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
范文 |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9篇) 为弄清楚一个事件或一个情况,我们有必要弄明白问题情况,并且最后的结果会记录在调查报告中。你想知道调查报告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9篇),欢迎大家分享。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建阳区人民政府批准,2022年3月22日成立了建阳区“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区交运局、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总工会、小湖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区交运局副局长元晓明担任调查组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叶良华、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叶新洪任副主任,同时邀请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5310CCYP25K2L7,发动机号:53637259,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3JY009377,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5月12日,检验有效期:2022年5月止,强制报废日期:2036年5月12日。机动车所有人:毛立武,地址:江苏省丰县宋楼镇欧庄152号。道路运输证号:苏交运管徐字320321522472号,发证日期:2021年5月14日。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丰县支公司,保险单号:ANAJC08CTP21B010495N。货物装载情况: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塑料米、纺织品、布、棉纱、染料等零担货物,车辆准牵引总质量为31000Kg,事故发送时实载32680Kg,超载5%左右。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货箱以篷布覆盖并用绳索固定,无超高超宽情况。 2.闽H76Y78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川崎牌JKAZRCN1,发动机号:ZRT00DE137001,车辆识别代号:JKAZRCN11JA000076,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4月18日,强制报废日期:2032年4月13日,机动车所有人:张睿,地址:福建省浦城县仓北路148号。 (二)当事人情况 1.毛立武,男,198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葛集镇毛阁042号,居民身份证号:342221198703153054,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2月19日,有效期:2024年12月19日止,发证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电话:13855784656,在事故中未受伤。 2.张睿,男,1987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仓北路148号,身份证号:350722198706104614,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闽H76Y78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1月20日,有效期:2025年01月20日止,其亲属联系电话:15223188446(其父张文涛),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205线2009Km+530M路段,弯道,双向两车道机非混合路,路宽873cm,道路中心施划单黄实线,两侧路肩各宽155cm,无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小湖镇方向,北往水吉镇方向,道路西侧为南浦溪,东侧为山体,山体与道路间有排水沟,道路西侧有水泥护墩。水泥干燥路面,路面完好,天气晴,白天视线情况良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毛立武,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21MA260LD65Q,地址:江苏省丰县宋楼镇欧庄152号,经营者:毛立武,成立日期:2021年5月13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许可证号:徐320321511381,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事故经过 2022年3月13日15时40分许,毛立武驾驶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杭州运输货物至泉州惠安、池店,在沿205国道从建阳区水吉镇方向往小湖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国道205线2009Km+530M路段(小湖辖区)时,行车记录仪记录到货箱内一捆黑布滑落,滚至对向车道,导致与该货车交汇的张睿驾驶的闽H76Y78号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碾压过该捆黑布后,失控侧翻至道路左侧排水沟,造成张睿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勘验对比,滑落布卷为新华布业托运的布料。经检验鉴定,事故发生时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速度为50km/h,闽H76Y78号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为84km/h。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毛立武等人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四、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 张睿,男,1987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仓北路148号,系建阳区“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闽H76Y78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调查取证,并根据《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03120220000013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毛立武安全意识欠缺,未预见车内装载的长圆柱形黑色布卷平行紧贴仓栅栏板堆放,其布卷直径(最大直径17cm)小于仓栅上下挡板空隙直径(20cm)有脱离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布卷脱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导致行驶至事发路段,车内装载的长圆柱形黑色布卷自挡板空隙滑落,又从货厢篷布缝隙遗落至路面,并滚动至对向车道,造成与货车交汇的张睿驾驶的闽H76Y78普通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碾压过该捆黑布后,失控侧翻至道路左侧排水沟,致张睿当场死亡。 2.间接原因: 闽H76Y78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张睿安全意识薄弱,在弯道行驶时仍以84m/h的时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送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毛立武驾驶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遗洒载运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毛立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免予追责单位和责任者 1、经调查组调查,小湖镇人民政府、交警大队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应急救援、宣传教育、道路管养、隐患排查、交通秩序管理、违法行为打击等方面都基本履职尽责到位,基本排除管理因素,建议对有关单位和责任者免予追责问责。 2、由于毛立武为个体工商户,其本人在此事故中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毛立武(自然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暴露出我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持续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交运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紧绷安全这根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要进一步加大对事故易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经费,组织治理力量,切实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二)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乡镇(街道)、交运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和通行秩序管控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投入,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现场查处率,营造严管严查的执法氛围。要结合“四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非法营运、超限超载、无证驾驶、非法改装等为重点,继续加大对“两客一危一货”车辆、校车、工程作业车等检查力度,严查“三超一疲劳”超范围运营、无资质非法运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特点,深入分析典型事故原因,利用短信、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四)针对过境车辆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各乡镇(街道)、交运、交警等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发生原因,加强对过境车辆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通过在过境车辆车流量大的重点路段设卡、加大路面巡逻等方式,严厉查处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针对货运车辆开展物流货物堆放、包装方式是否合理,防脱落、扬撒措施是否到位等专项检查,并严格落实登记制度,坚决做到一车一检查,一车一登记,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22月17日,青银高速吕梁段发生一起空载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与掉落地面的轮胎擦蹭,后与中央护栏碰撞,冲入右侧应急车道,与先前因碰撞路面轮胎已停于应急车道内的两辆小型轿车及人员相撞,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万余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青银高速吕梁段“2022.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后果 2022年2月17日21时20分许,陕西省榆林市驾驶人王某驾驶陕Kxxx11(冀Gxxx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青银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雅沟隧道入口处,挂车第一轴右外侧轮胎发生脱落,并沿道路前进方向滚动约500米,停于距该隧道出口约3米处的左侧车道内。 21时21分许,山西省石楼县驾驶人闫某明驾驶晋Jxxx1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处,碰撞遗留在左侧车道内的轮胎,后其将车辆驶停入应急车道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21时39分许,山东省济南市驾驶人纪某国驾驶鲁Sxxx8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雅沟隧道出口,碰撞遗留在左侧车道内的轮胎,后其将车辆驶停入应急车道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碰撞发生后,晋Jxxx10号车上1人和鲁Sxxx83号车上5人下车站立于应急车道内。 21时53分许,陕西省米脂县驾驶人郝某飞驾驶陕Kxxx80(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沿左侧车道行驶至青银高速1023km处(驶出雅沟隧道约44米),在擦蹭该轮胎后,与中央护栏相撞,又冲入右侧应急车道,与上述停在该应急车道内的车辆及路面人员发生碰撞,造成晋Jxxx10号小型轿车1人、鲁Sxxx83号小型轿车4人死亡,鲁Sxxx83号小型轿车1人为躲避碰撞跳桥逃生受伤,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造成的后果 1.人员伤亡情况 5人死亡、1人受伤。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经保险公司估损,四辆事故车车损约8.69万元,其中陕Kxxx11(冀Gxxx0挂)号车车损约0.2万元,陕Kxxx80(陕Kxxx7挂)号车车损约2.49万元,晋Jxxx10号车车损约3万元,鲁Sxxx83号车车损约3万元。经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南高速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吕梁南公司)路网运行保障大队认定路产损失为1.8556万元。以上直接损失共计约10.5456万元。 3.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速一支队八大队分别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和涉事保险公司下达垫付通知书,其中救助基金向每名死者家属垫付丧葬费3.8682万元,向伤者亓某海垫付医疗费7.4万元(救助基金垫付3.8万元,保险公司垫付3.6万元),另外陕Kxxx80(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所有人陕西省米脂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每名死者家属支付4万元。 目前吕梁南公司申请的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54万元款项已就位。5月30日,陕Kxxx80(陕Kxxx7挂)号车保险公司、所属企业与各方家属达成协议,向每位死者家属支付22.1659万元,伤者预留医疗费用5.6万元,支付救助基金垫付款11.5705万元,其余赔偿款项受害人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救援处置情况 1.当事人处置情况 2月17日21时22分35秒,晋Jxxx1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闫某明向其表哥卜某巍电话求助,通话时长149秒。26分16秒,与其妻子刘某联通话,时长136秒。28分34秒,32分19秒,再次与卜某巍通话,时长分别为149秒和12秒。33分16秒,34分02秒,分别向035812122(高速公路救援电话)报案,通话时长分别为18秒和117秒,此后6次向中国平安保险(95511)电话报案。 21时47分45秒,48分35秒,鲁Sxxx83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倪某向12122报案,通话时长分别为18秒和22秒。52分14秒,向大地保险(95590)电话报案。 21时49分02秒,49分46秒,鲁Sxxx83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拨打12122报案,通话时长分别为16秒和125秒。 22时07分38秒,鲁Sxxx83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亓某海拨打110求救。28分53秒,拨打120求救。 2.吕梁南公司所属部门处置情况 (1)网运行监测中心: 2月17日21时34分许,接到晋Jxxx1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闫某明救助电话后,通知离军路产维护站派人赶往现场救援故障车辆,清理轮胎障碍物。21时49分许,该中心接鲁Sxxx83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求助电话,称其乘坐的车辆与路面遗落的轮胎相撞,现场已有两辆车滞留。路网运行监测中心将新增情况通知离军路产维护站并要求快速赶往现场。22时03分许,该中心接柳林县公安局电话,军渡方向雅沟隧道出口发生一辆货车与两辆小车追尾事故,有人员被困,已通知119,随即该中心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2)离军路产维护站:接路网运行监测中心电话指令后,21时38分许,该站值班人员通知应急队王某伟情况,21时39分许,王某伟与事故当事人闫某明通话,时长119秒,21时41分许,王某伟通知吕梁市陆通救援公司清障车驾驶人刘某平出车救援。21时46分,刘某平驾驶晋Axxxx9号清障车由柳林西收费站驶入高速,并在21时49分与事故当事人闫某明通话,时长30秒。21时50分许,王某伟与闫某明通话,时长27秒。22时04分许,该站接路网运行监测中心事故警情及询问先前救援进展情况,22时07分许,应急队从军渡出发,22时13分,该站人员任某军、王某伟驾乘晋Jxxxx3号车通过1043km+308m处卡口(距军渡约6km,距离太原方向雅沟隧道约20km)。22时20分许,晋Axxxx9号清障救援车到达现场,清理轮胎、摆放锥桶等先期处置工作。22时31分许,离军路产维护站任某军、王某伟驾乘的车辆到达雅沟隧道太原方向,王某伟穿行中央绿化带到达事故现场,维护现场交通,了解事故情况反馈离军路产维护站,并调配两台清障车增援,随后逐级报告该站值班领导、站长、公司领导。 (3)离军路网运行保障中队:20时17分许接1起报警,与八大队民警王某兴处理1012km处事故。处理完毕后,于21时34分许,返回军渡驻地。22时07分许,该中队接路网运行监测中心电话,22时11分许,值班领导安排巡查人员驾驶晋Jxxxx0号车前往事故现场,22时18分通过1043km+308m处卡口,22时54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随后,该中队值班领导等先后到达现场,并协助高速一支队八大队值班领导等维持秩序、疏导指挥车辆,勘查路产。