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改扩建管理制度 |
范文 | 改扩建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改扩建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改扩建管理制度1为加强本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包括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九条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十条安全预评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本单位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三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五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本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由本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的相关论证、分析、审查、验收等工作,可根据建设项目需要,邀请专家或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改扩建管理制度21、为了规范、加强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2、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技术。 4、在项目可研阶段,应同时进行安全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 5、初步设计会审时必须安全部门人员参加,确保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详细工程设计要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保持一致。 6、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安全设施相关内容进行更改。若确因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更改方案,报总工审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7、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施工,不可偷工减料,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要严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缺陷,安全部门配合。 8、项目竣工后,由工程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自验,自检合格后报请总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及安全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改扩建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产装置(指生产企业内所有生产装置和生产部位,下同)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特别是动火施工作业,应在装置停工状态下进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装置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必须要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属生产企业和承担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第三条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设计、施工、验收必须视同新建装置,严格做到劳动保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改扩建后装置与相邻装置和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系统、消防通道、安全技术装置等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经历。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存在工程转包,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和直属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和企业制度的规定,为所管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企业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生产企业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所管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生产企业保卫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生产企业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叙述团公司和生产企业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有生产企业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许可证,或在入厂证上标明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动保护具。 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票,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 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在确认设立安全监护人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手续,企业主管部门签发动土证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2米以上)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严格车辆管理 1、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 2、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若必须安排,应按特种用火处理。 第三章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 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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