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伙协议书 |
范文 | 【精华】合伙协议书集锦七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一起来参考协议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协议书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伙协议书 篇1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住址: 一、 合作期限合伙期限为年,从年日起至年日。在合作期内三方必须承担所持店股权比例的各种法律、民事诉讼,乙、丙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店的经营管理,协调内部关系。合作期满,若一方主动退出,则本店的一切权益归剩余股东所有;若继续合作,则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并续签协议。 二、 出资额、方式和期限1、 出资额: 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控股方。 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 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 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签订协议后的五天内(即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则按实际出资计算确定入伙份额。 3、本合伙人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押金及租金、设备、首期货物的购入及流动资金。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个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三、盈利分配及形式1、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2、在三方认同所开支的经费扣除后,按纯利润甲方为分配。 3、在不影响美容院正常业务开展的同时,实行按季度分红。 四、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和权利1、甲方为合作的第一负责人,其权限是: (1)负责对美容院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考察、开发和决策权; (3)负责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 (4)负债美容院的采购和销售工作; (5)负责统筹财务审判权。 2、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美容院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决策权; (3)负责美容院外部关系的维护; (4)负责管理美容院的财务工作,通报三方(每月一次)。 3、丙方为合伙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事项决策权; (3)负责美容院的现货和库存管理; (4)负债管理美容院美容师的技术培训。 注:三方合作期间,各负其责,如造成重大失误,不管谁方都要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严重的清除退股,在清除退股时,一律按照在账利润核算股份退役。 五、债务承担1、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清算。 2、对于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本的情况,三方按照各人所占股份分担合作风险。三方均须根据投资比例承担亏损额,并及时把亏损补上。若任何一方出现连续一个月不把 亏损额补上,则不赔偿亏损额的一方的股权作自动放弃,归剩余股东所有,同时必须承担相应股权比例的债务。 六、入股、退股,出资转让1、入股: (1)需承认本协议; (2)需经合伙人同意; (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1)退股原则: ①在合作期间股东在两年之内不得撤股,两年后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美容院合股期足两年后退役,在股时按原始股入股股份的70%实施,三年则80%,四年则90%,五年则100%。 ②退股不得发生在合伙亏损时,若要强行退股,将按实际清算后退股方所占股份的50%实施; ③退股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 ④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⑥如股东没有违反合作规则,任何一方没有权力要求另一方退股。 (2)自愿退股: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按照100%退股: ①达到个人事业完成(个人累计收益达到30万元);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股;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除名退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出资转让:在合约期满后,允许合伙人根据美容院的实际情况转让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七、财务管理1、股东在上班期间按照美容院标准统一支付工资:第一年,甲方为元/月,乙方为/月,丙方为/月,随后每年根据经营情况上涨或下调10%-30%,股东工资为固定工资,双方均不拿业绩提成和手工费。 2、统一财务支出,一方因公事支出必须经其他地方签字确认方可凭票实报实销;私事费用、私人开支等其他股东不知情的公式相关给用一律不予报销;公事报销、进、销、存、所有相关业务收入、支出费用做账必须凭原始单据、凭证方可报销做账,账目必须做到日账日清,以备股东随时查阅;股东一日对账目一小查,一周一盘账、一月一结算,一季度一分红。 3、有关本美容院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目前以3000元以上限,随着美容院的发展,上限可调整)动用,必须经所有股东协商决定同意并签字确认方可有效执行;不允许任何股东以个人私事为由借用美容院账上钱款。 4、如本美容院经营盈利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分红;如本美容院经营亏损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承担亏损金额及相应责任;本美容院全体股东每个季度末对本美容院财务状况及账上现金、现金流、备用金、库存进行一次盘点,如有误差管理相关事务的股东承担误差部分。 5、对于经济方面经股东商议,由甲方的名义对美容院相关证件及硬件注册、管理美容院的全面负责财务、采购及销售工作;乙方则负责做好银行账号开户,管理所有现金、备用金及银行开户密码,现金流水账及美容院所有财务进出单据的保存工作;丙方则负责美容院现货及库存的管理。 6、员工工资等账务必须经所有股东进行审核签字方可有效做账。 八、禁止行为1、合股人紧致在合同期限内私自开别的店面,如果独立经营开店需撤股,则不得在本店附近区域开店,不得带走本店的顾客。 2、企业应设立账簿和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每日(调休顺延)对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 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7、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美容院店面、货物及流动资金。 8、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守约方损失。 九、合伙的终止和清算1、终止: ①合伙期满; ②三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三人人均收益累计达到 ④政府等不可抗因素。 2、 清算: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合伙人共同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转 载 于:wWw. 书 业 网:美容院入股合作协议书)担赔偿责任。 合伙协议书 篇2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承包位于 鱼塘一口,有效水面约 亩,已支出投资额为45万元(此款已作为该鱼塘承包经营权转让金支付给原鱼塘承包人),甲方出资22.5万元,乙方出22.5万元,分别占投资总额的50%和50%,后继鱼塘经营投入资金各占50%。 第二条 本合伙经营期限为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鱼塘被国家征收致无法经营为止。 第三条 双方共同经营管理鱼塘,经营利润和亏损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即各占50%)分摊。