18日3时许,配合高速交警赴陕西追缉脱落轮胎的车辆。 (4)柳林隧道管理站:22时09分,接路网运行监测中心电话,询问雅沟隧道出口是否发生事故,2号监控员对隧道6路监控进行回放,并将图像切换至电视墙,查看隧道通行情况。22时10分许,发现隧道洞外约200米应急车道车辆停留,双闪灯开启,随即报告路网运行监测中心,并通过出口摄像机持续监视停留车辆。 3.高速交警处置情况 2月17日22时08分,高速一支队八大队值班室接到吕梁南公司路网监测中心来电,称陕西方向雅沟隧道出口,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被困,告知已通知119,如有事故及时与信息中心沟通。22时09分,大队值班室通知正在巡逻的民警王某兴,22时11分,通知事故民警,22时13分,通知吕梁南路网运行监测中心告知养护、清障、路政赶赴现场,并通知120。22时22分,120急救车上人员与大队民警联系,确认路线。22时27分许,大队值班室通知路网监测中心管控吴城、吕梁东、吕梁西收费站去往陕西方向车辆。22时50分许,民警到达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并报告带班队领导现场情况,队领导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支援、处置,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4.应急管理部门处置情况 2月17日22时许,柳林县青龙大街消防救援站接柳林县110指挥中心电话,离石往柳林方向发生事故,并提供报警人电话。该消防站通讯员与报警人联系(闫某明表哥卜某巍)了解现场情况,准备派出救援力量。22时03分许,柳林县110指挥中心电话告知事故现场情况,通话期间告知现场无被困人员。22时06分,联系报警人肇事驾驶人郝某飞未果。22时17分,该站通讯员与郝某飞取得联系,无被困人员,停止出动。 5.医疗急救部门处置情况 2月17日22时09分许,吕梁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接110电话转警,22时12分许,离石区人民医院派出晋Jxxxx0号救护车,于22时4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经医生检查,人员无生命体征。22时17分许,吕梁市柳林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站接110电话转警,22时19分许,该站派出晋Jxxxx1号救护车,于22时33分进入柳林东收费站,约23时07分到达事故现场,23时18分驶出柳林东收费站。23时许,柳林县青龙派出所出警民警向吕梁市柳林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站求助,23时05分许,该站派出晋Jxxxx3号救护车,23时37分许到达柳林县雅沟村对跳桥的亓某海进行救治,并送往柳林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 高速交警、高速公司等部门以及120 急救中心人员接到警情后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事故现场共投入应急处置救援人员35名,各类抢险救援车辆13辆,至凌晨 3 时许,事故现场勘查和清理工作结束。高速交警、路网运行保障中队疏导指挥滞留车辆,5时许,事故路段逐步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及其高速一支队、吕梁南公司有关领导迅速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陕Kxxx11(冀Gxxx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主车陕Kxxx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为解放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登记所有人为车某军,登记机关为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9950kg,牵引总质量38855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该车驾驶室核载2人,事发时实载1人。车上安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挂车冀Gxxx0挂号重型仓栅式自卸半挂车,品牌为儒源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登记所有人为张家口环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车某军,登记机关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使用性质为货运,整备质量6000kg,核定载质量34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2月,机动车状态正常。事发当天该车在青银高速吕梁西收费站治超检测站称重,车货总重47.45吨(符合现行装载规定)。车辆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均在有效期内。 2.陕Kxxx80(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主车陕Kxxx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为欧曼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0月19日,登记所有人为米脂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使用性质为危险品运输,整备质量8805kg,牵引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9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驾驶室核载3人,事发时实载2人,另一人为该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姬文杰(押运证在有效期)。车上安装有卫星定位装置,经调查,事发时设备处于人为关闭状态。挂车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品牌为通亚达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0月19日,登记所有人为米脂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整备质量8500kg,核定载质量315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9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事发时该车为空载。车辆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车100万元,挂车10万元)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均在有效期内。 3.晋Jxxx10号小型轿车,品牌为五菱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登记所有人为闫某明,登记机关为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8月,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该车核载7人,事发时实载1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元),均在有效期内。 4.鲁Sxxx83号小型轿车,品牌为一汽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登记车所有人为倪某,登记机关为山东省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核载5人,事发时实载5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元),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王某,男,36岁,陕Kxxx11(冀Gxxx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身份证号为61273019xxxxxx0038,住所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xxx镇xx村,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2月1日,发证机关为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4年2月1日,驾驶证状态为正常。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6月17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17日,发证机关为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经检测鉴定,排除其事发时酒驾和毒驾嫌疑。该驾驶人于2016年6月29日在232省道尧都区发生1起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2.郝某飞,男,48岁,陕Kxxx80(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驾驶人,身份证号为61272819xxxxxx3013,住所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xx县xxx乡xx村,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日期为1995年12月18日,发证机关为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为长期,无事故记录,驾驶证状态为正常。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为2018年8月6日,有效期限6年,发证机关为榆林市交通运输局。经检测鉴定,排除其事发时酒驾和毒驾嫌疑。 3.闫某明,男,34岁,晋Jxxx1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身份证号为14232819xxxxxx2418,住所地址为山西省石楼县xx乡xx村,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发证机关为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31年8月,无事故记录,驾驶证状态为正常。个人投保有商业意外险(10万元)。 4.纪某国,男,49岁,鲁Sxxx8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身份证号:37091919xxxxxx2932,住所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街xx路,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发证机关为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3年12月7日,无事故记录,驾驶证状态为正常。个人投保有商业意外险(30万元)。 (三)事故企业情况 1.张家口环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轮胎脱落的冀Gxxx0挂车登记所属企业,成立于2017年9月19日,注册资本30万元,法人代表王某苓,登记机关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时地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xx街x排(经实地走访,公司已不在原址,向属地有关部门核实,现地址无法查实)。2019年9月1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某会。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货物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服务。该公司名下有道路运输车辆67辆,全部为挂车。 2.米脂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Kxxx80(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所属企业,成立于2007年4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姬某恩,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xx社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危险货物运输(4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8类);天然气、电石、盐酸、甲醇、焦油、硫酸、硝酸、醋酸、石脑油、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液氧、液氮、液氨、硅铁销售(无存储设施经营,只从事票据贸易往来)。一般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聚氯乙烯、水泥、煤炭、石油焦、焦粉、铁粉、钢渣、化工原料的销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陕交运管许可榆字610800xxxxxx,发证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危险货物运输(4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8类),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核发机关为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该公司名下有道路运输车辆19辆,其中牵引车9辆、挂车10辆。 三、事故发生路段及道路运营管理基本情况 (一)事发地道路情况 事故起点位于青银高速(由东向西)雅沟隧道出口约44m的1023km处,行政区划属于吕梁市柳林县境内,该路段不属于事故多发点段。雅沟隧道为分离式隧道,2008年1月1日建成通车,沥青混凝土路面,单洞隧道全宽12.25m,净宽10.25m,净高10.25m,上行长度458m,下行长度463m,隧道内限速80km/h。该隧道为LED灯照明,监控设施为模拟信号,共6路,事发时均能正常记录和巡检,其中监控6-4号硬盘录像机图像较为模糊。 该方向距雅沟隧道入口87.5m处的左侧车道伸缩缝混凝土裂缝,隧道入口右侧车道路面约有1.8mX1.65m的坑槽。隧道出入口地面铺有黄色颗粒防滑层,出入口及隧道内车道分界线为白实线。隧道入口设有5盏路灯,1组红绿灯,1块可变电子显示屏,1块限速80和1块禁止超车的禁令标志,1块隧道警告标志。隧道内两条车道地面各施划有1处“禁止变道”的字样。隧道出口设有6盏路灯,1块小轿车限速100、1块其他车限速80和1块解除禁止超车的禁令标志。 事故现场道路路基宽12.25m,圆曲线半径为698.21m,坡度约为-2 %。此处紧邻雅沟隧道出口,半幅路面从左向右依次为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和应急车道,分别宽390cm、390cm和225cm。隧道出口71.2m处为钢筋混泥土空心板通道桥起点,晋Jxxx10号车上1人和鲁Sxxx83号车上5人事发时站立在此桥面的应急车道内,该桥距地面约6.9m高。 事故勘查时为夜间,路面干燥,无降水,隧道出口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路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情况 吕梁南高速公司于2020年3月成立,管辖G20青岛至银川国道主干线夏家营至汾阳、汾阳至离石、离石至军渡段全长共计170.297km高速公路。事故发生路段的道路养护、清障救援和安全应急抢险由离军路产维护站负责,该站负责吕梁东收费站(1000km)至省界军渡(1049km+107m)49km双向道路,驻地在省界军渡,距雅沟隧道太原方向约26km;路产管理、清障救援、路政执法由离军路网运行保障中队负责(管辖范围和驻地与离军路产维护站相同);隧道监控巡查由柳林隧道管理站负责;“12122”高速公路救援电话接听由路网运行监测中心负责。 (三)事故路段公安高速交警情况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八大队于2005年10月成立,地址位于吕梁市离石区七里滩村委(距离事发地约24km)。大队设指挥室、办公室、交通违法处理室和两个综合中队,管辖青银高速962km+666m至1049km+107m共计主线86.441km的道路,主要职责是依法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高速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以及接受人民群众救助。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郝某飞驾驶陕Kxxx80(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未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陕Kxxx11(冀Gxxx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车某军作为陕Kxxx11(冀Gxxx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经营者、换班驾驶人,未发现和排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之规定,王某和车某军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晋Jxxx1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闫某明,鲁Sxxx8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纪某国、乘车人倪某、张某凤、张某和亓某海,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陕西省米脂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肇事车辆陕Kxxx80(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近半年每趟出行卫星定位均存在离线状态,2月15日至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人为关闭卫星定位装置,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期间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企业无专职监控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长期离线的安全隐患。 2.个体货运车辆源头管理不到位。陕Kxxx11(冀Gxxx0挂)号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张家口环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为个人控制经营,双方签有挂靠协议,对名下车辆挂而不管。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青银高速吕梁段“2022.