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车辆管理方案 |
范文 | 关于车辆管理方案(精选10篇)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顺利进行,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车辆管理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车辆管理方案 篇1第一条为了保证园区内的安全,规范车辆的停放和行驶秩序,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创造一个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园区内车辆的进出、停放和行驶管理 本规定所指园区,是指整个住宅区域。本规定所指管理部门,是指受聘于本园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本规定所指的管理人员,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属下的管理人员和秩序维护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为园区提供停车、行驶管理服务 1、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人员出入及车辆管理的相关义务。(不承担保管责任险) 2、严格依照本园区车辆停放、行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不断完善园区的机动车停放、行驶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等。 4、负责收取停车费,并做好详细的收费档案。 第四条车辆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1、遵守园区停车、行驶管理规定。 2、接受车辆管理部门或保安人员的管理。 3、按时缴纳停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辆进出管理,采用“停车证”制度 1、园区业主车辆 (1)购有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使用人),依据《车位购买协议》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停车证”,每个车位只能领取一张“停车证”。固定地下车位“停车证”主色调为绿色,持有服务中心发放的绿色停车证车辆可以自由出入园区地下车库。 (2)无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使用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园区。(本物业不设园区露天泊位) 2、外来车辆(含访客车、搬运送货车、出租车等) (1)谢绝一切外来车辆进入本园区。(本物业在紧急情况下除特种车辆外谢绝其它车辆进入) (2)材料运输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停放于就近指定的地下车库或就近地点,不得在园区无故逗留,卸完相应物品即刻离开园区,装卸过程中不能影响路面交通和环境卫生。(指大件物品)车辆离开园区时,保安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并要求车主作出说明。 (3)为了维护园区正常的生活和治安秩序,保安人员有权谢绝一切车辆进入园区。(特种车辆除外) (4)晚20:00后,谢绝外来车辆进入园区。 (5)谢绝载客出租车辆进入园区。 3、其他规定 (1)禁止载重2.5吨以上的货车和16座以上客车进入园区。 (2)禁止装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的车辆进入园区。 (3)禁止空载出租车进入园区(受园区业主电话委托保安人员招进的除外);不允许载外客出租车(非本园区业主)进入园区。 第六条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采用“对号入座”的停放原则 1、园区地下车库,实行谁购买谁停放原则、谢绝其它车辆驶入地下车库。 2、地下车库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置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 3、所有具有固定车位的车辆,进入园区地下车库后必须停入车位,不得停放于自己车位以外的区域。 4、所有临时停放车辆,进入园区地下车库后必须把车辆整齐地停放在规定的泊位,不得停放于有可能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区域。 5、停放车辆时应小心谨慎,若不慎发生碰撞、擦伤,应主动向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说明情况并报警,进行妥善处理。 6、停放车辆注意保持清洁,无滴、漏油现象。 第七条机动车辆行驶管理 1、所有车辆均从地下出入口驶入,在通过挡车器时,必须等挡杆逐一开启后方可进出,不能尾随前车冲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此造成后果均由车主自行负责) 2、进入园区地下出入口车辆请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最高时速请勿超过限速标志的规定。 3、所有进入园区地下车库的车辆,请勿随意鸣叫喇叭,禁止试车、学习驾驶、修理车辆、清洗车辆等。 第八条泊位费及临时停车费的收取 1、收费标准最终以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局核价为准。 2、车辆进出时,应将《车辆通行证》放置显眼的位置,有利于保安人员核实并放行。(《车辆通行证》工本费10元,遗失后请马上补办并照价每张10元) 3、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城管执法车进入园区时,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特别提醒 1、本园区车辆管理只提供车位的公共管理和使用,不承担任何保管和保险责任,建议车主离开时锁好车门、车窗,不要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为车辆办理相关保险业务,以便在意外发生时减少损失。 2、车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车辆管理人员移动车辆。 3、服务中心可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临时地下车位使用费,扣除管理成本和费用外,将用于园区地下车库场地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整修、清洁等。 第十条非机动车辆管理 1、非机动车辆按照车辆停放规定停放于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且摆放整齐,自觉上锁,不得停放于单元门口、楼道内、地下单元门入口处等。 2、装修施工人员的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园区,停放于指定区域。 3、自行车出入园区大门时须下车推行。 4、外来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园区。 第十一条生效及实施 1、若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切责任自负。 2、本规定适用(星星港湾)园区,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车辆管理方案 篇2一、《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该《规定》: 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下及周边范围内机动车停放; 2、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区域; 3、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为小区业主提供停车位成为有关单位的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随着小区私家车不断增多,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逐渐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停车难困扰着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第三、四明确了公安机关有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周边为小区业主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位的义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三、《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是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依据。 该《管理规约》不同于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委托费用由需要停车位的业主承担。 四、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如下义务: 1、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应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2、画明专用停车位的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指挥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在指定的车位停放。 