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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数据提供合同
范文

数据提供合同模板

篇一:数据恢复合同

数据恢复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东莞市启望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采用乙方掌握的相应技术恢复甲方所需有用的数据,尽量降低因数据丢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所做的全部工作将依据如下条款.这里所讲的数据不包括操作系统和软件环境.乙方在满足甲方的数据恢复需求前提之下,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存储介质仅作镜像操作.

二,服务费:

以乙方的标准报价方案为服务费计算标准.

三,付款: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下进行数据恢复工作.甲方确认恢复出的数据后,支付乙方服务费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现金支付. 甲方应填写需恢复数据文件,恢复甲方所需数据,待甲方确认.支付服务费后,乙方交付给甲方数据.

四,保密条款:

甲方允许乙方使用该存储介质(或设备)中的任何信息用于数据恢复,乙方保证该信息的保密性.数据恢复之后,不论甲方是否拷贝数据,乙方都不能留下数据任何形式的备份.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将甲方的相关信息加以披露.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数据,信息泄漏,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在交给甲方所需数据之后第四天销毁全部数据.乙方在销毁数据之后,无义务再向甲方提供任何数据.因甲方的原因再次造成数据丢失时,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保管费及未付服务费:

在乙方通知甲方数据恢复完成后第4天或超过最初约定领取存储介质,设备,数据的约定期限后,甲方未领取存储介质,设备,数据,则甲方在领取存储介质,设备,数据时须向乙方支付延时保管费,该费用为10元/天,数据恢复后的保管最长期限为30天.如果在到达上述期限后甲方仍未领取存储介质,设备,数据,则允许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存储介质,设备,数据做任何处理,乙方将删除已恢复出来的任何数据.

六,不可预计的情况:

甲方和乙方承认,本协议因以下情况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拒的影响包括洪水,水灾,罢工,战争,骚乱等;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有效.

甲方:乙方: 东莞市启望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系统购销合同

软件系统委托开发合同

甲方:0000000有限公司

乙方:0000000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 质量标准如下:

第三条 结算方式:

协议签定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共计:*****元整(大写:*****整),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进行系统开发及实施;实施结束甲方验收后,甲方再支付50%合同款,共计:******元整(大写:******整)。

第四条 甲方将得到以下各项服务:

1、乙方负责软件的安装、实施以及对甲方指定人员的培训。

2、委托开发软件系统相关问题的咨询。

3、定期回访了解软件使用情况。

4、软件使用中难题咨询与解答及出现问题及时补救。

5、企业未来信息化发展规化与设计。

6、每年一次讯宜捷软件的免费培训。

7、服务期内BUG的修复

第五条 服务方式:

专业工程师现场解决、网络远程解决、邮件服务,专属热线电话。

第六条 服务期限:

从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可享受乙方壹年免费软件技术服务,在紧急情况下,可享受专属优先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参见附件《服务项目表》。

第七条 培训内容:

软件的操作流程、常见问题排除及软件的正常操做使用(软件操作及日常维护、数据库的备份与还原、更新程序、软件的安装等)。

第八条 乙方保证软件的正常使用,如由软件本身逻辑错误造成软件不能正常使用,乙方给予免费修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由甲方操作不当人为原因(如:日期、数量、单价输入错误,或多输漏输单据,删除本软件所使用的文件或病毒原因、系统硬件问题等等)造成软件数据与实际不符,或软件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可有偿维护。

第九条 系统交付:

在系统开发实施验收后,乙方向甲方交付相关文档。

第十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施工,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在交付过程中甲方如需新增其它功能,乙方将积极响应,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新增功能,如改动较小,免收升级改造费用,改动较大的话,需加收部分费用,所付费用根据工作量单独计算。

第十二条 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应配合乙方施工,对乙方需要的相关施工设施,能提供便利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十三条 施工时间:乙方收到合同预付款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所约定的全部系统软件模块开发实施完毕。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有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与合同附件各肆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00000000000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数据专线协议模版

通信业务合作合同

河南 驻马店 年 月

甲方:

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代表人:

地址:

就甲方数据专线接入方面的业务需求。

乙方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拥有覆盖全省的固定通信网络资源,主要经营省内固定电话、数据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数据专线接入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数据专线接入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专线等通信使用费用。

