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实业公司章程 |
范文 | 实业公司章程(精选10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想拟章程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实业公司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业公司章程 篇1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建立本企业及制定本章程的目的。 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繁荣首都市场,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我们拟成立保定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本企业)。为了加强本企业的管理,使之今后有行动的准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需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名称、住所及经济性质 第三条:本企业名称正式定为: 企业名称 住所在:企业住所 第四条:本企业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五条:本企业注册资金共计注册资本万元。以上资金来源为上级单位名称拨款。 第四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六条:本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七条:本企业设下列机构: 本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重大问题有经理提出解决方案,经理全权负责本企业的人、财、物及经营活动的管理。经理下设办公室、财务室、技术部、业务部。各室、部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向经理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的职权分别是: 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工作; 财务室:负责财务工作; 技术部:负责技术工作; 业务部:负责业务工作;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九条:产生的程序: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主办单位上级单位名称任免。 第十条:职权范围:经理为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行使下述权利: 1、 有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2、 有权决定本企业的行政设施和干部的人事任免。 3、 有权招、聘、辞退本企业的职工。 4、 有权决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 5、 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计划、规章制度。 6、 依法合理奖惩职工及各层干部。 7、 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 8、 对外,代表本企业行使法人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后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 1、 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核算制度的规定和财经纪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搞好财务管理,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2、 财会人员要当好本企业的管家,做好经理的参谋,坚决抵制一切不符合财经纪律的现象。 3、 现金的管理:现金支出要做到根据银行的限额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收入。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不得私设小金库。 4、 票据的管理:支票使用要专人管理,填写时要有日期、用途、限额、印章要与影印相符,清楚。收据应有经手人、证明人、负责人三人以上签字,开具发票要以税务局正式发票为准。 5、 账目管理要做到帐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要做到日清月结,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好账目。 6、 按照规定纳税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十二条:税后利润分配: 发展基金:40%; 职工福利奖励基金:30%; 其他:30%。 第八章 劳动用工制度及报酬的分配方法 第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 正式职工由上级委派,根据需要,本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招收临时工。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第十四条: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法: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和上级规定允许浮动范围内,结合职工的贡献、表现发放工资和按时进行工资调整,奖金及福利待遇发放一定要同企业的盈利情况和个人表现相挂钩。对违反劳动纪律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要酌情予以经济上的处罚。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十五条:修改程序: 本章程若需修改时,由经理提出意见,经职工会议讨论通过,报经主办单位保定市建筑设计院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终止程序: 由于各种原因使本企业需终止经营时,由经理提出申请,报经主办单位保定市建筑设计院批准。并由保定市建筑设计院负责组织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完税手续和其他善后工作。并到登记机关办理保定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办事处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其他 第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主办单位上级单位名称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行使职权。 实业公司章程 篇2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郭纯认缴出资___ 万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缴足。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他产品办法、职权、仪事规则 第七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股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更变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连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1)决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付通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权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矛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章程获取鼓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程度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可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全体股东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结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于公司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处长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实业公司章程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20xx年xx月xx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本条还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实业公司章程 篇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期货、证券);房地产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园林绿化施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由股东缴纳。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2500货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500货币2018年4月1日(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2000货币2018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九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指定董事长人选;设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七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实业公司章程 篇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xx 住所:xxx 2.xx 住所:xxx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xx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xx%, xx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xx%。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劳务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实业公司章程 篇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实业公司章程 篇7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017年新公司章程2017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实业公司章程 篇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业公司章程 篇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股东签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业公司章程 篇1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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