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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知政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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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政权的论文

[摘要]知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新闻自由与知政权具有同源性和共同的终极追求。在我国存在一些公权力过度干预新闻自由现象,事关“知政权”的新闻自由立法缺失。应通过保障新闻采访权的适度实现,构建成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利用新闻自由保障公民知政权的实现。

[关键词]知政权 新闻自由 新闻采访权

一、 知政权理念分析

“知政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在当代国际社会,知情权已经被广泛地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描述了知政权的基本人权性质。该宣言第19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同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考的自由。”1984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将知政权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许多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的表述规定了知政权的相关内容。知政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的趋势之下,知政权是公众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知政权的提出缘自对人性的不信任,也即人性中所谓的“幽暗意识”。人性中的善与恶历来为哲学家、思想家所关注,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行使国家权力的执政者,容易受到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的侵犯性、扩张性和腐蚀性的影响,权力欲望无限膨胀,对手中的权力资源进行滥用。故而,在以代议制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现代社会,对于执政者权力的监督和防御的需要呼唤着知政权制度的确立。

知政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人民主权与代议制民主同知政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民主国家的宪法大都规定了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原则,而知政权是人民主权这一较抽象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乃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前提与基础。国家权力是由人民让渡权利而形成的,所以主权在于人民。人民将权利委托给国家行使,也就当然地享有知晓国家权力运作的权利。代议制度的产生克服了直接民主的缺陷,在人民中选举代表或者称议员,并建立相对完善的会议制度,来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是代议制度运作的基本模式。这一制度将直接民主转化为了间接民主。保障代议制度的真实性乃是知政权的执着理想,是人民获知是否值得将信任寄托于人民代表从而做出抉择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及时发现民意是否被歪曲从而做出积极反应的重要途径。

二 、知政权与新闻自由的内在联系

(一)新闻自由对于知情权具有工具性价值

我国的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政权”这一概念。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学界一般认为上述规定暗含了知政权的内容。因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必须掌握相关信息,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同人民的联系,最基本的就是信息的交流。而我们知道,当今社会传播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就是新闻媒体,即传播学意义上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书刊以及新兴的互联网。具体到实际的新闻活动,《宪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在逻辑上应当包括:首先,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其次,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第三,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基础上,有权通过相关的媒体表述意愿并参加到国家重大事务的讨论中去。因此,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推演出知政权与新闻自由的密切联系。

新闻自由是保障公民知政权的重要技术性手段,独立而公正的媒体是知政权的捍卫者。实现公众知政权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新闻自由对于知政权的实现具有工具性价值。首先,新闻媒体本身的专业性与强势性决定了客观的新闻报道是知政权的守护神。新闻媒体拥有专业的装备设施,职业化的记者队伍,具有一定职业操守的节目制作人员,有一定的资金作为物质保障,能将真实的社会情景呈现在寻常百姓面前。其次,新闻媒体是公众与政府沟通的有效桥梁。一方面,媒体传播信息给社会公众,批判丑恶社会现象,揭露政府的问题所在。另一方面,媒体与政府也存在着合作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也需要通过媒体宣扬其施政纲领,此时媒体就成为政府的喉舌、传声筒。从实证的角度看,西方主流媒体往往与各级政府形成了一种微妙而复杂的共生关系,官员往往乐于将信息透露给关系密切的新闻媒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促进了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与情感的交流。

(二)知政权与新闻自由具有共同的终极关怀

从表象上看,新闻自由直白地表现为一种对于“自由”的诉求,当然这种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在一定的理性规则限定下的自由。知政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人权的宪法赋予每个人自由,让人们获得实现自我的价值的机会,提高生活的质量,在自由中完成生命的旅程。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知政权是公民索取自由权利的基础。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知政权与新闻自由的终极关怀都是人的自由。

