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担保合同 |
范文 | 【精华】担保合同合集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担保合同 篇1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大写):,于年月日前还款。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本合同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率为 %(百分之 ),利息每年结算一次。 (三)借款人保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四)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甲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甲方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要求甲方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立即偿还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理甲方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 (二)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三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X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3编号A: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车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 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2.2 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4.3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五条 放款 5.1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是以下第 项: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B、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C、其他 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A、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B、将贷款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D、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 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还款期数(1+每期利率)-1 贷款本金×每期利率×(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 E、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期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数 贷款本金 F、随心还,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款约定的 担保合同 篇4合同担保方式——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的内容 一、可抵押的财产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一物可同时抵押多次吗?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三、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投标和挂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两条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四、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当事人希望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七、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抵押担保内容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与出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抵押与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注意是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债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四、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五、抵押权与债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七、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八、房地产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九、拍卖划拨土地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十、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合同 篇5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急需流动资金,特向甲方申请临时借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签订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万元)。 二、借款期限:1个月,甲方向乙方提出提前归还借款,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归还借款。 三、借款利率:按1.5%月计算,(按实际借款天数折算),借款时支付合同约定时间利息(最短天数不低于7天)。 四、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如出现违约,需按借款金额的5‰天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即生效。借款还清,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6抵押权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1.1抵押权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 □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其他业务: 1.1.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4.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4.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7.1抵押物品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7.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4.7.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7.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7.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7.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7.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8.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8.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0.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10.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10.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10.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10.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1.1.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11.1.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11.1.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11.1.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11.1.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11.1.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11.1.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11.1.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11.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11.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11.4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抵押权人确定。如果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亦由抵押权人确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2.2.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12.2.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12.2.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2.2.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12.2.5未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2.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拆迁的特别约定 13.1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物发生征用、征收或类似情形需要拆迁(以下统称“拆迁”)的,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____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13.2若拆迁补偿采用权利调换补偿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应以拆迁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抵押权人为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 13.3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存入保证金专户或以存单质押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协议。 13.4抵押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按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五条 解除权异议期 抵押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抵押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抵押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抵押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6.1诉讼。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抵押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不再送达抵押人。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抵押权人份,抵押人各份,债务人份,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声明:抵押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以下无正文 抵押权人(签章) 负责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债务人声明:已收到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收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7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 期 金 额 利 率 用 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担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8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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