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担保合同律师函 |
范文 | 担保合同律师函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律师函,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律师函1函号: 致: 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 公司(下称“我方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处理贵司拖欠我方委托人房屋租金之事宜。在审查相关材料后,经我方委托人授权,本律师特致函贵司: 依据我方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相关材料,本律师了解了如下事实: 1、 年 月 日,贵司与我方委托人签订了一份《 房屋租赁合同》,向我方委托人承租位于 的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 。 2、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贵司本应于 年 月 日前向我方委托人支付租金,截止至今( 年 月 日),已经逾期 日未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 鉴于贵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我方委托人特委托本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1、贵司与我方委托人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于 年 月 日之日解除; 2、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 日内向我方委托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3、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 日内退出房屋,并按合同约定和我方委托人办理交接房屋手续。 若贵司逾期未按我方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则本律师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一切后果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都一并由贵司承担。 特此函告,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律师函2吴: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杨(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舞厅入股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委托人在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 弄 号 层开设了一家舞厅,20 年3月您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称想要入股该舞厅,适逢委托人经营时资金紧张,故同意您入股,经磋商,双方于20 年3月9日达成口头协议,由您出资55万元获得该舞厅50%的股份,双方共负盈亏。入股后您需对舞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费、网费、水电费、装修装潢费、消防设施费、日常开支等)按50%的比例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您有权参与经营,并按50%的比例对舞厅经营净利润进行分红。 2、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您陆续支付了委托人578,800元,已成功入股(其中10万元由您朋友朱代为支付至委托人)。 3、20 年10月30日您与委托人经友好磋商,就20 年3月9日至20 年10月30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物业费、网费、装修装潢费及招待费,消防设施费不包含在内)进行对账,签字认可了一份入股清单,经结算在该时间段内您应负担763,566.9元。 4、20 年10月31日之后所产生的各项成本您拒绝按比例承担责任。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已由委托人垫付。 5、您与委托人合作近一年,但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入股协议,在参与经营的过程当中屡屡生疑,拒不履行义务,此已影响到双方合作及舞厅的日常经营。 三、函告内容 为定纷止争,促进双方友好合作,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书面函告如下内容: 1、20 年11月1日至20 年2月28日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共计131,270.694元,清单如下: 房租:39198+39198+39767+41755.3=159918.3,按50%比例计取:159918.3 50%=79959.15元; 物业费:2783.272 4=11133.088,按50%比例计取:11133.088 50%=5566.544元; 网费:205 4=820元,按50%比例计取:820 50%=410元; 装潢费(五金):1470元,按50%比例计取:1470 50%=735元; 消防设施费:89200元,按50%比例计取:89200 50%=44600元 以上总计为131,270.694元,水电费等另行结算。 2、望您仔细斟酌,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支付委托20 年3月9日至20 年2月28日尚未支付的费用共计316,037.594元,计算方式为: 763566.9+131270.694-578800=316037.594元 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处,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丽律师 20 年2月27日 担保合同律师函3致: 公司 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 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运营的 网站在 年 月 日刊登了标题为“ ”的新闻/帖子,链接为 ,其内容系别有用心的利益团体为诋毁我委托人的声誉并干扰我委托人正常生产经营而捏造,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根据相关法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贵网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对于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理应承担禁止其发布、传播的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立即删除以上网页所刊登的内容,并采取技术手段禁止相关内容在贵网站的传播。否则我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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