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
范文 |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1为规范学校公房管理,我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公房是指学校拥有产权的周转性教职工宿舍或午休房。 2、市内无房的教职工可申请教职工宿舍,需在校内午休的教职工可申请午休房,但同一名教职工不得同时申请宿舍和午休房。 3、申请人提出公房申请时,需先阅读本制度。 4、总务处汇总申请人的住房申请后,提交行政会讨论。行政会根据申请人各项条件综合考虑,决定公房使用人,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5、学校公房采用有偿使用的原则,使用人需按学校要求定期缴纳房租和水电费。多人合住一间公房时,需共同分担房租和水电费。 6、申请人获得公房使用权后,需亲自到学校总务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核对房内物品和水电表数目,领取住房钥匙。 7、申请人获得公房后,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查实后有权立即收回公房使用权。 (1)申请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公房出租、外借。 (2)申请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他人换房。 (3)申请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4)申请人在公房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5)申请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或水电费。 8、公房使用人需注意节约水电,发现浪费水电的现象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罚。 9、公房使用人需注意宿舍财物安全,不得容留外人住宿,更不得带学生入住。 10、公房使用人需注意消防安全,通道内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11、公房使用人应爱护宿舍内各项设施,发现设施故障及时向物业报修。 12、学校将定期对公房的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设施损坏时,有权要求责任人照价赔偿。 13、申请人已调离学校或已获得自有住房的,应在15日内搬离学校公房。 14、公房使用人在搬离前,需亲自与学校总务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将公房内学校物品和房门钥匙退还学校,并将房间打扫干净。公房使用人在居住期内添置的物品在搬离时需自行清理出场,学校不予回购。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21、范围 首层的外部墙壁,玻璃、商铺外围墙。 2、标准 清洗后表面无灰尘、污迹、锈迹,无因清洁剂化学反应而造成外墙变色、粉化等。 3、清洁时间 每1年清洁2次。 4、作业程序 1)检查各清洁作业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天台上的悬挂支撑物是否牢固,制定作业方案; 2)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提前3天发布清洁通知; 3)正式清洁前,要求全面检查吊绳、安全带等的性能,保证各项设施的绝对安全; 4)在作业范围不少于5米外围设置警示牌,并用围带围住,至少有1名员工在地面守卫,同时天台也要配置1名员工,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防止污水飘落而给行人造成不便; 5)所有的清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绝不准进入业户单元内; 6)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整齐的衣服、鞋,戴好安全帽,并佩带好安全带,安全绳必须绑在天台上稳固的地方,每条安全绳只供一个人使用; 7)作业所用的工具必须用细绳或袋装好绑好在吊绳上,以防坠落地面; 8)遇下雨、打雷、刮大风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妥善收拾好吊绳、围护带和警示牌等; 9)作业全部完成,及时清理好现场,并出通知告之业主。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31、制订钢管桁架、砌体、钢筋混凝土、防水、装饰、门窗等结构、工程以及公用设施的详细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细则。 2、定期进行房屋查勘。确保房屋和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3、规范二次装修,全程跟踪监督。 4、编制详细的、符合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物业和东莞气候特点的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计划。 5、严格制定维修养护工作时间,在不影响用户活动、办公、交流的前题下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6、严格搞好房屋结构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及公用设施的优良性能和安全运行。 7、严格做好房屋公共部分内外装饰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装饰工程的持久性和完好性。 8、以养护为目的,以维修为手段,确保维修养护的及时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消除隐患。 9、确保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使用材料的环保性能。 10、各安全巡逻岗及保洁岗在工作中加强对房屋停车场、道路等状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技术部补修(单项费用超过3000元的工程书面报机关事务局协调处理),做到零修不过夜,中修不超过72小时,大修有计划。 1l、对于需分承包的维修项目,严格进行分承包商评审,严格监督施工,保证维修质量。 12、定期检查所有标志,损坏或脱落的标识类标志,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 13、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每年就物业房屋的使用维修情况,做出管理报告。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4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工作,确保租赁计划目标的实现,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1、经营部负责房屋租赁业务的实施和跟踪; 2、财务部负责相关费用的核收; 3、房管员负责房屋及室内设施、钥匙的交接。 二、工作程序 1、租赁洽谈 根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者进行洽谈,同时记录于《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中,并跟踪至租赁成功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要求到现场看房者,经营部安排并陪同看房。商业经营房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租赁。 2、协议拟定 根据双方达成的条件,拟定《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方需出示身份证或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并提供证件复印件。 3、出租会签 填写《房屋出租会签单》,并将拟定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证件复印件附后按顺序送交各会签人,各会签人对该房的出租以及《房屋租赁协议》无异议后签字。 4、协议签订 根据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由协议双方签章,并加盖骑缝章。 5、房屋交付 房管员接到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后,现场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并确认无误后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的钥匙。 6、租金催缴 每月底向承租方送发《交款通知书》,如无法书面送达的,需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对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每日进行电话或现场催缴。如需采取强制措施的,需提前经领导同意并书面通知承租方。 7、协议变更 在协议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价格、面积、期限等的变更,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承租方,并做好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的,应提供书面的文件,按协议的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8、协议终止 协议租赁期限结束,不再续租的,由经营部填写《退房会签单》,按顺序报会签人签署意见后退房。