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安全生产设备保障制度 |
范文 | 安全生产设备保障制度(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设备保障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设备保障制度1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1、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证公司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2条、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各类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2、适用于操作人员对设备的巡视、操作、检查和维修等常规工作。 第2章 操作设备前的规定 第3条、操作前的准备 1、操作前,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操作说明,熟悉安全操作规范。 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和特点,对于危险环节,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装置。 第4条、操作人员的纪律。 1、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设施的传动、电器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辅助材料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2、作业中,如果发现设备设施的转动、电器部位发生故障,应立即予以解除。 3、作业中,如果发现辅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4、作业中,一旦发生事故应首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操作完毕,应认真擦洗、注油、,保持设备实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 第3章 操作设备中的安全管理 第5条、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1、生产操作的设备,均应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2、各种机械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和修理均须符合安全要求。 3、新装、改装、扩装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设备项目,必须以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观点来确定技术方案。 4、设备在试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设备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规范。 5、新安装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空转,合格后方能带负荷试车。 第6条、安装安全装置 1、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有毒气体或粉尘,应安装安全装置,确保设备的密封性和机械性。 2、因压力的施压以及其他部件运行使得人体可能产生伤害的设备,都要为设备设有安全装置。 第7条、其他安全装置的设置。 1、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开闭装置、闸板和附属设备,应有宽度为0。6毫米以上的走台,走台上应有该1米以上的坚固、可靠地栏杆。 2、电动机及动力转动装置中,人员可能会接触的部分应安装坚固的金属栅栏或罩子。 3、机械设备在停车进行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启动而发生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 4、使用的阀门及其他所有计量仪器均应设置在照明充足的地点,以便操作、观察和检修。 5、使用的阀门及其他调整装置要便于操纵管理,反扣阀门或经常关闭的阀门和闸板上应悬挂明显标志。 6、被切断的与生产系统相连的管道应上好盲板,并挂上明显的标志。 第8条、操作中的应急措施。 1、设备拆卸、贮槽时,其顶部走台、通道、楼梯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坠落危险的场所,须构筑坚固的围栅和扶栏。 2、发现操作的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风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防止可燃气体发生爆炸的措施。 ⑴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的严密程度应达到防止气体泄漏的基本要求。 ⑵带有可燃性气体管道的厂房内应保持充分的换气,禁止动用明火。 ⑶不允许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产生负压。 第4章 操作设备后的维护 第9条、操作后的维护。 1、操作设备后应立即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对设备进行清洗,检查各支架和个链接处是否有异常。 2、设备开始使用后,没半年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证设备能够灵活、正常开启,排污口干净。 第10条、操作后的清洗。 1、使用设备后,应从设备的外表开始,对表面各部位可见的泥污、灰垢、油污正常清洗。 2、确保设备各部件的安装位置,将设备可拆卸部位全部拆除进行清洗。 3、检查各部位有无缺陷,是否需要更换零件,如需要,应对其进行更换和修复。 第11条、操作后的检修。 1、根据设备的结构、生产运行特点及重要程度选择在线修理或离线修理。 2、根据检修方案,备齐有关技术资料、工装、夹具、机具、量具和材料等。 第5章 附则 第12条、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13条、本规定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设备保障制度2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14、检修现场临时照明不得随意架设,必须有安全部门批示,专人架设。 安全生产设备保障制度31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机械、动力等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3管理职责 技术生产部负责整个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和实施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设备操作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设备安全生产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基础管理 4 .1.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操作相应设备,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管理处设备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应设备。 4.1.2特种车辆的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4.1.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1.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设备管理的办法、制度和规定。 4.1.5技术生产部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书刊、标语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标准。 4.1.6技术生产部每月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督促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2责任事故范围 4.2.1责任机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机械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均属责任事故。 a)不按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冷却液,造成设备损坏的。 b)因能检查到的部位(螺丝、螺母、销钉、键及连接杆)松动、脱落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c)由于外部因素(工具、螺丝、杂物)等物件遗落在设备内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造成设备损坏的。 d)设备运转超过核定速度或核定载荷,造成设备损坏的。 e)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f)非本设备定岗人员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 g)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现象而不停机检查排除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或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 h)设备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在设备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设备操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损坏的。 i)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使机械在恶劣环境中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j)设备自然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者,经检查发现后按责任事故处理。 4.2.2非责任事故,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防和补救所造成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4.3责任事故分类 4.3.1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机械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00元(含)以内; b)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分为: a)轻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6万元之间;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4.4事故的调查 4.4.1发生设备机械事故,操作员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如涉及人身伤亡或事故损失有可能扩大的情况,应首先组织抢救。 