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 |
范文 | 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通用6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期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总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编制应急预案。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通用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1一、全镇森林防火面临的形势 (一)林区人口密度大,从事生产活动频繁,生产人员带火入山或生产用火难于避免,加之林区环境优美,入山旅游来往人员多,稍有不慎,丢下火种就有发生林火的危险。 (二)我镇林区大多是以松杉树为主,易着火且燃烧时火势较旺。 (三)林区内地下植被丰富,特别是天然林保护原林木茂盛,枯落物增多,可燃量大,一旦着火,易漫延,难于扑救。 (四)林区通讯、交通、水源不便,扑火工具简陋,一旦发生火灾,信息不灵,施救车辆人员难以及时到达现场。 二、组织机构 镇政府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镇森林防火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成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开展。 镇森林防火领导组由扑救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医疗救护小组等组成。 三、主要职责 (一)镇森林防火领导组。主要职责:制定扑火救灾《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用《预案》,并按照《预案》部署火灾扑救工作。统一组织、调动和调整扑火力量;负责后勤保障,火场保卫和医疗救护。 (二)各小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1、扑救小组:由人大副主席担任组长,扑救小组由应急组、民兵应急分队和灭火队组成。职责是: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提出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根据部署和镇政府森林防火领导组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看守人员的部署工作。 2.后勤保障小组:由副镇长担任组长,职责是:根据扑救小组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从后方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工具、汽油、柴油、机油等)及食品、药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统一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工具;确保信息畅通;负责组织财产转移或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3.医疗救护小组:由副镇长担任组长。职责是: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管理救灾药品。 四、预警预防 1、重点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3、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控检查。 4、健全防火网络,重点林区村在防火期内,要安排1名以上专职防火员,全天候巡山护林,全面监控林区野外火源,消除火灾隐患,组建义务扑火队,并按要求进行培训和演练。 五、信息报送 1、遇有火情时,第一发现人立即报告村委会或拨打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和片区林业站电话。 2、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时,详细询问和记录清楚起火时间、火场位置、火场态势、前往路线、植被情况等,并立即报告镇相关领导和镇森林防火办公室。 六、应急处置 (一)处置程序 1、一旦接到火情报告,不论火势大小,扑救组前战人员应立即赶往火场了解情况。镇森林扑火应急分队队长负责召集本组人员,并携带好扑火工具,立即赶往现场。扑救组按照要求成立前线指挥部。 2、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在确认难于快速扑灭的火灾或接到前线指挥部要求增援的请求后,应当立即增派邻村义务扑火队前往增援。 3、若需要继续增援时,由镇应急领导小组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并指派扑火组的有关人员负责带路、联络。 (二)火线扑救 1、扑火人员在扑火过程中务必保证自身安全; 2、各队人员要逐级听从安排,服从指挥,全力扑救,绝不能打乱仗。 3、要根据火场火势情况选准突破口,充分发挥集体战斗力,做到初火迅速打,弱火集中打,大火组织打,力争在短时间内控制火势,及时扑灭。 4、各队(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前线指挥部、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及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火情。 (三)余火看守 明火扑灭后,各组扑火人员不得擅自撤离,必须就地清理余火,看守火场,防止复燃。清理后的火场必须留下人员继续看守6到12小时,特殊情况下适当延长看守时间,经前线指挥部查验确认,在确保不发生死灰复燃后方可撤离。 (四)后勤保障 1、后勤保障组负责运送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和安排好扑火人员返回后的伙食,并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同时应当组织人员维持好火场治安及道路交通秩序。 2、因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事故时,医疗救护组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工作,能当场治疗的要立即采取救护措施,不能当场治疗的必须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并及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伤情。 七、响应结束 1、解除火警:森林火灾得到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镇森林防火领导组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2、保护火灾现场,查明火案,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火灾现场保护由镇、村负责,森林火警案件由政府负责调查,林业、公安等部门配合案件查明后报指挥部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3、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区群众安置和灾后恢复工作,稳定灾民情绪,保持社会稳定。 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2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结合大坡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随时做好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常抓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启动标准 接到火灾报告后,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要密切注视火灾变化动态,如出现对重点林区、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当地村委会请求援助或乡政府明确指示时,即报请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展开扑火救灾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大坡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职责 2.1.1领导机构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是全乡处置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大坡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做好全乡的森林防火应急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2.1.2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人员组成 指挥所所长: 刘冬梅(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常务副所长: 解建科(乡党委委员、乡人大主席)指挥所副所长:刘建华(乡党委委员、乡武装部部长) 王建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胡家志(乡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胡家云(乡林业站站长) 指挥所成员: 张正学(乡财政所所长) 丁光辉(中心学校校长) 王建勤(乡水务所所长) 邓勇(乡国土资源所所长) 聂雁东(乡卫生院院长) 付玉李(乡农科站站长) 崔吉华(乡信用社主任) 张雄华(乡计生办主任) 张学宏(乡蚕桑站站长) 胡连方(乡建设所所长) 戴荣飞(乡农机站站长) 指挥所办公室设在乡林业站,办公室主任由林业站站长胡家云担任,联系电话:xxxx,火警电话xxxxxx. 森林防火指挥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国家《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 (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5)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和管理好防火设施及设备; (6)掌握火灾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7)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8)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9)完成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各工作组职责 2.2.1乡直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函(电)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定的方案立即行动,开展扑救工作。