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委托贷款合同 |
范文 | 关于委托贷款合同模板汇总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委托贷款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委托贷款合同 篇1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 ,所有人 ,房型 ,房龄约 年,朝向 ,楼层 层,总层数 层,结构 ,面积(建筑/使用) 平方米,配套设施 。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房屋办理 形式贷款。 甲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贷款年限为 年。 (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贷款的约定: 一、双方的责任 甲方的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房屋提供协助房屋 服务。并且自愿委托乙方将该房屋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甲方须保证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是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如贷款银行、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其所提供材料、证明内容不属实或其资信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甲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所收取服务费不予退还。 3、甲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5、甲方需要按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等。甲方贷款办理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6、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求其法律的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7、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8、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银行贷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9、若因甲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协议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该房屋贷款办理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收取委托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的责任: 1、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的责任。 2、乙方不得恶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如有,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法律的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合同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乙方将退还所收取的委托服务费。 4、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协助甲方办理该房屋贷款事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委托书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本委托书则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委托费相关约定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贷款委托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额的 %为委托服务费)与房屋评估费(总房值的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若甲方有需要乙方为其垫资,则乙方收取甲方的垫资费用为垫资数额的 %),甲方予签订本委托书时向乙方交纳委托服务费。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评估费(总房值的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其余的委托服务费(实际贷款额的 %)于该房屋审批之后的三天内交予乙方。 三、约定的其他事宜或补充 经乙方核实确认并且同意后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经手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2托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受 托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_____ ,金额 (大写 _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_____ ,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_____年,自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_____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 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__________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_____结息,利息支付日为_____ ,利息共分_____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_____ ,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12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_____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保字第 _____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抵字第 _____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质字第 _____号《质押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_____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 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 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 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 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 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 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 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 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 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 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 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 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 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_____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_____%支付违约金; 3、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 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 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 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 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_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借款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受托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3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_______月。(从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止) 三、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的________________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_____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_____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贷款合同 篇5合同编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后委托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以实际发放额为准。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二年,贷款起算点以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的票据记载日期为准。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途限于 。 第五条 借款条件 在办理借款前甲乙丙三方应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建南支行开立账户,用于办理存、提款,还款等事宜。 第六条 提款方式 借款人提出申请后即时办理。 第七条 还款方式 见第八条、第十七条的约定。 第八条 利息的计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甲丙方确定的利率1‰(年息)计算利息,到期一次付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特殊情况,甲丙方经协商重新确定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 手续费 按照乙、丙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1。 甲方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及经济责任。 2。 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甲方不要求乙方支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十一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1。 委托贷款到期后,乙方工作内容仅限于依照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2。 乙方不承担贷款风险,只负责代为发放,款到帐后立即按约定划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丙方声明与承诺 1。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准确的向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建南支行说明用款情况,配合甲、乙双方的借款催收工作。 2。 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 3。 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展期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予展期。但经甲、乙、丙各方协商后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借款担保 由甲、丙双方确定。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对逾期的借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 2。 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对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 第十七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事项 1。 此笔借款本金的归还见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利息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至乙方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建南支行开立的账户。乙方应立即将上述款项划至甲方账户,并出具相关票据。 乙方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名称: 开户行: 账号: 2。 商定的其他事项: ①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金的偿付由甲、丙商定后通知乙方。 ② 甲、乙方同意委托贷款由石家庄商业银行建南支行根据丙方申请以及施工进度进行划转使用。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 1。 合同各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送达对方,此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2。 按上述地址发送时,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邮寄送达的,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下委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完全清偿时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电话: (本页无正文)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委托贷款合同 篇6保 证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 委托乙方与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其种类为委托贷款,本金数额为(大写) 万元,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则上述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自动变更。 第三章 保证方式 第3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章 保证范围 第4条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章 保证期间 第5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保证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2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6.3 甲方所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如有第三人亦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担保,甲方仍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4 若主合同债务人如期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6.5 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在不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前提下,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能因此变更而免除连带保证责任;若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动,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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