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和港口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报关费、商检费、港杂费、仓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进出口合同价款的0.5%的代理费。 三、乙方义务: 1、 与外商签署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次日前将该合同副本交付给甲方进行确认。 2、 按与外商签订的合同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3、 负责办理代理进口报关、商检及其他接货手续。 4、 如需向进口商索赔,在收到甲方的索赔委托、依据及索赔费用后及时代理甲方按乙方与外商签署的'合同规定索赔,索赔利益归甲方所有。 5、 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货物备妥期、装运期、预计抵达情况,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 6、 收到外商正本单据审核无误后,及时向甲方结算。汇率以乙方实际向外商付汇日汇率为准。 四、保密: 乙方有义务对所知悉的甲方进口事项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除为实施进口商品的需要外,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进口商品事项的任何信息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五、风险承担: 1、甲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免除其对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甲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乙方与外商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 2、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进口商,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3、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免除对甲方的责任,但应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并及时通知甲方。 2、汇率变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六、索赔处理: 1、甲方指定的外商,如发生迟延交货或不交货及其他违约问题,乙方应当及时处理,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向进口商索赔。在甲方同意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乙方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 2、 如外商系由乙方自行确定,如发生迟延交货或不交货及其他违约问题,由乙方及时进行追索,并支付索赔的费用。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甲方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代理费,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2、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而迟延支付的,每迟延支付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该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迟延给付的违约金。 3、 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并自行承担一切对外责任。 4、乙方拒绝或延迟向外商索赔以及提起仲裁或诉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按进出口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对外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八、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对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觉得是否另行签订进口代理合同。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 区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进口合同 篇3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2、数量:_____________(允许_________的溢短装) 3、单价: 4、总值: 5、交货条件FOB/CFR/CIF 6、原产地国与制造商: 7、包装及标准: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口岸 11、目的口岸 12、保险 由_________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___险和__________附加险。 13、付款条件: (1)信用证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______日内到期。 (2)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3)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无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期限为________后__________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______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 (4)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____XXX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FOB,CFR,CIF术语)。 14、单据 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1)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的,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 (2)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及装运唛头的商业发票一式________份; (3)由_________出具的装箱或重量单一式__________份; (4)由_________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__________份; (5)由_________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__________份; (6)保险单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CIF交货条件); (7)_________签发的产地证一式__________份; (8)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卖方应在交运后________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上述第_________项单据副本一式一套。 15、装运条款 (1)FOB交货方式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____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使买方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买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越过船舷并脱离钓钩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2)CIF或CFR交货方式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以___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 16、装运通知: 一旦装载完毕,卖方应在_____小时内以_______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货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17、质量保证: 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_______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18、检验(以下两项任选一项): (1)卖方须在装运前__________日委托_________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货到目的港后,由买方委托机构进行检验。 (2)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精密全面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货到目的港后,买房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残损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得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___________日内凭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该货。在保证期内,如货物由于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而发生损坏或品质和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将委托中国商检局进行检验。 19、索赔: 买方凭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包括换货),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负担。若卖方收到上述索赔后___XXX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索赔。 20、迟交货与罚款: 除合同第21条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议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罚款率按每XXX收_____%、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_XXX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 买方有权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21、不可抗力: 凡在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或推迟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卖方因立即通知买方,并在XXX内,给买方特快专递一份由当地民间商会签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交货。如事故延续____XXX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22、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3、通知 所有通知用________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24、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5、附加条款: 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6、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公_______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合同 篇4甲方(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口护照口永久居留证口 证件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_________ 生产厂名称:_________出厂时间:_________ 首选颜色:_________次选颜色:_________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台。 