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一)陕西省米脂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安全管理不到位。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经费,电子运单使用不规范,“有轨无单”现象突出,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郝某飞驾驶陕Kxxx80(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在事发隧道内超速行驶、违法变更车道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 3.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肇事驾驶人未及时发现遗留在最左侧车道内轮胎,在擦蹭轮胎后,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冲入道路最右侧应急车道。企业未严格实施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未组织考核,未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4.车辆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驱动二桥右轮制动蹄摩擦片磨损不均匀,摩擦片表面裂纹,部分区域磨损达到极限,致使该轮制动效能下降),车辆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企业未及时修理、保养、排除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 (二)事发路段隧道监控感知、巡检不足。 吕梁南公司柳林隧道管理站监控岗位人员配备不足,未能及时巡检发现陕Kxxx11(冀Gxxx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轮胎脱落、滚动并长时间遗留在道路上、多车与轮胎碰撞以及“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事发道路管养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 吕梁南公司离军路产维护站日常道路管养不及时。雅沟隧道入口前左侧车道伸缩缝混凝土裂缝,入口右侧车道有约2.97㎡坑槽。 (四)高速公路救援力量分布不合理。 吕梁南公司离军路产维护站和离军路网运行保障中队驻站点位与工作区域的应急处置效能不匹配。晋Jxxx10号小型轿车和鲁Sxxx83号小型轿车驾乘人员先后3人拨打“12122”高速公路救援电话,清障车在当事人求助44分钟后到达现场。 (五)高速交警监督隐患治理不到位,隧道通行秩序有待加强。 高速一支队八大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完善,督促整改不到位,隧道内肇事货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通行秩序有待加强。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1.郝某飞,陕Kxxx80(陕Kxxx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刑事立案并执行逮捕,目前案件进入移送起诉阶段。 2.王某,陕Kxxx11(冀Gxxx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刑事立案并执行逮捕,目前案件进入移送起诉阶段。 3.车某军,陕Kxxx11(冀Gxxx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换班驾驶人及实际车主,在本起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刑事立案并执行逮捕,目前案件进入移送起诉阶段。 4.姬某恩,陕西省米脂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 1.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南高速公路分公司柳林隧道管理站,未能及时发现、巡查到隧道异常状况,建议免去李某斌柳林隧道管理站站长职务。 2.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南高速公路分公司离军路产维护站,道路管养不及时,应急救援部署不合理,建议免去张某翔离军路产维护站站长职务。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陕西省米脂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议属地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张家口环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议属地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八大队,对辖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完善,督促整改不到位,隧道通行秩序有待加强,建议向其支队作出深刻检查,责令大队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行车秩序整治。 (四)建议提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就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企业问题,分别函告陕西、河北两地的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属地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保障和源头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按规定对车辆实行维护、检测,强化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以及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职责,严禁人为屏蔽、破坏或拔掉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装置。 2.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加强道路感知技术的运用,提高对交通异常事件的感知能力,进一步增强对路面异常情形的发现和处理能力。要根据管辖实际,合理部署应急救援力量,加强道路巡检和管养,按规定排查、治理道路风险隐患。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企业、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依规使用和监控,加强对运输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的监督、指导,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货运市场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4.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管控措施,加大对车辆和驾驶人“带病上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使用动态监控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强化对违法违规企业和驾驶人实施联合约束监管,提高治理成效。 5.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文明意识。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复杂道路驾驶常识、应急操作、紧急避险、救援处置、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安全素质和驾驶技能。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户外传媒等形式,大力宣传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采取“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等处置措施和安全行车常识,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6.“2.17”较大事故调查期间,正值新一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调查人员所在地(山西)和案件调查所在地(河北、陕西)均出现疫情,导致调查工作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为了今后能够更全面做好调查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完善异地调查机制和渠道,提高“异常”期间调查的全面性。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32021年05月26日05时21分许,在杭瑞高速K2487+250M处(大理州祥云县境内)发生一起3人死亡、3人受伤,6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州、县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派出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5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5月25日23时26分,刘某驾驶云F72730(云F8316挂)号车从玉溪市新平县驶往大理,5月26日05时21分许,当该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路K2487+250M处(大理州祥云县境内),遇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放行,刘某发现后采取制动并向左打方向避让。在避让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左侧与道路中央钢质防护栏相撞,导致所驾车车身向右前横滑,车身右侧与前方停放在行车道内由黄某驾驶的云A8DS86号车和停放在超车道内由矣某驾驶的云AZ0U65号车碰撞,云A8DS86号车被撞后向前移动又与停在前方行车道内姚某驾驶的云AT52Q5号车碰撞,云AT52Q5号车被撞后向前移动再与停于前方行车道内张某驾驶的云L89149(鲁HS721挂)号车碰撞,云AZ0U65号车被撞后向前移动又与停于前方超车道内的尹某驾驶的鲁Q653JE(鲁Q78Z0挂)号车碰撞。造成黄某(云A8DS86号车驾驶人)、矣某(云AZ0U65号车驾驶人)和胡某(云AZ0U65号车乘车人)等3人当场死亡,黄某(云A8DS86号车乘车人)、姚某(云AT52Q5号车驾驶人)和李某(云AT52Q5号车乘车人)等3人受伤,6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05月26日05时20分许,楚大高速路交警大队三中队接110第一次指令:在楚大高速下行线K86路段(杭瑞高速路昆明往大理方向K2486路段),一辆小货车单方肇事,其他车辆又撞到了小货车上,2人受伤,需施救,请出警处理。接警后,三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出警过程中,05时25分接110第二次指令在楚大高速路下行线K85(杭瑞高速路昆明往大理方向K2485路段),一辆大车与一辆小车追尾,2人被困,需施救,请出警处理;05时39分,接110第三次指令在楚大高速路下行线K85(杭瑞高速路昆明往大理方向K2485路段),一辆货车单方肇事,无人员受伤,需施救,请出警处理;值班民警于05时31分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经初步勘查后,向大队领导报告现场情况,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和消防施救。大队领导接报后,立即向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报告,同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05时53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经医生确认,黄某、矣某、胡某三人已死亡,被送往祥云县殡仪馆。06时03分消防施救人员到达现场,对云A8DS86轻型货车被困人员黄某进行施救,06时31分被困人员黄某被救出送往祥云县人民医院救治;受轻微伤的姚某、李某先后送祥云县医院治疗。 接报后,州政府办、祥云县人民政府、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指导处置工作。14时05分,现场处置完毕,道路恢复通行。 二、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人员、车辆、道路、企业及相关部门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情况 刘某,系云F72730(云F831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男,52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石佛村。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4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2018年3月14日至2024年4月26日。经检验,刘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肇事车辆云F72730(云F8316挂)情况 肇事车辆云F72730(云F8316挂)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栏板半挂车),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玉溪宏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财贸学院对面,车辆状态正常。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FA20530111300000004355。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2日24时止。商业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EJ20530111300000000287。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2日24时止。挂车登记所有人玉溪宏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财贸学院对面 ,车辆状态正常,登记使用性质:货运。挂车商业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EJ20530111300000000290。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2日24时止。该车驾驶室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核定载质量34000千克,事故发生时实载31015千克。经检验,该牵引车第一轴前轮制动分泵气管被异物堵塞,前轮不能产生制动效能,制动系不合格。 (三)事故路段道路环境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道路为双向四车道杭瑞高速公路,道路平直,呈东西走向,东至昆明, 西至大理,道路由中央绿化隔离带分隔对向车流,道路两侧有波形护栏防护。事故现场位于杭瑞高速昆明往大理方向车道,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往北依次有宽3.75米的快速车道(超车道)、宽3.75米的慢速车道(行车道)、宽2.2米的路肩,快速车道北侧施画有宽0.20米的白色实线,该实线与中央绿化隔离带防护栏之间有宽0.50米的内侧安全路肩,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之间由宽0.15米的白色虚线分隔,慢速车道与路肩之间由宽0.20米的白色实线分隔,路段限速:小客车120km/h、其他车100km/h。发生事故前,道路没有损坏现象;发生事故时为小雨天气,路面潮湿。 (四)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玉溪宏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2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NU3A8XM;2019年6月2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营许可红塔字530402034205,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玉溪宏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4月07日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等级证明书,证书编号:2021-26-000114,有效日期:2021年04月07日至2024年04月06日,但仍然存在:一是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没有针对性,未有效落实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相关规定;二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对所属从业人员采取微信等手段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方式单一,对驾驶人刘某岗前仅采取口头培训,没有相关的纸质培训记录资料;三是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无专职人员,没有做监控日志,夜间对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未进行有效提醒。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理管理处:负责对辖区高速公路的养护,制定了《公路养护巡查检查实施细则》,安排每天一次日间巡查和每周一次夜间巡查,事发路段内道路状况及设施完好,事发时未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2.昆瑞路政支队大理大队:负责对辖区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巡查和保护,按照《公路路政巡查执法规范》,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公路设施损害情况,及时通知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理管理处进行修复,事发路段路面未发现破损、坑塘等情况。 3.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楚大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对辖区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违法的查处和事故处理工作。