3、指挥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及外来人员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 4、指挥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障碍。 5、严禁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6、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业主有乱停乱放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员要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小区车主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有要爱护停车位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义务。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车辆管理方案 篇3为做好香格里拉小区车辆管理工作,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了做好车位安排工作,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经冯庄社区、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丽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商议,确定香格里拉小区车辆管理方案如下: 一、车位确定的方法 1)地面车位不对外开放,已报名业主经物业公司审核,业主委员会监督方可参加摇号,东区27个车位,西区42个车位进行摇号,西区预留3个做为临时停车位,供来访车辆使用。 2)公开透明操作,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执行。 3)车位申请登记时,需提供房产证或承租合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车位按摇号前后顺序安排车位,按户为计算单位,选定后,车主需要缴纳一年的停车服务费,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请结清费用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后方可取得使用权。 二、车辆日常管理 1、取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车辆进出一律刷卡通行,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须经门岗登记,接受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和安排。并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相关文件规定缴纳临时停车费,营运车辆进入小区必须经门岗登记和同意,并不得在小区内滞留。 2、进入小区的车辆,应服从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在小区支干道、车行道、消防通道随意停放车辆,不得跨骑路牙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各类标识及其他公用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3、车辆进入小区禁止鸣笛,应减速慢行,避免发生意外 4、车辆停放后,车主应随身携带好贵重物品,锁好车辆车门,设置好防盗系统。 5、车辆带货出门,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由业主到管理处填写物品出门单,领取放行条,经门岗查验后方可离区。 三、附则 1、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物管处有权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清理费用由车主承担。 2、本规定只适用于车辆进入小区后行驶、停放的秩序维护,不承担车辆等其他义务,如发生意外由公安部门处理。 3、当地面临时停车位饱和时,其余车辆不得进入小区,自行在小区外寻找停车位。 车辆管理方案 篇4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 (三)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四)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辆停放,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业主、使用人的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承担市政公用等专业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等需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管理方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受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等;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在地面、墙面设有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五)有专人对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六)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秩序,保证车辆整齐,行驶通畅; (七)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放车辆丢失。 第七条车辆停放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军用、邮政等特种机动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设施进行车辆停放,属业主所得收益的,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八条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机动车不得擅自停放在他人车位;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九条除临时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停车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停车场地利用率。 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车辆管理方案 篇5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提高办公效率、减少运行成本,节约成本费用,公司将全面推行公车改革,取消公司各部门传统的公务用车。 2、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中首物流有限公司在职人员。 二、车改方法 1、实行“个人购车、公司补助、私车公用”的原则进行车辆使用改革,即由员工自己购车、自己管理,公司根据员工职位不同给予一定的车辆费用补贴、补助与使用费用补助。 2、车辆使用费用补助标准,按照“既要节省费用支出,又要保证业务交通需要,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以及工作岗位来确定。 3、车改后,参加车改的人员一律不再配备业务用车,统一按规定给予车辆使用费用补助,由车改的人员包干使用、超支自负、节余归己。 三、内容与标准 1、车改是由员工以个人名义购买车辆、自己管理、公私两用,公司不再配置专职司机,其车辆装饰、日常维修与维护、保险、过路过桥等费用及意外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2、自行购车的,其车辆可作为公务用车辆使用,可以享受私车公用的使用费用补助。 3、员工也可购买公司现有车辆,或承包公司现有车辆。 4、公司配置的公车全部收回,均由市场评估作价后卖给个人,并享受公司补贴。 5、公司员工公务用车的补贴,只有购车人为公司服务期间享受补贴。购车人发生离职、调离、被辞退等情况时,从事件发生的次月起,公司不再报销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费用。 6、车改的人员的车辆使用要以公司业务使用为主,不得耽误正常工作。 公司统一安排的重大公务活动,依据接待方案统一安排调度车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享受补贴人员的车辆执行公务 四、车改方案 方案一: 1、公司除部长(不包含部长)以上公司领导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再配备公务车辆和司机。 2、自备车辆的员工可公车私用,公司将根据其部门或其员工业务量给予月度车辆补助。 3、车辆享受补贴的员工,其车辆产生的各种费用(停车费、高速费、加油费、维保费、保险费等)、交通事故相关费用均由其本人承担。 4、车辆费用补贴以月度为单位进行报销。 方案二: 1、部长级(含部长)以上公司领导,每名领导配备一辆公务车和一名专职司机,其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公司现有车辆评估后在公司内部实行拍卖,购买公司车辆作为自备用车的员工、经理、部长根据公务用车标准享受私车公用补贴;对于经上述拍卖后仍有未处置的车辆,由公司通过二手车市场统一进行处置。 3、购买公司车辆的员工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相关过户手续。