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 |
范文 | 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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