制定了勤务运行机制,每天对辖区路面进行巡逻管控,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冬春”交通安全严打整治攻坚行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集中整治春季攻势、夏季攻势等专项工作,共查处3221起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死者情况 1.黄某,男,21岁,住址:山东省省沂水县道托乡余粮村。系云A8DS86号轻型栏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矣某,男,53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夕阳彝族乡高梁地村委会高梁地村。系云AZ0U6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3.胡某,女,48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印塘村,系云AZ0U65号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楚大高速路交警大队立即通知刘某所驾驶云F72730(云F8316挂)号车承保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死者黄某、矣某、胡某三人家属垫付了丧葬费用,由死者家属负责安葬事宜。 (二)伤者情况 1.黄某,男,46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经开区。系云A8DS86号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当天送至祥云县人民医院接受诊治,诊断为:骨盆骨折,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目前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2.姚某,男,25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黄坪镇河西村。系云AT52Q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轻微受伤,后送祥云县人民医院诊治后,于当天出院。 3.李某,男,23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黄坪镇姜营村,系云AT52Q5号车乘客,在事故中轻微受伤,后送祥云县人民医院诊治后,于当天出院。 (三)车辆直接损失 事故造成云F72730(云F8316挂)号车、云A8DS86号车、云AZ0U65号车、云AT52Q5号车、云L89149(鲁HS721挂)号车、鲁Q653JE(鲁Q78Z0挂)6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车辆损失约1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刘某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分心驾驶(驾车过程中调节车内空调、注意力不集中)有妨碍安全驾驶及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机动车 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七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及第三项“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间接原因 玉溪宏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人动态监控不到位,动态监控无专职人员,没有做监控日志,白天由安全员兼职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员,下午6点下班至次日早上9点,由公司经理张某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事发当晚由该公司经理张某监控到凌晨0点左右,其余时间处于无人监控状态,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未得到有效提醒;该公司车辆云F72730(云F8316挂)号车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根据玉溪明恒机动车安全检验有限公司出据的云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530402005202010230056-01>显示:检验结果为合格),该车辆至事故发生时未进行二级维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牵引车第一轴前轮制动分泵气管被异物堵塞,前轮不能产生制动效能,制动系不合格。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对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杭瑞高速“5·26”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刘某玉溪宏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张某玉溪宏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建议将其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3.徐某玉溪宏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车辆管理和物流业务,因对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将其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4.玉溪宏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大理州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50万元的罚款。 5.驾驶人黄某、矣某、姚某、张某、尹某与该事故发生无有关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乘车人胡某、黄某、李某与该事故发生无有关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6.驾驶人黄某、矣某、姚某等三人驾驶车辆超载违法行为由大理州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另案处理。 7. 驾驶人张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大理州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另案处理。 8.建议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函告玉溪市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大理州人民政府。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推动道路货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栺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动道路货运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道路货运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监管,加强对货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保养维护,积极建立防止货运驾驶人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的制度,通过各种内部激励措施督促驾驶人安全、文明行车。 (二)进一步完善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大力推动道路运输企业不断完善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专职监控员要经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线路招标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共享信息,对于满足非现场处罚标准要求的超速、疲劳驾驶等动态监控报警信息,要切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不断建立完善科学的勤务制度,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力度,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见警率和管事率,及时对过往高速路的车辆进行提示和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 (四)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宣传提示。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教育力度,不断提升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要根据天气预警信息,利用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双微”平台、电子显示屏等途径,通过广播、新闻、短信等形式,滚动发布交通安全预警提示信息。广泛宣传雨天行车技巧和避险自救常识,及时通过公路电子显示屏发布限速、控距提示。对辖区雨季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安全隐患,要通过导航语音提示社会公众行车安全事项,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五)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其危害程度,有针对性的制定隐患整治措施,切实提高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高速公路管养部门要在事故多发路段、长下坡路段等易导致二次事故发生的路段,科学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加强警示和提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水平。高速公路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通安全形势,交流事故防范经验,明确应对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深化部门协作,不断提高快速处置水平。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42021年12月20日15时33分许,晋江市大深路支线安海镇西溪寮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晋江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和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南安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泉州昊然物流有限公司,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AHJ62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永师,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镇府路68号,现办公地址:南安市霞美镇镇府路256号旧山美驾校办公楼6楼。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货物配送(危险化学品、快递除外);物流信息咨询;汽车销售;代办汽车消费手续;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3314959号,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该公司名下共有135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100多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2.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杏林山,负责人:许著通,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等,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肇事的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长期从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运送混凝土。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张彬彬,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8年2月3日,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341200524859;从业资格证号:3412xxxxxx109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4年4月2日。交警部门对张彬彬呼气酒精测试结果:0mg/100ml。 2.白丽华,无牌四轮电动车驾驶员,女,汉族,1948年7月11日出生,无机动车驾驶证。 (三)事故车辆情况 1.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所有人:泉州昊然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许阳春。2018年9月19日,许阳春与泉州昊然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83020255号。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1]车速第1468号),事故发生时,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速度为21km/h~23km/h。该车装有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事发时该车未按实际情况在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控平台报备驾驶员和运输路线。 2.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车架号:069361305143015,电机号:110387,车主:白丽华,无保险。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1]车检第1466号),该无号牌四轮电动车,驱动方式和功用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关于机动车的定义。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1]车速第1467号),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速度为16km/h~17km/h。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晋江市大深路支线安海镇西溪寮路口,道路呈十字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东西走向为园西二路,水泥路面,双向两车道,路宽1440cm,施划路中黄色单虚线、车道分界线、车道导向标线和人行横道预告标线,限速30公里/小时。南北走向为大深路支线,水泥路面,双向四车道,路口处渠化为单向三车道,路宽2200cm,设置路中隔离防护栏,施划车道分界线、人行横道线,路两侧设有辅道,宽630cm,辅道设有“摩托车、行人请走辅道”的交通标志,该路段无限速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20日15时30分左右,张彬彬驾驶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载7505kg,实载6290kg)从位于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杏林山的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发,拟运送混凝土到晋江市内坑镇东村。15时33分许,张彬彬驾驶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园西二路由西往东以21km/h~23km/h的速度行驶于靠路中车道,至西溪寮路口,未注意观察交通情况,临近发现白丽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沿大深路支线路中往右第二车道由北往南以16km/h~17km/h的速度驶入路口,张彬彬措施不及,致货车前部与电动车右侧在路口处发生碰撞,造成白丽华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22日死亡、两车损坏。 (二)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20日15时34分许,在接到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海中队执勤民警立即赶赴事发路段。15时43分执勤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是一部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一部无牌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受伤的电动车驾驶员白丽华已由赶到现场的120救护车送往晋江市安海医院抢救,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张彬彬也跟随救护车前往安海医院。 执勤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同时组织辅警保护事故现场,并疏导事故现场路面交通秩序。在勘查完现场后,执勤民警随即赶赴晋江市安海医院了解情况,协调受伤人员抢救事宜,并控制肇事车辆驾驶员张彬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白丽华,女,安溪县人,1948年7月11日出生)。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0.86535万元(包括死者的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用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张彬彬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2.