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实习律师学习的心得体会 |
范文 | 实习律师学习的心得体会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就十分有必须要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让人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实习律师学习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与收藏。 实习律师学习的心得体会1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解释一年也不是很多。一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相对而言就好掌握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成文法直接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经验之上,就是直接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定进法律,不需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只要把为数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楚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这样大大减少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所有官司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是个不争的事实。 当然,我不是反对什么我们律师一定“二八定律”是商品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律师业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部分,出现“二八”现象没什么大不了的。所谓定律也就是规律性的东西,我们是没办法变的啦,既然人家都成规律了,咋地你还想人为的改变规律不成。“二八定律”反应了一种不平衡性,但它却在社会、经济及生活中无处不在。 “二八现象”应解释为“二八法则”,也称帕累托法则,不平衡法则。因为在现实社会中,通常20%的人掌握80%的财产,20%的人集中了80%人的智慧,20%的人完成80%所完成的任务,在我们律师界就是说20%的律师掌握了80%案源,或者说是20%的律师挣了80%的钱。 在我看来,我们律师界“二八现象”的出现,恰恰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们国家回复律师制度几十年来,我国律师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我指的是单单从数量上看,律师业也开始出现僧多粥少了,也开始两极分化了,与此同时律师业也就有机会进行所谓的产业升级换代了。 律师和其他的有些行业比起来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就它是个大小通吃的行业,相对来讲是个纯粹的单人表演的项目,只要你一个人的能力、学识超群,在你的行业领域内,只要有你一个人在,其他的人就该一边歇菜,哪里凉快哪里呆着去,你一个人就足以代表一个行业,一个领域。我们这个行业的这个特征,也就决定了我们行业成功的只能是少数人。我们律师业不象农民工他们盖房子,一定要很多人在一起干活,相互照应才能把房子盖好。我们行业通常状态就是单兵作战,所以就一定要分出个一二三四,三六九等来不可,我想要是没有了竞争我们的行业发展也就成问题了。也就正像美国的游泳运动员菲尔普斯一样,在游泳赛场上只要有他,那么金牌非他莫属,其他的人想分一杯羹是很难很难的事。人家在奥运会上一人独得8枚金牌,相信你也不能有什么别的想法,是啊谁让人家能耐超大呢?游戏的规则如此,谁也没有办法啊。而作为团体运动的篮球就不同了,尽管姚明球技出众,也人高马大的,可中国队照样不行,为何?因为篮球是项集体运动,光单单凭某一个人能力是不可能成大事的,需要其他队员的'配合,是要打配合战的。 就算是退一步讲,人家老律师工作十几、二十来年了,案源多点,钱赚的多点,也很正常的嘛。就算是按工龄计算,人家也应该多拿点。这没什么啊。超市、酒店,商场哪个行业不存在“二八现象”呢?名牌的商品就是贵,这又有什么办法呢?这就是市场法则。我们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讲提供的就是一种商品,那也就会有知名和不知名的区别,毕竟我们每个人能力、水平、经验不同嘛,针对不同等级的商品服务,消费者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很正常啊。 苦练内功,抓住机遇,力争上游,努力开拓案源,努力挤进那为数不多的20%,才是当下我们实习律师应该干的事,而不是在这里坐井观天,仰天 实习律师学习的心得体会2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的一点认识 记得在培训的时候有两位律师都提到了王胜俊提出的“三个依据”,还都认为老王不应这样讲,我周围的学员,也大都这样认为的。其实在网上刚见老王的这些话时,我也挺惊讶的,也认为人家挺没水平的,后来想想兴许人家讲的有些道理。后来再想想人家讲的何止是有些道理。现就把我的所思,所想写出来。你可以不同意我所写的观点,但你不能不让我说话,学术争鸣吗?我还是那句老话,一家之言,写的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2008年4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来到珠海法院视察。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王胜俊特别解释,“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翻言论一经媒体报道,一时间法律界人士哗然,认为历史专业出身的老王根本就是在胡说八道,连最起码的法律知识都没有。认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只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看老王有可能是法律没学好,可法律界人士应该是政治没学好,不懂得辩证法,只学到了法律的皮毛,没学到法律的精髓。 在封建社会里,是朕即法律,也就是所谓的金科玉律了,而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则民意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民意的诉求和表达。法律符合民意了就执行之,不符合民意了就修改之。法律符合了民意,也就整体上符合了人民大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法律不在是单单靠几个法学家研究出来的,而是有人民大众表决出来的。象古罗马那样直接把法学家的著作当作是法律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而这却恰恰是我们法学界的有些法学家梦寐以求的事,他们就是想把法律变成他们的几家之言,而不考虑民众的诉求,为了法律而法律。所以人家老王一讲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不是他们的感觉,他们就哗然了,就愤怒了。为何?他们的梦想要破灭了吗。