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委托代理合同 |
范文 | 【推荐】委托代理合同范文锦集7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委托代理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委托代理合同 篇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方因与之纠纷,委托山东XX律师作为代理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述纠纷中的第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代理意见书;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二、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代理。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 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 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异地(________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五、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理合同 篇2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D - E座 电话:021-50818675 传真:021-50814463 邮编:200122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许斌龙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三、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的协商,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律师出差的费用及其他行政收费由甲方据实报销。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委托人须知: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承办律师的行为标准见《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委托代理合同 篇3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听取了甲方的相关陈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关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关咨询,完成了部分服务内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业务能力、服务现状及附件之基础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与纠纷一案。 第二条乙方权限和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代理权限: 对案件进行整体策划,就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设计救济方案;代书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代为起诉、调查取证、出庭、发表代理意见;代甲方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参与调解、和解。 3、乙方律师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勤勉、尽责的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甲方权限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议可供甲方参考,但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因自身决策或判断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相关费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广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实现,本合同签订后,无论何时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标实现,均视为乙方工作结果,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另付乙方为本案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第四条律师费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代理费万元;若甲方诉请款项全部或部分通过判决、调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应按照其获得支持的诉请金额(或通过调解、和解所确认的款项金额)的%的比例,于判决生效之日或调解、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解除条件依附件处理。 第六条保密 1、乙方对于书面向甲方索取的有关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之责。(根据代理事项,需要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相关组织披露的除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费用在内的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及乙方的一切商业秘密。 第七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北京。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年月日 户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账号: 开户行:北京银行工体北路支行 委托代理合同 篇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所专有的“”商标(注册号:)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并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出具有关手续(如盖章、签字等)。 二、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共计¥元(大写:元整)。(注:此费用不包括认定成功后向市工商局缴纳的公告费) 三、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准备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报送甲方申请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 (2)按照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和相关程序,逐级向上申报,做好代理工作。 (3)协调市局及市、区工商分局关系,确保甲方著名商标推荐评选申请事宜顺利进行。 (4)联系市、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评选办公室人员到甲方单位进行检查、认定。 (5)经乙方努力,不属于乙方代理过错但甲方商标未能被评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乙方在下一届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时继续为甲方代理;如属于乙方过错,乙方应向甲方全额退款。 乙方过错是指在履行本合同第三条1~4款过程中出现的根本性失误。 (6)在著名商标认定期间,乙方按照《西安市著名商标管理办法》为甲方提供商标法律顾问咨询服务,鼎力保证甲方著名商标优先保护权利的实现。 (7)协助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评选办公室按照著名商标公告和宣传推广计划,做好著名商标宣传、推广工作。 四、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证明、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广告投入证明等著名商标认定材料。 (2)甲方如遇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3)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在著名商标认定成功后工商局通知缴纳公告费时,应及时缴纳。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至西安市著名商标年度认定工作结束。 六、如对本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选择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委托代理合同 篇5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债权管理顾问,特别授权乙方以合法的方式向甲方之债务人催收逾期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甲方的欠款人进行欠款催收。具体欠款人见双方确认之具体催收清单。本协议所指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催收甲方交办的催收案件,代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为转委托,代为收取催收款项,代为签发、收相关文书,代为和解、调解等。 2、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案情需要,转委托第三方催收,但接受转委托第三方的行为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委托期限:五年。自20年月日--20年月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提前30日提出到期的,自动续延5年。 第二条、 催收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款合同原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出借款的银行流水原件、借款人收据原件、出借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催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以及利息、律师代理费、违约金、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3、乙方须根据借条/借款合同确定的金额向对应借款人进行催收,甲方允许乙方根据案情需要,具有一定幅度的免除借款人债务权利,具体不超过借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催收金额的%。如需更多减免,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地址: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 代理佣金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按实际收回金额的%结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具有代替甲方收取欠款的权限。乙方实际收到款项后,扣除双方约定的佣金,将剩余部分在3日内支付给甲方。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债务人对甲方进行的任何清偿,均视为乙方的劳动成果,应计入乙方的工作业绩,并无条件结算佣金。 4、 甲方债务人要求与甲方结算的,甲方收到清偿款后,甲方应于3日内将佣金支付给乙方。 5、 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本案前期费用。用于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差旅等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在成功回款后可在结算时在代理费用中抵扣,该笔费用追款失利也不退还甲方。 6、涉及法律诉讼的,甲方应预先垫付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诉讼必须费用,待执行款到位后,从中扣除。扣除再结算佣金给乙方。 第四条、 具体案件的代理期间 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具体案件的实际催收工作,具体案件的代理期限为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具体案件的所有债务追讨结清或甲方认可的其他结清时限。本合同委托期限到期的,具体案件的委托期间也应相应顺延至具体案件催收结束。甲方给乙方的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甲方应依合法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及前期费用。 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4、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的调查材料、代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只得采用合法的方式,因乙方催收处理方式导致乙方与欠款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与解决。 6、借款人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的,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到位通知后,三日内不予书面回复视为默认。甲方否认乙方到款通知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银行流水给乙方核实。 7、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起诉,并协助提供有关的诉讼材料,甲方应一应协助。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甲方社会和市场信誉。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合同约定,减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 3、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结案报告制度,定期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 4、每一具体案件结案时,不论实际回收金额的多少,乙方都应向甲方书面提供结论性报告。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催收工作,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特别是诉讼材料。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或拒绝办理虚假的具体个案。 2、无论何种理由,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付款的,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4、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双方认可不低于5万元。 第八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以及协议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提醒的通知的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免责条件 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以及非过意和重大过失导致欠款无法追回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合同 篇6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法律服务工作细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法律工作者(律师)为甲方与 一案的第 审代理人。 二、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师)必须认真履行代理职权,用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法律工作者(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见委托书) 六、根据《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最高限收标准》闽价费字3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 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旅差费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诉讼外调解、撤诉及仲裁)。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年月 委托代理合同 篇7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乙方予以同意;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审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 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案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第二条 代理工作范围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整理诉讼证据、撰写诉讼文书,根据诉讼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门查询、调查档案、参加法庭审理; 2.2、根据案件需要及案情进展和所出现的不同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案及撰写相关法律文书。 2.3、根据案件需要甲方办理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文书递交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代缴诉讼及其他费用等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书的应由乙方撰写并交与甲方。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1.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3.1.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2.2、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2.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3.2.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案本审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案件的最终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四条 代理费用 4.1、根据《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 费标准等因素,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依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另行订立收费协议 4.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a、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b、长春市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 c、 翻译费、档案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d、为履行诉讼程序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费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a、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c、甲方作为原告或反诉人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或为代理案件做了实质准备工作,而甲方撤诉的; d、案件在庭前通过调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五条 委托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包括: a、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b、进行和解或调解; c、提起上诉或反诉; d、申请执行; e、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f、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G、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权限 乙方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依据上述内容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代理费: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b、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收取的代理费: a、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b、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通知及送达 7.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7.2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7.3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无论对方是否签收。 7.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9.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于双方在如下日期签署于吉林省长春市 11.2本合同由双方共同负责解释,任何一方无权单独作出解释,即本合同文本是在双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为任何一方格式样本。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终结包括: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序中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XXXX律师事务所账户 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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