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致唐军书记的一封信 |
范文 | 致唐军书记的一封信 唐书记您好:在国家目前的大环境下,我们的司法系统还这样办案,真的不能让人相信。之所以这样与您反映情况,就是我可以用我的人格担保,所述事实如果有虚,可以用命补偿。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官刘杰勾结当事人虚构拍卖事实、伪造拍卖文书涉嫌渎职犯罪一事,事实如下: 一、案件经过:2004年大连碳纤维有限公司与大连咏泽碳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金州区以下简称咏泽)因民事纠纷引发民事诉讼案件,该案历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达三年多的审理以败诉告终,按照民事管辖权应由大连市中级法院依法执行,但由于咏泽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丹的丈夫时任瓦房店市市长,为达到她们占有他人更多财产目的邹丹等人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案件转到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对此公司及金州区中长村多次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无果。 二、违法事实:案件执行过程中瓦房店法院法官刘杰为讨好领导及谋取私利,根本不给偿还的时间将正处于生产中的兴科公司资产予以拍卖。 1、低价评估:首先是将公司6500多平方米价值2500多万元的厂房、办公楼、锅炉房变电所及配套设备仅仅评估为792万元。而其首次委托的评估师竟然没有评估资格,经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才又重新改换评估师。兴科为此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其不予理会。 2、虚构事实低价拍卖:由于在2002年用厂房作为抵押物向大连市农业银行金州支行贷款,该厂房第一权益人本应是农行。但刘杰等人为达到占有财产的目的竟然下达判决书宣布农行的抵押无效。之后刘杰等人先后对兴科的房产进行拍卖,由于均无人竞拍导致流派。但可怕的是不知怎么拍卖截止日是2008年9月1日,刘杰每次都在拍卖截止日前电话通知兴科及农行、中长村无人竞拍。但没有想到2009年4月26日刘杰却到兴科送达(2006)瓦民合执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8年9月2日将兴科房产以641.925万元的低价予以拍卖。 3、伪造拍卖文书漏洞百出: 首先经公司向瓦房店法院及其委托的大连钧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诚)查阅文件确认事实如下。2008年8月15日钧诚在媒体发布的'拍卖公式明确指出竞拍截止日为2008年9月1日15时。而在法院及钧诚提供的文书中均竞买人登记时间显示为2009年9月2日。登记时间在竞买截止日之后。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竞买人登记后即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如果竞买人不缴纳竞买保证金其登记应无效,本案瓦房店法院、钧诚拍卖行、竞买人始终没有向当事人提供和出示缴纳195万元竞买保证金的任何书证。 第三在法院提供的2008年9月2日成交的拍卖报告中竞买人身份证传真件上清楚的留有2009年4月15日的日期,再次有力证明所谓的2008年9月2日的拍卖是虚构的是后期伪造的。 第四瓦房店法院提供所谓的拍卖裁定文书的日期是2008年9月3日,即在2008年9月2日仅仅相隔一日法院的裁定即火速出炉。按照法律规定竞买人只有将全部竞买款项缴纳到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再将该笔款项缴纳到法院账户后法院才能够制定法律文书。而按照当时银行的流程无论如何在一天之内是不能够完成的。当公司向刘杰提出质疑要求其出示竞买人交款的证据时刘杰竟然说竞买人缴纳的是现金。将近700万的现金交易如何叫人相信?即便是缴纳现金也应该提供拍卖行和法院的收款证据吧,但刘杰等人对此正当请求根本不理会。 最为不能理解的是,大连咏泽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在2006年11月29日下的(2006)金民合初字第500号裁定书裁定公司解散之日直十五日内由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也就是说2008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大连咏泽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主体资格,没有主体资格的主体怎么能做申请人呢? 今年在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不顾检察院的介入,强行把企业给停工了,一百多人的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科研队伍,经过半年的时间已经支离破碎了。 综上所述充分说明瓦房店法院法官刘杰勾结当事人、拍卖公司伪造国家法律文书涉嫌渎职枉法事实确凿,恳请贵院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但背后的黑手更是可怕,刘杰只不过是一个棋子,为了他们的目的,可以不管别人的死活。 |
随便看 |
|
范文网提供海量优质实用美文,包含随笔、日记、古诗文、实用文、总结、计划、祝福语、句子、职场文档等范文,为您写作提供指导和优质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