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担保的合同 |
范文 | 担保的合同(集合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担保的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担保的合同1(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根据担保财产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形式。此外,还有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特殊形式。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的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是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补充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他主张债权,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可分为不转移所有的物的担保和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即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为典型的物的担保;后者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8]等,为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类型,在学者中认识不一。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9]但金钱毕竟是一般等价物,是特殊的种类物,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物的担保有着重要区别。所以,在法律上金钱担保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10]所谓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特定数额的金钱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合同的担保可以划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1.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2.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1.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2.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15]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1.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据此,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海商法》中规定的优先权,也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 2.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中还不具有典型意义,但为学说、判例所承认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都属于非典型的合同担保。 担保的合同2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出借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的合同3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 ),借款利息为月息 ,并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 二、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 种: 1、现金支付; 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 三、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 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 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为追尝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 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的合同4贷款方:___ 借款方:___ 担保方: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贷款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金额|利率|用途|日期|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借款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担保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 签约地点:___ 担保的合同5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担保的合同6编号:廊保字xx年第xx号 借款人:xxxxxxxxxxxxxxxx 贷款人:xxxxxxxxxxxxxxxx 担保人:xxxxxxxx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款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xxxxxxxxxxxxxxxxxxxx。 1、2借款用途:xxxxxxxxxxxxxxxxxxxx。 1、3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1、4借款利率: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3、1现金 3、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xxxxxx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xx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4、1、1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季度末支付利息。 4、1、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月末支付利息。 4、1、3利随本清方式归还。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5、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5、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5、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5出现影响还款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6、2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6、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负担。 6、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6、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 第七条借款担保 7、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2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按计收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8、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8、4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其他 第九条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0、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1、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1、3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借款人xx份,贷款人xx份,担保人各xx份,共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担保的合同7出借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以 使用权提供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 本房产座落于 ,甲方于 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 。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用途为 用地,使用年限为 年,使用终止日期为 。 第二条 借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如实际借款金额有出入,以划款凭证为准。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抵押登记,并办理合同项下债权公证。抵押登记和债权公证办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甲方把上述借款打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整个借款期间,甲方指派专人定期监督借款资金用途,乙方给以配合。如乙方确需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 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生效日为甲方借出款项实际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 3.乙方指定账户为: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期满时乙方应将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如乙方需续借,应提前15日提出申请,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续签协议;如果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日提出申请,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出具同意函后乙方才可以提前还款,但是已付利息不予以退还。 4.借款年利息为: , 即每月利息为: 元。 5.利息支付方式: 。 6.乙方应在借款到期后将借款本金并按月将利息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抵押登记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文件交甲方保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协助甲方到法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的本金也不续签借款合同,乙方构成违约,乙方除了按照合同利息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有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未按期足额支付,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债务,清偿全部债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乙方担保财产等。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4、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乙方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二、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三、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处分权。该抵押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质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性措施。 四、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 第八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决定向公证处申请对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共同确认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没有误解。如果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和费用,抵押权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抵押人对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放弃提出任何疑义的权利,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事实,以抵押权人出具的有关收支证明为准。抵押权人持执行证书和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该执行的抗辩。 公证处按如下方式向借款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 担保的合同8反担保合同是什么 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 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 担保的合同9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根据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甲方同意承担被担保人按期偿还乙方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货款(或货款本息)的保证责任,甲、乙双方特订立本保证合同。 第一条甲方的资格 甲方是________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根据中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资格。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的金额,包括主债的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负担。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将承担被担保人承担的全部偿付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在乙方未就被担保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甲方有基于基础合同和保证合同产生抗辩的权利。 第四条保证合同的期限 被合同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签订的________号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或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第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市容甲乙双方选择适用的________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 1..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份,送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的合同10农银保借字____第____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____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的贷款。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三、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借款人应按借据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六、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 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七、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担保的合同11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的合同12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出借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的合同13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原欠_________公司人民币贷款本金_________元及其利息未偿还,后_________公司将该债权转至甲方名下。 为担保该债权之实现,乙方得甲方同意,自愿将其两处物业转让甲方,故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让与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担保物 乙方用作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两处写字楼中_________个单元_________平方尺物业(后附位置图及权属合约)。 