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机场台风应急预案 |
范文 | 机场台风应急预案(精选5篇) 在学校抑或是社会中,没准儿会出现一些突发事故,为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把损失降到最低,时常要预先开展应急预案准备工作。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场台风应急预案(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机场台风应急预案1为贯彻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要求,结合《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机场防止台风正面袭击应急预案。本预案与《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应急预案》配合使用。 一、工作原则 按照台风到来前以“防”为主,台风到来时以“避”为主,台风过后以“救”为主的原则,有条不紊地开展好防止台风正面袭击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 xx机场防止台风正面袭击的应急处置工作在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三、各部门职责 当接到台风袭击的的预警通知后,在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迅速行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防”、 “避”、 “救”的准备与实施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1.机场办公室: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及时通报公司领导和机场各部门。在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启动预案,安排人员值守,承担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现场指挥中心: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和启动预案通知后,及时会同机场建设管理处、机务保障处和安检站,做好停场飞机、机坪设施设备的系留、加固或移除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办公室。 3.航务管理中心: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做好预达航班备降和在场航班转场的联络事宜;导航台站点的防风除险、排水加固等工作;做好应急通讯保障;按照局方要求落实机场航管防止台风正面袭击的预案内容。 4.机务保障处: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按照《机务保障处防风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系留停场航空器,特种车辆要入库存放,对不能入库存放的特车应远离系留的航空器,停放在背风处,要设置好刹车并添加轮挡。机坪上的设备设施也要采取防风措施防撞锥入库,牵引杆和工作梯要入库或者系留,防止被风吹动,损坏其它的设施,规划方案《机场防止台风正面袭击应急预案》。加强工作人员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5.机场建设管理处: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加强对供电系统的防护工作,做好电力抢修准备,确保供电正常。机坪上的设备设施要采取防风措施。大风过后,立即巡视飞行区场道、灯光设施,为机场开放做准备。 6.安检站: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做好廊桥加固系留,防止出现意外。 7.货运中心: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对货运仓库外的货运设备设施采取防风措施,将机坪上的货运设备设施转移至货运仓库。 8.机场公安分局: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及时将消防车辆和空防警卫车辆全部入库或者停放在背风处,要设置好刹车并添加轮挡。全体干警处于待命状态,随时听候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的调遣,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9.其他部门:根据《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应急预案》的职责要求,待命值守,保持通讯畅通。 四、工作要求 1.责任到位,分工明确。机场各部门可根据《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应急预案》和《xx机场防止台风正面袭击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将预案确定的各项防台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和灵活高效的联络反应机制。 2. 准备充分,措施有力。各部门要根据防台预案组织经验丰富的得力人员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当强台风正面袭击机场或影响机场时,应急抢险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集结待命做好临战准备,应急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等布置到一线,以便紧急调用。及时向市应急办汇报,联系的社会化储备的应急物资、设备工具等,做好应急准备。 3.加强警戒,及时处置。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人员掌握和研制汛情动态,遇到超警戒、异常或险情及时报告,并抓紧组织疏散、修复、加固,遇到紧急情况,在报告上级的同时,应主动采取应急措施,抓住有利时机,实施紧急处置,消除隐患。 4.应急值守,通信畅通。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各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防台风工作负责人员手机昼夜开启,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力、灾情以及次生灾害,及时开展会商,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五、附则 1.本预案由机场公司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场台风应急预案2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停机坪发生的油料溢流泄漏事故,规范停机坪溢油后各单位信息传递、协作能力、反应速度、应急处置等有关事宜,根据局方有关规章要求和威海机场运行实际,制订本预案,机场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机场停机坪发生的各类油料溢流泄漏事故。 二、处置原则 停机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可分为航空器油料溢流泄漏和地面保障设备油料溢流泄漏。 当发生航空器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后,责任部门与机场建设管理处立即根据现场情况着手清理,有关部门根据处置小组要求协助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部门到机场财务室结算。当发生保障设备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后,设备所属单位在机场建设管理处的指导下,立即根据现场情况着手清理,所需物料由机场建设管理处提供,清理费用由设备所属单位到机场财务室结算。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组织机构 一旦发生停机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即由机场当日值班领导组织现场指挥中心、机场建设管理处、机务保障处、机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和责任部门等单位组成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停机坪溢油事故处置实施统一指挥,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监督各责任部门的预案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现场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中心值班员协助机场当日值班领导开展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2.工作职责 ①现场指挥中心:承担停机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做好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准备与实施。 ②机场建设处:负责吸取、阻挡溢油物资的准备与提供;组织清理溢油现场,监督各单位在清理溢油现场的行为,验收清理现场,使其符合适航要求。 ③航务管理中心:信息通报,经授权发布机场临时关闭、开放或暂停使用事故区域的通告。 ④机务保障处:负责协助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器的技术检查、维修,协助机组关闭相关装置,协助清理溢油现场,对机位是否符合适航要求提出意见,协助现场医疗急救用救护车准备工作。 ⑤机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处置、火灾预防和设置安全警戒线,维持现场治安,疏导交通,协助清理溢油现场。 ⑥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向机场现场指挥中心通报溢油情况信息,负责吸取、阻挡溢油物资的准备与提供,协助机组关闭相关装置,负责清理溢油现场。 ⑦安全检查站:负责航空器监护、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车辆接近现场。做好提供人员支援的准备。 ⑧候机楼管理处:溢油现场航空器的旅客安排。做好提供人员支援的准备。 ⑨货运中心:溢油现场航空器的货物、行李、邮件安排。做好提供人员支援的准备。 ⑩安全监察处:航空器溢油事故现场调查部门,根据有关规章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规划方案《机场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四、处置基本程序 1. 机场当日值班领导 ①接报后迅速进入现场指挥中心实施指挥,发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命令。 ②亲自前往或指派现场指挥中心人员现场协调各部门的行动,组织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③对现场情况及时做出果断决策,视情进一步指令有关部门行动。 ④报告机场公司主要领导。 ⑤评估污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消除建议。 2.现场指挥中心 ①通知消防救援、公安警戒、医疗救护到现场戒备和待援。 ②报告机场当日值班领导,进行处置现场的联络协调。 ③将情况向塔台通报,视情暂停使用该区域。 ④视情向有关部门建议或指示疏散航空器上的旅客。 ⑤视情通知有关部门转移现场或附近的航空器和地面设备。 ⑥根据场务部门请求,经机场当日值班领导同意,调动有关部门的人员支援溢油清理现场。 ⑦制作详细地应急指挥现场工作记录。 3. 机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①接报后,迅速派出消防车到达现场戒备,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在距溢油地点至少50米范围设立警戒线,严禁出现明火。 ②根据现场情况,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行使独立消防指挥权,如有必要,使用泡沫覆盖溢油现场。 ③监护加油车和其它车辆驶离现场。 ④在机场建设管理处(场务)组织下进行现场溢油清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⑤当恢复正常后,报告现场指挥中心。 4.机场建设管理处(场务) ①接报后,通知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清理。紧急调运阻挡溢油物资,确保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②及时向塔台和现场指挥中心通报现场情况。 ③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消防大队等部门利用吸油毡、泥沙、沙包、木屑、消防锹、消防瓶等物资、工具处理泄露的油品或冲洗油迹,防止溢出的油料进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污管。 ④事故处置结束后,经机场当日值班领导同意,消防大队在现场警戒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理现场。 ⑤监督各单位在清理溢油现场的行为,验收清理现场,使其符合适航要求。 5.安检站 ①接报后,增派人员做好航空器的监护工作,协助机场公安做好航空器周边警戒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 ②经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小组同意,开放并值守2号道口,保持应急通道安全、畅通。 6.机务保障处 ①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协助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器进行技术检查,协助机组关闭相关装置。 ②做好特种车辆和设备的征调任务,确保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清理。 ④随时向现场指挥中心和塔台通报处置情况。 7.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 ①立即停止加油,车辆熄火。 ②溢油时,立即报告机场现场指挥中心。 ③通知机组人员。 ④要求其他在溢油区域内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要求停止运转溢油区域内的地面动力装置、空调装置和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及其他车辆和设备。 ⑤尽可能拆卸所有胶管。 ⑥在安全有保证前提,或在消防队的监督下将加油车转移出溢油区域。 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出的油料进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污管。 8.航务管理中心(塔台) ①接到现场指挥中心通报的航空器溢油情况后,通过与机组和机场建设管理处(场务)联系,按规定及时发布航空器情况通报,根据事故处理情况发布临时关闭、开放或暂停使用事故区域的通告; ②随时与现场指挥中心保持联系。 9.候机楼管理处做好旅客安置工作。 10. 货运中心做好货物、行李、邮件的处理工作。 五、事故调查与取证 由机场有关领导、安全监察处和机场公安分局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听取飞行机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做出有陈述者签字、有详细联系方式的正式记录,同时组织现场其他人员做好现场证据保护工作,详细记录应急指挥工作情况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六、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1.根据本预案分工,各部门均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到权责分明,进一步细分处置任务,力求做到处置稳妥有序。 2.各相关单位在处置过程中一定要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应急处置航空器溢油期间无论哪个部门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场台风应急预案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与航空器相关的突发事件,充分整合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以下简称“两场地区”)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各驻场单位间的协同,增强两场地区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能力,保障两场地区公共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两场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两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 1.3.2本预案指导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机场海关、边检、检验检疫、航空油料公司、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等各驻场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3.3机场各应急联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根据有关预案,制定相应处置规程,落实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5预案体系 1.5.1本市机场地区的应急预案体系,由《上海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两场地区预案”)、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具体的应急处置预案(规程)等组成。 1.5.2两场地区预案定位为市级基层应急单元预案,是两场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指导驻两场地区各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处置规程的主要依据之一。该预案由机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机场应急办”)组织编制和修订,经上海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应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场应急委”)签署,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报国家民航局审批。 1.5.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是分别为应对两个国际机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而制定的计划和程序,侧重明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职责、流程、要点等。两个预案分别由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制定和修订,报机场应急委审定后,按要求报国家民航局审批。 1.5.4机场地区应急处置(预案)规程(以下简称“处置规程”)是两场地区各应急联动单位依据本预案、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相关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人员设备组织、技术保障方案等。处置规程由各联动单位制定,分别报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总体评估 2.1基本情况 上海是中国重要的门户口岸,连接世界的桥梁纽带,也是中国大陆首座同时拥有两个国际机场的城市,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分别位于城市的东西两侧。据最新统计显示,这两大机场每年共保障飞机起降近60万架次,实现旅客吞吐量接近8000万人次。其中,浦东国际机场货运量排名全球机场第3位,客运量排名全球机场第20位。 2.2突发事件成因 经评估分析,两场地区可能发生或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类型包括: 2.2.1自然灾害类 主要包括台风、大雾、暴雨、潮汛、冰雪天气等。 2.2.2事故灾难类 (1)航空器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冲出或偏离跑道、航空器地面火灾等。 (2)机场建筑物火灾。主要包括机场候机楼火灾、机场停车楼火灾、航空油库、加油站、油井火灾、维修机库火灾、货运仓库火灾、大量溢油火灾等等。 (3)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泄漏事故、供电系统故障、航班信息系统故障、助航灯光系统故障等。 2.2.3公共卫生事件类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感染物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泄漏等。 2.2.4社会安全事件类 (1)治安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大面积不正常航班、旅客重大事件等。 (2)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被劫持、航空器受爆炸物威胁、候机楼遭受爆炸物(不明物体)威胁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中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3组织指挥体系 3.1机场应急委 3.1.1为了加强两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20xx年,经市政府同意,两场地区成立了机场应急委,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和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决定和部署两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3.1.2机场应急委由两场地区各相关驻场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成员单位包括: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公司、民航华东空管局、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三支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浦东支队、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场航空公司运营协会等。机场应急委主任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担任。 3.1.3机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通过签署《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应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入委员会备忘录》,明确机场应急委委员和联络员名单,确定与机场应急联动中心相对接的应急联动部位,并授权上述机构和人员参与机场地区应急管理和应急联动处置。 