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加强对各村委会森林防火组织 机构、扑火队伍的组建及各项防范措施的督察,确保防范、扑救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武装部:把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为民兵训练的重要内容,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各专(兼)职扑火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派出所、司法所:发生森林火灾时,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检查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协助森林公安及时查处火案,严惩故意纵火烧山的犯罪分子,督察森林火灾案件执法情况.乡水务所:抓好乡管水库区域游玩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库周边林区的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扑救火灾用水事宜。 乡财政所:及时安排森林防火资金,协调森林火灾抢险物资的采购和资金安排工作。 乡卫生院: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时,积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药品支援、灾区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乡民政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中心学校:组织全乡各中小学校切实有效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认真抓好林区学校的“五个一”教育活动,增设森林防火知识课,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及学生森林防火的责任意识。 乡林业站:组织林业站干部职工,切实有效开展森林防火 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备战森林防火的各项准备,突出抓好预防与扑救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主力军作用。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重点林区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林火监测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火灾信息。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哨)、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灾后及时报告。 3.3信息报告和处理 3.3.1各级各部门在接到火灾报告或发现火灾后,应迅速组织扑救,同时将火灾上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逾期报告或隐瞒不报,贻误战机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文件规定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3.2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应迅速查清火点位置,了解火点周围的森林植被状况,并与火点所属村委会取得联系,布置扑火事宜、随时掌握火灾动态。 3.3.3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 4分级响应及预案启动程序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4.1.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森林火灾,由事发村委会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并报请县林业局率扑火技术人员赶到火灾现场指导扑救。 4.1.2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且造成不良影响和财产损失,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点林区等情况时,在当地村委会指挥全力组织扑救的同时,及时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启动本级预案,全力组织扑救,并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县级预案进行处理。 4.1.3当出现火场持续燃烧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点林区安全,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交界地区的情况时,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启动本级预案,全力组织扑救的同时,并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 部启动县级预案全力组织施救。 4.1.4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点林区等情况时,启动本预案,全力组织扑救的同时,并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县级预案,全力支援救助。 4.2预案的启动程序 4.2.1全乡预案启动程序 4.2.1.1总体部署 第一梯队:由发生火灾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民兵为骨干50人的扑火队。 第二梯队: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调集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15人,兼职扑火队40人。 第三梯队: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调动邻近村委会各50人以上的扑火人员。 4.2.1.2指挥程序 (1)按照森林防火扑救属地指挥原则,统一指挥、科学扑救。 (2)各单位扑火队必须由队长、副队长亲自率队参与扑火救灾行动,各扑火队必须自带扑火具材、通信设备。 (3)指挥中心设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统一协调下达各扑火队的作战命令。 4.2.1.3火灾扑救任务分配 (1)一般森林火灾:由第一、第二梯队赶往扑救,指挥权属乡森林防火指挥所。 (2)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由第一、第二、第三梯队赶往火场扑救,指挥权属乡森林防火指挥所。 (3)林火扑灭后,由火场指挥所将火场移交当地村委会看守。 4.2.2重点林区扑火力量的指挥调度程序 红寨、妥乐、石仁、河尾、河勺、陡箐梁子、大黑山林区:第一方案由当地村委会组织当地以民兵为主体的100名扑火队员实施扑救,指挥权属当地村委会;第二方案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调动乡专业扑火队、兼职扑火队支援扑救;第三方案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调集周邻村委会50名以上以民兵为主体的扑火队员赶赴火场扑救。 5应急行动 5.1指挥所办公室工作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乡党委、政府的指示,安排专职人员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集中办公,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2)按照乡党委、政府的指示,对事发地村委会做出具体的指令,责成当地村委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调集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扑火物资; (4)保持与火灾现场指挥所的联系,跟踪了解火 灾发展动态,及时反馈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5.2各工作组应急行动 5.2.1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立即组织事发当地村委会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2.2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火灾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制定各种扑救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扑救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扑救; (3)组织指挥老、弱、病、残人员及儿童、孕妇撤离火场林区,并做好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乡党委、政府及时报告火灾发展和处置情况。 5.2.3前线指挥可根据扑救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火灾扑救组:组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现场扑救力量,进行现场扑救。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组:由乡卫生院负责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3)人员疏散和安置组:派出所、民政所、中心学校等组成,负责对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 (4)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村委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5)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所、供销社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装备等保障物资。 (6)应急通信组:由电信所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7)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扑救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9)交通管制组:由派出所协同事发村委会组成,负责事发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10)火案查处组:由林业站、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火案依法从严尽快查处。