白丽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没有登记的无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二)间接原因 1.泉州昊然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对运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2.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擅自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3.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海中队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中,对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查纠力度不够,监管执法不够到位。 4.安海镇园区办对负责建设且尚未移交管养道路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加强道路安全设施修缮更新。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泉州昊然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未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考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按有关规定报备驾驶员及车辆运输路线,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南安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擅自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依法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张彬彬,男,闽C647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经查,张彬彬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白丽华,女,无号牌四轮电动车驾驶员。经查,白丽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没有登记的无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赵永师,男,泉州昊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经查,赵永师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南安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张火车,男,中共党员,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海中队民警,负责事发区域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查,张火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中,对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行为查纠力度不足,监管执法不够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晋江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5.蔡泽崎,男,安海镇园区办工程组负责人,负责园区道路建设在内的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及移交前的修缮。经查,蔡泽崎对负责建设且尚未移交管养道路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加强道路安全设施修缮更新,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安海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泉州昊然物流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依规开展运营车辆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运输车辆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组织对辖区内道路进行认真仔细排查,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路段,要进一步完善或协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通行状况;要加强路面巡查和执法管控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车无证无牌驾驶行为,形成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高压态势;要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全面防范和遏制交通事故。 (三)安海镇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加强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同时加强各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提高辖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52022年2月26日17时25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霞山区百蓬路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潘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2月28日,霞山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交警霞山大队、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等部门同志参加的“2·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情况。 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车辆注册日期:2015年4月13日,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保险有效期至2022年4月8日止;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3HE4;车架号码:LFWRRXRJFE10054;发动机号:52567722;车身颜色:红色;车辆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湛字440800005708号;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为38000KG,装备质量为7805KG,肇事时牵引粤G9097挂车,经公安交警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共有过1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理1起。 2、粤G9097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情况 粤G9097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注册日期:2019年3月14日,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型号:同强牌LJL9350ZZXP;车架号码:LJL002;颜色:黄色;使用性质:货运;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湛字440800005672号;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为28900KG,装备质量为6100KG,肇事时载货24900KG,没有超载行为。 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及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 3、湛江X8115临号牌的电动车情况 湛江X8115临号牌的电动车,颜色:蓝色,车辆品牌:雅迪牌,电动车编码:L5XDE1Z73L6042198,车辆所有人:陈某,男,汉族,该车没有保险。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二)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刘某,男,47岁, 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1994年10月30日,有效期为:长期,准驾车类型:A2,有效期至2027年1月22日,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条件。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现场对刘某进行呼气检验,乙醇成份含量为0mg/100ml;经交警霞山大队对刘某尿液进行检验,无毒驾行为;经公安交警综合信息平台查询,刘某近三年有1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处理1起。 2、潘某,男,46岁,是湛江X8115临号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委托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潘某的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份含量小于5mg/100ml。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委托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湛江X8115临号牌的电动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转向系均合格,湛江X8115临号牌的电动车制动系合格,转向系不具备检验条件。 (四)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1、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200万元;成立日期:2001年1月8日;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西三路33号5楼;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运代理。公司目前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湛字440800003148,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共有营运货辆45辆(其中33辆为挂车),公司共有管理人员3名,陈某任专职安全员,司机10名,涉事司机刘某是该公司员工。 2、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陈某,男,33岁,于2018年2月起任该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108万元(其中车辆损失为3000元,事故死亡赔偿损失约为107.7万元)。 (六)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2022年2月26日17时15分,为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霞山区百蓬路17号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水泥路面,双向二车道,道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绿化带分隔,路面干燥完好,视线良好。 3、肇事车辆停放位置。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G9097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霞山区百蓬路17号门口道路上,车头往北方向,车尾往南方向,右前轮到路边边沿线的距离为8.6米,右前轮到基准点的距离为12.15米;湛江X8115临号牌的电动车右侧倒地,车头往北方向,车尾往南方向,被压在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底下,前轮到路边边沿线的距离为8.9米,后轮到路边边沿线的距离为7.1米,后轮到基准线的距离为10.79米。 4、车辆痕迹。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角往后入0cm至800cm、离地高30cm至110cm有刮痕;湛江X8115临号牌的电动车被碰撞及碾压变形。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 2022年02月26日,刘某驾驶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9097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湛江市霞山区百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7时15分许途经百蓬路17号路段右转弯驶入百蓬路17号门口,后再右转弯时,与同向右转弯驶入百蓬路17号由潘某驾驶的湛江X8115临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右前轮碾压湛江X8115临号牌电动车及潘某身体,造成潘某在事故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2年2月26日17时25分,交警霞山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湛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警情称:在湛江市霞山区百蓬村村口发生一起大货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故,有人受伤,已告知120。值班民警接到警情信息后立即带领2名辅警出警处置。 2、应急救援情况。交警霞山大队交管中队值班民警及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医护人员已到达现场并开展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抢救,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受伤人员已死亡。鉴于案情严重,民警立即向大队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交警霞山大队副大队长带领交管中队及勤务一中队警力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事故现场勘查及疏导交通等工作,防止发生二次衍生事故。经过努力,于18时40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粤GM7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某被带到交警霞山大队交管中队接受调查。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群众闹事,事故应急处置较好。经查实,现场勘查人员从到达事故发生现场至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期间,没有缺岗、离岗、脱岗。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尸体还没有处理,交警霞山大队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对交警霞山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于2022年4月6日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交警支队于2022年5月7日作出复核意见,维持交警霞山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目前,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正在协商处理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刘某驾驶车辆掉头驶出路面时不注意观察路面车辆动态,不注意安全行驶,不避让车辆①,其过错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潘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不注意安全行驶②,其过错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事故间接原因 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下属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共45辆(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12辆,挂车33辆),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近三年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112起,其中交通违法行为超过10次的车辆有3辆(车牌号分别为粤G43255、粤G55749、粤GN5619),达到6.7%。