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 |
范文 |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15篇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档案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1为加快实施一流师资培育“双百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培养,激励优秀青年教师不断脱颖而出,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严格考评;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我院4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乐于奉献。 (二)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同时具有学历、学位)毕业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胜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近三年来,每年均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列所在教学单位前60%。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科研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3、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位)。 4、近三年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对本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选拔程序及办法 (一)选拔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1次,每届聘期3年。 2、选拔数额不超过全院青年教师人数的10%,优质校重点建设专业或专业群可适当增加名额。 (二)选拔程序 1、学院下达分配名额指标; 2、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党委研究拟确定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进行命名表彰,颁发《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聘书》。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院部领导及导师具体指导下,制定个人三年教学科研及业务进修提高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包括学院学报)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五)任期内至少要给本专业学生作1次专题学术讲座。 (六)到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以上职责仅供参考,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对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师申报院内外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享受5—8天的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学院将给予20xx元教科研经费。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对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后兑现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师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已享受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发生2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重大损失者。 八、附则 (一)评选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原则上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院级教学名师及专业带头人。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院政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2、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流程图 3、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2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31法律法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厂部和分厂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认真履行作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劳动防护: 2.1进入厂房必须在安全通道内通行,上下楼梯应手扶栏杆防止滑跌。 2.2进入厂房必须将劳防用品穿戴整齐,安全帽帽扣扣紧,阻燃服扣好扣子,浇注作业时裤管放在皮靴外面。 2.3在烧氧、测温、取样、判渣、添加覆盖剂、钢包事故旋转等情况下,必须戴上面罩,防止身体被飞溅钢水灼伤、烫伤。 2.4在检查预热设备或预热中设备时,必须带有效的检测器,以防烫伤。 2.5使用氧气、氩气、天然气、压缩空气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危险化学品作业卡》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 2.5各岗位员工必须贯彻执行沂源亿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2.6本岗位安全规程对作业中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过程危害控制,以达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员工必须认真、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按时、按期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在其它部门相类似岗位发生事故后,本作业区必须立即进行本岗位的对照,是否还存在未辨识的'危险源,并进行危险源辩识、评价与控制。 2.7作业时必须戴防尘口罩、耳塞。经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确认不适合本岗位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调离本岗位作业。 2.8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检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证并必须接好接地线。 3行为规范: 3.1禁止在操作盘面上和电气控制箱内放置茶杯及各类杂物。 3.2保持作业现场环境整洁,工器具葙内工器具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书籍、报刊杂志, 3.3操作盘面、电气箱柜严禁坐、压。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4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5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6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员管理制度。 一、学员管理的指导思想 学员管理紧紧围绕实现职业培训目标来进行,从加强职业道德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和实践能力培养入手,使学员掌握一门专业技术的同时,也拥有良好的职业规划认识。 二、学员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1、学员管理工作包括学习管理、考勤管理、考试管理、就业管理等。重点是学习管理; 2、学员管理工作要从各班次学员的实际和特点出发,引导学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在校区的统一领导下,教学处作为学员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4、各专业班次均设班主任,具体负责班级的学习和其他各项活动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严格履行班主任职责; 5、各主体班次均设立班长,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各班次由授课老师划分若干学习小组。各小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认真完成教学中的课程任务。 三、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员培训质量,切实跟踪培训期间每位学员情况,从而进行教学监督与管控,校区将为学员设立学员培训档案,其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档案表》、《学员考勤表》、《学员请假报告单》、《学员成绩单》、《学员就业情况》等。 1、学员无正当理由逾期3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员报到时,须按校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真实填写《学员档案表》(附件:身份证复印件、2寸照片),及时进行登记入档; 3、学员在校区培训期间所填写相关培训档案表格中,学员必须保证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如填写虚假信息,公司可立即解除与学员的培训关系,并不承担学员的经济损失; 3、正式开课后一周内由班主任指定班长。在校区学习期间,班长需积极配合班主任进行教学管理工作; 四、学习管理 1、学员到校区学习,要明确入学目的',端正学习态度; 2、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坚持以理论学习为主,注重实践操作,认真搞好自学,认真完成课下练习; 3、课堂纪律 (1)学员上课保持安静,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出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行为; (2)在教室上课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保持良好的课堂环境; (3)班主任随机跟班听课,了解学员的听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 (4)教室卫生由学员负责维护,由班长指定每日打扫小组,小组应按照校区要求认真执行班级值日制度,完成清扫任务。 4、学员要认真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讨论和项目开发课程; 5、学员按教学进度参加月度考核,考核成绩将记入《学员档案表》,校区将根据成绩进行课业调整。 五、考勤制度 1、学员在校期间,应集中精力学习,合理安排生活或家务,保证集中培训时间,不得请假。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 (1)因病经医院证明,需作短期休息的治疗者; (2)个人或家庭有特殊事情者。 考勤管理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要详细记载学员的出勤情况,班长配合班主任认真执行班级每日点名记录以及请假报备工作。考勤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学员请假需提前一天上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班长报批后报备班主任并记录,一天以上需本人向班主任申请。学员请假必须填写《学员请假报告单》并由班主任存入学员档案,学员在校培训时间不得低于总培训时间的90%,到课率达不到90%者,校区将按照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采取退班或不予推荐就业等处罚措施; 2、校区培训课程安排共计17周,85个工作日,680课时。校区实行全日制教学,周一至周五培训(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周六日休息(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或调休)。正常培训期间学员无故旷课者或月度迟到累计5次以上者,校区将取消其培训资格或不予推荐就业的处罚决定; 3、学员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缺勤,均按旷课处理; 4、学员参加考试、就业面试等集体活动,均实行以上考勤制度。 六、考试制度 1、学员培训期间,校区将以月为单位进行阶段性考试,考试内容及形式由授课老师指定,考试时间由班主任指定; 2、学员必须参加考试,非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没有参加考试的,将由班主任安排进行补考。如学员无理由拒绝参加考试的,将给予退级或不予推荐就业的处罚; 3、班主任将对考试成绩不合格学员跟踪并进行一对一座谈,帮助学员解决学习问题。如发现其在培训期间学习态度消极、不求进取、不服从校区教学管理等不良表现的情况,校区将不予推荐就业; 4.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将取消考试资格,视为自动放弃培训,校区将直接收回安置就业协议,日后将根据其表现考虑是否给予推荐工作; 5、月考成绩优秀学员,校区将颁发“优秀学员”证书和教学奖品,以兹鼓励。 七、退级、休学制度 1、如学员在培训期间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校区进度完成课程的,学员可根据学习程度向授课老师提出退级学习的申请。