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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业品买卖合同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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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买卖合同成功案例

合同未成立供方发货需方可否要求退货

2007年10月,我公司派我去某服装加工厂订货,双方签了购销西服套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质量按样品规格,总货款为8万元,我公司10月30日前付款,服装加工厂收款后发货。我与服装加工厂业务员在合同上签字,并口头约定:服装加工厂先寄样品,我公司确认后在合同上盖公章,并将合同寄回服装加工厂。此后,服装加工厂未寄样品,我公司既没在合同上盖章,也没将合同寄回该服装加工厂。10月20日,服装加工厂发出了合同上约定的全部西服。10月25日,我公司致函服装加工厂,表示服装加工厂未寄样品,合同尚未成立,拒收该批西服。11月2日,服装加工厂复函,要求我公司销售该批西服,销售有困难,该广将负责退货。我公司拆包销售并将销售部分西服的全部货款付给某服装加工厂。12月中旬,某服装加工厂催要余款,我公司要求退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我公司是否有权将剩余西服退回服装加工?

你所叙情况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购销合同是否成立。

您与服装加工厂业务员签订的购买西服套装的合同,双方签字后又口头约定,您公司在确认了服装如工厂寄出的西服样品后,再在合同上盖公章,并将合同寄回服装加工厂。这表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只是对西服的数量、价格、付款日期达成协议,而西服的规格、质量还需进一步协商,还需要新的要约和承诺过程。而服装加工厂没有按你们口头约定寄出西服样品,您公司不能对西服质量做出确认,无法在合同上盖章,表明双方的购销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还没有最后完成,也就是说双方对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没有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且您公司在某服装加工厂发货后已致函明确表示拒收。因此,该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2.委托代销关系的建立。

您公司明确拒收西服后,某服装加工厂要求您公司销售该批西服,并表示销售困难,将负责退货”,您公司销售了部分西服并将该部分货款全部付给了该服装加工厂,从您公司和服装加工厂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看,应认定您公司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形成了委托代销关系,西服的所有权仍是某服装加工厂的。

综上所述,您公司有权将未销出的`西服退回某服装加工厂。

工业品买卖合同成功案例

一、案情介绍:

原告系湖南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南京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XX的吊运起重机两台,合同总价为340万元。后原告将涉案起重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予以签收。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10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2012年2月,被告提出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与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对涉案起重机进行检查,发现被告未检查空气滤芯,造成空气滤芯损坏后不及时更换,脏空气进入发动机进而导致早期磨损,烧机油,在此情况下,原告建议被告停止使用,并提出更换发动机或整机,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4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及反诉诉称:被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剩余货款本来是准备通过融资付给原告的,但由于被告在使用涉案起重机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被告遂停止融资。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反映在:涉案起重机上装载的发动机系旧发动机,在交付前已使用了近600小时;涉案起重机防倾翻固定装置上防倾翻螺丝容易断裂,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起吊装置油缸严重磨损,液压油漏油,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的空滤设计不合理,不能起到净化作用;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啃胎现象,无法修复。同时,被告认为涉案起重机设计制作不合理,且涉案起重机的销售在没有售后服务。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本诉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被告将涉案起重机退还给原告;3、原告退还被告货款100万元,并赔偿损失39.26万元(审理中,被告撤回赔偿损失的诉请);4、本案反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辩称:涉案起重机并非二手设备,在交付给被告时,涉案起重机是正常的,被告也使用了,且被告在本案诉讼后仍在使用涉案起重机,如果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不会接收的;发动机烧机油,是被告的管理问题导致的,并不表明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支付100万元后,剩余款项同意由被告通过融资解决,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办理融资手续,则由被告付清全款,后来正是因为被告拒不配合,导致融资未能成功。综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二、案件审理与判决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理由在于:从原、被告的函件往来情况来看,被告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即提出质量问题,且至本案起诉前一直就涉案起重机的质量问题与原告交涉,原告虽派人进行了维修,但仍无法全部解决,原告在其发出的函件中亦表示了歉意。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XXX公司亦在函件中表达了更换新车的建议,原告在本案审理中亦表示只要被告付款就可以更换新车。以上事实证明涉案起重机自交付以来一直存在质量问题,且已影响到了被告的正常使用。鉴定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涡轮增压器进气管破裂,属胶管材质不符要求导致,破裂造成未经过滤的空气进入汽缸燃烧,引起早期磨损。且发动机实际使用时间为1359小时,但路码表上显示数字为l041小时,两者相差较大。鉴定报告书结论为防尘盖板螺丝断裂与防侧翻主轴装配间隙过大的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起吊装置的伸缩缸存在严重拉伤现象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行业质量标准要求。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涉案起重机确实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而防侧翻装置与起吊装置均属于涉案起重机的关键装置,该两个装置存在质量问题更影响涉案起重机的作业安全,被告购买涉案起重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将涉案起重机退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则难以支持。涉案合同解除后,原告已收取的货款100万元应返还给被告,而对于被告使用涉案起重机产生的诸如使用费等问题,原告同意另行主张,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另因检测结果与鉴定结论均与原告主张不符,故检测费及鉴定费应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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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