4.4.2凡发生事故应在8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 4.4.3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周密调查,听取当事人和旁证人的申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造成后果,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4.4.4发生机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设备部应会同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当事者和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和处理。 4.5.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视并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b)如需拆卸发生事故的机械部件时,要避免使零件在产生新的损伤或变形等情况发生。 c)分析事故时,除注意发生事故部位外,还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访问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d)分析事故应以损坏的实物和现场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科学的检查、化验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数据仔细分析判断,不得盲目推测,主观臆断。 e)事故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分析时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确有科学依据时才能做出结论,避免由于结论片面而引起不良后果。 f)凡发生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0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管理部门。 g)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上报时间,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和处理,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设备保障制度41.设置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财产、环境不受损失。为此,特设置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工厂的特种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锅炉(含附件)、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05.01实施)》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2000.10.01实施)》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细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4.09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15实施)》 4.职责 4.1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机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安装、投产、注册登记,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指导协助工厂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考核。 4.3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设施)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操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导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督促国家检测。 4.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做好定期检查记录、维护和保养。定岗定人持证操作。 5.管理程序 5.1锅炉与辅机安全要求 5.1.1锅炉使用应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并将有关登记证照和规章制度悬挂在锅炉房内醒目处。 5.1.2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附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在检验周期使用。 5.1.3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装置,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t/h的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 5.1.4给水设备完好、配备合理。采用机械供水时应设置两套给水设备。 5.1.5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 5.1.6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锅炉房及操作规定 ⑴锅炉、压力容器运行间,应有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⑵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擅离职守。 ⑶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规程办事,运行记录详实、认真,并妥善保管,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 ⑷操作运行人员要勤看、勤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⑸工作人员严禁带病工作,严禁酒后上班。 ⑹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操作运行人员发现安全附件损失,应立即通知检验人员及时更换。 5.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注册证件、定期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技术资料齐全。 5.2.2本体外现检查;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 5.2.3安全附件;压力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铅封应完好,动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5.2.4疏水器、排污(水)阀无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对周围环境无污染 5.2.5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5.3工业管道 5.3.1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5.3.2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5.3.3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3点/1OOOm),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5.3.4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4工业气瓶 5.4.1气瓶状况 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⑵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⑶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⑷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5.4.2储存要求 ⑴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⑵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⑶标记明显,间距合理;空、实瓶的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m以上; ⑷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5.4.3安全使用 ⑴防倾倒措施可靠; ⑵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⑶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5.3起重机械(电梯、电动葫芦)安全要求 5.5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等应符合国标规定 5.5.2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 5.5.3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 5.5.4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5.5.5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5.5.6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5.5.7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 5.5.8PE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5.5.9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 5.5.10露天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 5.5.11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5.5.12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状态完好 5.6厂内机动车辆 5.6.1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且定期检验。 5.6.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5.6.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5.6.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6.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5.6.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5.6.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5.7安全管理 5.7.1特种设备(工业气瓶有供气单位定期检测外)均应按规定建立台帐,法定资质单位定期检测。保存检测报告。 5.7.2设备应进行定期自检记录。 5.7.3设备改造或大修理应存入设备档案。 5.7.4设备发生事故或有重大故障应有记录。 6.考核 按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或《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7.记录 8.附则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设备保障制度5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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