3.1.4机场应急委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委员、成员单位或机场应急办提出,经机场应急委主任批准,由机场应急办承办。 3.2机场应急办 3.2.1机场应急办是机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监控中心。机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机场应急办工作。机场应急办按照有关要求,健全机构,配备人员。 3.2.2机场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两场地区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应急管理。承担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机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检查和监督“测、报、防、抗、救、援”工作;指导、督促两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编制和管理;规范两场地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两场地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对口联系市应急办。 3.2.3机场应急办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机场应急办成员提出,经机场应急办主任批准,由机场应急办召集。应急处置行动中,机场应急办应当派员前往现场指导、观察,并负责召集事后总结会议。 3.3机场应急联动中心 3.3.1两场地区设立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平台。机场应急联动中心由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指挥中心,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三位一体”构成,与各单位的应急联动部位建立应急联动关系。 (1)机场公安指挥中心,对口联系市应急联动中心,是两场地区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处置信息交互平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机场地区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部直接与市应急联动中心沟通信息。机场公安指挥中心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等的信息沟通,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信息保真。 (2)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场内应急联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应急现场的即时和先期处置。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安指挥中心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3)机场公安指挥中心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机场应急办负责搞好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一个平台、两个中心”之间的协调。 3.3.2应急联动单位即机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驻场的非成员单位加入机场应急委后,直接成为机场应急联动单位。 应急联动单位应当授权其值班机构或生产调度机构,作为应急联动部位,与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建立应急联动关系,在预案衔接、通信联系、运作模式等方面,建立一体化、协调化的机场地区应急联动机制。 4应急预警 4.1航空器事故预警 本预案所称的航空器事故预警,是指航空器出现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引发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预先判断。 4.1.1航空器事故预警程序 (1)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事故预警应当依据两场地区预案以及航空营运人(代理人)有关预案,由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会同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民航华东空管局运行部门研判后作出。 (2)事故预警等级包括不可能发生事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发生特大事故。 (3)由机场应急联动中心通知机场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并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或民航华东空管局运行部门有权单独进行事故预警,按上述程序通报各相关单位。 4.2气象灾害预警 4.2.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对机场运行可能受到不正常的气温、降水、能见度等气象灾害影响而发布的预警。 4.2.2除市气象信息部门、市有关灾种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外,民航华东空管局应当向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气象类自然灾害的信息,包括本机场以及影响本机场运行的其他机场的气象信息。 4.2.3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民航华东空管局汇总、分析气象类自然灾害信息,并向各应急联动单位发出预警。 4.3其它预警 4.3.1对其它突发事件预警,在可能情况下,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会商有关主管单位后作出。 4.3.2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处置中,对可能进一步严重恶化的突发事件状况,应当按上述程序及时判断、及时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5.1.1所有驻场单位发生或发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通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驻场空管、航空公司、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公安、驻场武警、消防、医疗、运行保障、事发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部位,各联动单位按照两场地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 5.1.2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预案要求,报告机场应急委、市应急联动中心,通报机场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通知事发机场的应急指挥人员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需要调用本市相关应急资源时,由参与两场地区应急处置的联动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批准后,统一报请市应急联动中心支援。 5.1.4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即以该指挥部为信息枢纽,进行与各联动单位以及相关上级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补充并提供后方支持。 5.2应急联动处置 5.2.1单一联动单位无权,超过处置能力范围,或者采取的应急措施将明显影响机场运行效率和安全保障时,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即启动机场应急联动机制,为事发单位、人员组织提供应急联动服务。 5.2.2机场应急委成员单位有权且能够独立自行处置突发事件的,由该单位自行处置并承担事件处置责任,同时将信息通报机场应急联动中心。 5.3应急指令 5.3.1紧急出动:各联动单位应急人员、装备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到事故现场。 5.3.2集结待命:各联动单位的人员、装备在指定的集结点集结,等待进一步指令。 5.3.3原地待命:各联动单位的人员、装备在本单位集结,做好紧急出动准备。 5.4现场组织 5.4.1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一名、总指挥助理若干、参与事件处置的主要专业队伍指挥员组成。其中: (1)总指挥: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浦东或虹桥机场管理机构最高负责人担任。 (2)总指挥助理:由机场运行中心、机场公安指挥中心各一人(公安派出人员兼任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信息联络员),以及总指挥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3)空中运行指挥组:由民航华东空管局、涉险航空公司组成,指挥员由民航华东空管局派出(适用于航空器事故类)。 (4)航空保障组:由涉险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代理人组成,指挥员由航空器营运人派出(适用于航空器事故类)。 (5)出入境检查管理组:由空港地区办、机场边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组成,指挥员由空港地区办派出(适用于非公共卫生事件)。 (6)疫情控制组:由机场检验检疫局、空港地区办、卫生监督所、机场医疗急救部门等组成,指挥员由机场检验检疫局(口岸疫情业务)或空港地区办(国内疫情业务)派出。 (7)公安业务组:由机场公安分局、驻场武警组成,指挥员由机场公安分局派出。 (8)消防救援组:指挥员由事发机场消防部门派出。 (9)医疗救护组:指挥员由事发机场医疗急救部门派出。 (10)新闻和信息管理组: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管理部门、事发机场管理机构对外宣传管理部门、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组成,指挥员由机场集团对外宣传部门派出。 (11)现场恢复组:由机场运行保障部门、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组成,指挥员由机场运行保障部门派出。 (12)先期调查组: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用于航空器事故)或其他行业事故调查部门、市安全监管局或本市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机场公安分局等组成,指挥员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派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以此为指导,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不同,明确具体的现场指挥部的分类设置。 5.4.2指挥权力代行和移交 (1)上述指挥人员中,若总指挥未能到场,按序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长、机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机场总值班代行其权限,或由总指挥指定他人代行其权限;若各组指挥员未能到场,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根据现场人员到场情况,指定人员代行其权限。 (2)上述情况适用于由两场地区负责现场指挥部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的不同,应当由其他部门和单位组织现场指挥的,在有关人员到达后,依据本市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移交现场指挥权,总指挥和各组指挥员按照规定作相应变更。 5.4.3现场指挥程序 (1)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在通知各有关联动单位到场处置的同时,派员到达现场,确定现场指挥位置,建立指挥所或树立指挥标识。 (2)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就位,各组指挥员到指挥所报到,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建立与各组及上级有关应急机构的指挥联络关系。 (3)参与现场处置的各应急联动单位到各组报到,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4)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在各组指挥员的协助下,对紧急事件现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等级,确定拟采用的相应响应等级。若需要援助,应当立即报市应急联动中心,请求支援。 (5)各组指挥员根据现场情况,对本组能够调用的人员、装备、物资、信息等是否满足现场处置需要进行评估,若需要援助,报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请求市应急联动中心支援。 (6)按照本市专项、部门预案规定,应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现场指挥工作的,在上述部门抵达后,向其移交现场指挥工作。 5.5现场指挥所标识 现场指挥所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在事故现场设立,以应急指挥车、指挥旗帜等为位置标识。 5.5.1现场指挥所是公共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的场所,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及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到指挥所报到,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1)应急指挥车。车身橙色,两侧有“机场应急指挥”字样,车顶开启闪烁绿灯。 (2)旗帜标识。橙色,一侧有“机场应急指挥”字样。 5.5.2指挥所配置总指挥、应急人员通用服饰、指挥用通讯设备、指挥用图表、直升机着陆地点标志等。 5.6现场管理 5.6.1机场应急现场警戒区域分为中心警戒区和外围警戒区。 (1)航空器紧急事件中心警戒区为以航空器失事或泊放点为圆心,原则上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非航空器紧急事件的警戒范围,由相关专业部门提出意见,报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决定。核心区域由事发单位或相关专业处置力量牵头实施疏散,其他区域由机场公安分局牵头实施疏散。 (2)外围警戒区即伤员分类和急救区域、人员及设备集结区域、工作人员现场休息区域,其位置和范围由现场指挥部视情决定。 5.6.2警戒区域出入规定。以下人员,凭规定服饰和标识出入警戒区域: (1)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着橙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总指挥”。 (2)公安人员。指挥员着蓝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公安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其他公安、武警人员凭制服出入警戒区域。 (3)消防人员。指挥员着红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消防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其他消防人员凭消防制服出入警戒区域。 (4)医疗人员。指挥员着白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医疗指挥”。参与应急的其他医疗人员凭医疗人员服饰出入警戒区域。 (5)机务维护、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可凭其工作服饰进入警戒区域。 (6)其余应急保障人员需出入警戒区域者,经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或总指挥助理批准后,着应急保障人员通用识别服饰进入。通用识别服饰为橙色,文字标识为“应急保障”。 专业队伍指挥人员负有判别进入警戒区域的相关专业人员身份或资格的责任,无关人员由公安分局负责清场。 为实现现场的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使用应急专用证件。经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或总指挥助理批准进入的人员,由机场公安分局发证后,凭证进入。 5.6.3应急通道和待命区域 (1)突发事件发生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两场应急预案规定,开辟当次事件的应急通道和待命区域。应急队伍应遵照指令行动,减少对机场运行的干扰。 (2)现场应急通道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守卫,机场护卫部门协助。在机场公安分局到场前,由护卫部门负责守卫。公安、护卫部门自接到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开放通道的指令后开启应急通道,并按照《警戒区域出入规定》,实施通道控制。 (3)援助队伍到达应急通道口时,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进,并进入已确定的待命区域。 5.7机场关闭与开放 5.7.1机场部分或全部关闭、重新开放等,由现场指挥部(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征求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有关运行管理部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联动单位意见后,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作出决定。 5.7.2机场部分(或全部)关闭(或开放),应当发布航行通告的,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与华东空管局接洽,发布航行通告。 5.8运行区域保护 5.8.1机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对进入机场控制区域的应急人员或车辆的管理,限制其进入应急处置区域,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机场专业部门等协助和配合。 5.8.2应急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或靠近航空器起降或滑行区域时,应当通过机场运行指挥中心征得空管部门许可。 5.9通信组织 5.9.1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当建立专用无线应急通讯频道。专用频道仅用于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内部以及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与专业部门指挥室、指挥员之间的联络。 5.9.2各专业应急队伍内部使用日常工作频道进行无线通讯联系。与各专业队伍对口联系的支援单位也使用相应专业队伍的日常工作频道,相关设备由机场专业部门提供。 5.9.3参加机场应急处置的各个单位装备有线、无线通讯设备,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联网。所有通讯设备必须保持畅通。 5.9.4应急现场指挥所配备足够数量的对讲机,供指挥人员使用。 5.9.5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本人手机,且手机号码与《上海机场应急通讯手册》所录号码一致。指挥人员手机作为现场无线通讯系统的备份。 5.10公共交通保障 当机场区域处置紧急事件,需要本市公共交通资源支援时,参照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公共交通应急配套预案》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报请市交通港口局协调支持。 5.11应急结束 5.11.1当危险源消除,遭遇危险的设施和人员所受威胁已解除,状况不再恶化,并已落实常态管理措施后,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5.11.2应急结束前,若部分应急联动单位在现场处置任务已完成,经总指挥决定后,可先行撤离应急现场。 6后期处置 6.1人员安置和家属接待 6.1.1航空器事故和航班取消,旅客或其他伤亡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和家属接待由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负责,必要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指派有关单位协助。 6.1.2其它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受影响人员(包括旅客)的应急疏散和安置,按序由肇事方、事发财产或物业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发财产或物业的业主方、现场指挥部负责。 6.2受损设施恢复 6.2.1残损航空器搬移 (1)残损航空器搬移的责任属于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两场地区搬移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或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机场管理机构按需提供搬移设备设施。 (2)现场指挥部(或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征求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的意见,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作出搬移决定。搬移决定一经作出,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应当立即对航空器卸载,并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搬移作业。 (3)在不影响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应当尽快实施航空器搬移,尽早恢复机场正常运行。 6.2.2其他受损设施恢复 (1)非航空器紧急事件中受损设施的恢复,待事故调查完毕,由业主方、使用方、肇事方协商决定。 (2)对机场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受损设施,现场指挥部(或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有权指定业主方、使用方、肇事方或其他机构及时进行抢修。 6.2.3机场恢复正常运行前,公安、保安(护卫)部门对失事区域无关人员进行清场,确保安全。 6.3调查与总结 6.3.1突发事件调查或总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 6.3.2肇事方、事发财产或物业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发财产或物业的业主方等相关单位应配合事件调查和总结。 