车辆过户手续费由(公司□ 个人□)承担。 4、不具备持有京籍车辆号牌的在职员工,也可购买公司现有车辆,同时可以继续免费使用公司车辆号牌,必须签订《号牌使用协议》。所有车辆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5、员工离职时,其车牌为公司所有的员工在一月内必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的可与公司继续签订《号牌使用协议》,号牌使用费用为一年XXX元 。 6、无车人员:如确有业务需要的员工,经部门经理申请,由总经办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交通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业务用车问题。 车辆管理方案 篇6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提高办公效率、减少运行成本,结合我公司现行车辆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现进行如下改革: 一、总裁助理、副总裁: 1、车辆标准:奥迪A6; 2、车辆配置:黑色标配; 3、排量:2.0T; 4、保险、税:购置税、保险(交强险)、牌照,由公司统一办理; 5、油补:1000元/月; 6、日常保养:公司指定维修站; 7、车辆年审:由公司统一办理; 8、其他:违章、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备注: 1、对以上管理人员现配备车辆暂不进行调整,需调整时,由集团统一调整。 2、对以上管理人员均不配备专职司机。 二、总监级: 1、车辆标准:帕萨特、凯美瑞; 2、车辆配置:黑色尊荣版; 3、排量:1.8T、2.0G; 4、保险、税:购置税、保险(交强险)、牌照、由公司统一办理; 5、油补:1000元/月; 6、日常保养:公司指定维修站; 7、车辆年审:由公司统一办理; 8、其他:违章、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备注: 1、对总监级管理人员现配备车辆暂不进行调整,需调整时,由集团统一调整。 2、对以上管理人员均不配备专职司机。 三、副总监级、经理级: 根据本次车辆改革精神,对副总监级、经理级(不含副经理)及其以下人员一律不予配备车辆(经总裁特批的人员除外),给予车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副总监级:1200元/月,于每年年底一次性兑现。 2、经理级(不含副经理):1100元/月,于每年年底一次性兑现。 中途离职的,车辆补贴于离职当月工资中一次性兑现。 备注:根据本次车辆改革精神,拟对以上人员现配备车辆进行二手车市场评估,评估后,如本人愿意回购的,可按评估价进行回购;如本人不愿意回购的,于20XX年6月30日前将车辆交回集团公司。 四、回购方式: 1、一次性付清全款; 2、可先付车款的70%,剩余30%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月工资的30%用于偿还剩余车款。 待全部车款结清后,由公司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车辆管理方案 篇7一、车辆使用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总经理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各部门公务用车需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派车。各部门的专车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2、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非公司人员用车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4、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送和人员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派用。公司员工个人用车或兄弟单位和个人借车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5、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6、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季度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 二、车辆维修 7、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每辆车每周使用洗车卡清洗车辆一次。日常车辆清洁由司机负责。 8、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车辆修理一般在定点修理厂进行。 10、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11、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过大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12、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车辆油耗 13、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平均L/100km 14、车辆用油统一购买,凭票(卡)加油。车辆加油必须是油票(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15、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驾驶员每月1号将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填报给办公室备查,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每月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票(卡)、油、里程应基本相符。 四、奖惩 16、下列情况下发生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1)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者;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车内贵重物品和现金等被盗。 17、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18、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19、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受损有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20、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21、在任职期间认真工作,无违纪违规行为,能积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表现出色,安全行车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奖励。 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 车辆管理方案 篇8为合理使用汽车,提高汽车使用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 1、公司员工在市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到外地出差或开会,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2、公司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3、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二、非因公用车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2、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包括离、退休人员),一律按规定收费。 三、用车手续 1、凡可预见的公务用车,请在公务前一天与综合部预约,以便安排。 2、职工非因公用车(因伤病除外),提前二天预约,由综合部酌情安排。 四、公司车辆管理规则 1.机动车辆由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由专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驾驶员的,应由经理办公室批准。 2.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办理。 3.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输。 4.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5.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 6.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坏、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解决。 7.公车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给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用车,使用者按正常用车费用的5倍缴纳车费,另外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元。 