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农业科技的论文 |
范文 | 农业科技的论文 对农业科技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探讨 摘要:本文论述了农业科技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涵义,并进一步提出了促进农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科技,股份制 一、有选择地实行农业科技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可能性 股份制是一种财产的组织形式,是由若干不同的所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共同出资组成,出资人的收益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是兼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特征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目前,各类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以财产清晰为前提,以商品性和盈利性为主要目的,因此,实行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是有条件的。对于科技部门来讲,原则上是只有那些直接为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服务、完全产业化的科技活动才可适当引人股份制机制,原因是只有这样的活动才能满足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上述条件。具体来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软科学服务活动和为经济建设提供专项研究的活动,适宜采用股份制方法,而经费半靠国家财政投人半靠商品化取得、盈利不能保证股息等于社会平均利润的科技活动则不宜采用。经济收人持续稳定增长并达到经济自立的开发性农业科研机构和民办农业科研机构的改造,以企业化、产业化为主体的新兴农业科研机构的筹建,农业新技术企业的创办和农业科技成果企业化、产业化的转化活动,可有选择地引人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而属于体制改革“稳住一头”的'部分农业科技领域不宜引人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而且,由于农业科技工作一般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并以第一产业为主要研究对象,大多数农业科研机构仍需要国家在经费上的扶持与资助,为此在农业科技领域引入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是有条件的、局部的。 从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过程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探讨农业科技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有选择地实行农业科技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 (一)农业科研范围已从以单二种养殖业等第一产业为主要对象拓展到新农药、专用肥、畜(蚕)药及疫苗制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等农用工业,特别近几年来农村产后加工业迅速崛起,把农业科研工作推向第二产业的研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又提出了乡镇规划、环境保护、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开发工作不断加强,为农业服务的科技第三产业正在形成。这里以二、三产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农业科技工作容易形成商品化、产业化。 (二)随着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开发性农业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农业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并在科技活动中谋求经济利益,逐步走向经济自主。 (三)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农技部门的改革已走在农业科研单位的前面,部分县(市)已把农业局改为农业服务公司,农技服务从无偿走上了有偿,加上农业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己成为科技长人生产的重要方式。为此,有必要引人新机制,促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四)执行“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方针后,从农业科研队伍中分流出来的人员可以以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作为劳动人股,有利于股份合作制的形成与开展。 二、在农业科技系统中引入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筹集并使用资金。农业科技发展所需资金量较大,单靠国家一个投资渠道已有相当困难,采用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有利于缓解资金问题。进一步讲,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不仅是筹资的渠道,而且把筹资与投资合二为一,有助于减少中间环节,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这有利于改变农业科技发展资金使用土存在的各种无效性、重复性、滞后性和社会不急需研究的项目占用资金等问题。 (二)有利于引进新的经营机制。有选择地引入以赢利为目的的股份制一与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引进新的经营机制,能更有效地促进科技力量的重新配置。为解决农业科研与生产脱节问题提供了新机制。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既能明确有形资产的产权,又能确保无形资产等知识产权的价值,使农业科技成果在进人生产领域中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既维护科研系统的切身利益,又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同时,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还有利于科技合作的国际化。总之,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能够促进农业科技与生产之间、科技与经济之间建立起新型的技术经济体系。 (三)股份合作制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为农业科研单位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模式。因为股份合作制是兼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特征的资金与劳动相结合的新型组织形式,农业科技人员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知识积累,在我国农业科技人员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从农业科研单位分流出来的科技人员转人农业生产领域中,进行技术承包,以技术(主要是科技人员所掌握的知识)人股形式,参与资金与劳动的结合,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合作方式这不失为开发性农业科研单位改革的方向之一,它既利于农业科研单位的人才分流和成果增值,壮大农业科研单位的经济实力,又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科技人员的需求,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三、在条件较成熟的开发性农业科研机构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引入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应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问题。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是我国80年代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还是一种新生事物,但股份制在世界范围内已有粼洲)多年的历史,它是利用股份公司的形式筹集资金的一种经营机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不是特定的所有制,不存在特定的社会属性。而农业科技系统中普遍表现为思想比较保守,依赖性过强,对新事物的吸收能力较弱。在条件较成熟的农业科研系统及部门引人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必须加强和统一人们对它的认识。 (二)人才结构问题。农业科技系统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是缺乏经营型人才,这卞要是几十年来的僵化体制所造成的,为此,农业科技系统中必须强化经营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_为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三)国家股权的设置问题。农业科技工作很难完全脱离国家的资助,这就涉及到国家股权的设置。由于国家对农业科技的投人渠道较复杂,有必要研究国家股权设置等问题。 (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很少,在许多领域根本就不受国家的保护;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也很不足。为此,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将成为农业科技殷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一大障碍,对深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相当不利。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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