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清算申请书 |
范文 | 清算申请书模板(精选11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清算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清算申请书 篇1尊敬的xx: 申请人张xx,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xx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xx。 申请人熊xx,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xx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xx。 申 请 请 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请人张xx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xx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xx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xx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xx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xx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xx、熊xx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xx、熊xx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 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xx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 篇2尊敬的xx: 申请人张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xx,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xx、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20xx年5月21日 清算申请书 篇3尊敬的xx: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xx,联系电话:xx。 委托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 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xx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xx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 篇4尊敬的xx: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目的: 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xx万元。投资总额港币xx万元,经营期限xx年。现有职工xx人。生产经营范围为:xxx。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xx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xx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xx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xx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xx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xx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xx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xx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xx元人民币,债务大于资产xx元,严重资不抵债。自xx年xx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 篇5尊敬的xx: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 篇6尊敬的xx: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清算申请书 篇7尊敬的xx: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第三人xx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2、诉讼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25万元,股东为:申请人、第三人和xx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xx化工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请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权,申请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权。xx年元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xx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将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管理。承包期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xx年12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经营。20xx年度,被申请人未参加年检。20xx年4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于20xx年5月7日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则,无法自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强制清算,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xx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 篇8尊敬的xx: 申请人xx,性别,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xx有限公司股东,住xxxx,身份证号xxxxx。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第三人人xx,性别,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xxxx。系x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xx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一案,经xxxx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xx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 篇9尊敬的xx: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xxxxx 被申请人:xx山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村,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xx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xx被申请人先后于xxx 年 xxxx 月 xxxx 日 从申请人处借款2100000元(约定20xx年偿还),xxx 年 xxxx 月 xxxx 日 借款1500000元(约定xxx 年 xxxx 月 xxxx 日 偿还),xxx 年 xxxx 月 xxxx 日 借款546000元(约定xxx 年 xxxx 月 xxxx 日 偿还)。以上三笔借款均无担保,由于被申请人停止经营且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及违约金,(另据查被申请人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至少还有:xx欠济南xx公司346万元,欠xx450万元)。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望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 篇10尊敬的xx: 申请人:xx,性别:xxx,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今年xxx岁,xxxx户口,原住址:xx,职业xx,联系方式:xxxx. (法定监护人):xx,性别xxx,xxxx年xx月xx日生,民族xxx。住址:xx与申请人关系。电话:xx 申请事项:请求免交、缓交诉讼费 申请人因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申请人仍在治疗中,所需医疗费用尚无从筹措,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申请人免交诉讼费用,或者待判决后再行交纳为盼!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xx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 篇11xx人民法院: xxxx已于xxxx年x月x日被xxxx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xx尚欠该破产企业xxxx款(写明款项性质)xxxx元,且该债权已由xxxx人民法院以()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xxxx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xx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xx家,债权总额达xxxx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xxx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xx 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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