1._________写字楼______个单位共_________平方尺(其中四楼10个单位a、b、c、d、e、f、g、h、i、j座共_________平方尺;九楼8个单位a、b、c、d、e、f、i、j座共_________平方尺;十二楼3个单位b、c、d座共_________平方尺); 2._________写字楼_________个单位_________平方尺(即六楼11个单位d、e、f、g、h、i、j、l、p、q座_________平方尺) 第二条 产权之移转 基于前述乙方物业现仍挂在_________名下,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办理更名手续,转至甲方名下。 第三条 债务履行再展期 上述担保物业暂不作偿还贷款处理,在本让与担保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月内,若乙方履行债务完毕,甲方应当将该物业返还乙方;若其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债务,则甲方有权处分该物业并优先受偿。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包括未履行)前,乙方须自行妥善保管担保标的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享有该担保物收益。与此同时须保证担保物完好无损并接受甲方检查。 2.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前,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处分该担保物。 3.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之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再提供相应之担保。乙方不提供担保的,甲方可以提前拍卖或者变卖让与担保物并优先受偿。 4.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或担保物未作清偿前,乙方所欠甲方前述贷款不停止计息。 第五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担保物未作清偿或为甲方实际占有前,担保物之意外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担保物之处置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年之债务履行再宽展期届满后乙方未履行债务的,乙方同意甲方聘请有关评估鉴定部门对担保物进行估价,并由甲方优先受偿,乙方放弃对该甲方聘请之评估部门及评估价的异议权。乙方也可得甲方同意以物抵价。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包括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 第七条 费用负担 甲方就本合同担保物优先受偿前,该担保物所生或所涉一切税费等概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 其他 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包括未履行)前,乙方出现解散或破产之情形,本合同担保物不列入清算范围,其时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担保的合同14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XX市XX区永中南翔锦苑紫荆3-201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向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借款,特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及担保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向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的 ,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限__________个月的借款提供__________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担保,另立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取得优先受偿;有权委托贷款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3、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担保评审费__________元,在项目立项审查时一次性付清;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每月__________‰计算,期限__________个月,计__________元,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 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⑴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交纳,所有权属于甲方。 ⑵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如逾期还贷,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为甲方偿还其上述借款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本合同贷款担保金额的1‰计算。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温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XX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的合同15本担保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XXX签定: 1、(以下简称“委托人”) 住所: 2、(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签于以下理由: 1、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定编号为 (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委托人申请担保人为其开立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期限为 年的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函”)或者申请担保人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 一、定义 1、在本担保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解释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条约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反担保人:是指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经债务人、担保人双方同意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反担保方式:是指对债务人所提供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提供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或者保证。 2、本担保合同中的“年”、“月”、“日”、“季度”等时间上的规定均指公历下的该年、该月、该日和该季度。 二、合同基础 担保人同意为委托人向贷款人开具相关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 三、反担保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反担保方式,并签定相应的反担保合同。 1、经担保人认可的,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完全出于自愿向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并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或者与担保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 2、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偿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委托人必须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委托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第三人(在委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委托人偿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第三人必须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第三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委托人需向担保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人民币万元作为偿还债务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委托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后返还给委托人。若委托人未依约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则担保人有权扣收该保证金冲抵债务,该保证金所生孽息归担保人所有。 5、委托人或第三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定下列一种或多种文件: (1)、反担保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 (3)、质押合同; (4)、其他财产抵押合同; 6、其他: 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担保人负有保密义务。 五、声明和保证 委托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3、委托人有法定的权力与贷款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委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委托人保证不使担保人因为委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6、委托人保证履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合同; 7、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委托人保证接受担保人对担保期间内委托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决策等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审,如果发生审计费用的,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委托人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保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担保人保送财务报表; 8、为抵消担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代偿后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担保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因担保人自身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事件 以下各项构成违约事件: 1、委托人在本担保合同签定后,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担保合同的规定; 2、向担保人签发的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反担保人,或者与担保人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认可; 3、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或者质押合同; (1)、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者质物; (2)、委托人或第三人虽与担保人签署了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均视为委托人违约。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担保人可:(1)要求委托人继续向担保人提供经担保人认可的反担保保证人;及/或(2)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按本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质物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及/或(3)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质押给担保人,并办理相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七、保函项下的索赔 当贷款人按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索赔,且担保人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时,担保人被迫履行担保义务,而或为委托人垫款向贷款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对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以及参与保证的第三人有绝对的追索权,该追索权不受其他任何约束和影响。担保人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委托人收取垫款费用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5%(百分之五)向委托人收取罚金。委托人必须在收到担保人垫款后七日内,无条件的向担保人清偿全部垫款本金、利息及罚金。 八、修改 委托人要求担保人修改保函的内容时,或者修改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时,须向担保人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和贷款人对所作修改的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委托人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担保人的保障,以及交纳因增加或延长担保金额而必须对担保人交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调查费评审费等),否则担保人不能接受委托人的修改申请。 九、相关费用 委托人在此保证,在签署本担保合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担保费: (1)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的确定。根据委托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为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2)收取担保费标准的确定。根据担保人为委托人担保的总金额和总期限,以及担保费年率确定为担保人对委托人最终的担保费用。 (3)根据委托人和担保人本次担保所确定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计算,委托人应在担保人开具保函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2、滞纳金 委托人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延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延迟交纳总金额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滞纳金。 3、逾期保费: 委托人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前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若逾期,则应向担保人交纳逾期担保费用。逾期担保费以委托人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总金额为基数,按年率5%每月计收,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延迟交纳逾期担保费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逾期保费金额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滞纳金。 4、其他费用 担保人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十、违约责任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除承担所有已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十一、本合同适用法律 本担保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担保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担保人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副本按需备制。 本合同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下列双方正式签署。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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