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演讲稿 |
范文 | 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演讲稿 篇一: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在开始今天的演讲之前,请允许我向大家展示两组照片,第一组照片,我们看到的是一片狼籍,污水横流,垃圾遍地,这是十多年前清镇的脏乱差的景象;第二组照片,我们看到的是湖城清镇绿树成荫的美丽,看到的是宽敞洁净的街道,看到的是街道上文明的行人,看到的是为清镇的美丽而无私奉献的湖城人民! 看完这两组照片,相信在座的每一位都会在心里自豪的说:三创一办,让我们脚下的土地更加美丽! 是啊,曾几何时,我们承受着城市的污染与喧嚣,看似繁华的街道后面,还藏着太多的污垢;宽阔平整的街道上还有果皮纸屑随风飘起;城市的红绿灯前还有横冲直闯的人群。曾几何时,湖城美丽的天空下,还有随处可见的陋习,马路摆摊、占道经营可以习以为常,随地吐痰可以是小事一桩,猜拳行令、大声吆喝之声肆虐湖城夜空,野广告可以在小城的每一个毛孔上舞蹈!高原明珠红枫湖风光不在,蓝藻横行、垃圾狂嚣,美丽红枫满目疮痍,她用不解的目光注视着我们这群湖城儿女! 是的,我们怎么了? 我们保护卫生的意识何在,我们保护环境的意识何在,我们文明的意识何在? 感谢三创一办,感谢那一缕文明的春风席卷湖城!于是,我们今天可以坐在这里,可以尽情地抒怀,可以尽情地感受三创一办带给湖城的美丽与荣光!今天,我们可以自豪地面对这片土地,自豪地说:我是清镇人,我是美丽红枫的儿女! 三创一办,湖城儿女在行动! 孩子们在行动,他们纷纷涌上街头,争当文明监督员,争做环保小卫士,他们高喊着三创一办,我参与,我受益,我快乐的口号,他们用纯洁的心灵感染着我们每一个成人,他们稚嫩的双手捧起了宣传单,也捧起了湖城清镇美丽的明天! 老人们在行动,他们也纷纷涌上街头,与孩子们一起成为湖城清镇亮丽的风景线,他们指挥着行人,他们拾捡着垃圾,他们苍老的声音是如此有力,那有力的声音里,我们仿佛看到了湖城清镇美丽的明天! 我们青年在行动,我们组成了志愿者队伍,宣传进万家,行动带大家!无论烈日炎炎还是刮风下雨,我们坚守在自己的值勤岗位,那飘扬的绿丝带,绿色里孕育着湖城清镇美丽的明天! 在城市的灯光下,环卫工人舒如英和她的姐妹们在行动,几十年如一日,当我们还沉浸在睡梦中时,她们已经默默地开始了一天的工作;她们用辛勤的汗水换来了城市的美丽,她们是最普通的一群人,她们一句最朴实的话一直成为湖城清镇最亮丽的风景:脏了我一个,幸福千万家! 市委书记市长在行动,他们高瞻远瞩,宏观调控;他们四处奔波,日夜操劳,他们坚定的目光里,一个美丽的湖城闪亮地出现在清镇儿女的'面前! 朋友们,当这座年轻的城市沐浴在清晨和谐的晨风中时;当这座美丽的城市沉静在夜幕的宁静中时,您可曾留意过她日新月异的变化?清晨,鸟语花香,到处是晨练的人群;傍晚,万家灯火美不胜收,一派祥和安宁!路上,行人秩序井然,每个人脸上洋溢着微笑;美丽红枫焕发青春风采,湖水清澈风景宜人!我们在尽情地享受城市带给我们的繁华与文明!好一个湖城清镇,好一个和谐家园!我们正在成为一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我们正在成为一个卫生模范城市,我们正在成为一个文明的城市!朋友们,诗人艾青有一句诗: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每每朗诵到这句诗,我都会为之激动为之振奋!此时此刻,我为我是一个湖城的女儿而骄傲,我为湖城清镇美丽的今天和更加美丽的明天而自豪,我的心里也充盈着泪水,因为我爱我脚下的土地!谢谢大家! 篇二: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大家好! 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家可能都知道,咱们国家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积仅有18.26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的国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或者说是生产资料,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最珍贵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不加以保护土地,合理开发土地,土地的减少将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土地,稳固农业基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咱们国家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从此,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得以确立,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实有面积迅速下降势头,全国连续10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同步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于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些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成为现实。 我们国家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这么几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退耕还林条例》。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咱们云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只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选择性地讲解,其余的大家自学。 一、土地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现实中,我们所说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即地球陆地表层,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土地具有有限性,就是不会自己长出来;土地具有固定性,不可能随人们的意志移动,景东的土地不可能移到镇沅,镇沅的土地也不可能移到景东。由于土地的固定性,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所以,土地使用权可以让一个人使用数十年。如,农村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城市建筑用地可以使用40至70年。土地按所有制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仅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权,一种是集体所有权,平常我们习惯说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国务院还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国有土地不需要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而且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一方面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具体在两个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另外一面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有期限的财产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按用途可以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国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经营权期限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相同。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部门通过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取得。出让要支付出让金,租赁要支付租金,划拨是无偿划拨,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就是划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本村 集体设立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出资入股设立乡镇企业。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可以抵押。如果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发生,出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办理国家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受让方要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抵押过程中出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土地征收及土地出让手续。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一般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一是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三是用地者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集体土地的;四是用地者违法或违约被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农用地 (一)农用地的定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用地即为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主要是耕地和林地及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鱼池、鱼塘、“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二)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 国家主要采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承包方式来发包农村土地。其次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家庭承包”地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也就是说,只要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论是男女、老幼、身体状况,人人有权要求承包土地,任何人不得剥夺,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后者的承包方式,其承包对象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外村的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同等条件 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承包方对取得的这些土地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对“家庭承包”的含义我们也必须明白,它是家庭成员全体作为承包方,即以“户”作为承包单位,承包户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存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三)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双方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①发包方具有发包权。②监督管理权,即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③制止权。由于土地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社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因此,对承包人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如承包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2、发包方的义务。①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不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③依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也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要求,土地承包以后,单独的农户在农机推广、水利灌溉、机械作业等方面的能力较弱,且信息来源渠道少,这些都要求发包方为其解决较为切实可行。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所谓“使用”就是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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