6.4新闻和信息管理 6.4.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现场的新闻活动管理,统一、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但基于安全考虑,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封闭区域一般禁止新闻采访。 6.4.2由于突发事件影响机场运行,应告知受影响或即将受影响的两场地区有关机构、人员(包括旅客)的,立即由现场指挥部作出决定并通知;告知社会公众的,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告知内容,按照新闻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6.4.3现场指挥部新闻和信息管理组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或其他相关部门,搞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6.4.4由新闻和信息管理组(或现场总指挥或其代理人授权的其他单位)负责对外宣传的稿件、接受采访对象的统一管理。未经现场指挥部许可,驻场单位、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7.1.1本预案每3年例行修订一次。机场应急委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案修订建议,经规定程序报批后生效。 7.1.2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每3年例行修订一次。在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实战后,及时组织修订。机场应急委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议对两场地区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按前述程序进行。 7.1.3在本预案及两场地区应急预案修订后,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处置规程应作相应调整,并将修订部分上报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单位自行修订处置规程的,应当及时将修订内容上报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7.2应急演练 7.2.1浦东、虹桥国际机场每2年分别举行一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若在2年中发生综合性应急处置实战的,则将实战计作演练。 7.2.2未举行综合演练、未发生综合性应急处置实战的年度,应当组织一次桌面演练。 7.2.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方案由机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制定,经机场应急办核准后实施。 7.3应急工作监督 机场应急委每3年对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处置规程完善程度、人员素质、装备配备、队伍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应急联络效果等进行一次检查。 7.4应急通讯手册 7.4.1由机场应急办收集信息,并制作《上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通讯手册》,作为机场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急联络之用。其内容包括: (1)本市有关单位值班电话。 (2)民航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值班部位及负责人电话。 (3)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两场地区各应急联动单位值班部位及负责人电话。 7.4.2机场应急办对《上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通讯手册》的内容,每半年核对一次,并通知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其间,发生人事变更导的应当及时通报机场应急联动中心。 7.4.3《上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通讯手册》每2年重新印发一次。发放范围为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各应急联动单位(联动部位)、机场应急委委员、机场应急办成员。 机场台风应急预案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汇总和报批工作,同时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挥。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第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第九条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通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 (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 (四)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 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条 机场地面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的紧急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支援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协调统一。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针对各种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程序及检查单等。 (二)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本规则和机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在机场不同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权力、义务和指挥权以及突发事件类型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三)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其中,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参加救援单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应当设置相应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机场管理机构与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明细表、联系方式。 (六)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支援协议。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 (八)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九)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十)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有关残损航空器搬移的协议。 (十一)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警报、广播、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引导人员疏散时的职责、疏散路线、对被疏散人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机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以下职责: (一)指挥参与救援的公安民警、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行动,协调驻场武警部队及地方支援军警的救援行动; (二)设置事件现场及相关场所安全警戒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工作; (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六)实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七)参与现场取证、记录、录像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等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相应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执行,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预案及时印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 机场管理机构在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及其他主要驻场单位的意见。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门报批前,应当征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消防部门、医疗救护机构、公安机关、运输企业、当地驻军等单位签订机场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就机场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 支援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二)协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协议单位的救援人员、设施设备情况; (四)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则; (五)协议单位参加救援工作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 (六)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七)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对方的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该协议进行一次复查或者修订,对该协议中列明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当每月复核一次,对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在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已明确机场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职责和义务时,可不签署支援协议,但本规则规定的协议内容应在相关预案中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获知支援单位的救援力量、设施设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本规则第三条所明确的机场及其邻近地区。