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 |
范文 |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14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1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2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离岗时管理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3为加快实施一流师资培育“双百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培养,激励优秀青年教师不断脱颖而出,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严格考评;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我院4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乐于奉献。 (二)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同时具有学历、学位)毕业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胜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近三年来,每年均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列所在教学单位前60%。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科研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3、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位)。 4、近三年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对本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选拔程序及办法 (一)选拔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1次,每届聘期3年。 2、选拔数额不超过全院青年教师人数的'10%,优质校重点建设专业或专业群可适当增加名额。 (二)选拔程序 1、学院下达分配名额指标; 2、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党委研究拟确定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进行命名表彰,颁发《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聘书》。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院部领导及导师具体指导下,制定个人三年教学科研及业务进修提高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包括学院学报)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五)任期内至少要给本专业学生作1次专题学术讲座。 (六)到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以上职责仅供参考,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对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师申报院内外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享受5—8天的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学院将给予2000元教科研经费。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对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后兑现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师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已享受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发生2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重大损失者。 八、附则 (一)评选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原则上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院级教学名师及专业带头人。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院政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2、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流程图 3、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 1.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1.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环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1.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锅炉输煤工、盐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1.3对接触噪声、震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职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1.4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5本公司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1.6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安全查体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7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健康档案: 2.1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单位基本情况; 2.1.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2.1.3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2.1.4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2.1.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1.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1.7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2.2技术档案 2.2.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 (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 (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2.2.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2.2.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2.2.4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2.2.5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2.2.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3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3.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3.5宣传培训计划; 3.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3.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3.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5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6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本办法中的名词定义 2.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疾病。 2.2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2.3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4职业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3职责分工 3.1职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3.1.1是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公司有关要求。 3.1.2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1.3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4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3.1.5协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3.2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监督、协调子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信息和员工信息的维护。 3.3工会 对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对集团公司与职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3.4各单位 3.4.1是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检查和考核。 3.4.2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费用预算,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并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评价和验收。 3.4.3负责向供货商索取职业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3.4.4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接害岗位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3.4.5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简称接害员工,含协力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4.6负责接害员工的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督促其做好相应防护,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4.7组织并开展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接害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4.8负责安排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按照健康检查结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复查、随访和诊疗;对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 3.4.9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3.4.10制订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协助集团公司和安监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3.5接害员工 3.5.1学习和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培训,掌握与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3.5.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5.3自觉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 4职业卫生管理业务流程(流程图略)。 5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制订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监督部备案,并按年度计划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2职业病前期预防 5.2.1对本单位可能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建设项目,负责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5.2.2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单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5.2.3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3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 5.3.1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并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3.2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5.3.3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评价。 5.3.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5.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5.4.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5.4.2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及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进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监护 5.5.1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5.2对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职业危害有关疾患的职工,应及时安排复查;对必须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健康检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根据卫生机构的要求组织安排。 5.5.3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者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6职业病管理 5.6.1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须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5.6.2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档案,职业病患者调离本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5.7职业危害事故处置 5.7.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灾害与事故快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5.7.2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xx〕105号)规定处理。 5.8职业卫生教育 5.8.1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责任者、管理者、接害员工,包括就业(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殊职业卫生教育。 5.8.2就业前(上岗)教育:上岗前培训可与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结合,员工经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常识、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细则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知识等。 5.8.3在岗期教育:在岗期间培训可与班组学习相结合;主要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原因、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内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险)岗位和职业病人应视不同情况接受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知识等内容。 6考核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附则 7.1本办法由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71、目的 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3、职责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和职工的安置工作。 4、内容 4.1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职工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4.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2.1公司组织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2.2新职工入厂后,为其建立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3新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职业禁忌症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3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4.3.1公司组织职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4.3.2公司对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汇总、入档并如实告知给职工本人。 4.3.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3.4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4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4.4.1职工离岗时,公司组织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4.2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5应急健康检查 公司应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6发现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经有资质的诊疗机构确诊后,妥善安置。职业病人的诊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8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综合办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综合办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9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 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5、职业病诊疗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4、职业病诊断报告; 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 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7、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四、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10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11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121 法律法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厂部和分厂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认真履行作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 劳动防护: 2.1 进入厂房必须在安全通道内通行,上下楼梯应手扶栏杆防止滑跌。 2.2 进入厂房必须将劳防用品穿戴整齐,安全帽帽扣扣紧,阻燃服扣好扣子,浇注作业时裤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烧氧、测温、取样、判渣、添加覆盖剂、钢包事故旋转等情况下,必须戴上面罩,防止身体被飞溅钢水灼伤、烫伤。 2.4在检查预热设备或预热中设备时,必须带有效的检测器,以防烫伤。 2.5使用氧气、氩气、天然气、压缩空气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危险化学品 作业卡》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 2.5各岗位员工必须贯彻执行沂源亿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2.6 本岗位安全规程对作业中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过程危害控制,以达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员工必须认真、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按时、按期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在其它部门相类似岗位发生事故后,本作业区必须立即进行本岗位的对照,是否还存在未辨识的危险源,并进行危险源辩识、评价与控制。 2.7作业时必须戴防尘口罩、耳塞。经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确认不适合本岗位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调离本岗位作业。 2.8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检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证并必须接好接地线。 3行为规范: 3.1 禁止在操作盘面上和电气控制箱内放置茶杯及各类杂物。 3.2 保持作业现场环境整洁,工器具葙内工器具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书籍、报刊杂志, 3.3 操作盘面、电气箱柜严禁坐、压。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13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公司安环部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5、公司安环部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安环部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9、公司安环部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 10、安环部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14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五)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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