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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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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工作岗位要求

第三条 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 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 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报告单报告。

第三章 辐射防护

第八条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九条 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 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第十一条 严格检查门窗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二条 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第十四条 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科室负责人应接受医院举行的相关培训,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医务部和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保卫处、医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时(如发现SARS患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医院医务部和相关部门报告,随时等待医院及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 操作过程中,机器突然损坏,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向医院办公室、医务部报告,随后及时与工程师联系,进行维修。

第七章 意外射线损伤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或病人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时,操作者首先应立即关机,切断高压电源。

第二十五条 立即将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有关人员送至职业病科,必要时送急诊科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受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还要将其个人剂量笔交到后勤保障处,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测量所受放射剂量。

第二十七条 追踪观察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随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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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7: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