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
范文 |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精选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1 目的 为切实进一步深化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考核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安全考核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现结合集团安全考核的总模式和相关内容、标准,特建立安全责任目标三级考核运行模式,制定本考核管理制度。 2考核对象 公司全员(除经理层领导)。 3考核责任范围 按本岗位工作职责所确定的安全目标、安全控制指标、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三大项进行考核。 4安全考核职责及分工 4.1公司经理层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由总经理制定,由行政副总监督、综合办公室执行考核。 4.2部门负责人(含部门副职)的责任书由公司分管安全经理制定、签订并实施考核; 4.3部门下属岗位(含主任、班组长、行政常白班人员)的责任书由部门安环科负责制定,与部门责任人签订,由部门责任人和部门安环科实施考核; 4.4班组级以下的岗位操作工的目标责任书由部门安环科制定,与本班组长签订,由安全科与班组长、部门责任人会同实施考核。 5目标责任书的管理 5.1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基本模式全员统一,由制定者根据本岗位实际按责任岗位、责任范围、责任期限、事故责任指标、安全工作履职指标、安全工作主要职责等内容具体细化、逐级分解。 5.2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后,交分管安全经理审定后予以签定,对不符合的或与本岗位安全职责不相符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督促返回予以补充和完善,直至合格为止。 5.3所有《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签定,一律在当年3月1日以前全部完成,安全目标责任书一式2份,责任人1份,考核人与部门责任人1份用于考核执行、考核跟踪检查使用; 5.4安全目标责任书在考核运行过程中,如果目标执行岗位人员或职位发生变动,若是部门负责人的,则由分管安全经理负责重新制定和签订,其他则由各级负责人重新制定和签订。同第三大条执行。 6考核标准 6.1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考核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一票否决,全员取消事故发生当月全部安全考核奖,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班组长和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一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同时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的班组和部门一律取年度先进班组和先进部门的评选资格。 6.2一般轻伤事故的考核 因事故造成住院产生的事故费用在20xx元及以下,或者休假3天以内的,取消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班组长和车间负责人(含副职)当月的全部安全考核奖,同时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含副职)一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班组、先进车间的评选资格。 6.3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全部按本岗位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表中所确定的扣分标准比照进行考核。 6.4凡没有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的一律不得计发安全考核奖,事故指标考核仍按本考核办法执行,安全奖从安全目标责任书签定之日起进行相应的考核后计发。 6.5在考核过程中,如因被考核人不配合考核的,致使考核无法进行的;一经查实,取消被考核人当月所有安全奖连续二次及以上的同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班组、车间、部门的评选资格。 6.6当月考核(除事故指标以经济形式直接考核外)分数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不扣当月安全考核奖,分数在60--70分(含60分)者,以100分为标准,差一分按照2元标准进行处罚,季度考核,季度兑现;分数在60分以下者,取消全月安全考核奖。连续两次,取消半年、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先进班组的评选资格。 7考核过程操作流程 考核执行流程:考核执行者按照考核确定的时间组织人员→到被考核部门与目标执行者一起→对照考核表检查执行效果→被考核部门执行者提供记录和台帐→逐一比照→逐条评定→分别写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出扣分额度→交目标执行者签字确认→报相关领导审查签字→予以公布→建立考核台帐。 8考核纪律规定 考核执行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20号起至月末终结,考核应按时,依据要准确充分,考核结果要真实可靠,考核档案要健全明晰有连贯性和延续性,考核结果要严格逗硬兑现,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9、运行控制 本办法具体由安环企管处负责推动并严格落实,并列入安环企管处相关负责人的目标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21、范围 为了规范日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和强化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日常安全生产考核的管理内容、方法和有关奖惩标准。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管理。 2、职责 企策部负责对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处理的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⑴、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表扬、奖励。 a)在安全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的。 b)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c)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创新的。 d)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实践成效显著的。 e)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及安全管理、创新、建议等方面的先进个人可给予50-20xx元的奖励。 ⑵、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a)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b)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的。 c)随意拆毁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的。 d)对事故隐患不整改、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e)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生产现场)。 f)合同(协议)中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责任手续的。 g)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的。 h)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i)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的。 j)有意制造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乱排超标污水、制造尘毒、噪声等)。 k)凡属上述条款之一,给予部门100-5000元经济处罚,给予个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由安技处提交公司“安委会”加重处罚。 a)领导违章指挥的,发现一次免其当月奖金并参加培训二周。 b)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对违章指挥的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c)月度内部门出现操作者违章三人次的,公司通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并免当月奖金,超过5人次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挂职一个月。 d)出现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罚款500元。 e)部门出现一起重伤责任事故:主管领导挂职三个月,安全员免奖1个月。 f)部门一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重伤责任事故的,对其主管领导给予挂职6个月或免职处分。 g)操作者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下岗培训三个月。 h)操作者发生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违章者待岗半年。 i)操作者发生一起重伤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待岗1-2年。 ⑷、对违章单位和个人,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⑸、部门和个人应从确定罚款之日起向企策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每天加罚10%。 ⑹、罚款统一由企策部管理,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4、相关程序、文件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3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梅县富力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项目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管理员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管理员多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项目副经理负责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 <>报项目经理审批。 3.6 各主管负责本各自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项目部年终总结时,由各主管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主管推荐,公司安全主任审议,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主任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片区、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财务科从被罚主管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安全员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和安全主任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主管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xx元。 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xx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片区班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或停职检查。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 对施工现场安全通道不畅通的主管片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班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项目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41.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xx〕186)的规定,为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3.职责 3.1分管安全经理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安环企管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 4.工作程序 4.1带班安排 4.1.1公司级领导带班安排 公司级领导按董事长、总经理、书记、安全经理、生产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安环企管处备案。 4.1.2部门/车间级干部带班安排 部门/车间级领导干部按主任、副主任/区长/处长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由安环处在每月1日下班前将下月部门/车间带班领导干部名单安排后发各部门,并在安环企管处门背后张贴。 4.1.3由安环处将每日带班领导干部的名单公布于办公区黑板上。 4.2带班职责 4.2.1公司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1.2负责当日的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部门/车间干部带班职责 4.2.1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负责当日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帮助班组职工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公司级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2.4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1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带班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现场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3.2认真做好带班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5 考核: 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5.1.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公司“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带班名单,每一次罚安环处责任人10元; 5.2.2带班记录填写简单不认真,未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每发现一次罚20元; 5.2.3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部门/车间“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5鉴于目前外单位来厂施工人员较多,管理难度较大,为确保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隐患,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对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a1各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遵守股份公司的所有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服从我公司主管部门、施工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挥。与所在车间搞好配合作业,不得私自改变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不能无故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 a2每个施工单位,必须有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危险作业场所要做出明显的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a3施工现场的停、送电必须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公司主管地段的电工进行。施工单位不能自行在我公司主电源线上接线和拉闸停电。断电检修必须挂相应的警示标志,严禁带电冒险作业。 a4施工动火时必须到企策部办理动火手续,准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持动火证动火。动火证一次一开,过期作废。 a5现场施工的电工、电焊工、司机、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a6现场需接临时线的,必须到制造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并按照规定挂牌安装、定期拆除。临时电源必须有总开关,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保护用熔断器必须与设备负荷匹配。 a7对以上1-6条规定,发现违章一次罚款200-1000元。对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另行从重处罚。 a8进入车间必须戴安全帽,不允许穿拖鞋、短裤,不允许光背上岗。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a9进入公司内部严禁吸烟。违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a10以上规定由安技处监督执行,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企策部有权令其停工整顿,严重者驱逐出厂。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结果,分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和个人(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其他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考核评价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各单位本部,使用附表1、2、3,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评价项目部、二级单位,使用附表4、5、6、7,标准分为200分。 三、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时,既考评各单位本部,又考评项目部(考评项目为联营体时,联营体考核得分按股权比例计入各单位),使用附表8,标准分为200分。考核得分18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60-17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40—15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4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四、对夹江水工厂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时,考虑其生产的特殊性,按照附表9—14及其相应的说明要求进行考核。 