车辆总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运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出库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即付定金:_________元,在结算时冲抵车款。 乙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首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四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口甲方送车上门口 3.交车地点: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口(2)_________公里口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厂家,政府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造成不能交货或延误交货,卖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关于车辆更换和退货,生产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生产厂没有规定的',且乙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则按以下约定执行:在车辆使用半年口1年口1年半口(选1项,下同)或行驶1.5万公里口2万公里口2.5万公里口内(车辆使用年限与行驶公里以先到为准),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或同一关键零件、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口3次口(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后仍未排除故障无法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口6次口后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2.按照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_________。 3.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授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修理单位应出具相应的修理单据和发票。 4.由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_________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_________。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不得采取恶意损毁对方名誉或妨碍经营、生活的行为,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汽车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或消费者保护组织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条款可另行协商其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方式为: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进口合同 篇5中国××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______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pl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p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apl的作用 (1)apl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pl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apl的责任 (1)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pl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pl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撤销 (1)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2)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签订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中方:(签字) 投资人:(签字) apl:(签字) 进口合同 篇6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进口转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下列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国内转运业务。 货物基本情况如下: 货物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卸码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日期:________ 船名:________ 提单号码:________ 唛头:________ 合同号码:________ 货物:________ 名称:________ 集装箱数量:___________ 包装:________ 数量:________ 毛重:________ 体积:________ 2.代理运输方式为,自________至到站(专用线)/港,交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称)。 3.甲方同意支付与上述货物运输有关的港口费、舱底卸货费、定额费、劳务费、验箱费、滞箱费、特殊换单费等。 4.甲方对于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甲方在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提单通知人为乙方,并将编制的货物装船标志告知乙方。 6.甲方应在船抵港日天前,将下列报关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 (1)提单及其他航运单证; (2)商业发票 (3)装箱单 (4)进口贸易合同 (5)进口免税表/许可证/手册/证明; (6)报关委托书 (7)海关、铁路部门或港务局临时或特殊要求的其他文件。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报关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因单据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报关、报验时,须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并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8.货物体积、重量、件数与托运单不符的或货物溢短装、残损时,转运用铁路运输时,以铁路部门记载的货物状况为佳;转运用公路运输时,以公路部门出具的公路运单上记载的货物状况为准;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 9.由于甲方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提供单据不及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或者被乙方留置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对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1)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2)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3)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4)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5)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6)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8)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9)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6款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迅速办理各项委托事宜。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信息,及时传递应返回的运输单证。乙方对于其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2.凡保险责任只到卸货港口(库、场)或者集装箱拆箱后的货物,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可代为办理加保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同意在港口办理保险,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或者在货物抵港前书面通知乙方。 13.双方可以约定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或港口费用实报实销加上代理费用;或采用统一代运包干费率。 代理费率: (1)散货:________________ (2)集装箱:标准箱 非标准箱 (3)大件咨询费:________________ (4)每件提单起码费用:________________ (5)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 (6)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 14.不属于代理人代垫费用范围的海关关税、检验费、国内运输保险费、运费等费用一律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15.为了甲方利益,无须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可以代为支付运费、关税等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帐单之日起7天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逾期不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通过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来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 16.甲方在船抵港前将代运预算费用汇入乙方帐户,多退少补。 17.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1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__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20.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进口合同 篇7甲方: 名称: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乙方: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并约定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品牌及区域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 □靓妃 □兰蔻 □资生堂 □高丝 □伊丽莎白雅顿 □雅诗兰黛 □兰芝 □露得清 □薇姿 □DHC □娇韵诗 □嘉娜宝 □香奈儿 □碧欧泉 □倩碧 □CD □欧珀莱 □ZA □多芬 □欧莱雅 □妮维雅 □靓妃 □POLA宝丽 □佰草集 □海蓝之谜 □希思黎 □FANCL □其他: 品牌在 省/自治区 市(地区)之(城区/县)渠道的(□代理商/□特约经销商) 1.2 乙方不得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该品牌产品,并有义务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不得有任何毁损甲方信誉和形象的行为,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 2.1 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 月 日起,至20___年___月___日支。 