老想把自己凌驾于他人之上,想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制度的设计者,社会的领跑者,可惜啊,晚生了几百年,社会不给他们机会了。 在我看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这里讲的事实是所谓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也就不是真正的事实,是那些可以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或者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哪怕这个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根本它就不存在,两者也可以被统称为“被证实的被相信为真的事实”。这里讲的法律,也不见得就那么的公正,公平,合理,其中当然也含所谓的恶法如代表部门特殊利益、代表行业特殊利益、代表地方利益的法。可什么又是客观事实呢?其实压根的就没有什么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也就是我们谁也不知道的那个事实,也就只是理论上的,在我们观念中的、头脑中认为的那个事实,可它又是的的确确客观存在的。 将“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解读为法律事实,或者将恶法作为审判准绳,就会出现很多的弊端,就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些又是我们不想和不愿看到的。例如我们可以利用法律规则上的漏洞,人为的制造、设计所谓的法律事实,或者是以程序正义为幌子,来逃避法律上的制裁。如刘涌案。或坚持恶法亦法,利用所谓的恶法,是本不该受法律惩罚的人,遭受法律上的惩罚(如孙志刚案)等等。特别是在南京出现的那个徐老太案,要是严格的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就应当判好人彭宇赔偿,可这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所以我就一直就认为在南京徐老太案中最冤枉的其实是法官,因为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依据法庭上认定的所谓“事实”,当时的法官就应该判你彭宇赔钱,还判的是有法可依,无懈可击。我们单单就法律层面来讲,判决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可我们的社会公众都反对,为什么呢? 相对而言,老王的三个依据只是作为法官审理死刑案件的一个参考,只是是作为一定的政策性的考量,充其量也只是个指导意见,只能算是对上述原则的一个有益补充,毕竟还没上升为法律?人家刚出台个指导性意见就闹得不可开交。那要是我们国家也实行判例法,让法官有创设法律的权利,或者是也实行陪审团制度,把犯人有罪无罪,罪重或是罪轻让不懂法和程序的普通百姓来做决定,大家岂不认为更加的荒唐可笑。要真到那时又该如何? 为什么非得把法律看成是一成不变的,冷冰冰的东西呢?既然是一成不变的,那你还天天的修来修去的干嘛。法律还不就是天天的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时刻在做自我调整的吗?在我们中国,长期以来,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似乎永远比不上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渴望。这就是我们的国情,当我们在不断引进西方的程序法学派的观点,强调程序正义的时候,是否应当充分的考虑到我们的国情呢? 在我看来,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所谓陪审团制度从实质上讲,搞得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跟着人民的感觉走,不是吗?人家几个陪审员在法庭上一举手,一表决案件有罪无罪,罪大罪小就这样定了。用我们的话讲就是人民代表代表着人们,为了人民。我看人家陪审员就是在法庭上代表人民的。他们的决定也就是人民的决定,他们满意不满意,也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了。人民满意不满意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刑事审判中应该是占第一位的,也是他们首先重点考虑的问题。不是吗?就是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次的模式,来审理案件的,且每个案件都是个案的审理。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陪审团组成人员就是代表所谓的民意的。陪审团的成员都是普通百姓,他们不比专业的法官懂法和程序!但陪审团制度既是法与情的一种平衡,也是民意对法官们殉私枉法的一种制衡和自我修正机制,更是民意大于法的一种体现――当一种法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就尊重民意,陪审团制度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既避免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及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我国恰恰没有这种制衡和修正机制,所以在我国就老是出现法官们殉私枉法和不公引起的恶性案件。”(引自一网友)南京徐老太案、许霆案,刘涌案就体现了法律规定和人民满意不满意的价值冲突。 不是天天讲民主法治就是好吗,那你也学着点啊。人家老王不就提了点看法吗,你就哗然了,可人家提的观点实质上讲不就是你们天天在争取的陪审团制度吗?我就不明白你们个个都哗然个啥。 可这老王为什么要这样说,而老王这样说后,为什么法律界人士会哗然呢?这就涉及到法院和法律界人士对法律案件本身的关注点不同的问题。法院注重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看重的是一个判决的社会效果如何。这也是我将要谈的下一个问题。 实习律师学习的心得体会3xx的十一月是温暖的,充实而厚重。就在这美好的季节里,时隔多年我再次踏上这片土地,在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地方,度过了我最美好的四年大学时光。山东省20xx年度第五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依然是在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进行,我怀着兴奋之情参加了本年度最后一期集中培训。 通过此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有职业道德方面的,有执业素养方面的,有社交礼仪方面的,还有风险把控方面的。这在我们即将踏入律师行业的实习人员心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对我们以后的执业活动,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在第一天开班仪式上,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张国龙讲话中提到了“山东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就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我们的努力方向,做了全面的分析和讲解。