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房屋买卖合同 |
范文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锦九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 篇1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122.27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20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20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卖方: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联系电话: 买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 拥有的住宅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的具体状况以相关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按套计价,总价: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在合同具备签订条件,签订本合同的当日,乙方支付定金 人民币(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乙方给付 万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该款之日起两日内协助乙方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年 月 日前,乙方给付 万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该款之日起两日内协助乙方到国土部门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房屋交付时间: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物业、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因甲方居住产生的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中全部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包括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契税等。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 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 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擅自解除本合同,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内按__ 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 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按房屋总价款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擅自解除本合同,不出卖该房屋,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相关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篇3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市——路——号房屋——间,建筑面积x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x(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x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x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l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予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卅算的违约金给予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x月x日订于××市×路×号 转让人(甲方): 地址: 房屋买卖合同 篇4卖 方: 甲 方 买 方: 乙 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 号 室 号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 用 途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出让( )、划拨( )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 )元,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1、于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_____________; 2、于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将户口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从该房屋迁出。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八、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营业税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印花税由 _____________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随之转让的附属装修设施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共有权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因出售房屋,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人员桑中华、刘华广为甲方出售房屋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2和4项法律服务,每项服务按次收费,每次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1.乙方在乙方办公地为甲方解答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问题、审查房屋买卖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500元/次; 2.乙方与甲方共同参与房屋买卖合同谈判,视谈判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供甲方参考,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1000元/次; 3.乙方应甲方要求,调查买房所涉房产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500元/次; 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法律服务: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甲方出售指定房产(楼款由甲方自己收取),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服务费XX元/套。 第三条乙方必须认真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提供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甲方不积极提供相关材料,或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服务,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根据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总额3000元(大写叁仟元),其中差旅费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1.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 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 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 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 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 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条)。 房屋买卖合同 篇7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 万元(人民币)整,大写 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时,支付万元的定金。 2.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房产证同时,由乙方支付剩余房款。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房屋过户 在房屋定金交付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在办理产权证和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水、电、气、暖等安装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的xx年月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8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应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锦城花苑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 2、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54。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36。6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7。38平方米。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81994元整(大写:叁拾捌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81994元应当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全部付清。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 2、由于房开商还未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甲方现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及时协助乙方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 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特别约定: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地为贵州省大方县,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xx年6月9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9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xxxxxx8485 ),空调两台(型号:xxxxxx8549 ),热水器(型号:xxxxxx4554),浴霸(型号:xxxxxx6985 ),饮水机(型号:xxxxxx9264 ),音响两台(型号:xxx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xx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20xx年04 月 28日 乙方(买方):张xx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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