协议期间停租的,按协议条文执行。 ①房屋回收 承租方退房的接收由房管员按房屋交付时的《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若房屋经过两次装修,对房屋的主要设施(墙面、地板、窗口、水电设施等)进行重点验收,正确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的归还验收记录。协议外的情况报公司领导处理。房管员验收合格后收回钥匙,并在《退房会签单》上签字。承租方搬离时,房管员应在现场提供适当的帮助及监督其搬离,防止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 ②费用结算 承租方退房时要将所有应交费用结清后,方可将押金退还。经营部负责协助承租方办理退房手续。 9、收费月报 每月10日前填写《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经财务确认后报经理。 10、租况明示 按承租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及编制《租赁情况一览表》。 11、工作回访 经营部在每月催缴租金的同时,征求承租方对租赁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做好记录并负责落实。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承租方意见调查活动,由承租方填写《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三、管理规定: 1、租赁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立协议后进驻、先交费后后交房的原则,如出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2、房管员为待租房钥匙的管理者,仅凭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及规定手续交接钥匙。如出现未按程序交接钥匙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出现租赁户欠费时间达20天者,经营部负责强行责令其停止租赁;如出现欠费达30天者,经营部负责与租户解除协议。(本条需在合同中注明); 4、每套出租房租赁押金不低于该房月租金额。 四、相关记录 1、《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 2、《房屋租赁协议》 3、《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 4、《交款通知书》 5、《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 6、《租赁情况一览表》 7、《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8、《房屋出租会签单》 9、《退房会签单》 其中2、3、8、9项原件在档案室存档。 五、本制度相关条款适用于场地出租、车位出租、商业条幅悬挂等。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5一、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根据《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几项内容,尽量附简图说明: a.拆墙、移墙和重新分隔墙体;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设线路; d.改移卫生间、厨房内设施; e.阳台封闭; f.防盗网、窗花的式样和颜色; g.空调架的规格、材料、安装位置和空调水的排放等; h.入户门装饰; 3、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住户装修指南》给住户每户一份,并按《住户二次装修管理流程》为住户办理装修手续。 二、商业网点(裙房)装修管理规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装修,装修图必须经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后,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平面布置设计图 立面布置图 商铺之招牌设计图 天花吊顶安装设计图 空调安装设计图 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图 电器线路设计图及用电量 管道安装设计图 2、招牌设计方案:安装位置、霓红灯等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安装方式无安全隐患; 3、饮食类行业:油烟之排放、车辆停放、音乐噪音和垃圾排污等应有明确规定; 4、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5、装修范围必须在商场店铺内进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规定配备灭火器; 7、增加电力负荷,由装修者向市供电局申请;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户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进行,节假日应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进行。未经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未经批准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好及时清运或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厦装修户搬运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2、商业网点施工管理: (1)装修户必须委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及管理工人,并与管理处合作,确保地盘管理适当及装修工人行为良好。 (2)装配工程不得在公用地区进行,不得阻塞行人通道。 (3)装修户必须确保装修期间地盘清洁。 (4)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或留宿。 3、施工噪音管理: (1)噪音施工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 (2)噪音施工内容: a.凿墙 b.钻墙 c.钻切金属 d.锤打白铁 e.用电锯改料 f.其他施工噪音 四、装修巡查 1、事务员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装修户每日进行一至二次巡查。 2、巡查内容: (1)核实申报范围,对超出申报范围的,及时要求补办手续。 (2)督促装修人员按章操作,不损坏住户利益,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 (3)发现违章装修,立即制止填写《装修巡查记录表》必要时按《违章处理规范》执行,并按违章处理程序执行。 3、巡查规定: (1)对巡查中发现的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在《装修巡查记录(二)》中,并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汇报,征求管理意见。 (2)住户超出申报范围,事务员应督促住户办理申请手续。 (3)当超出申请范围不属违章的,住户要增报装修项目,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以确保验收时申请范围与事实相符,若住户因故不能前来时,可委托装修负责人代办申请手续。 (4)发现违章装修,按《违章处理规程》执行。 五、装修验收 1、装修验收分类: (1)初验:当装修户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进行。 (2)复验:初验满三个月后进行。 (3)特殊情况:若装修量小,项目简单,并且不进行厨房、卫生间改造的,如只申请室内粉刷一次、安装、粉刷防盗网和安装空调架等,由管理服务中心认可的初验和复验可一次进行。 2、装修验收规定: (1)为避免管理人员与住户之间发生贿赂或其他舞弊行为,管理服务中心应合理安排装修验收人员: a.装修初验可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 b.复验不能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应采取对调责任区事务员负责验收。 c.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抽查20%(按装修户数计算)。 (2)对住户从事装修时有违章装修行为,没得到整改或纠正前,不能进行验收。 (3)住户申请初验时,事务员向装修单位或住户收回出入证和装修许可证存档;对遗失的证件,通知保安队长,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查收。 (4)初验后,需维修保养,装修人员需经住户同意,方可出入小区(大厦),对大厦装修人员要登记身份证后领取装修出入证方可出入(当天有效)。 (5)复验合格后,事务员负责收回装修许可证,对声明遗失证件的',在验收表中注明,同时注销该户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手续。 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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