该图除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围场路、油库等设施外,应当重点标明消防管网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他能够用来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够供救援消防车辆行驶的道路、机场围界出入口位置、城市消防站点位置和医疗救护单位位置。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绘制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机场围界以内的地区,该图除应当标明本条前款要求标明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应急救援人员设备集结等待区。 方格网图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范围和设施的变化及时更新。 机场指挥中心、各参与机场应急救援单位和部门应当张挂方格网图。机场内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救援车辆中应当配备方格网图。方格网图可以是卫星影像图或者示意图,方格网图应当清晰显示所标注的内容。 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或指定一个特定的隔离机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应能使其距其他航空器集中停放区、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100米,并尽可能避开地下管网等重要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要求配备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各类消防车、指挥车、破拆车等消防装备的配备,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医疗救护人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八条 机场指挥中心及机场内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安装带有时钟和录音功能的值班电话,视情设置报警装置,并在机场运行期间随时保持有人值守。值班电话线路应当至少保持一主一备的双线冗余。所有应急通话内容应当录音,应急通话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于应急救援的无线电专用频道,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塔台和参与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重要部门应当尽可能为其救援人员配备耳麦。 为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航空器在空中发生的紧急情况,指挥中心宜设置陆空对话的单向监听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守听,但不得向该系统输入任何信号。在航空器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确需进一步向机组了解情况时,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与机组联系。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明显醒目且易于佩戴,并能体现救援的单位和指挥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均应佩戴这些标志。识别标志在夜间应具有反光功能,具体样式应当为: 救援总指挥为橙色头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字样; 消防指挥官为红色头盔,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字样; 医疗指挥官为白色头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字样; 公安指挥官为蓝色头盔,蓝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后印有“公安指挥官”字样的背心。 参加救援的各单位救援人员的标识颜色应与本单位指挥人员相协调。 本条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一条 在邻近地区有海面和其他大面积水域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所使用的最大机型满载时的旅客及机组人员数量,配置救援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设备,也可以采取与有上述救援设备的单位以协议支援的方式来保障,但机场应当配备满足在救援初期供机场救援人员使用需要的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的基本设备。 当突发事件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海面或大面积水域时,还应向当地国家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置与机场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机型相匹配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证其完好适用。 年起降架次在15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搬移残损航空器的专用拖车、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5万以下,10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0万以下的机场,应当配置活动道面以及必要的枕木、挂件、绳索等器材。 活动道面配置应当满足航空器每一轮迹下的铺设长度不小于30米;航空器牵引挂具的配置应当满足能牵引在机场使用的各类型航空器;对于在发生突发事件起2小时之内机场管理机构可能取得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不配备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但应当有明确的救援支援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用于机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车辆,该车应当配有无线通讯、传真、摄像、视频传输、电脑、照明等设备,并配有应急救援的相关资料库及主要材料的纸质文件。 第三十四条 在机场运行期间,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在保障正常运行的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 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当熟知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 第三十五条 参加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按照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承担救援工作职责的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对于专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消防战斗员、医疗救护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基础理论、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急救常识、消防知识、旅客疏散引导及其他相关技能。 在机场航站楼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器材使用、人员疏散引导、熟悉建筑物布局等的培训。 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得知事件情况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程序,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指挥中心。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逐级向上级机关报告,直至民航局突发事件应对部门。同时,应当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和帮助机场管理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工作情况的信息,但不得发布对应急救援工作可能产生妨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由消防、公安、医疗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总指挥可以授权支援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实施突发事件救援时,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指挥,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要求和命令,分时段、分区域向其移交指挥权。 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等级为紧急出动的突发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在总指挥的总体救援行动意图下,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救援单位的救援行动。 有火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指挥可以授权消防指挥员担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员。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在实施应急救援时,如需机场外的支援单位参加救援工作,应当由机场内相应的救援单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通知支援单位前来支援,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通知支援单位到达集结地点,再向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参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着陆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该航空器着陆。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为集结待命的突发事件时,各救援单位的人员及车辆设备应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集中待命,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结位置,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参加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机场内车辆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救援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时,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程序,以保证外援救援车辆和人员顺利、及时到达事故地点。 