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达结束应急的命令,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火场留守及评估 (1)留守: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组将火场移交给当地村委会,当地村委会应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最少坚持24小时,直至无火种、火烟,防止死灰复燃。 (2)评估: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应在十天内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调查火场损失情况,按归口上报的原则向相关部门上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书面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7.1.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的建设。 7.1.3因扑救森林火灾出现伤亡事故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44条之规定由民政、林业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7.2理赔 根据火灾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依法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7.3经验教训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负责处置火灾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要及时将扑救处置的全过程记录整 理,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为今后妥善处置森林火灾积累经验。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乡、村、组林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建立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材,扑火队要有足够的燃油,准备好防火服、头盔、手电筒等救护用品等,还应有移动手机等通讯设备。 8.4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要逐步实行队伍专业化。根据我乡乡情、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林情实际,扑救森林火灾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队伍,实行以专业队伍为主,半专业队伍为辅并与动员群众组织农村护林防火协会相结合。 8.5经费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财政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8.6培训演练 8.6.1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有计划地对扑火队员以及林区 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并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9.2其他事项 9.2.1森林火灾等级划分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9.2.2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9.2.3地表火、树冠火、地下火的扑救方法 (1)扑救地表火时要根据火场地形、风向、风力、植被密度等采取相应对策。在火头较大、火势较猛、蔓延速度较快时,要相互配合,宜攻则攻,宜守则守,循序渐进。 (2)扑救树冠火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根据地形情况,选择一定距离开设防火线,把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二是在有自然依托的地带以火灭火,即放倒火。 (3)在扑救地下火时,在火线外侧适当的位置沿火线开设防火沟,当防火沟对火场形成合围后,进行全面点燃,也可开设一段,点燃一段。 9.2.4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点设施安全。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2)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扑火队为主,其他扑火力量为补充。 (4)在落实责任上,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位,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本预案是全乡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9.3.2本预案由大坡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9.3.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部的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省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森林部的队伍对兵力的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的队伍、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公安消防部的队伍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省份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武警森林指挥部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的队伍扑救火灾,指导相关武警森林部的队伍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中国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武警森林部的队伍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中央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 5.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的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的队伍、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省(区、市)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的队伍的输送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铁道部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森林部的队伍联系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周边航空护林站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处置;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跨省(区、市)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调用部的队伍及其他民航飞机支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物资保障 国家林业局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外交部共同研究,与相关国家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41.总则 1.1 编制目 目在于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本镇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得当。把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损失降到最低,有效地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我镇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溪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森林防火应急事件处理。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合作,形成合力;以人为本,依靠科技;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5 预案启动条件 (1)在三级风以上,发生在重点火险区划内森林火灾. (2)燃烧时间在一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森林火灾。 (3)森林过火面积已达30亩,尚未控制森林火灾。 (4)天气干燥,风大,林内可燃物多,火势难于控制森林火灾。 (5)对工厂、仓库等重要建筑和民居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森林火灾。 (6)火场跨越本镇与其它市、镇行政界线森林火灾。 (7)需请求市或其它联防单位支持森林火灾。 2.组织体系及职责 我镇已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清溪镇行政办事中心408室,即清溪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内。本预案启动后,清溪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着本镇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2.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主管副镇长 副指挥:农办主任 林业站长 成员单位:公安分局、武装部、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财政分局、电信分局、社会事务办、清溪医院、各村委会。 办公室主任:林业站站长 2.2 组织指挥体系 在镇委、镇政府统一指挥下,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必须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各项任务。 