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伙经营协议书 |
范文 | 精选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文汇总4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伙经营协议书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1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丁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资方式: 1、甲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2、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3、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4、丁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财务、会计 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 第四条盈余分配 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关于追加投资 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丁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2、追加投资在企业拓展业务时,每个股东按前期投资比例进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从新定股份,各股东应在提出追加投资之日起一个星期内追加投资; 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 第六条关于债款债务 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有限合伙人 参与管理,不参与管理,但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 第八条管理 1、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 2、方共同同意由方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但方应充分听取方的意见,在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 第九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十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无论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自愿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三)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财务结算后才能退股; 7、股东退股所退还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财务利润为准; 8、财务核算应以审核公司内部账簿为准。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协议解除 1、任何一方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四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人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甲、乙、丙、丁)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甲、乙、丙、丁)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受损失或者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甲、乙、丙、丁)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甲、乙、丙、丁)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甲、乙、丙、丁)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甲、乙、丙、丁)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条保密 协议各方(甲、乙、丙、丁)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以上协议甲、乙、丙、丁各一份,如出现对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不成一致的,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粘贴处 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丁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粘贴处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2协议编号: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名称及经营场所 1、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企业名称: 3、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二条 合伙期限 1、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 2、到期后,若双方仍需合伙经营,可进行协议续签。 第三条 出资方式 1、甲方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占出资总比例_________。 2、乙方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占出资总比例_________。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齐。 第四条 企业法人 1、经过甲乙双方协定,为了便于生产运营,现决定由_________为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经营手续。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双方同意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家庭或个人财产同等比例承担。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4、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无法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出资的转让: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合伙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八条 合伙事务的处理方式及负责人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企业依法或法定事由终止时,企业盈亏按照本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的比例承担。 4、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双方共同决定。 5、合伙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6、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因此获得了利益应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饭店做单方处置,如抵押、出租、转让、变卖等行为。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的目的无法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撤销。 第十二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主要职责: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7)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6、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7、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8、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如果一方做出有损合伙企业发展的行为,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合伙企业解散,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工商部门留存一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3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伙餐馆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及合伙期限 餐馆名称:西藏味道。 经营场所及地理位置:凯里市小高山博园山庄内。 (一)餐馆经营面积 平方米,含厨房、餐厅、空地; (二)停车场、厕所与博园山庄公用。 (三)合伙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餐饮业、小商品、土特产及烟酒零售。 三、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杨杰圣,性别:男,出生日期:1968年1月20 日,住址:凯里市金井路5组4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22601196801201217。 姓名:易大勇,男,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出资时限 (一)合伙人杨杰圣用以上场所、房屋、现有炊具、餐桌椅等不动产和实物作为股份。 (二)合伙人易大勇以货币资金注资和食材(藏香猪)供应形式入股: 1、出资人民币万元,该出资作为餐具和部分用具的购置以及餐馆经营流动资金。 2、藏香猪供应价格:毛猪25元/斤,净白条(不含内杂):40元/斤,笼水白条(含内杂): 元/斤。 (三)本协议经合伙人双方签字生效后3天内,合伙人现场盘点实物、交接场地、注资到位。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合伙餐馆盈余提取10%的发展基金后,按杨杰圣占50%、易大勇占50%的比例分配。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餐馆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提取达到一定数额,也可进行二次分配。 (二)杨杰圣用盈余分配所得的60%返还易大勇的实际投资额,返完为止。 (三)债务承担:合伙餐馆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六、合伙餐馆事务执行 (一)本协议所载明的合伙人均可对 外代表合伙餐馆,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餐馆日常管理,由合伙人根据自身时间安排或合伙人相互约定执行,具体权限为: 1、对外接洽业务、招揽客户; 2、日常事务管理; 3、支付合伙餐馆债务; 4、日常物资采购及费用支出; 5、了解合伙餐馆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以不动产入股的一方与其内部股东处分合伙餐馆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餐馆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餐馆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以合伙餐馆名义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餐馆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 7、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 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8、合伙餐馆歇业。 (四)合伙人对本协议未载明的关乎餐馆经营的有关事项的执行,实行 合伙协商表决。 七、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餐馆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餐馆的事由; ③、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八、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终止的事由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提前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餐馆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 4、合伙餐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查封或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1、全体合伙人自行或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财务清算; 2、财务清算后如有盈余或亏损,则按本协议第五条所列比例进行分配或承担; 3、餐馆不动产归杨杰圣所有,其他实物资产按照原始清单归属各自合伙人所有,也可协商折价转让给另一方; 4、若经营期内经营场所被政府规划征用,除不动产的补偿金资金归属杨杰圣一方外,其它流动资产补偿和营业损失补偿资金优先用于返还易大勇投资余额、弥补经营亏损后,按杨杰圣 %,易大勇%分配;若征用之前易大勇投资额已返还完毕,则直接按此比例双方分配补偿费用。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餐馆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凯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按照《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 第2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缴付出资日期为本协议签订日。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 合伙期间合伙双方不得动用合伙资产对第三方进行再投资/合伙。 第7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 本合伙企业从年终所有开资后纯利润中提取2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 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 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 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六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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