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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设备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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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设备租赁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设备租赁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备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以严守合同、信誉至上为准则,经充分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下列表中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租赁物资租赁给乙方使用,其租赁数量以甲方收、发货明细表实数为准,租金计算以收、发货明细表或出库单、花码单签收时间为起止时间。

1、所租物资须按每米钢管配一套扣件进行配套。

2、赔偿费如不执行上表单价,结算时钢管可按重庆新生机电有限公司(即二监狱)销售价赔偿,损坏扣件按市场价赔偿,运费、下车费则按实际结算。

第二条 乙方所租上表物资,须向甲方提供盖有鲜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或担保书)、受托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租赁物数量多少向甲方缴纳押金 元(大写: )。押金不得中途抵扣租金,不计利息,办理结算时在完清各项手续后方能退还。

第三条 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乙方当时单个工程结束时间。租赁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30天)计算,一个月及其以上按实际天数计算,法定节假日除春节三天不计租金外,其余照计。

第四条 乙方每月底必须向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付清当月全部租金,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各种物资,原租金、赔偿费、上下车费,乙方应按实支付。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出库物资应进行当场检查验收,凡不符质量标准物资应当场拒收,否则,由此而造成大小安全事故或其它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按租金总额30%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2、乙方应在每月底前按时支付租金,反之则从次月起每天按应付租金总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赔偿约定

1、乙方不得私自转借、转租甲方物资,一经发现,其租金按原租金五倍赔偿。

2、租赁物资如有丢失或损坏(如钢管压扁、断裂、孔洞、反翘变形、扣件破裂、缺损以及改变原样物资规格、尺寸等)应按本合同第一条表列物资约定赔偿价格赔偿或按归还当时市场价赔偿。

3、租赁物资送还时,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一条表列金额向甲方赔偿一次性维修费(如除锈、清污、机油、防锈漆、人工费及原材料费等)。

4、乙方未还清所租物资前,不论使用与否,均视为在租,不能中断租金,须续算至还清甲方物资或照价全额赔偿其短少数量后为止。

第八条 乙方提货或返还物资时,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自提或交还,其上、下车搬运费按每吨钢管 元,扣件 元,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其它: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共2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更改之处需经双方签章认可,否则无效。本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直至诉讼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3

出租人(简称甲方):

承租人(简称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的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机械设备,甲方同意有偿出租给乙方使用。

特别说明:

1、以上租赁物的种类、详细的规格、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提货单(租赁单)为准。

2、每租赁一万个扣件甲方免费送1000套扣件螺丝。

3、甲方所提供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满足乙方的质量要求。

三、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乙方应将租赁物用于承建的工程,并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和违规使用租赁物。

四、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交租赁的机械设备计划单,以便甲方按时、按量的供应。

五、租赁期限:以实际进场时间开始计算,归还时截止。冬季报停时间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时,超过时间租赁费按50%计取。

六、甲方材料进场三个月后,乙方开始支付租赁费。之后的支付方式为:每月25日前,乙方做出当月的租赁费结算单,下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租赁费的70%。甲方不出具税票,所收租赁费不含税金。

七、乙方可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他租赁公司合作,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八、甲方将货物送到工地,运费及装卸费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垫付,每月结算租赁费时乙方将此费用支付给甲方。交货时双方当场清点数量并验收质量,乙方指派 为验货人,验货后乙方应给甲方签订提货单(租赁单),乙方或者提货人在提货单(租赁单)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视为租赁物已验收且质量合格、完好无损。乙方提货后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负责,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九、租赁物返还时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十、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十二、乙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租赁期间届满,乙方应当返还全部的租赁物,按时将租赁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本市内)并整理堆放。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应按照合同第二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钢管截断使用。否则按照钢管缺损处理。

十三、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份。

十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开业庆典演员设备租赁合同,

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项目内容:

1.1租用时间:20xx年11月 18日至20xx年11月19日;

1.2租用地点:;