2.3 职责 (1)指挥长:在发生森林火灾事故后,根据前线火情信息反馈,决定启动相应等级森林防火预案,统观全局,调配打火力量,指挥、协调前线与后勤力量,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 (2)副指挥:接报后,马上赶赴现场,对火场地形地势进行充分了解,制定打火方案。指挥打火队进攻方向,对火势突发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充分与指挥长进行信息沟通,指挥好后勤人员工作安排。组织第二、第三梯队及扑火设备,完成扑火后组织人员整理设备及清理火场。 (3)成员单位: 公安分局:应急预案启动后,迅速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并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查明火灾原因。 消防大队:迅速反应,派出消防车、消防人员配备必要消防设备参加扑火。 交警大队:维持到达火场道路交通秩序,保证人员、物资运送及时到位。 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并利用运兵车运送人员、物资到火场。 财政分局:负责将本镇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协调解决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做好应急款项准备工作。 电信分局:负责保障森林防火指挥部与扑火现场通讯联络畅通。 医院: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及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受伤人员抢救工作。 各村委会:协调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后,按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组织本村“三防”人员迅速进入火场扑救。 3.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森林防火预防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狠抓森林防火措施落实,签订防火责任书;严格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天气和危险区域巡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抓好全镇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提高防火能力。加强我镇护林扑火队伍建设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预防森林火灾综合能力。 3.1.2 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东莞市气象部门在森林防火期内对我市气候预报,分析各重点防火期森林火险形势预测报告,利用电视台向全镇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 (1)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防御指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监管工作;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进入林区注意防火;在林区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2)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四级):高度危险。林区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防御指引: 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进入防火临戒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3)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5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森林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象征国家昌盛,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针对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掌握消灭火灾的主动权,达到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把森林火灾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为此特编制我开发区(街道)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一、基本情况: 开发区(街道)位于蠡溪路以西,梁溪河以南,西接风景优美的西蠡湖及梅梁湖,方圆约11.2平方公里。辖区内共有山林面积1800亩,其中湖景社区有山林面积1750亩,大箕山社区有山林面积50亩,湖景社区有和民政局共建的湖景公墓。开发区(街道)建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立了护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共有专业护林员14名,义务扑救队员55名。湖景社区与驻地武警8723部队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二、森林防火扑火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数 1、有利条件。 开发区(街道)、社区两级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发区(街道)指挥部由街道主任任总指挥,各社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任组长。湖景社区与驻地武警8723部队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林区离部队驻地又比较近。 2、不利因数。 一是由于连年封山,杂草灌木丛生,地面枯枝落叶日积月累逐年加厚,可燃物增多,火险隐患大;二是湖景社区基康里、孙家湾拆迁,已无人居住,护林员都居住在安置小区,离山林防火地较远,加上部队封住了路口,巡查人员进出难;三是沿山有学校、部队、靶场、公墓;四是殡葬整治后沿山世居居民上山扫墓等等。这些因素给山林防火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 三、主要护林防火措施 1、开发区(街道)与社区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状。社区与护林员签订了责任状,与林区企业单位签订山林防火告知书,责任落实到位。 2、充实调整责任性强、身体健康的专职护林员组成护林防火队伍。 3、加强维护保养,确保GPS护林防火实时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护林员到岗到位。 4、护林防火重点道口及重点区域设置了8台自动语音播报器,加强宣传,提醒入山人员,山路增设醒目的防火标语牌等。 5、湖景社区、大箕山社区共配置了:新增了灭火弹30箱、消防服5套、水枪3支,同时配备了铁铲20把和水桶20只等防火物资。 6、湖景社区、大箕山社区分别组建了20人和15人的由社区物业保安组成的半专业山火扑救队伍。湖景公墓配备了20人的义务扑救队伍。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 1、区内主要扑救力量:区勤新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8723部队共建连队,主要负责扑灭山火。 2、扑救补充力量:两个社区的半专业扑救队伍(35人)及湖景公墓义务扑救队伍(20人),主要负责清理火场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根据“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对一般森林火情,应立足于本开发区(街道)、社区及公墓。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开发区(街道)、区农林局护林防火指挥部,同时组织义务扑救队员携带灭火弹、水桶、水枪等物资把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并由开发区(街道)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3、扑救指挥人员情况: 指挥: 第一副指挥: 副指挥: 成员: 五、扑救指挥部分组与职责 1、扑救组:负责山火现场的扑救工作,根据风力风向的变化,火灾现场的地形、地势等情况实施扑救,与山下组保持沟通,建议调集有关力量等。 2、通讯组:负责火灾现场和各级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保证总指挥的各项指令畅通无阻。 3、后勤组:负责扑救人员扑火工具、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供应。 4、医疗救护组:社区卫生中心及就近医院负责对受伤人员就地急救和护送。 5、火案查处组:负责火场调查,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损失情况,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六、联合扑救处理程序和力量调集。 开发区(街道)防火指挥部接到任何一处山林火灾的报告,应根据火情立即派员奔赴现场,有部分工作人员留守值班,进行监听,并与火场联系,开发区(街道)指挥部和有关社区必须有人员在火场第一线,以便及时准确向现场指挥长和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情况,由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用预案扑救,以后工作人员接上级精神用电话通知消防队伍,同时将火情及调集灭火力量报告值班室,并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保持不间断联系,及时掌握火情变化,适时调集力量、调拨救火物资。 七、火灾的调查、统计和善后工作。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精神进行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由公安分局消防股牵头,会同区、开发区(街道)职能部门组织调查组,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姓名、单位及森林过火面积、烧死、烧伤树木情况、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和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查后记入档案,统计工作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规定进行。 八、防火物资库物资配备情况。 