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
范文 | 【推荐】商品房买卖合同汇编九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徐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后来却被告知该房产已卖给第三人胡某了。经过了解才知道,该公司总经理钱某见该楼盘房价每平方米涨了1300多元,就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房产又卖给其妻弟胡某,并在徐女士发现之前将该房产交付给胡某使用并办理了产权证。徐女士与房产公司交涉多次,均无结果。徐女士问现在该怎么办? 对徐女士的这个纠纷本人认为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房产公司与胡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与其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种方式是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徐女士与房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同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类似于徐女士的这种购房纠纷在20xx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解释》中均有所规定。该《解释》除规定了上述两种应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还在该《解释》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条规定了另外十种依法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的具体情形。笔者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对这十种确认合同无效、依法撤销或解除的具体情形作一概括性介绍,希望能对广大购房者有所帮助。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上述四种情形,买受人还可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同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出卖人的原因或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由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还定金。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解释》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对房屋买受人的保护,其中规定的12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具体情形,对于有力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我国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正确、及时的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解除及撤销,除了直接适用上述规定之外,还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及房地产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局限于《解释》中的这12种具体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 买受人购买位于深圳市 房产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测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 条第 款规定予以解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原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扣除房屋面积的0.6%误差后据实结算房价: 1、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 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2、买受人不退房: (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四、双方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 )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屋购买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购买于 市 区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权属性质 ,原商品房销售契约编号 。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订立后的次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全部代理事项,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工作日相应顺延。 第三条 房产价格及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1.该房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价格为净房款,购买该房产甲方应交的其它相关费用详见附件一。 2.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第四条甲乙双方相互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人名章。 乙方提供:经纪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提供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2.若甲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及时向乙方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3.照本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按时交付房款。 4.乙方通知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办理该房屋产权属变更。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乙方确保代理事项真实合法。 2.确保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过户,进行房屋交接。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其他事项约定 1.签署成交协议后,钱款交接地点为乙方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甲方收到房屋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该房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各项约定之一的,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的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3.如因卖方原产权证办理不成功,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全部返还甲方所交款项,双方免责,合同解除。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售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盖章后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现在住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第 号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申报材料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申请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银行进帐凭证、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预购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授权登记文件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预购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所购房屋是现房的须提交《房地产权证》、预购人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提交经重庆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原件。 收费标准: 住宅:转让手续费3元/平方米; 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的2%计费。(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涉外商品房买卖中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买卖事同示范文本; 3、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4、进户通知单; 5、商品房结算单; 6、住宅使用说明书较验原件; 7、工程质量保证书较验原件; 8、单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9、涉外人员公民护照较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0、涉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委托具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5(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条款提示点: 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 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 (1)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 (2)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 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 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随便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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