第四十四条 应急救援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时,不得因此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条 应急救援时,应当在交通方便的事发地点上风安全位置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当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条 当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时,机场塔台管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指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将该航空器引导到隔离机位。 第四十七条 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参与救援的人员应当尽可能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前,尽可能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和罹难者遗体。如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移动前的状态和位置。同时,如有可能,在被移动的物体和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所有发出的标签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发生事故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动前,必须照相或者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图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为保证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时设立警戒线,任何非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需经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应急救援现场的灭火和人员救护工作结束后,残损航空器影响机场的正常安全运行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将残损航空器搬离。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责任应当由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具体搬移工作应当按照该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实施。 残损航空器搬移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 第五十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召集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该次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讲评,对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进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该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60天内,将修改后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报批后,印发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次应对本规则第八条(三)中规定的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将该次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及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第七章 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其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驰救时间、信息传递、通信系统、应急救援处置、协调配合和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机场管理机构及参加应急救援的驻场单位均应当将应急救援演练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驻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十三条 应急救援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单项演练和桌面演练三种类型。 综合演练是由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组织,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各驻机场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及协议支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而进行的综合实战演练。 单项演练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参加应急救援的一个或几个单位参加,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应急救援责任,针对某一模拟的紧急情况进行的单项实战演练。 桌面演练也称指挥所推演,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各救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以语言表达方式进行的综合非实战演练。 第五十四条 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应当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未举行综合演练的年度应当至少举行一次桌面演练,机场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单项演练。 第五十五条 举行综合演练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并参加演练后的总结讲评会。 第五十六条 在举行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前,机场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单项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进程进行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主要包括: (一)演练所模拟的突发事件类型、演练地点及日期; (二)参加演练的单位; (三)演练的程序; (四)演练场地的布置及模拟的紧急情况; (五)规定的救援人员及车辆的集结地点及行走路线; (六)演练结束和演练中止的通知方式。 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制定完毕并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在演练实施两周前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原则上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机场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尽可能地避免影响机场的正常运行。如果由于应急救援演练致使本机场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练期间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应当就这一情况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演练后,尽快恢复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举行综合演练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视情事先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演练工作应当坚持指挥与督导分开的原则。演练时,应当在演练指挥机构之外另设演练督导组。 第五十九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演练计划后召集。综合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相关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演练督导组应当在演练实施前研究并熟悉参演机场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次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全程跟踪演练进程,并在演练中提出各种实际救援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或者意外情况交指挥中心应对。 对于演练督导组提出的情况,指挥中心及相关救援单位应当做出响应。 演练督导组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对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演练督导组应当根据演练形式和规模派出足够的督导人员,进入演练现场,对演练涉及的各个方面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者应召集各参演单位负责人进行总结讲评。总结讲评活动中,演练督导组应当就演练的总体评价、演练的组织、演练计划、演练人员和设备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设立指挥中心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隔离机位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在应急救援或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讲评的。 第六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张挂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方格网图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要求制作足够的救援人员识别标志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妨碍应急救援工作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适用状态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六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导致机场应急救援未能及时实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不了解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进行培训的。 