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员工防范意识薄弱,没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①,公司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湛江市霞山区百蓬路17号路段“2·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市霞山区百蓬路17号路段“2·26”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刘某驾驶车辆掉头驶出路面时不注意观察路面车辆动态,不注意安全行驶,不礼让车辆,其过错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交警霞山大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潘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不注意安全行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在事故中负次要等责任,但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其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霞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建议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 (四)陈某,女,任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公司日常管理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建议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针对此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和交警霞山大队要坚持问题导向,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营运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针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工作的合力;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要针对公司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台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湛江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湛安〔2020〕4 号)和《霞山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方案》(湛霞安〔2020〕6号)的规定,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对湛江市港恒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立即督促其接受安全生产再培训再教育,约谈、通报及再培训再教育记录汇总后报区安委办备案。 (二)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城综局和交警霞山大队部门要针对百蓬路口的交通隐患进行认真调研,提出切实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改造方案对路口进行治理,并重新施划标志标线,在百蓬路增设警示标志牌,提醒大货车、大客车右转弯注意盲区和避让以及禁止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等措施规范行车秩序,全力将百蓬路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底治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交警霞山大队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保持严管、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强化秩序管理,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车道行驶、逆行、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对大货车超载、超速及不按规定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警霞山大队牵头相关单位(部门)针对辖区交通安全宣传存在的短板,抢占交通安全宣传阵地,采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公众号及双微平台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做到交通安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入心入脑。同时对大货车右转弯出现视觉盲区情况要进货运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加强提醒,全力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常态化开展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风险防控,紧盯农村薄弱区域,强力推进“平安村口”建设,发挥农村“两站两员”应有作用,定期开展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查“三超一疲劳”、货车非法改装、“百吨王”、不按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62022年2月17日14时08分许,在同安区双富路与霞碧路十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区总工会、同安公安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区道交办、祥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人员、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黄x芹,注册地址:仙游县鲤城道德幼儿园前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86917792M,注册资金:1500万人民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莆字350322000004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至2024年6月18日,事故车辆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为该公司车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5250XXYPK2L7T3EA80-3,发动机号:52334525,车辆识别代号:LFNCRRKX2EAC15071,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4565kg,出厂日期:20140616,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7月。机动车所有人: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道德幼儿园前七楼。机动车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强制险保单号:13021213901332409080、商业险保险单号:13021213901332408974。 2.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孙x林,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新厝仔里44号203室,当事人家属未提供该车保单。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韩x坤,性别:男,身份(驾驶)证号:4203221993xxxx6933,准驾车型:B2,住址: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箭流铺村4组15号,系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韩坤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孙x林,性别:男,身份(驾驶)证号:5129271977xxxx4999,准驾车型:D,住址: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金贝坝村3组6号,系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厦公交鉴(法病)字〔2022〕53号〕,孙安林复核胸腹部受碰撞、车辆碾挤压等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经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闽历思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368号),孙安林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正丙醇。 3.雷x良,性别:男,身份证号:3504241976xxxx2051,住址:福建省宁化县曹坊乡上曹村马罗背2号,系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厦公交鉴(法病)字〔2022〕52号〕,雷福良符合头部、腹部、盆部、双下肢等处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发性复合型损伤而死亡。 (四)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车辆性能鉴定 (1)经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灯光、转向和行车制动等安全系统性碰撞痕迹与安全状态进行鉴定〔闽发展司鉴所〔2022〕痕鉴(痕)字第33号〕。鉴定结果为: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前转向灯、示廓灯的灯光装置损坏、缺失为陈旧痕迹,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转向系、制动系的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 (2)经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灯光、转向和行车制动等安全系统性碰撞痕迹与安全状态进行鉴定〔闽发展司鉴所〔2022〕痕鉴(痕)字第34号〕。鉴定结果为: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灯光系、转向系和制动系的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 2.车辆速度鉴定 (1)经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闽发展司鉴所〔2022〕痕鉴(速)字第21号〕,鉴定结果为: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km/h。 (2)经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闽发展司鉴所〔2022〕痕鉴(速)字第22号〕,鉴定结果为: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2km/h。 3.车辆载重情况 经调查: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核定载重量14.565吨,事发时车载零担日用品及服饰6.5吨,未超载运输。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同安区双富路与霞碧路交叉路口;双富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集安路,北往霞辉路,双向两车道分向式通行道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道路中心施划单虚线;霞碧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同集路,西往西洪塘村方向,双向两车道,道路两侧施画两排临时停车位;事故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水泥路面,干燥;双富路由南往北方向限速20km/h。该路段路权单位为同安区市政园林局,日常管养单位为同安城建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17日14时08分许,韩x坤驾驶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同安区祥平街道双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进入路口前行驶至对向车道后再进入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双富路由南往北直行进入路口由孙安林驾驶载乘员雷x良的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后,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碾压倒地的孙x林和雷x良,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孙安林和雷福良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安交警大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处置,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固定现场相关证据。2022年3月21日,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121202200000341号),认定韩x坤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与2名死者家属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1.孙x林,本事故中系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2.雷x良,本事故中系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在本事故中死亡。 (二)经济损失 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与2名死者家属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韩坤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进入路口前行驶至对向车道后再进入路口右转弯,且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有关规定,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根本性作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虽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但尚未完全到位。表现为: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韩x坤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所驾驶车辆右前转向灯、示廓灯的灯光装置损坏、缺失,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时处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般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韩x坤,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进入路口前行驶至对向车道后再进入路口右转弯,且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案件已移送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韩坤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莆田市仙游县应急管理局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函告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经查阅仙游县运管所和同安区市政园林局的履职情况,认为上述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因监管履职工做不到位而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问题。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技术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完善交通警示标志,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区道交办要会同祥和街道和交警大队等单位在双富路与霞碧路交叉路口增设交通提醒和警示标志,确实提高该路口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强化履职,积极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等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对道路货运企业执法监管,将发生亡人事故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对货运企业和民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计划安排人员进货运企业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各镇(街)、公安交警部门等要做好重点路段入企、入村、入户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民众安全出行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72022年6月9日13时15分许,叶颖康驾驶湘AC200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223省道103KM+50M梅州市梅江区黄坑村路段时,与王金森驾驶的粤MTH5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金森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4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周伯乐 男 汉族,于1986年1月9日出生 现年36岁,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新江片新江组192号 现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御庭豪园306,湘AC200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 周伯乐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叶颖康,男,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1221xxxx,持B2E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年4月23至2025年4月23日)驾驶湘AC200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广东省梅县梅南镇轩内村龙运窝人。 2. 