他感慨的告诉我们,我们赶上了好时机,近几年律师行业整体向好的方向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加大,律师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社会大众对律师的需求和依赖也逐步加强。律师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越来越受人尊敬的行业。但是在讲到山东律师行业执业人数居全国前列,但是整体收费排名很低的时候,台下一片哗然。我省律师主要是以低端业务为主,例如人均业务收费,北京是67万元,广东是46万元,我省只有20万元 ;每一案收费,北京是4.8万元,我省是1.2万元。但是面对目前的现状,我们不会惧怕、更无从畏惧,我们会坚持学习、克服困难、紧随社会主流、稳步成长,争取让山东律师行业能稳步跨越、迎头赶上发达省份。 每个律师都要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前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要求“律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一系列依法治国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了这一根本,律师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才能有所作为。同时,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律师工作正确发展的政治方向,是律师事业长足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因此,我们更应该不断加强自己的政治素养,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法律不外乎人情,道德是最低层次的法律、法律是高标准的道德。律师是一个特殊职业,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着其在社会中某种程度上担当着“法律代言人”的角色。社会公众也把律师作为“用事实讲话,以证据服人”的理性代言人。律师的言行,对社会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因此,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更应该予以遵守,并且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促使更多的人去遵守和拥护,并使它更趋完善。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冠军讲了“律师执业风险防控”。我感觉在我们即将正式执业的这个时候,听一堂这样的课真是非常的必要。即将步入律师行业的我们,大多是年轻人,血气方刚、一腔热情,对未来有一番美好的憧憬。但是任何行业都有风险,尤其是律师行业,整日行走在法律和客观事实以及虚假表象之间,稍有不慎就会马失前蹄。其中也不乏在利益诱惑面前有人失去了自我、突破了底线,甚至成为了阶下囚,悔恨终生。通过崔主任的这堂课,让我们认清自我,时刻保持警醒,时刻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自己的执业历程中,积极、稳步、健康的发展。 执业素养和执业技能是本次培训篇幅最大、涉及最多的内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慧讲解了“民事诉讼实务与技巧”,国浩(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守遐讲解了“律师非诉业务基本技能”,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维嘉讲解了“法律文书写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国讲解了“律师法律顾问业务”,山东众成清泰(xx)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凡湖讲授“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老师们从律师执业的各个方面,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民事与刑事、法律文书写作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他们从理论到实践,从法律法规到具体案例、从学习心得到亲身体会,都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讲解,其中有他们的经验也有她们的教训。这使我们这些刚刚准备入门的准律师们,对业务知识的掌握和具体操作使用以及分析应变能力都进行了一场盛大的洗礼,使我们从更高的高度、更深的深度、更宽的广度,对我们的行业、对自己的执业、对业务的把控等方面又重新调整规划、重新谋篇布局。正所谓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更容易成功,真心感谢老师们的谆谆教导和高屋建瓴,也真心感谢省律协提供的这次学习机会。 最后一堂课,国家高级礼仪培训师薛巍女士讲授“律师执业礼仪与形象塑造”。可谓正中时机,因为全国各行各业都在进行标准化和职业化建设,律师行业是一个更加严谨和审慎的行业,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法律的威严和法律人的尊严,因此律师更应该在日常的法律事务和工作生活当中,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和形象塑造。得体的仪容仪表和良好的形象外观,以及恰到好处的待人接物的方式,更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对律师和律师行业的评价和认可,更有利于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敬畏和践行。 在培训学习期间,律协还组织了一场户外团队拓展训练活动,我们在欢声笑语中参加了活动,也实实在在的得到了拓展、真真切切的收获了心得和经验。活动都是按小队进行的,都是集体项目。通过一下午的拓展训练,使我们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就像律师行业一样,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简单的业务越来越少,复杂的、多元化的、跨行业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越来越多,就算是简单的案件有时也涉及好多方面和不同的知识层面。这就要求我们要注重和加强团队合作、行业交流、分工负责、强强联合。这样才能把日趋复杂多元的案件做好、做精、做细。真正的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 总之,通过这次的培训,我是受益匪浅。不管是业务知识方面还是政治素养方面,不管是风险把控方面还是形象礼仪方面,对律师执业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崭新的认识。这些知识、经验、警醒和嘱托必将陪伴我整个的执业生涯,我对未来的道路将更加的自信、坚定和从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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