第三条:预定目标 3.1 乙方确认合同期首批款至甲方品牌总计金额不低于回款指标总计金额¥ 万。其中首次付款应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 ,此款最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否则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四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4.1 供货价:为全国统一之供价, 4.2 乙方须以银行电汇或票汇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拒收现金,账户资料参看附件,银行手续费由乙方自理。 4.3 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保证所供应商品为合格产品,并提供合法销售产品所需相关证件和资料。 5.2 乙方在3.2框架内按进度履行回款义务的前提下,甲方须按照第一条之约定区域,在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向乙方供货。反之,若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能按履行合同约定的回款任务时,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并享有在此区域内发展新客户的权利。 5.3 乙方区域内的全球或全国性连锁商超(如家乐福、沃尔玛、华联、联华等)如规定由其总部实行全国统一采购的,即由甲方统一供应,销售与乙方无关。其他地区连锁亦相对应执行,总部所在地供货原则。 5.4 乙方有配合甲方,在所代理区域内宣传、推广及维护甲方产品形象的义务。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货损 6.1 甲方使用第三方运输的方式讲货物运抵乙方所在地级城市的车站、码头,此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县级城市及乡镇的运费,站点到仓库的一切装卸杂费,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的,应立即要求承运人在运输单据上注明,并将此单据及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向运输人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甲方则视为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6.3 滞销于调换 甲方原则上是不接收任何无质量问题的退货,应乙方要求,甲方给予乙方总回款额20%的'调货额度,乙方须承担相关费用及相应折旧(调货额度以合同年为单位)。相关费用是指:双程调货以运费;内外包装损耗;其他辅料;5%的人工整理费。相应折旧是指:进货期在6个月内的按10%折旧;进货期在7-9个月之间的,按原订货价的75%计价;进货期在10-12个月之间的,按原订价的50%计价;进货期超过12月的理应不接受退调。应广大乙方要求,在乙方停止这边生意后,在不影响甲方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按进价的70%进行回收乙方产品(同时乙方要承担5%人工整理费,双程运费)。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换货,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终端费用及物料支持 7.1 所有市场支持均以货品形式兑现,当月结算,次月上账或与乙方同期账款相冲抵。 具体额度详见合同补充条款约定。 7.2 本合同书补充条款中所列各项支持的兑现均以按合同3.2条款完成月度汇款任务为前提,否则乙方无权享受,但乙方在合同年度结束时完成全年回款任务的,则甲方可将乙方未享受之月度政策支持予以补足。 第八条:奖励 8.1 乙方按照本合同3.1条款之约定,累计完成销售额到达30万返利5%,累计完成销售额达到50万返利8%,累计完成销售额达到80万返利10%。 8.2 所有奖励均以货品的形式兑现,当月结算,次月上账与乙方同期账款相冲抵。 第九条:合同变更、有效期、终止及争议的解放方式 9.1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可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签订补充协议,未经特殊申明,补充协议之条款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9.2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具体参看2.1条款。乙方完成全年额定回款指标的,非其自愿放弃,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代理合同。本合同结束时双方应于合同结束日期始一月内续约,否则应向对方结清账款,逾期未有续约合同,甲方有权利重新选择客户签约。 9.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4 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争执的,当本着诚信原则,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第十条: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项下的有效附件 11.1 附件一:《经销商档案表》 11.2 附件二:《订货申请表》 11.3 附件三:《调换货申请表》 甲方: 乙方: 总经理: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进口合同 篇8中国_____________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______________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_____________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LP)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____________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LP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LP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ALP的作用 (1)ALP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LP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ALP的责任 (1)ALP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LP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LP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LP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LP负责。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LP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撤销 (1)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2)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签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ALP:(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合同 篇9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邮编:电子信箱: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邮编:电子信箱: 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本合同项下货物一事达成一致,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下述货物(以下称“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品牌/商标其它 二、委托项目: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与(以下称“外商”)签订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向其购买上述货物。 2、乙方向外商购买上述全部货物的总价为(不含税款及代理费)。 3、进口合同中对货物的质量要求应为: 技术标准(标准制订人、标准名称、标准代号/编号等): 特别约定: 三、乙方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2、按照进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在中国境外的运输、保险事宜。 3、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对外付汇手续。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货物。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将购买货物所需全部资金、相关税费及代理费付至甲方帐户。 2、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货物。 3、应乙方要求,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有关货物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对外谈判及有关活动;必要时,负责编制合同附件。 4、检验货物并及时对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付款条件: 1、甲方应于前凭乙方书面通知,将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货款汇入乙方帐户;甲方支付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为:。 2、甲方应于前,凭乙方书面通知及海关出具的有关单据,将因进口货物而应向海关缴纳的税款汇入乙方帐户。 3、甲方应于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进口合同总价的%。 六、货物交付: 1、货物进口批文由方负责办理。 2、乙方应于货物预计到达中国口岸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有关情况;并于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后日内赴交货地点收货。 4、货物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商检由方负责,费用由方承担。 5、乙方应在将货物交给甲方,货物自进关口岸至的运输及保险由方负责,费用由方承担。 七、对外索赔: 如外商在履行进口合同时有违约行为,甲方决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费用及协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如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费用及协助,乙方无义务对外商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金额为逾期支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每天;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全部款项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货物,应承担延迟提货期间发生的货物仓储费及其它费用;逾期超过十五天不提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置未提取货物。 九、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3、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规定执行。 十一、特约条款(如本合同其它条款与本款的规定发生冲突,以本条的规定为准): 委托人: 代表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 代表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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