由校区教学部综合学员培训情况以及现有其他班级培训课程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2、学员在培训期间月考成绩2次以上(含两次)不及格者,校区教学部将考虑其退级学习; 3、学员如因个人原因在培训期间需要连续休假即不能长期正常参加培训的,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最长期限一年,逾期作废并不予推荐就业; 4、以上退级或休学后,学员助学贷款个人还款部分应按照原班级还款计划执行。非校区授课问题,校区将不承担调班后学员产生的延期费用。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7一、凡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均应建立“工业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凡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均应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二、企业卫生档案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续建过程中“三同时”验收的情况,预评价检测的各种监测数据,正常作业定期监测结果,作业场所监测超标治理改造等情况。 三、职工应建立“劳保档案”,登记各种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确保劳保用品的有效,使其真正能起到防护的作用。 四、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新工人入矿前体格检查情况、在岗作业期间体检和离退职体检情况、由上级职业病诊断组诊断的病程,认定工伤等级,治疗和疗养转归等情况。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五、各用人单位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档案,设立专柜保存,利用电脑实行科学化管理。 六、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的,在职业病诊断时不予诊断。 七、各类档案的建立,为评估公司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公司的职业卫生动态打下了基础,所以要求专人妥善保管档案。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8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11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公司安环部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5、公司安环部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安环部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9、公司安环部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 10、安环部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12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本办法中的名词定义 2.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疾病。 2.2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2.3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4职业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3职责分工 3.1职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3.1.1是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公司有关要求。 3.1.2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1.3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4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3.1.5协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3.2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监督、协调子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信息和员工信息的维护。 3.3工会 对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对集团公司与职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3.4各单位 3.4.1是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检查和考核。 3.4.2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费用预算,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并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评价和验收。 3.4.3负责向供货商索取职业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3.4.4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接害岗位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3.4.5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简称接害员工,含协力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4.6负责接害员工的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督促其做好相应防护,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4.7组织并开展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接害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4.8负责安排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按照健康检查结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复查、随访和诊疗;对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 3.4.9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3.4.10制订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协助集团公司和安监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3.5接害员工 3.5.1学习和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培训,掌握与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3.5.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5.3自觉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 4职业卫生管理业务流程(流程图略)。 5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制订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监督部备案,并按年度计划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2职业病前期预防 5.2.1对本单位可能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建设项目,负责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5.2.2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单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5.2.3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3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 5.3.1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并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3.2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5.3.3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评价。 5.3.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5.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5.4.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5.4.2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及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进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监护 5.5.1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5.2对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职业危害有关疾患的职工,应及时安排复查;对必须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健康检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根据卫生机构的要求组织安排。 5.5.3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者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6职业病管理 5.6.1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须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5.6.2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档案,职业病患者调离本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5.7职业危害事故处置 5.7.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灾害与事故快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5.7.2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xx〕105号)规定处理。 5.8职业卫生教育 5.8.1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责任者、管理者、接害员工,包括就业(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殊职业卫生教育。 5.8.2就业前(上岗)教育:上岗前培训可与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结合,员工经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常识、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细则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知识等。 5.8.3在岗期教育:在岗期间培训可与班组学习相结合;主要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原因、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内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险)岗位和职业病人应视不同情况接受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知识等内容。 6考核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附则 7.1本办法由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13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5、职业病诊疗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4、职业病诊断报告; 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7、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四、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14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保护员工健康,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12)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1)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4)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档案管理制度15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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