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
范文 |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产统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1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产统计工作的准确、及时、全面和真实的为公司各级领导提供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生产进度,正确指挥生产的依据。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生产保障部设一名生产统计员,负责全公司生产活动的统计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的生产统计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统计计划期的规定:根据我单位生产实际,为统一口径,规定每月28日至下月27日为统计计划期。 第四条 车间、班组以及个人必须在做好日清、旬查、月盘点的基础上逐及向上报送生产报表。 第五条 车间实行生产日报制度。每个生产工人或班组必须记好岗位记录,并查点核对实际完成量与原始记录是否相符。班长或班组统计员汇总全班人员原始记录,并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向车间统计员报送本班当天生产日报。 第六条 车间统计员汇总各班日报,并检查核准,记入生产车间台帐,然后编制生产日报。 第七条 公司实行生产月报制度。各生产单位在月底盘点的基础上,由统计员根据盘点情况,汇总全月投入、转出、结存数据,并与各种凭证、生产台帐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生产月报。 第八条 车间生产月报报表为《产品产量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表》(01表)和《装配车间生产报告表》(02表)。两种表在每月的29日报送生产保障部。 第九条 生产保障部管辖的成品库和半成品库,每月要对收、付、存情况进行统计并报表。 第十条 各单位统计员必须建立与生产报表相适应的统计台帐,统计数字达到准确清晰,不得迟报、拒报。严禁估数、虚报、瞒报等行为。对不按规定执行,工作马马虎虎,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2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以保证为生产计划的制定、生产进度控制及成本核算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数字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计划主管隶属生产部部长直接领导,并对生产系统的统计工作及生产计划工作行使日常管理。 3.2各车间生产统计员负责本车间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3财务部负责对生产统计员的业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4.规定内容 4.1生产统计的工作任务 4.1.1按照生产部、财务部的工作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纳、整理和分析,并做好生产车间的月末盘点工作。 4.1.2为生产车间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进度数据,以便于车间的生产安排。 4.1.3为财务部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成本统计数据,以便于公司财务部进行成本核算。 4.1.4协助财务部完成产品物料消耗定额、计件工资方案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4.1.5及时反映车间的问题及需要,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供生产决策参考。 4.2生产统计的统计范围 主要包括生产进度统计和成本统计两大类,具体涉及产量统计、物耗(能耗)统计、考勤工资统计、生产效率统计等。 4.3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4.3.1全面性:生产统计应全面地反映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进度、物耗、能耗、质量状况、考勤、工资计算等各方面的数据,便于公司领导全面地掌握生产状况。 4.3.2准确性: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必须准确,不允许有“差不多”、“大概”之类的数据,更不允许有差错的数据。同时,统计人员妥善保管原始记录、报表和单据,以供备查和调用。 4.3.3及时性:生产统计人员应根据生产部、财务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地点、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4一、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原则。建立生产统计管理规定,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提供信息、参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依据《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成本核算办法》对统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生产环节。统计资料及结果,不得外报。 第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统计岗位及人员设置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生产部设专职统计人员一至二名;公司财务部设综合统计员一名,负责各部门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生产车间、辅助生产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财务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部门统计员应协助综合统计员作好公司的生产统计工作,完成本部门的统计填报任务,建立和健全本部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具有完成统计任务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对生产工艺及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公司应当组织专业培训。 三、统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建立车间、部门物料消耗台账,有材料账、生产成本(按品种登记)、半成品账(按品种登记)、记录要准确、规范、有月计、累计,各种统计数据要以原始单据为基础。 第八条、要作好生产班组人员考勤统计工作,机器工时统计,作好水、电、蒸汽等动力消耗统计,准确了解工时的消耗量,燃料及动力消耗量,并按月编制报表。 第九条、每月协同仓库对半成品、产成品的出入库计量工作,并按要求开立出、入库单并作好台账登记,每月及时编制半成品产量统计表和产成品产量统计表。 第十条、每月25日参与盘点库存净料及半成品、在制品,对出现的假退部分,应全部有净料,对于在制品种半成品,每月也要盘点,掌握清楚,并要有盘点记录。 第十一条、每月25日结账后及时与仓库核对领料数量,准确编制材料消耗统计表及半成品生产数量统计表、产成品完工数量统计表、结存半成品数量统计表。 第十二条、对于产品主要原材料产品单耗,月度或季度或年度产品原材料单耗、动力能源消耗要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第十三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要有与计划对比、纵向比较分析,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目前报送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各表最迟应在每月28号之前报送生产总监、财务部。(以后随管理需要,需另增统计项目的再另行通知) 四、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五条、生产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下属统计资料。基层统计部门不保管统计资料,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责任与权限 第十六条、各车间、辅助生产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并对本岗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有权检查车间班组物料消耗台账、统计报表,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六、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满分为100分,按数据量的多少,每错或漏报1/10数据量扣10分,迟报一天扣15分; 第十九条,生产部专职统计人员,对当月、季度或年度产品单耗、动力能源消耗情况未作简明分析扣5分。 第二十条、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15分。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最高分可得115分,合奖金系数为1.15原岗位奖金系数)。 第二十二条、各级部门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统计人员被扣减了的奖金数的30%比例扣罚领导人员的提成奖。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51.目的 利用统计技术,对本公司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科学分析,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全面纠正和预防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不断提高整个质量管理的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质量活动的`统计分析。 3. 引用文件 3.1 质量手册4.20统计分析 3.2 iso9002标准4.20统计分析 4. 职责 4.1 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统计分析工作。 4.2 管理者代表负责统计分析报告的批准。 5.统计分析程序 5.1分析前的准备 5.1.1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依据,包括: a.物业管理质量大检查发现的不合格; b.客户意见调查或客户投诉反映的问题; c.