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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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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买卖合同范文9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购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组集体成员。

2、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房屋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北屋________,东屋________,西屋________,南屋________,院落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在_______________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________________名下。

(2)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价款与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定金。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4、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付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全额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保证正式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空房。

3、甲、乙双方应于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后_____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4、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其他

1、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补充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其他_______份交有关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合同号(No):SF

售房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苏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位于天津市 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字第 号)。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区 的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性质: 所有权人: 房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产权证/房本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楼层: 总层数: 土地性质:出让/划拨附属设施: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时的相关费用由 自愿承担,(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费用的计算依据是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参考价和甲乙双方商定的实际成交价。)该房屋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三条:中介信息服务费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乙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第四条:付款约定(本条各款项均不计利息)

1、乙方向甲方的交款约定:

(1)乙方于 年 月 日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2)

乙方按约定交清全款后,甲乙双方开始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2、丙方对甲方的乙方所贷款部分的付款约定:

(1)待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他项权证下发)后丙方支付给甲方总房款的80%,甲、乙双方物业交割完毕且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后三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付款时间顺延),结清余款。

(2)

第五条:相关事宜

1、若乙方需要贷款并请丙方为其承担他项权证办理之前的担保责任,则以丙方的评估价格作为乙方贷款和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应的贷款手续费,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2、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丙方应如实传递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咨询,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或租赁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须在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合法证件,否则视为违约。

3、甲方承诺于 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户口迁移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的交接事宜。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该房屋权属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全责。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且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否则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须保证该房屋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甲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应保证该房屋的装修及配套设施与签定本合同前相符,否则按甲方违约处理。

4、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

(1)贷款过程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则乙方须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已交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如因证明不属实或其资信度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3)乙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或发生本条第1、2、3款违约现象,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该房屋成交价格的 2%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约定的中介信息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或法律法规变化、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约定其它事宜

第九条:其它

1、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一份两页,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种手续交接清

楚,本合同自动作废,并由丙方收回。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经手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约连锁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款方式结算: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合同范本《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hetong/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鉴证机关经办人:

双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卖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路____小区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号的壹套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房屋交易过程中各种税费由乙方负担(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除外),甲方提供必要资料。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

2、甲乙双方于合同签署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于过户当日给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元,甲方同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乙方于过户后15天内,乙方将余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给付甲方,付清房款;甲方同时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壹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壹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5%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壹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壹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5%的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甲方将房屋内床两张、餐桌壹台、空调壹台、抽油烟机壹台、热水器壹台赠送与乙方;甲方应在交房之日前结清物业管理、水、电、气等各种费用并将凭证交付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房屋买卖合同出 卖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 受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n

bsp;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经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五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产权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附件二: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拥有位于北京市 区 的房产,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并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就该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元。剩余房款以乙方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代理费用及全证过户代办费:

1. 丙方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签定本合同时 方按出售房屋价格 %的比例向丙方支付代理费(大写) 元整。委托事项完成后(以新房产证下发为准)剩余代理费同时一次性由 方支付丙方。

第3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迟一日乙方按延迟交付价款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并由乙方付丙方全部代理费用及权证过户代办费。

第4条 甲方在收到全部房款之后三日内,将上述房产交予乙方。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交房义务,应将已收房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并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支付丙方全部代理费及权证过户费。

第5条 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屋资料的真实性并符合国家及徐州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若违反国家及徐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发的一切法律或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丙方全部代付款方式为: ,乙方支付首付款(大写) 2. 甲乙双方各向丙方交纳权证代办费人民币以壹仟伍佰元整。、

理费用及权证过户代办费。

第6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50个工作日(以丙方通知为准),持本合同和相关证件共同到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及手续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由 方支付。

第7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三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 丙方在甲乙双方备齐过户及贷款相关资料后,有责任在5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 本合同签定后如甲乙方擅自解除合同,主动解除方应支付丙方全部代理费及权证过户费。

第10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经纪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产权手续同时交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大写,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全款。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日内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产权纠纷、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如有纠纷甲方负全部责任。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未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元罚金,逾期日视为毁约。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美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所购位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购商业用房的基本情况

该住房位于驻马店市 小区名为

所购房屋位于

平方米, 元/㎡,总房款计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按房屋优惠价计,乙方应实付房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小写¥ 元)。

2、分期付款。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首付该住房总价款的 %,计 元;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年 月 日付房款 元;余款竣工时付清 元。乙方如未按以上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应付款部分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交付期限及责任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交房标准:入户防盗门、全封闭塑钢阳台、窗户,全毛坯房,水电接通改造费、燃气开口费乙方自理。

但如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乙方的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交付房价总额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未出现时,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房屋总额10%的违约金。

第五条交接

该房屋由双方进行验收交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按房价总额的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甲方保证房屋没有债权债务纠纷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交房前按该套房屋总销售额的2%征收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由甲方统一代收。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540日内,甲方办理房产权大证,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乙方自己办理或甲方统一代理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面积确认以房产证为准,房款多退少补。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同意乙方退房或按房价款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受政策性或办证机构调整影响,办证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八条保修责任

以建设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为准。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不得随意拆除房内设施、设备。

2、乙方不得侵占房屋的毗连、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证走廊、楼梯、楼道的畅通,对房屋的承重结构、上下水管线、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凡属乙方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甲方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进行管理,甲方交房后乙方物业管理费按《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各一份,物业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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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