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必须由双方共同与政府协商退地补偿事宜,并共同在退地补偿协议上签字,否则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万元。 第四条 双方均不能利用所承包鱼塘独自接受他人垂钓休闲要求;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同意他人在承包鱼塘垂钓休闲,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产生的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条 有关鱼塘的建设和发展等相关资金投入,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如果一方不听对方意见,固执己见擅自行动,由此造成的额外支出和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 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 鱼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平时费用支出,均须双方当面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负责,否则,未签字的一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擅自行动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在不影响鱼塘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利用鱼塘开发其它项目,风险和利润按开发项目的实际出资比例分摊。 第八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概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鱼塘被国家征用; (二)合伙双方协商一致; (三)一方严重违约或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四)出现合伙事业无法完成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捺印生效。 甲方(签字并捺印): 乙方(签字并捺印): 20xx年 月 日 合伙协议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一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二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合伙企业由___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___个,法人合伙人___个,其他组织合伙人___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___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___年__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___出资额___比例___出资方式___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___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委托___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五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七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八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我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甲方: 乙方: 时间: 合伙协议书 篇4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一、出资 1、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总投资为人民币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乙出资_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____%。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2、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_______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担任法人代表。 3、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二、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企业盈余分配,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五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三、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四、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1、合伙期满; 2、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五、甲乙双方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六、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七、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终止事由: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全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八、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法院。 九、其他 1、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协议书 篇5福乐多超市游乐园合作协议 甲方: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提供家运天城福乐多超市内(收银台出口对面)场地,室内面积一共 平方,由乙方在现有的游乐设施的基础上增加设备自行投资开发游乐项目(包括:游乐设备及游乐场内冷饮、食品店)。 2、双方合作时间为年月日起至月日止。合作期满双方合作愉快可继续合作,续签合作协议。乙方不愿意退出,乙方有优先合作权利。 3,甲方负责免费提供现有的游乐设施及场地,并增加消防通道旁边的仓库给乙方开发使用。 4、在双方合作期间,新增加的儿童游乐设施投入由乙方负责承担,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另招他人投资游乐项目,合同期满后,甲方的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后期购买补充的设施由乙方所有,折旧费各自自行承担。 5、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场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电通、路通、水通和场地平整,乙方所需项目建成后(在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水电需求),项目间的通路、绿化、消防设施等工作由甲方负责。 6、甲方在整体对外宣传中,要把乙方的项目一并做好对外宣传(包括网站 宣传、折页宣传、营销宣传等),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7、甲方提供的场地为园区内部闲置地招租合作,乙方不再负担其它费用(如工商、税务、物业管理等)。 8、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所安装的游乐设)备均为国家相应机关检验合格产品。 (2)乙方在游乐项目的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场内所有游乐设备要配专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规程操作,爱护园内公共设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4)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按时交纳水电费,水电费以园内实际用量核算,按规定时间交付。