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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送达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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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调研报告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送达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近年来,“送达难”也是困扰审判实务的难题之一,但与执行难相比,并不为公众注目。或许它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得失,只给法院添点麻烦;或许它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没有太多“同感”来帮衬响应;或许它属于事务性工作问题,缺少理论深度和广度可供阐述论证,总之,关于它的议论,多局限于法院内部,尤其是在基层人员之间,他们都急切希望给予解决。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五种送达方式,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这里不一一列述,将它们与英美德日等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比较,在种类上毫不逊色,在适用对象和条件设置上也相差不大,那么所谓“送达难”,难在哪里?以笔者之见,送达难,难在时事变迁上。自1991年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后,经历了12年的翻天覆地变化,物是人非,今非昔比。在当时情形下,若需查找或联系一个人大致可去两个地方,一是住所,二是工作单位,非此及彼,十有八九准能完成送达任务。但是,现在不同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代表着变化,流动人口、自由职业、下岗外出、驻外务工、城市拆迁、地址更迭等等新情况不断涌现,无家可归者有之,有房不住者有之,一家数处居所者也有之……,过去那两个寻人的连结点已显得力不从心,蠢笨不灵了。送达难,还难在诚信缺失上。虽然我国是个缺乏诉讼传统的国家,但晚近一段时期“依靠组织解决”还算是时尚,执法者也曾风光一阵,而如今,这都被世弊种种、缺少诚信的现况丢得不知去向。对于个别当事人的不配合,法院送达员起先还能实施留置送达,到后来门都进不去了,如何实施留置?而且,现在的防盗门做得密不漏逢,连纸张都塞不进去。真苦了送达员!为了赶在当事人在家时送达,有时要起早摊黑,加班加点,而对那些出于逃债目的而躲避送达的'人士,更象是抓贼一样神出鬼没,玩起了儿时的迷藏游戏。孰不知,在法国,有法律规定“每日6时之前、21时之后不得进行任何执送员送达。星期天、节假日或者停工休息日,亦同”。

回顾往昔,执法者还从未落得这般体面。送达的目的,是赋予受送达人了解诉讼文书内容的机会。这一定义,具有权利的整个含义,因此,送达对当事人而言是项诉讼权利,为他们所享有,并可为他们所抛弃,如拒绝受送达或将送达的文书扔掉撒掉;但对法院而言,送达则是义务。甩开这抽象的“权利义务说”不论,送达的实质是让当事人知晓相关诉讼事项,至于当事人拒绝知道或装作不知道,都无关紧要,所以,只要法院能证明已实施了通知行为,并且这一通知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知为当事人所知晓,即完成送达状态。有一事例,讲某人家中漏水祸及楼下引发赔偿纠纷,后经当地组织和所在单位劝说调解无效,楼下被迫起诉,法院第一次送达时讨他个不知情、无提防之巧,从此以后,门都敲不开,逼急了法院只好将传票放大加印数张,从其门前贴到楼幢旁、再贴到小区大门口,这一贴真管用!此仁君准时出庭。回想现行送达方式,少些什么?多些什么?值得研究推敲。现行各种送达方式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有三种:一是留置送达,法律对其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也难以找到情愿协助的组织和单位;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制约了实施机会,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是否可以实施留置送达,留置在何处?

二是公告送达,其所需期间太长,一个简单案件审理至少须经历4个月后才能发生效力,既占时间,又不经济。三是邮寄送达,将其退居直接送达之后,浪费了邮局等现成的社会资源;事实上,现在广为流行的法院专递,在有些地方如城市的实行效果非常好,大约能完成80%以上的送达量,即是对原有法律设计的纠正。但这些问题,仍有待新一轮修法时进一步明确和改进。现实生活中,没有谁会在家专注等待被人起诉而接受送达,他们还有工作和社交等活动,平日早出晚归、无人在家,尚不能说是不配合送达,但法院送达员亦不能折返往复无数,或守在其家门口等候送达;而对哪些有意躲避送达的当事人,则更需要采取特殊办法加以规制。笔者以为,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可作如下说明和对策:

1、扩展使用邮寄送达方式,利用邮政网络等资源优势,把大量的地址明确、当事人配合的送达工作交给邮局办理,这样一则可以减轻法院的送达负担,二则可以使法院集中精力对付那些不配合送达的人。

2、对当事人拒绝签收,或已确定其住所但拒不开门,或已确定其住所但行踪不定的,均可采取留置送达措施。留置诉讼文书,只要有邻居、居委会干部或小区门卫愿意证明并签名佐证即可;特殊情况下,由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实施也可。

3、无法实施上述留置措施,可择重要的诉讼文书(如传票)张贴于其住所醒目处,剩余文书放置于其信箱内。

4、对被告下落不明,或其住所变更无法查清,或在外地工作居住又无通信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的,采取公告送达措施。前述第3项措施,实际上是短期公告送达方式,现时,可将其理解为对留置送达方式的一种变通,大家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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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