质量体系审核发现的不合格。 5.2统计分析工具 5.2.1采用现代常用的三种统计技术(但不限于): a.鱼刺(因果)图法; b.柱状图法; c.排列图。 5.3实施 5.3.1公司物业管理质量统计分析每年至少一次,由iso9000工作小组组织,管理者代表主持实施。 5.3.2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质量统计分析时,由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人提出。管理者代表批准主持进行。 5.4记录和反馈 5.4.1 物业的管理质量统计分析均要形成报告,以备查询和追溯,报告保存在iso9000工作小组。 5.4.2 iso9000工作小组根据统计分析结果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按纠正和预防措施qp-9.1程序文件执行。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6总则 第一条为使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生产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fb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统计报表中的各种指标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对外提供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盖章,本部门领导审查并签字,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人员要根据报表时间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对上级布置的临时报表要认真填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出。各部门的统计报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备查。 第七条各车间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月生产计划》有生产计划部负责每月月末下达,用oa发到各车间和相关部门。 (二)erp《月产品工时报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各车间记录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三)《在产品月当产量表》由各车间核算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四)《月产品工时报表》、《在产品月当产量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汇总,并于本月27日前上报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五)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销售部负责于27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六)《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有财务管理部负责与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第八条对外月份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月末30日前上报机械局。 (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0日前上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大中型企业产、销、存月报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6日前上报省机械厅。 第九条对外年报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机械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机械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机械工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机械厅。 (三)《财务状况》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机械局。 第十条统计报表的保管要求 (一)各车间部门的统计报表保存期为3年。 (二)对外商报统计报表保存期为5年。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车间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保证按时报出。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报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保证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制表人的各种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接受部门及上级领导的监督指导。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 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 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8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对各种定期上报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并做到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对各类报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09)82号规定统一格式填报。 五、统计人员对生产经营数据要深入落实进行分析,为公司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六、统计资料专人负责,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七、统计人员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为重心,做好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九、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统计工作交接,统计人员调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资料应造出清单移交。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9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数据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各类统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避免信息过时或统计失真给决策造成误导,特建立本制度。 二、范围 各类统计报表、跟踪单等以20XX年XX月本厂实施的《各类上交报表清单》为准,各部门临时要求的报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统计内容、格式等信息资料,经统计、生产部门确认后以确定格式填报。 三、报表填制及报送要求 1、各报表项目填写齐全,不遗漏统计内容。 2、数据真实,不故意瞒报或虚报数据。 3、数据符合部门间的进出平衡关系。 4、对分管的物资严格按实物状态和统计要求填报。 5、报表报送及时。生产日报表每天上午9点前报统计科,月度报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报送统计科,以接受签注时间为准。统计日报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财务科,月度统计报表每月2日下班前报财务科。财务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结账、报表编制及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6、报表签批、审核手续齐全。 四、考核规定 1、报表及时性:每延迟1小时考核责任人10元,延迟1天考核责任人100元。 2、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 3、故意瞒报或虚报致使数据不真实: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4、报表签批、审核手续不全的,接受部门可拒收,按报表延迟考核至收到合格报表为止;接受部门也可签收,但按报表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 5、各车间、科室每出现3次错误并经考核的,考核车间、科室负责人50元。 6、考核结果由统计科每月5日定时提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篇10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公司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财务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公司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六条公司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财务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财务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公司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财务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公司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十五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八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九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午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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