湘AC200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叶颖康: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441421198712213411,有效期至: 2026年7月28日,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湘AC2001,发动机号码:D12D1E00002,车辆识别代号:LGDGWBAP8EH104281,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5月09日,发证日期为2014年5月0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29年05月09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周伯乐,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涉酒精检验报告 1.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叶颖康进行吹气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王金森血液样本(D202206034001)进行检测,并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梅市(司)鉴(化)字〔2022〕380号,检验结果: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8mg/100ml。 (五)涉毒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叶颖康的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现场检测报告书 (2022)梅公交(直)毒检字第A0012号,检测结果呈阴性。 (六)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湘AC200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鉴定意见:受检的湘AC200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及转向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七)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该道路为平直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单向宽度为9.8米;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省道。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1.当事人叶颖康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当事人王金森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6月09日13时15分左右,叶颖康接到周伯乐电话,东山医院建设工地有一批废料需回收,叶颖康便驾驶湘AC200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梅县区水府寺附近的仓库前往东山医院建设工地,当叶颖康驾车从梅江区秀兰大桥经过223省道往东山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黄坑路段的一处没有交通指示灯的路口(路口有一个叫生产队的饭店处)左转调头时,与王金森驾驶的粤MTH5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豪爵牌)发生碰撞,叶颖康听到碰撞声响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摩托车及倒在路面的王金森,他走前叫喊王金森已无任何反应。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叶颖康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碰撞倒地的摩托车和受伤的王金森,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也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经确认受伤的王金森已当场死亡。6月15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2]13号,检验结果:王金森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后,周伯乐方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的保险赔理赔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金森,男,汉族,现年32岁,出生日期为1990年2月8日,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水源乡龙塘村上屋小组10号人,身份证号码为36073419900208xxxx。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为约94万元(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发生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1、当事人叶颖康驾驶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地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王金森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6·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 周伯乐。湘AC200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履职不到位。 (二)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开展了农村道路、汽车站等场所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基本履职到位。 六、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一) 周伯乐。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运输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叶颖康。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地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王金森。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王金森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周伯乐。一是要停止相关的运输经营活动。二是要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要综合运用督查、通报约谈等制度措施,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公众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加强货运车辆的资质、证件的检查,始终保持对各类型货运车辆违法、非法运营的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82019年9月27日5时45分许,在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与停在路右外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车边装卸的工人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县政府的批示,本起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xx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0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温裕洪,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物业管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贸易;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金属结构的制造。xx建设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为建设用料的采购方。 2.xx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许金狮,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花岗岩开采、石仔加工;主要负责按照xx有限公司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3.xx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0年7月,法人代表:何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饮料稳定剂、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塑料米及色母粒批发及零售;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及零售;铁路道砟加工及销售,主要负责按照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庄细清,登记住所:福建省蒲城县莲塘镇莲塘村,车辆型号:欧曼牌BJ5253VLCJB,核定载质量12455KG,实载27320KG,超载119.34%,外轮尺寸8470x2495x3400mm,该车初次登记时间:2013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道路运输证:闽交运管南字350722002886号,有效期至2020年9月1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商业险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实际管理人为庄细恋。2018年之前,该车挂靠泉州市良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有办理渣土验收工号牌,2018年开始未挂靠车队,未办理泉工号牌。事故时,该车为满载状态。 2.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宗燕,登记住所:湖北省广水市骆店乡远景村陈家湾14号,车辆型号:长城牌CC1032PA62A,核定载人数:5人,核定载质量480KG,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1.兰世武,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男,1977年2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03年1月16日,有效期201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6日,具有货运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经查,兰世武由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庄细清于2017年10月聘用。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兰世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毒性检测为阴性。 2.蔺祖江,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3月27日,有效期:2015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7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蔺祖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良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事故临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9km/h。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的干燥平直水泥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南往泉州,北往惠安,路面中心设置花圃隔离,花圃中设有920cm宽的缺口,花圃两侧分别为快速车道,宽380CM,慢速车道385CM。事发路段有一桥,桥面处加宽,加宽宽度为410CM。事发地往北0.21km处设有限速60km的限速标志,路口路面处设置为振荡减速标线,路口处设置有叉路口标志,事发时为晴天,路面视线良好。根据《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查标准(修订试行版)》中有关“危险路段”的认定条件,该路段目前未被列入为危险路段,近3年来,除本事故外,事发路段未发生其他死亡交通事故。 (六)肇事车辆承接道路运输情况 事故发生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承接的运输任务为向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运送石仔,石仔取自xx有限公司,运输路线为:xx有限公司行经惠黄路,至惠黄公路黄塘高速路口红绿灯左转直行至惠安县城西大道,最后到达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27日5时45分,兰世武驾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运载石子沿城西大道惠安往泉州方向行驶与快速上,行驶至惠安县黄塘镇亭林村路口路段,遇情况向右侧避让过程中,碰撞停于路右外由蔺祖江驾驶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后部及车边装卸的工人,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被撞后180度侧翻于路面,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撞断路右桥栏杆冲出桥面,造成路边工人周晋运、王宗庭死亡,其他工人姚庆录、熊世成、汤田邦、姚忠伟、王德安、高志记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19年9月27日5时48分许,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和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兰世武报警电话称“在黄塘镇亭林村路段,货车(车牌不详)和皮卡车鄂SS2K29相撞,人伤”。接报后,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县交警大队紫山中队出警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6时2分,紫山交警中队出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在初步查明现场伤者损伤情况后,立即将现场多人受伤情况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和救援,出警民警对现场采取单向管制,保护现场,引导车辆从对向车道借道分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处置工作,协助现场的“120”急救人员及惠安消防大队出警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在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事故伤者周晋运已死亡后,现场民警立即将现场事故情况向指挥中心和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指派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出警处置,指令紫山中队增援,同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9时50分事故现场恢复双向交通正常通行。事故当场死亡的周晋运尸体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经惠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王宗庭尸体由惠安县医院停尸房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 接到事故报告后,惠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交通、卫健、应急、交警等相关部门和黄塘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成立“9·27”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组,指挥开展施救工作。随后,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陆续来惠指导现场抢救和处置工作。目前,死者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兰世武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施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 (二)间接原因 1.xx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 2.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4.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 5.惠安县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 6.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紫山交警中队(以下简称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兰世武,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的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庄细清,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收益权。经查,庄细清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庄惠恋,女,拥有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的收益权。