三、新闻自由对于公众知政权的影响

(一)一些地方的公权力存在过度干预新闻自由现象,导致知政权难以实现

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干预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将一些本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隐藏起来,拒绝或者逃避采访,让新闻记者无法获取情报,公众便无法获知真实情况,如在新闻媒体获知了相关的真实情况准备向社会披露时,对媒体施加压力。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的'阻挠,深层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首先,“控制负面影响”的思想在作祟,认为被公众获知自身的问题将会带来负面的影响,难以开展工作。第二,在社会重大事件或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信息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害怕信息的披露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与动荡,出于稳定局面的考虑,也倾向于采取的方式。第三,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传统严重的国家,一旦触动到某些官员的利益,潜规则就会发挥作用。

(二)事关“知政权”的新闻自由立法缺失

我国尚未对新闻进行专门立法,唯一可以支持新闻自由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宪法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显然这一规定太过于抽象,不足以保障新闻媒体的采、编、播活动。新闻媒体有哪些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有哪些寻求救济的途径?妨害新闻自由的责任如何?这些实体与程序上的应然权利若不能在现实的法律中得到体现,从而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正常的新闻活动就无法开展,关乎公众生命健康之类的重大信息就得不到及时披露,公众的知政权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四、保障公众知政权实现的措施

(一)立法保障新闻采访权的适度实现

如果我们把媒体看作是代表公众行使知政权的工具,那么新闻采访权的范围应当是公众知政权范围的子集。鉴于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的现实状况,立法中不宜对知政权的范围作一一列举式的规定,而应当规定哪些信息不公开,新闻采访无权获知并加以公开。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九类不公开的信息:国防和外交信息;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信息;其它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贸易秘密和商业、金融信息;机关之间和机关内部的备忘录;人事、医疗及类似的档案;为执法目的而编制的记录或信息;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关于油井的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的信息。该条款对我国的现实价值在于如何协调新闻采访权与政府保密权的冲突问题。若在我国的立法中引入“保密事项法定”的原则,就完全可以消除国家机关拒绝采访的口实。在法律对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明确界定的条件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息就应当无条件地、及时地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知政权。

在我国,一般认为新闻采访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通过合意而得以行使的权利。当事人有接受采访的权利,也有拒绝采访的权利。应当规定媒体享有比一般公众更接近信息源头的权利,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于重大突发社会事件的采访上。由于新闻采访权是国家专门赋予新闻媒体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存在的最基本的、法定的权利,所以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新闻采访权非经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同时,立法应当将对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采访有所区别,因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理所应当地承担着实现公众知政权的义务,重大信息必须披露,而普通的公民一般均无此义务。依此推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有关公务问题的采访时就没有拒绝的权利。

(二)构建成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透明政府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新闻发布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按照一定程序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的一种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三级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尚不成熟。新闻发言人并非个体意义上的“人”,而是一个制度语境下的人。党的十三大确立了“重大事件让人民知道”的原则,在执政党的文件中确认了人民群众的知政权。新闻发言人作为政府形象的代表,就应当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日常工作中秉承这一原则。构建成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透明政府,确保公众的知政权,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闻发言人必须对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加强社会责任感,捍卫公众知政权的意识强烈。其次,必须实现新闻发言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新闻发言人本身不是新闻传播的载体,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新闻发言人不可被动等待媒体的采访,而应当主动地与媒体建立一种长效的、稳定的联系。双方共同对信息进行及时地梳理与披露,切实用好手中的资源。再次,加强新闻发言人自身的素质与作风建设。新闻发言人必须深入了解社会现实,加强理论学习,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提高自身的知识含量。从而在新闻发布活动中能够坦诚地直面各种提问,尽可能满足公众的知政权,而不是使用那些空洞无物的大话、空话、套话、官话。处理好新闻知情权与政府保密权的关系,掌握好信息发布的“度”。最后,必须确保新闻发言人及其职责的经常化、固定化和关涉信息公开化制度的法律化,让成熟的制度来约束政府行为,通过透明度高的行政行为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节约行政成本,促进知政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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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