第六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发现紧急情况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八条,接到紧急情况报告,不按规定程序通知到有关单位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从而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关各方互相推诿,严重影响机场开放正常运行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七条,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未保持机场正常运行时应有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六十八条 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之前,通用机场可以结合本机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和机场设施受爆炸物威胁所涉及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应当采用先救援后结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20xx年9月9日起施行。20xx年4月3日发布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同时废止。 机场台风应急预案5一、总则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广元机场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90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机场勤务手册》第五部分“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和第七部分“机场应急计划”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广元机场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广元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则制定《广元机场应急预案》,并负责全面协调广元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各种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和指挥调动。 (二)参与救援工作的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内容包括参加救援的人员构成、信息传递、通信联络、职责、处置步骤及救援设备清单等,并报广元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广元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三)本《预案》的各项规定只适用广元机场地区内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广元机场地区是指以机场跑道中心为基准位置点,半径8km区域的覆盖面。在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四)广元机场范围内发生非法干扰事(案)件,按照《广元机场处置非法干扰事(案)件预案》相关章节处置。 (五)应急救援的施救时间 1、机场内施救时间:机场专职消防队的消防首车应在三分钟以内到达现场,其它各救援保障单位应迅速赶赴紧急事件现场。 2、机场外施救时间:各救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 (六)救援力量的集结。 机场应急救援力量的集结分为集结待命和原地待命两种形式。 1、集结待命时,机场消防、医救、公安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集结点在K1号停机位区域。 市内各救援单位的车辆、人员集结点在机场候机厅前停车场,并由机场负责联系增援的部门派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在集结点等候引导,并传达现场指挥部的有关救援指令。 2、原地待命时,各单位的人员、车辆在本单位待命。 二、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机场紧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一)航空器紧急事件包括: 1、航空器失事 2、航空器空中故障 3、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 4、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 5、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6、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包括: 1、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2、建筑物失火 3、危险物品的污染 4、自然灾害 5、医学紧急情况 6、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三)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三级。 1、一级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2、二级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3、三级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4、非航空器的紧急事件不分等级。 5、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的应急救援按《广元机场处置非法干扰事(案)件预案》相关章节处置。 三、应急救援机构及其相关职责。 广元市人民政府成立广元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广元市人民政府分管机场工作副市长 广元军分区政委 广元机场管理局局长 市政府联系机场工作副秘书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广元市公安局局长 广元市安监局局长 广元市交通局局长 广元市卫生局局长 广元电业局局长 广元市旅游局局长 武警广元市支队支队长 武警8743部队部队长 武警广元消防支队支队长 广元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 利州区人民政府区长 元坝区人民政府区长 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总经理 中国移动广元分公司总经理 中国联通广元分公司总经理 (一)总指挥职责: 1、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组织和协调; 2、发布机场应急救援命令或指令; 3、救援工作结束后,下达解除紧急情况的指令。 (二)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组织机场各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工作; 3、负责向民航主管机关报告紧急事件的有关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广元机场管理局,负责广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上报有关情况和对外发布有关新闻信息。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广元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武警8743部队职责 (1)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2)组织机场公安分局开展救援工作; (3)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 (4)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5)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6)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7)进行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8)负责地面突发治安事件的处置; (9)负责及时向省军区、省公安厅、民航西南管理局公安局、省武警总队报告,并视情况提出警力、兵力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支援的请求; (10)负责制发应急救援现场的所有证件,查验救援人员、车辆进入现场的证件。 2、市消防支队(包括机场专职消防队) (1)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2)按照机场机务部门的指挥做好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3)组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3、市卫生局(包括机场管理局医疗救护中心) (1)组织进行伤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送工作; (2)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 (3)进行现场处置和伤员转送等情况的记录; (4)负责组织救护队、指挥担架队参加救援行动; (5)负责对危险物品污染和医学紧急情况的处置。 4、广元电业局(包括机场管理局场务科) (1)负责紧急事件现场所需的电源供应; (2)负责修复破损场道、灯光和净空保护,保证机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3)负责候机楼或机场其它重要建筑物遭破坏后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修复。 5、市交通局 (1)负责场外应急所需的临时道路的铺筑; (2)协调市内运输部门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 6、市旅游局(包括机场管理局商务科) (1)负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善后处置人员、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输送的旅客食宿和运送工作; (2)负责紧急情况下,候机楼相关登机口门的开启、守护; (3)负责紧急情况下候机楼内旅客的快速疏散和有效保护。 7、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包括机场应急指挥中心) (1)对应急救援实施过程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根据指挥部的意见,对相关部门进行奖惩; (2)协助事故调查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8、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1)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及时修复损坏的通讯设备、线路等; (2)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提供救援所需通讯设备、物质,提供相关技术人才。 9、利州区、元坝区人民政府 (1)负责机场周边村组居民有关工作的协调处置; (2)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提供救援所需人员、设备及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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