1.2 本合同所称数据专线服务是指:乙方依托自主建设的覆盖城区和各乡镇的大容量、高密度、高可靠的`光纤传输网络和IP宽带城域网,向甲方提供大容量、高带宽的企业局域网互联服务,提供多种传输带宽、多种接口选择,可承载语音、数据、视频等各种通信业务的独享高品质的数据专线服务。

第二条 资费及结算

资费: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数据专线接入服务资费如下:

(1)本数据专线共计1条,年使用费为2000元;

实际费用按照实际施工开通条数及时间计算。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资费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结算方式:每年到期时间的前半个月进行协议的续签及结算。

2.2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专线使用费和违约金。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2.3结算周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结算金额=∑(专线使用费±违约金)(说明:如甲方违约则使用“+”,若乙方违约则使用“-”)。

2.4数据专线接入服务费用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托收的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数据专线服务费用支付到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开户银行:【 驻马店建行铁东支行 】 银行账号:【 41001502914059956789】。

2.3 在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通信服务费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通信服务业发票。

2.4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数据专线服务费及电话费支付到本合同所指向的银行账户即完成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乙方就本合同产生的收益按照双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合同另行结算。

第三条 客户服务

3.1 本合同项下的数据专线业务由乙方作为业务经营主体向甲方提供。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负责自身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4.2 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本地终端物理位置变更、需要进行线路调整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线路调整涉及的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的承办机构协商确定。线路调整所有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3 由于甲方业务需要进行网络扩容,新建大容量的传输通道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一阶段(半年以上)的网络扩容调整计划。乙方需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进行协商,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时满足甲方需要。

4.4 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将使用情况和除保密数据以外的相关数据同乙方交流,以保证业务的开展和使用的顺畅。

4.5 甲方对乙方实施传输通道线路接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应无偿提供安装相关设备所需的机房环境、电源和空调。

4.6 甲方保证连接到通信业务的有关通信设备具有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并符合乙方局端设备对用户端设备的要求。

4.7 甲方保证所使用乙方专线和语音接入服务,除本合同目的外,不用于其它用途,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4.8 在线路铺设过程中甲方须配合乙方协调各方关系,如因关系协调不通而无法实施线路铺设的,甲方和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9 甲方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的管理规定,不得将线路用于传输各类违法信息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4.10甲方应配合乙方的专线接入调测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负责提供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基础网络支持,并确保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正常进行。

5.2 乙方只负责提供透明传输通道,承担接入层传输设备(包括光端机、列 架等)之前的所有投资;有关应用层设备的新增与改造由甲方承担,乙方可配合提供组网建议并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数据专线服务所涉及的传输设备及光缆的产权属于乙方,乙方保证维护段落的正常运行,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同时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维护工作。

5.3 乙从事设备安装、维护等工作,需由乙方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及单位证明,与甲方相关部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关配合。

5.4 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涉及的传输通道为甲方专用,带宽独享。

5.5 乙方受理甲方的故障申报,应及时安排故障处理。乙方按维护及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5.6 乙方根据自身网络的发展状况,需变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应用方案、修改通信接口和调度其它移动通信资源时,应事先书面向甲方提出相应的变动建议,且该变更不应损害甲方的利益。

5.6 为甲方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专线接入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保证本网络的安全保密。

5.7 乙方免费负责线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专线的正常运行,如发生线路故障,随时响应。

第六条 服务质量

6.1 专线开通时限:指甲方各入网单位填写业务受理单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专线接入服务(不包括用户设备)实际占用的时间;最长为30日。

6.2 专线开通标志:两端线路均按要求到达用户指定位置并接通,甲方两端入网单位签字认可后,即视为开通。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进行具体协商。

6.3 故障修复时限:随时响应线路故障,故障修复时限【数据电路】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执行。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且非乙方原因发生线路故障,乙方可在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适当延长修复时间,如:线路遭不法分子破坏,需暂时保留司法证据等。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协议生效后,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专线故障,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不予承认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有权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7.3 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9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问题。

第八条 保密

8.1 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包括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等。

8.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条所称“第三方”,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8.3 本合同所称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或使用。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同样严格于本合同保密义务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或未经授权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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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