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
范文 |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文 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有什么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企业薪酬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共享经济,分享发展成果,规范公司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的和谐共赢、风险共担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薪酬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基本、重效率; (二)建立增长机制; (三)员工工资水平与公司效益相对应; (四)实行分类分级差别化管理; (五)符合法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凡所属公司员工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经营企业员工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样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公司薪酬体系建立及核定由总经理组织公司副总经理及综合部、监审部、法务部、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审核确定。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人均薪酬水平与全县其他国有独资公司的薪酬水平大体相当。 第六条 公司薪酬总体水平要控制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同类同级同岗人员的1.8倍以内。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福利三个部分组成。 第八条 公司分为年薪制工资和月薪制工资两大类核算体系。由县人民政府任免或提名任免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工资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标准发放。其他公司员工实行月薪制工资,按本制度核定发放。 第四章 基本薪酬 第九条 公司岗位按管理岗、技术岗、工勤岗三大类设置。其中: 管理岗为:综合部、企划部、融资部、法务部、资产部、监审部; 技术岗为:工程部、财务部; 工勤岗为:驾驶员、清洁员、食堂等后勤人员。 第十条 基本薪酬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学历(职称)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福利与津贴工资及其他工资。 第十一条 基础工资。根据全县薪酬水平和物价指数,基础工资按每月1500元执行。 第十二条 岗位工资。坚持以岗定薪、岗随薪变原则。根据岗位性质、贡献大小、综合技能、辛苦程度和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再按公司管理、技术岗位设初、中、高三级岗位实行分级管理,以初级岗为零,其他每上一岗位每月补助200元。 第十三条 职务工资。实行职务等级制。具体分为子(分)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部分负责人至副总经理、总经理递升,每提升一级,由基础工资上增加0.5的系数。 公司职务工资递升系数表 职务 部门负责人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系数 0.5 1 1.5 第十四条 工龄工资。员工自被公司聘用起,按虚年的次年的元月份起按月计发工龄工资。前五年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20元,五年至十年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30元,十年至十五年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50元,十五年后每年增加月工龄工资30元。按照梯级累加原则增加工龄工资。 第十五条 学历工资。管理类工作人员参照学历工资。以本科为起算点,本科以下不予参评。以100为初始工资,每晋升一级,系数提高1,自取得学位后次月开始起算。 第十六条 职称工资。技术岗、工勤岗人员参照职称工资。分为低、中、高三类,初级为100元/月,每提高一级,级别工资提高200元/月,从取得相关职称后次月起算。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公司设置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其他福利两部分。法定福利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其他福利按照公司工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所有公司员工全部按照《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试用期薪酬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试用期薪酬由县人民政府核定核发。公司聘任的其他晋升职位的管理人员薪酬,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待遇享受新拟任的岗位待遇,但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不合格的只发升职后薪酬的50%。 第二十条 公司新员工设置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一律执行2000元/月,含五险一金”。员工在考察期间和延长考察期间的薪酬标准不变。经考核合格的,从考察期满的次月起,按本薪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薪酬 第二十一条 绩效薪酬是指按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实施考核后,依据员工个人月度绩效分数所对应的绩效工资系数乘以标准月薪制人员的绩效工资总数所得的薪酬数。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任用的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由县人民政府考核,公司聘任的其他公司人员按本制度发放绩效薪酬。 第二十三条 绩效薪酬为浮动工资,浮动额度为基础工资的30%。 第二十四条 新聘用的公司员工(不含晋升员工)试用期不参与绩效薪酬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薪酬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等管理层对员工进行按月考核确定,并按下列分数与系数对应兑现绩效薪酬。 公司员工绩效工资表 绩效与分数 ≥105 <105≥100 <100≥95 <95≥90 <90≥85 <85≥80 <80≥75 <75≥70 <70≥60 <60 绩效系数 1.2 1.1 1.05 1 0.95 0.9 0.8 0.65 0.5 0 第七章 奖 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置年度综合奖、突出贡献奖和其他奖。 第二十七条 年终综合奖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承担的工作量、平时的工作态度、公司效益等因素,并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年终考核合并考虑和分配年终奖金,原则上人均年终奖金额度不低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均年终综合奖奖金。 第二十八条 突出贡献奖是在国家、省、市、县获得表彰奖励的员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年终综合奖评定根据各部门的年度绩效情况,作第一次分配,把总额分配至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员工个人年度绩效情况,作第二次分配,把本部门奖金分配给员工。 第三十条 年终综合奖具体分配方案由部门按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制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薪酬调整 第三十一条 薪酬调整要依据公司的总体效益和经营发展、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和员工个人绩效等情况,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调整员工薪资: 一、调整基础工资。根据国家政策统一要求或明显低于同行业工资水平需要调整的,视公司经营状况予以适当增加。 二、正常职务晋升薪酬调整。根据人随岗走、薪随岗变的原则,原则上调整后的次月享受职务晋升后的薪酬。 三、因考核变动的薪酬调整,坚持岗变薪变原则,变化的次月按新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章 薪酬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薪酬预算由财务部负责编制本公司的薪酬预算,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薪酬预算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费的预算计划。 第三十四条 薪酬预算的主要依据有年度经营的业绩指标(KPI)、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职位编制,员工素质与工资水平、社保缴费基数等。 第三十五条 薪酬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项编制汇总。 第三十六条 薪酬预算控制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公司绩效和个人绩效考核管理紧密结合。 第九章 薪酬支付 第三十七条 薪酬支付方式一律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在银行办理员工个人工资帐户、卡,在支付日将实发薪资转入员工个人工资帐户、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在公休日(周休息日以下同)加班,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发给加班费。 第三十九条 考勤扣款、个人所得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在次月发放工资前统一负责统扣统缴。 第四十条 离职员工薪酬支付 (一)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员工因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而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的,离职员工在离职前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的,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离职月工作日的基础工资(包括基础提成工资)按日计算,绩效工资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分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础工资在离职日一次付清。年度绩效薪酬在年终后离职的,按公司当年计奖办法计发;年中离职的不计发。 (二)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离职,提前三十天向公司递交了书面通知,或经公司同意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满三十日可以离职的,离职员工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的,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离职月工作日的基础工资按日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在公司员工薪酬支付日付清。 以上如在约定的未发薪酬支付日之前发现离职员工有直接损害公司经济利益行为或在职期间遗留的业务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离职员工应当赔偿的,只支付在扣除赔偿金后的余额。 (三)劳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无过失员工离职,公司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个月基础工资后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员工应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未发薪酬。 (四)员工离职不按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发放离职月的应发未发薪酬,待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发放。 (五)因员工过失,公司按违纪辞退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从应发未发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须追加赔偿。 第四十一条 试用期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二条 员工因转正定级、职位异动产生薪资异动、工作单位异动产生薪资及其支付人异动、薪级异动产生薪资异动,必须凭公司统一制作的《员工转正审批表》和《员工异动审批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薪酬发放由财务部按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数额,将工资汇入员工个人的工资帐户。 第四十四条 员工工资发放与核算资料管理规范 一、工资核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有关报表格式。 二、工资核算的依据资料必须分月整理成册,由财务部建档保存。 三、每月员工工资应发、应扣与实发数据,应采用工资条的形式告知员工本人。 四、工资核发出现差错,员工和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计薪周期为每月的一日至月终日,薪酬支付日为次月的十五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节假日,则提前至放假的前一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配套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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