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
范文 |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汇编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借款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贷款人: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抵押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出质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名称)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 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其他: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用于向(以下简称售房人)购买区街小区(地址)房屋套(大写)。 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 房型:;座落位置:栋室;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按(年息/月息)计算,按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某月某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提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委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借款拨付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 (二)、借款人必须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即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贷款人收执。 (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以下(名称)归还。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性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共还款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 第八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保证按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内,并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进行一次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应付利息计算。 (三)、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有义务对借款所购房屋进行投保,并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购房事宜与售房人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也不影响担保方担保责任的承担。 (七)、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转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各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意外赔偿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还款期内房屋发生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转让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内,借款人转让房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五)、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抵押人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物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封存后交与贷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某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须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与贷款人共同签订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第三人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自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之日的当日,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 (七)、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转移已抵押的财产;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 (九)、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二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3、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一至八款约定的。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抵押人。 (五)、实现抵押权后,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应尽力配合贷款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质押条款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陈述与声明 (一)、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质人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五)、本合同签署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二十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贷款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二十三条质物 (一)、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条质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贷款人依《质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贷款人保管。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本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物及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质权的实现 (一)、本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出质 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保管和提存 (一)、如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如出质人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出质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出质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 (二)、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出质人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行质押。 (三)、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拍卖及诉讼的费用。 (四)、质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五)、质物非因贷款人原因给贷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贷款人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采 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七)、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 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绐第三人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 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一至八款规定的。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四)、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保证条款 第三十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权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署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向贷款人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第三十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借贷条款中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本合同双方就借贷条款中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 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四条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之日起某日内将回执送达贷款人。 (三)、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 2、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中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保证人违反第三十四条一至三款规定的; 4、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其他条款 第三十六条费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证、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抵(质)押登记、过户、保管、诉讼及拍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全部损失。 (二)、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违约金,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罚息利率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按相关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6、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借款人一个月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签收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不签收贷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可能导致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保证人不及时向贷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应向贷款人承担担保金额3%的违约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应在原借款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如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三)、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手印,贷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加盖“贷款专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借款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四十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附则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审批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副本份。 第四十二条提示 (一)、贷款人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项约定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二)、本合同项下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公告为准,贷款人于次年某月某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将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押物清单 质物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贷款人:(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手印)共同借款人:(签字、手印) 抵押人:(签字、手印)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出质人:(签字、手印)质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签字、手印)共同债务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 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 万元,担保 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 。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 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 甲方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乙方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3出借人: 借款人: 担保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RMB: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 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 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 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 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据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出借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4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抵押人:电话: 地址:邮编: __年__月__日 中国农业银行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人:(签字)贷款代表人:(盖章) (授权委托人)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5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借贷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借贷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借贷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借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本项借贷用于_________,借贷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借贷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贷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借贷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借贷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 +(借贷本金-已归还借贷本金)×月利率 借贷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借贷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贷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借贷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借贷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授权借贷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借贷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借贷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借贷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借贷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借贷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借贷利率收取利息。借贷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借贷逾期后,借贷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借贷,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借贷人,已计收的借贷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借贷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借贷人,否则,借贷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借贷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借贷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借贷人(公章):_________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借贷代表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6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二、递减偿还法: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____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____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7出借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保证/抵押人(全称):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用途:。 (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第三条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用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四条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 第六条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第九条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四条声明条款 1。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 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证/抵押人(签章): 保证/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8告贷人:(以下简称甲方) 告贷人:(以下简称乙方) 确保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确保甲﹑乙﹑丙三方签定的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的个人购房告贷及担保合同的实行,经三方当事人洽谈一致,对原合同中第2条第1款、第2条第2款、第2条第3款、第2条第5款做如下修正,详细如下: 1﹑原合同第2条第1款内容为房产称号及场所改动为合同第2条第1款房产称号及场所。 2、原合同第2条第2款内容建筑面积2条第2款建筑面积 3、原合同第2条第3款内容置办价改动为同第2条第3款内容置办价 4、原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改动为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 除上述改动条款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变。 本协议作为被修正的个人购房告贷及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个人购房告贷及担保合同具有相等效能。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 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效能相同。 告贷人(盖章)告贷人 担任人(典当人) 或授权代理人 确保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9借款人(全称):身份证号码:地址:(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全称):身份证号码:地址: 出借人(全称):身份证号码:地址:(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具体事项见借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双方已协定。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利息收取,并每月收取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滞纳金。每月利息和滞纳金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自借款本金到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所有权利。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死亡、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及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注:1、本借款合同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和所有应出费用前出借人有永久法律上诉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0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担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1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借款最高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5.利率为月(日)息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人与保证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 %计收利息。 第五条、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 。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2甲方(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电话: 丙方(反担保人): 住址: 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第二条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 (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发生重大变化。 (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 (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2‰(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_______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7、如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8、乙方、丙方如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对其违约行为、信用度低下进行公告,乙方、丙方承担公告费用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3债权人: 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借款行为的全面慎重了解,以及对担保责任的准确认识,愿意为 向债权人 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一、保证人声明: 当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承诺: 1、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上述借款、借款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如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清偿所有债务。保证期间,债务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监督,保证人应如实提供其财务、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 3、保证期间内:如债权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履行其清偿义务。 三、债权人确认、债务人确认,债权、债务人已阅读以上内容,并对以上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本合同为《个人借款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分。 借款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被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债权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4借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出借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具体事项见借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双方已协定。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利息收取,并每月收取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滞纳金。每月利息和滞纳金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自借款本金到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所有权利。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八条 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死亡、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及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注: 1.本借款合同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和所有应出费用前出借人有永久法律上诉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5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_ 贷款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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