经查,庄惠恋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且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xx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2.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3.xx有限公司作为xx建设有限公司碎石供应商,负责碎石供料、运输及装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的相关监管单位及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资源局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2.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惠渣土办〔2015〕39号)要求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渣土办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3.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紫山交警中队通报批评。 4.林泽辉,男,时任县资源局地矿股负责人。经查,林泽辉对xx有限公司渣土车源头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对其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5.张森民,男,时任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渣土组负责人。经查,张森民负责县渣土办日常工作,县渣土办移交后未及时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6.陈志强,男,中共党员,2014年2月任紫山交警中队指导员,2017年4月主持紫山交警中队全面工作。经查,陈志强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纪委监委驻 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加强对铁路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非煤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碎石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加大渣土车管控力度。惠安县渣土办要加强渣土车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有效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渣土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三项制度”,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主动上报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惠安县道安办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辖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危害程度,对于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要纳入整治计划进行有步骤的改。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92021年1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星光立交桥底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先后与9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安部副部长刘钊,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小东,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以及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4日下午13时许,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翔公司)员工杨文贵驾驶一辆无号牌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从白沙大道55号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大公司)驶出,沿白沙大道南侧辅路往亭江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时,车辆碰撞一台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在前方行驶的南宁8AP15(绿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之后驾车持续加速,连续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控制,至星光立交桥底广西福利院前路段时,车辆再次连续碰撞8辆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其中有2名受伤人员分别于1月26日、2月8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道路运输事故7日后死亡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以及10辆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月24日13时18分,南宁市交警支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协助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并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邱明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南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荣茂,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宇等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先后赶到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受伤人员得到迅速及时有效救治,事故现场于1月24日下午17时10分处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无号牌东风风行T5EVO车,为集大公司待售车辆,未申领临时号牌,车身颜色为碧玉青色,车型为SUV,车架号为LWXA14AF1MZ354066,车辆制造企业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合格证编号为WDR03P0MZ354066,合格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01月15日。 经查,该车系集大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运回待售。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文贵,男,31岁,住址为广西桂平市中沙镇上国村上村屯22号,祺翔公司员工。2015年1月29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类,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事故发生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杨文贵。 经查,杨文贵及亲属无犯罪记录。驾驶证状态在2017年6月2日有一条违章未处理。1月24日10时许到公司上班,12时许接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杰荣微信通知,要求其从位于亭江路的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的公司开一辆已经卖给客户的风行T5EV0小型SUV车到位于白沙大道55号的集大公司换回一辆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回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公司展示。12时28分许,杨文贵到达集大公司,13时17分驾驶涉事车辆从集大公司出发,出门后右转弯进入白沙大道辅道往东行驶,随后发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辅道和45号广西社会福利院前路段辅道,白沙大道为东西走向,往东为白沙亭江立交桥方向,往西为白沙友谊立交桥方向,沥青路面,当天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好,事故现场位于白沙大道南侧辅道内,有监控视频摄像。事故路段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限速40Km/h,白沙星光立交桥东南方向红绿灯东侧限速30Km/h。道路标志设置完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1.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赖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6号广西绿色建筑示范小区7号楼802号,实际经营场所为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汽车租赁……销售汽车、二手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祺翔公司现有员工7人,其中韦杰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赖莲负责车贷金融对接和财务工作,黄子樑负责新车资源调配、采购,陈聪负责广告排版工作,马小凤负责已销售车辆的资料收集,翁值茂和杨文贵负责到4S店调车、上牌业务。 2019年9月祺翔公司开始与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合作,2020年11月租用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南区亭江路59号的场地办公,代理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业务,销售多个品牌汽车。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为祺翔公司提供购车客源,向其出租办公室并提供展厅展示销售新车。祺翔公司根据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源与客户对接,收集客户信息并为客户办理购车贷款、购置税、保险、上牌交车。销售利润按协商比例分成。 2.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权龙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南宁市白沙大道55号A幢4-5号门面,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汽车美容用品……机动车修理与维护(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 经查:集大公司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级经销商,销售东风柳汽授权的各类车型,主营东风风行牌汽车销售及汽车维修。集大公司为祺翔公司的供货商之一,双方未签订合同。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万元展示押金后,集大公司把车辆交给祺翔公司,双方签订《车辆交接书》;随后祺翔公司安排驾驶员将该型号车辆从集大公司停车场驾驶回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展示销售。 3.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雪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险代理业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情况。 1.小客车车辆检验情况。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涉事车辆安全状况技术检测报告,结论为:1.小客车制动系统工作正常。2.小客车转向系统工作正常。3.小客车在白沙大道45号门前铺路发生事故时5.7秒内,车辆制动踏板未踩下,方向盘可转向,车辆处于加速状态。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还通过视频资料对肇事车辆事发过程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计算该车三段时刻车速,第一段时刻为涉事车辆在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发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车速,为61.0 ~ 69.3公里/小时;第二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时车速,为110.8 ~ 128.7公里/小时;第三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东南路口时,车速为122.1 ~ 145.6公里/小时。 2.杨文贵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情况。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司鉴〔2021〕毒鉴字第200号)鉴定,结论为:杨文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杨文贵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情况。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医司鉴〔2021〕精鉴字第047号鉴定,结论为: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杨文贵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之后,杨文贵随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因其超速行驶,在行至白沙大道45号前路段又发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为两起事故,第一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起为刑事案件。分析如下: 1.杨文贵根据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调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规定,在行驶过程中又违反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在正前方行驶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的南宁8AP15(绿牌)电动自行车,此事故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但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有关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调查范畴)。 2.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杨文贵驾车超速逃离现场(第一事故现场距离第二事故现场为572米,行驶时间长达13秒,在此期间杨文贵并未采取任何的制动措施,而是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超速行驶,在案发前5.7秒,其时速达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致5人死亡、3人受伤,此为第二起事故,杨文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调查组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为刑事案件而非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后续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虽然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还是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1.祺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转移到新的经营地址后未及时设立分支机构也未变更相关信息。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全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因疫情原因未如期开展;未能对经营场所外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有效进行预判,及时整改合作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3.锐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三)处理建议。 建议由行业管理部门对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二)商务、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汽车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同时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管重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紧急情况处置等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违法停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无牌照上路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酒驾、毒驾行为,同时要做好违法行为信息及时通报,完善违法行为公共查询系统。 (四)各级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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