1.3租用设备;灯光音响视频设备及相关工作人员,详见设备演出人员清单列表1;

1.4设备租金 :62930元;大写:陆万贰仟玖佰叁拾元整(含税)。

二、付款方式:

2.1 自本合同签定日甲方应付给乙方本项目的预付款50%:31465元,即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陆拾伍元整;

2.2 项目完毕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项目余款50%:31465元,即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陆拾伍元整;

三、甲方义务:

3.1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应按期支付各项款项;

3.2项目实施中,甲方提出终止协议,视为违约,承担相关责任;

3.3项目完工后,甲方应按协议规定时间付清全款;

3.4 项目实施中,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需要提供相关人员及物料并保证乙方物料.器材及人员安全。

四、乙方义务:

4.1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项目方案进行设计制作,原设计与现场不符的应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4.2项目实施中,乙方提出终止协议,视为违约,承担相关责;

4.3保证项目(或者产品)的质量合格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4.4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五、违约责任:

5.1甲方延期付款或乙方不能如期完成该项目所需物料安装调试,每延期一天,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以协议总价款为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计算)。

六、纠纷处理:

6.1发生纠纷后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提交当地法院仲裁。

七、协议生效:

7.1本协议自签定之日生效;

7.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 电话:

日期:20xx年月日 日期:20xx年 月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5

签订地点: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租赁设备事宜,本着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性质:

1-1本合同为甲方完成工程项目,向乙方承租混合料搅拌设备。

1-2可租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所有权)

2、租赁设备:

2-1名称:混凝土成套搅拌设备

2-2型号:。

2-3设备原总值:人民币元整(¥万元整)

3、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4、租赁费:按月计算,每个月元整。

5、付款方式:按月支付。运输由甲方自提,设备在运输途中安全由甲方负责。

6、双方义务:

7-1甲方义务:

7-1-1按时支付租金。

7-1-2保护设备不受损坏,及时协助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作好每日运行记录。

7-1-3租赁期间,不得以转让、抵押等形式,将本设备给第三方使用。

7-1-4合同到期后,甲方保证设备完好安全退场,若因甲方与其他方发生纠纷,设备被扣押、损坏、部分丢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7-2乙方义务:

7-2-1负责提供性能良好,配置齐全的设备(如应有足够的导热油炉、输电电缆、易损件等)。

7-2-2提供经检查合格的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

7-2-3不得干涉甲方的正常、正确使用权。

8、争议解决:

8-1双方发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无果时,可提请设备所在当地法院裁决。

9、合同未尽事宜,另经商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0、本合同一式贰份,各执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6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 箱:

一、服务内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向甲方提供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出租业务,同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之外的技术支持等软性服务,务必保证甲方演出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二、租用设备明细清单及相关配套项目:见附件

三、租用地点及时间:

地 点:时 间: 年 月 日晚上调 试:日期为 月 日上午,乙方安排专业人员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达到音响设备最佳视听的理想效果。

四、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设备清单所列的配套设备,并且保证所有器材运行良好;

(2) 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乙方务必爱护仪器设备,妥善保管,切勿私自操作;更不可私自拆卸,否则如有损坏或机身表面严重损伤,按维修价格或复原所需费用收取赔偿费;

(3) 设备送至现场后,双方核对设备清单,清点数量,待交接手续完毕后由乙方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乙方派专业音响师、灯光师现场操作配合演出成功。

(4)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如遇甲方随意终止协议,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预付款不予退还外,另加付协议总金额的20%作为赔偿,如乙方终止协议,除退还全部预付款外,另加付协议总金额的20%作为赔偿。

五、活动费用:本次演出设备、以及相关配套产品、项目合计金额 元( )(不含税)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签订协议后,需预付定金(合同金额30%),即 元人民币,剩余费用合计 人民币 元,在当天演出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如甲方到期未付清租赁费用,须向乙方交纳协议总金额每天5%的滞纳金。

七、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所在地或协议履行地的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承租方、租赁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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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6: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