如不按时交纳费用所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本合同经营期满,如乙方继续经营,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如乙方不继续合作经营,乙方应提前一个月清空游乐园,乙方所投入的游乐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0、收入分成方式: (1)、游乐园产生的收入扣除游乐支出(含水电及人工工资、宣传费用、维护后期设备所需的费用),剩余的部分即是利润。 (2)、甲乙双方可得利润分成比例为1:1,即是双方各得纯利润的50%。 (3)、每天的营业额采用双方监督机制,为了更好的运转,每(半月或一 月)现金结算一次(具体双方协商定)。 (4)、甲方收银台指定专人开出收据(二联),甲方保管现金和发票第一联,乙方凭发票第二联放人进场,半月后双方凭收据结算,支付相应的支出。甲方收银台票据丢失或经济问题由甲方负责。如果乙方遇到结算受阻,乙方可以不经过甲方同意自行收取现金。如果甲方没有违反约定,乙方工作人员不需要收取顾客现金,否则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的50%,并予以警告,直至开除。 (5)、后期(开业后)如果乙方引进新的娱乐项目进场,再根据项目的投资成本、出资方式等补充讨论双方利益分成方案。 1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或由管辖地人民法院议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合伙协议书 篇6隐名合伙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出名营业人(合伙人)_____ _____ 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兹为隐名合伙一事,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拟和丙方、丁X(可增加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开设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该企业拟从事 (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由于甲方和乙方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彼此长期信任;乙方不了解丙方、丁X;而丙方、丁X与甲方系生意上的朋友关系,丙方、丁X基于对甲方的信任,愿与甲方一道合伙成立上述企业。甲方现有的能力根本无法承担如此大数额的投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名下的投资款均由乙方实际承担,即:甲方出名,乙方出钱。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中甲方名义上应该投资共计资本金人民币_____ _____元整,该款均由乙方实际承担投资,由乙方于本协议成立后分次转账交清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甲乙双方各自确认上述事实。 第二条:乙方分次转账投入资本金后,即为隐名合伙人,且甲方认诺。乙方只按照本协议对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承担所投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还须依赖于以甲方的名义处理。甲方在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中也只能担任有限合伙人角色。 若根据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发展的需要,仍需更进一步的追加投资,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甲方应于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等相关财务报表交付乙方查核。 上述资料中依法应该聘请或可聘请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定,聘请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服务并出具相关资料。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但亏损的承担以不超过乙方的实际投资为限。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甲方应配合乙方完善在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中甲方名下投资的增加手续。甲方应该为办理上述手续,做好丙方、丁X的同意工作。 第七条:关于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营业事务,均由 方执行,而乙方不得直接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甲方名下的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协议。 第九条:乙方所出的.在甲方名下的资本,其实际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实际享有和承担。甲方据此资本在_____ _____有限合伙企业中行使权利义务时,均必须按照乙方的指定行使。若甲方与乙方的意见不一致时,以乙方的意见为准。若甲方不遵守本条约定,每次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本协议投资总额的20%);并且若甲方的该次意见正确,则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均归实际出资人乙方所有,若甲方的该次意见错误,则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均归甲方个人自己承担,实际出资人乙方不承担本次任何损失。 甲方按照每年实际收益分配到自己名下的 %归甲方所有,其余归乙方实际所有。办理从合伙企业领取分红款的事务,甲方必须委托乙方指定的人员去实际办理。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_____ _____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 _____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为_____年_____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协议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在甲方做通丙方、丁X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退伙工作。 第十二条:协议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但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存额。 第十三条:甲方名下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协议终止论;但乙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甲方无权中途出让自己名下的投资,乙方若想转让实际投资,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完成转让手续,甲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甲方擅自处分自己名下的投资或要求将自己名下的股份受让给实际投资人乙方,而乙方不愿意受让的,则甲方应按照第九条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订明事项依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若本协议的约定与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均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双方均须信守本协议,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本协议投资额的20%。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出名营业人(甲方):_____ _____ _____ 拟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甲方以及合伙企业的地址: 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_____ _____ _____ 住址: _____ _____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协议书 篇7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 %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 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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