9.车辆每年应彻底大修保养一次。车辆大修是一次全面的系统质量鉴定,应由资深车辆技术人员和驾驶员对车辆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位应请承修方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接受。新车和大修后的车辆有一段磨合期,驾驶员必须注意控制车速及其它养护工作。 10.车辆使用规定:公司车辆一般不外借。 车辆管理方案 篇9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四城同创”的总体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通过采取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有效手段,强化殡仪运尸车辆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组织领导 此次集中整治活动,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积极配合,成立联合整治工作专班;市民政局成立由副局长挂帅,殡葬管理所所长任组长,殡管所稽查科科长为副组长,各镇(办)民政办、殡仪馆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成立由副局长挂帅,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任组长,交警支队总支成员、城区二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各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殡葬管理所,由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整顿的工作目标是:核定殡仪车辆、审核运营资格,统一颜色、标志,治理非法运尸、清理乱停乱放,规范日常管理。 市民政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的要求,统一对全市各殡仪馆专用殡仪车辆进行重新核定。各殡仪馆填写《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各镇(办)民政办逐一审核,经市殡葬管理所核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审核后,统一喷涂颜色,统一配发标志,统一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一)统一殡仪专用车辆车身颜色。车门两侧标明:殡仪馆名称、编号和殡葬图标;车尾标明服务监督电话。殡仪车辆的改色,由具备资质的修理厂(点)进行。 (二)新增或更新殡仪专用车辆的,殡仪馆需填写《市殡仪专用车购置(更新)申请表》,经所属镇(办)民政办同意,由市民政局核准后,办理有关标志和运营手续,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审核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对运尸车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拦截非法运尸车辆,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存在其他违法运尸行为的,由市民政局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0日)。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摸清本市殡仪馆运尸车辆,非殡仪车辆,私自改装运尸车辆,违规挂靠殡葬单位的车辆,套号车辆及已注销或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底数。同时,组织召开全市殡葬运输车驾驶员动员大会,营造宣传治理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宣传和办理相关手续(20xx年3月11日至20xx年3月31日)。各镇(办)民政办、公安交警各大队要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向殡仪馆下发或在殡仪馆内张贴“通告”、宣传标语,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告知殡仪馆办理运营手续,明令非殡仪馆运尸车主停止非法运营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对超过规定时限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改正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阶段:集中专项治理(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5日)。各镇(办)民政办、公安交警各大队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整治工作专班,对本辖区内从事运尸业务的车辆进行统一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对全市所有在殡仪场馆或道路行使中的运尸车辆进行突击检查。对非法运尸车辆依法予以查扣,依法进行处罚。 各镇(办)派出所要配合治理整顿工作。对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以上工作于20xx年上半年完成。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切实抓好各阶段工作落实。 五、工作要求 开展殡仪车辆专项治理整顿活动,是贯彻落实《殡葬条例》,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办)民政办、公安交管部门及派出所,要把贯彻落实《殡葬条例》,治理整顿殡仪运尸车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此项工作与深化殡葬改革、维护公共安全和实施依法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办和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殡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车辆档案管理,建档建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实施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车辆管理方案 篇10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主管经济发展、安全、交通的领导和镇党政办、规划办、安全办、经发办负责人,各村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研究协调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具体工作。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镇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包村责任制。 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召开各村、各部门、各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传达市会议精神,对治超百日行动进行安排动员。在公路沿线、生产经营企业悬挂横幅不少于15条;出动宣传车1辆,在公路沿线和生产经营单位巡回宣传;印制《致全镇生产经营企业和运输业户的一封信》,以村情民意小报形式发放到户,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让治超工作深入人心,取得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教育和源头管理 将全镇生产经营单位和运输业户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组织召开生产经营单位和运输业户会议进行宣传教育,要求石子厂、煤矿、耐火厂、化工厂等生产经营单位向镇政府递交《限制车辆超限超载保证书》,要求运输业户向镇政府签定承诺书,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运输业户的责任意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车辆按照国家规定装载。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不定时间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有货物超载出厂的,对货源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经济处罚,按照市定标准,每辆超限车处罚货源所属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 四、管理好标志设施 采取分包看护的办法,加强对乡道、桥路段限高标志、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作用,限制大吨位车辆车辆通行。 五、配合好流动治超工作 积极配合交运、公安部门在我镇辖区内等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工作,为流动治超提供卸货场地等便利条件。镇、村干部要配合治超工作人员做好群众工作。对围攻、谩骂、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依法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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