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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制度完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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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制度完整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制度完整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各类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为了建立xx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增强各类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总经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总经理对公司各采区、选矿车间及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必须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和规定。

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确保隐患治理及时到位。

(二)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公司各采区、选矿车间和尾矿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和规定。

3、对公司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各种隐患。

4、督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外包施工队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时刻掌握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

6、对危及作业场所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总经理,组织安全处、技术处、采区主任及生产系统负责人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三)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分管副总经理对所分管单位作业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2、加强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安全教育,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不得推诿、扯皮。

4、协助并督促分管单位负责人,按时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处下达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通知书”的各项整改指令。

(四)安全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做好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安排的安全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活动,对公司所有采区坑口、选矿厂、尾矿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实施监控治理。

4、对外包施工队和群采坑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

协调和监督管理。

5、组织本处室人员,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季、每年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宽城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

6、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情况并进行复查。所有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

7、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安全处安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经常深入各采区坑口、选矿车间、尾矿库等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2、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登记,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信息档案,并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3、按时完成安全处长交给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

(六)技术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严格掌握井巷施工的工程质量,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巷道规格、标准施工。

2、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布置井巷工程,确保矿山各生产系统达到矿山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相关标准要求。

3、对上级安监部门提出的涉及矿井工程方面技术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坑口施工整改。

(七)技术处工程技术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严格掌握井巷施工的工程质量,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巷道规格、标准施工。

2、经常深入矿山各类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当时不能确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技术处长或安全处长汇报。

(八)设备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经常深入矿山、选矿厂等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当时不能确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副经理汇报。

2、对上级安监部门提出的关于矿山机电、提升运输等设备方面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施工。

(九)企管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对涉及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程项目和需要购置的设备、材料,尽快给予安排、协调,保证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所必须的管理条件。

2、严把井巷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关,对不符合技术处设计规定的巷道规格、标准施工的井巷工程,不予验收,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

(十)财务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

3、每季度末及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报安全处备案备查。

(十一)采区主任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采区主任对所分管的采区(坑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负责,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2、对所分管的所有采区(坑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监督施工队或坑口负责人进行整改,调动采区(坑口)负责人和员工的积极性。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逐级上报。

5、及时向安全处和安全副总经理反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十二)外包施工队队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外包施工队队长对所承包的采区(坑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每天必须对采区坑口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3、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和安全处提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规定的整改标准和整改进度整改,不得拖延,不准扯皮。

4、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六大系统建设”相关要求,保证除龙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以外项目的必要的安全费用投入。

(十三)群采坑口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群采坑口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每天必须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

3、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和安全处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改。

4、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六大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切实保证本坑口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十四)选矿厂厂长(副厂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对选矿厂所有作业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每班必须指派专人对所有作业场所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车间的隐患排查台账。

4、负责进行隐患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按时完成安全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整改任务。

(十五)班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对本班组作业场所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在主管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带领员工共同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到达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对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现象。

4、现场遇有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撤出作业人员,排查处理后再作业。

5、本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继续作业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处理。

(十六)普通员工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员工对本人工作岗位上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2、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检查出事故隐患后,在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解决,努力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3、及时发现和处理自己工作场所的事故隐患,不得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4、对威胁自己或他人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撤离危险作业场所,排除后再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5、对坑口负责人或班组长安排的隐患治理工作,必须积极主动按时完成。不得推诿扯皮,影响隐患治理工作。

6、作业时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造成事故隐患。

7、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环境是否存在危险状态。

二、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制定本制度。

1、公司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提取标准(财企[20xx]16号)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工作。

2、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3、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4、对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5、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传统工艺、落后的采矿方法和生产设备,努力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6、公司总经理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财务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和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三、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的主管领导领导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所有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职部门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应当按照责任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3、安全处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应尽快制订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4、各采区(坑口)、选矿厂车间及尾矿库负责人,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5、一般事故隐患,有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法和措施;概算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在未得到治理之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7、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同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8、各单位(部门)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各当班人员作为执行隐患排查最基础的环节,要求当班人员加强隐患排查巡检力度。

9、安全处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整改计划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0、安全处要对排查上报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部应建档监控挂牌督办;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但短期内难以消除的,要责成相关负责人进行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主体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挂牌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体责任人提出书面改主体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

11、挂牌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体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12、公司安全处是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督促有关的隐患治理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有关责任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并向社会公告,将有关安全隐患信息档案或台账整理归档管理。

四、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保证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2、安全处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和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负责协调解决;主管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措施;经理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上报县安监局。

4、安全处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账。

(1)对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处负责登记。

(2)各采区、选矿厂发现的事故隐患属于本车间、部门自己不能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报公司安全处进行登记建档,统一协调整改。

(3)隐患排查登记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地点、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6、公司安全处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要有整改单位责任人和坑口及车间单位负责人签字。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处督导整改。

7、一般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部门责任人要向安全处书面或口头汇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整改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如发现问题,按企业相关制度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保证隐患排查制度的全面落实,制定本制度。

1、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采区主任、坑口负责人和安全处等职能部门报告或举报。

2、各级领导或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核实并组织整改。

3、奖励/公司对下列隐患排查情况给予奖励;

(1)积极主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的,每条隐患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2)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企业财产和救护人员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每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3)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4、处罚/公司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违章行为,每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并提出严肃批评。

(2)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加重处罚,给予200—5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工作,进行3—5天的安全再培训。

(3)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止工作到安全处作检查,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4)对于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按《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5)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对事故隐患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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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