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抵押合同 |
范文 | 实用的抵押合同汇编六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抵押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抵押合同 篇1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抵押人: 合同签订地: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自有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抵押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抵押人为主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及抵押物共有人。抵押权人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 二、抵押物是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的、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 三、抵押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五、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债务人对抵押权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六、主合同,指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合同。 七、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被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第四条 被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抵押额度有效期 一、抵押额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最高本金限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七条 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抵押人应以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期间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第九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若抵押人对抵押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 二、抵押人保证保险在抵押期间内持续有效。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因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对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三、抵押权人应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四、借款期间,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保险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第十条 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的,有关登记文件由抵押权人占管。 具体要求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二、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当办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人以抵押物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对最高本金限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效,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所有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前,抵押登记期满的,抵押人必须配合抵押权人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 篇2《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司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高抵字()第 号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1)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 话:抵押人:(2)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抵押人:(3)住所 :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电 话: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 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的全部金额。 (1)抵押权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债务 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贷款、应付款保函、担保等。 (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其他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 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七条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合同 篇3抵押人(甲方): 住所: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年 月 日乙方与甲方即借款人陆尧芳(下称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 元。为保障乙方向甲方发放的全部借款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条 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该房产即常熟市明日星城什锦园21幢301室,该房产产权人为甲方。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三)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四)依法向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四条 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第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 ): (1)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2)甲方同意提前归还借款。 第六条 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 ): (1)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2)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二)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三)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第八条 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如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甲方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延长抵押期间。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交登记部门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抵押合同 篇4典当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当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典当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典当金额及费用 一、 甲方同意在办理完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及乙方交付该房地产给甲方后,给予乙方当金人民币(大写)_____ ________元整,¥ 元。 二、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担。 第二条 典当期限 一、典当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当金支付日以当票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若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发放日,则典当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的情形,提前收当,则视为典当已到期。 四、若甲方同意乙方办理续当,典当期限到期日相应顺延,以续当凭证上记载的到期日 为准。 第三条 典当利率及综合费率 一、 借款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每月 ‰。 二、 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典当期限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所有债务为止。 三、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及实际用款月度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 四、 乙方按以下方式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 1 )。 1、综合费用在当金支付前一次性支付; 2、利息按月支付,即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 五、当期在5日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5日计算;当期在10日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当期在10日以上的(包括10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含当票)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六、 超期交纳利息、综合费用或超期还款的,除正常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额的 加收违约金。 七、 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乙方提供的作抵押的房地产均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当物 抵押房地产类别:面积: 有效证件:所有权证号码: 号。 土地座落: 。 抵押部位:全部。 当物估价金额: 万元整。 抵押期限: 个月(与当期相同)。 第五条 担保合同 编号为 号的《抵押担保合同》为当票和本合同的从属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条 赎当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到期日偿还当金及利息。 二、在典当期限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赎当。若典当期限不满5日的按5日计收利息。 三、乙方超过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赎当的,为逾期赎当。若逾期赎当,乙方除需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补交逾期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和违约金。 第七条 续当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续当。续当应在典当期满前5 日内办理。 二、乙方办理续当时,必须先结清前期的利息和缴纳本期续当的综合费用。 三、办理续当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续当凭证,在续当凭证上载明乙方名称、续当金额、期限、利率及综合费率等要素,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方为有效。该续当凭证作为当票和本合同的补充,当票和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续当不得超过3次。 第八条 绝当 一、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乙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绝当时,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行使权利: (一)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甲方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二)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甲方可选择按照双方约定的当物估价金额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起价为当物估价金额下降10%,若不能卖出,可连续以上一次拍卖价下降 %的标准继续拍卖,直到卖出为止。甲方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一)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证件、证明等资料; (二) 乙方提供的当物存在经济纠纷或权利瑕疵等; (三)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司其他条款的约定。 二、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改正: (二) 解除典当合同(含当票),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典当本金、利违约金息、及有关费用。 (三) 解除典当合同(含当票),直接委托拍卖行对当物进行拍卖。从拍卖收入中扣除包括但不仅限于拍卖费用、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 其他 一、在乙方未偿还借款前,乙方(抵押人)负责抵押房地产的维修,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 二、抵押物的相关证明手续他项权证,房产、土地证由甲方保存。 三、抵押期间,如果抵押房地产因故价值减少,乙方(抵押人)应在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十天内向甲方增补同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质押。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 五、 本合同经有权部门抵押登记后生效。 六、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合同作为当票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当户到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 篇5编号: 抵押权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抵押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为确保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总价值为(大写) 元整,即(小写) 元,用于本次融资的抵押担保额为(大写)元整,即(小写) 元。 3.抵押期限为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执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应全力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赠予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主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提前实现抵押权。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六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4.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超过应偿还部分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3.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财产。 2.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该债权总额 %的违约金。 3.抵押人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仲裁或诉讼。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3.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份,相关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抵押合同 篇6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的依据 乙方与 银行于 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就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的借款本金 元人民币。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包括运输车辆、搅拌机、电脑等)、饲养的牛以及其他产品及半成品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 第二条 担保物的状况 乙方是从事肉牛饲养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现有肉牛 头,机器设备 。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担保范围之内。包括:1)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 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负责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乙方向甲方设定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甲方为乙方担保的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方未予归还;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乙方将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饲养的牛不足 头,或总价值不足 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5)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乙方的承诺及义务 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3)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乙方的下列事件: A、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已设定抵押等情形; B、存在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争议; C、存在重大债务或负债;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人; F、抵押财产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确或隐蔽的质量瑕疵; G、其他业已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4)乙方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5)乙方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行使权利的情形; 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贷款的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担保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情形出现,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所设立的抵押反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亦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交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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