五、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得分,计入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的构成及考核评价说明: 一、附表1为考核各单位本部评分汇总表。 二、附表2为考核各单位事故控制评价表,事故包括生产性死亡、生产性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三、附表3为考核各单位本部安全管理评价表。 四、附表4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评分汇总表。 五、附表5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事故控制评价表。 六、附表6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安全管理评价表。 七、附表7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现场管理评价表。 八、评分表中每个考核项,完成较好的,得基准分;一般的,得一半分;没做或较差的,不得分。 九、考核时,按照评分表中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分数扣除法,按照表内各项具体扣分要求累计扣分,单项最低得分为0分。 第七条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八条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三章评先评优 第九条集团公司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对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予以表彰。 第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考核(需经集团公司核准)得分160分以上; 2、项目开工满一年以上; 3、自项目开工或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项目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的项目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 2、本人在该项目任职满一年以上; 3、本人近两年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在考评为良好和优秀的单位中产生,具体的评选数量,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控制在良好和优秀单位总数的30%左右。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优秀项目经理的产生由各单位推荐,报集团公司批准。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数量(优秀项目经理的人数)规定如下: 1、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5个(人); 2、年产值10-20亿元的,不超过3个(人); 3、年产值5—10亿元的,不超过2个(人); 4、年产值5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个(人)。 第十五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10% ,以示嘉奖;被考评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及以上单位的,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3%,以示鼓励。 第十六条被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各单位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受表彰的项目部、项目经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所在单位被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3、部门工作规范、钻研业务、工作敬业、坚持原则;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5、安全信息、报表和述职报告等报送齐全、及时、准确。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每年下半年,组成若干考核组,考核组长由集团公司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专项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考核结束后,集中总结汇报,归类分析,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以考核检查为载体,不断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九条对项目部的考核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单位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个项目部。为使抽查结果具有代表性,被抽查的项目部,应在考核组长培训期间(或在考核单位本部时)随机确定,不得提前通知被检单位或项目部。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考核面不应低于项目总数的30%;包括本年度其他各类方式的安全检查在内的考核检查面,应达到项目总数的100%。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或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并按要求推荐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71 总则 1.1 为维护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以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实行凭功受奖、论过受罚、赏罚严明的原则。 1.3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由安技部门归口管理,各分厂(分公司)、部门均应把安全生产奖惩列入员工考核内容。 2 奖惩条件 2.1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由安技部门或由其提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给子一次性奖励。 2.1.1 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创造发明,积极推广新技术,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2.1.2 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2.1.3 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2.1.4 在事故抢救中不畏危险,奋不顾身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的; 2.1.5 敢于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因而避免发生事故的; 2.1.6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的。 2.2 对以上群体和员工的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和发给的一次性奖金。 2.3 奖励经费从公司奖励基金或税后留利中专项列支。 3 处罚条件 3.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3.1.1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力,分厂(分公司)、部门管理混乱,员工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 3.1.2 安全教育与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进行整改而造成各类重大事故的; 3.1.3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1.4 由于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1.5 由于擅自动用他人设备,损坏或拆除安全设施等原因而造成各类重大事故者; 3.1.6 新建、改建、扩建及革新、挖潜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评审的; 3.1.7 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责任者; 3.1.8 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女员工进入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者; 3.1.9 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者; 3.1.10 无操作证而单独操作者; 3.1.11 带小孩进入作业场所者; 3.1.12 穿拖鞋(有限定的除外)、赤膊、敞衣、穿裙、穿高跟鞋进入生产作业区域者; 3.1.13 交通运输车辆人物混装者或者未戴安全防护排气罩进入油化库的车辆驾驶人员。 3.2 凡属触犯上列各条之一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有关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可并处),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3.3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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