消防服5套、灭火弹1000只,灭火水枪6支,水桶20只,扫把20把,铁铲20把,风力灭火机5台,强光手电2台。 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61总则 1.1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积极做好应对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xx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xx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x府函〔20xx〕82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市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有序应对、形成合力。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员来做的原则,建立以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扑火力量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主要任务 2.1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的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含xx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预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市界、省界的森林火灾,依照省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进入火场警戒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3.3专家组 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县级行政区域内各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由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市级及邻近区县力量作为增援力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跨市调动专业扑火队伍、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增援力量扑火时,依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5.2预警 5.2.l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2预警发布 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县级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5.2.3预警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并强化火源管理。 (二)黄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控力度,强化值班值守,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三)橙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各种媒介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的力度和密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市级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工作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红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多密度、高频次播放红色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重点部位严防死守,地方专业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做好扑火一切准备;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零火灾报告制;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导。 5.3火灾动态监测 通过卫星林火监测、民航发现、无人机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4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火场提供天气实况,联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或火场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5信息报告 5.5.1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5.5.2报告规定 按照《xx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x森防指〔2020〕x号)要求和“有火必报”原则,各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界、省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地就近组织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远程灭火炮、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隔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级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的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区县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初期火情火灾(未达到本预案中启动响应条件的森林火情火灾)由市林业局指导处置,负责火灾信息的收集,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一旦启动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森林火灾扑救,负责收集火灾扑救信息。 6.3.1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火场动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和相邻区县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和相邻区县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力量以及扑火物资、装备进行增援,根据需要通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做好增援准备,必要时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就近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森林防灭火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区县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支援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跨区域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应急委主任带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火场,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5)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区县。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的输送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车辆,下达运输任务。 7.2物资保障 市、区县两级应急、林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3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xx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或跨区县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较大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提级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或跨区县森林火灾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的森林火灾,调查结束后必须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8.3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时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责任追究一般分级实施、属地为主,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任追究;较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责任追究;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按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规定执行。 8.5总结评估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报送火灾扑救总结、评估报告。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预案演练 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业、公安、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分级组织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9.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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