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抵押合同 |
范文 | 实用的抵押合同模板集锦8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抵押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抵押合同 篇1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车辆(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乙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_____色________牌汽车(车牌号: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行驶证登记人: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抵押给甲方。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____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2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为确保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经实地勘验,在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乙方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甲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证号: 第二条 根据借款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乙方,抵押担保的债务数额为 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及利息。抵押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乙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需延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甲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第六条 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乙方违反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3、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3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抵押合同 篇4(合同编号:晋百动质字第 号) 甲方: 乙方:晋城市百业千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取得相应当金,到期后赎回。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典当的财产为:(附详细当物清单及出当人所有权证明): (1)当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财产估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折当率为_%,实际典当额为_____(大写)元整。月综合费率为___ % ,月综合费用_________(大写)元乙方给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免收利息。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将当物移交乙方占有,从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当物时本合同生效。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当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准转让质押物。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签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当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当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当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押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合同 篇5抵 押 人(以下称甲方): 配 偶: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贷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附件:抵押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元整,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3.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 20 %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印): 乙方:(签字、盖印):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抵押合同 篇6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房地产及抵押责任 1.1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房地产 (以下简称抵押房地产)为借款人 与乙方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2 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小写) (大写)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甲方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3 抵押物价值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议定为人民币(币种) 元,按抵押率 (百分之 )折后可暂作抵押价值人民币(币种)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进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1.4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为独立的抵押。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乙方有权优先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如乙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1.5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合同始终有效。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在达成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6 合同期内,抵押房地产的权利证书正本由乙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本息和费用后,抵押权即自动消灭,乙方将抵押房地产的权利证书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二条 抵押登记与保险 2.1 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保管有关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唯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4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5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未还清前,甲方须按2.2条的约定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6 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都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2.6 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三条 抵押人保证与承诺 3.1 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 3.2 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3.3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抵押房地产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3.4 抵押房地产为甲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并在抵押给乙方期间亦不再设定任何其他未经乙方同意的抵押。 3.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拆迁、出售、交易、互易、清偿、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3.6 甲方应向乙方如实陈述抵押房地产租赁状况,如已出租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租赁合同,并将设定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期满后续租或者再次出租应经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7甲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3.8 甲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3.9 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抵押房地产价值已明显下降,不足以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3.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8)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抵押权行使的情形。 3.11甲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甲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3.12 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3.13 甲方承诺:乙方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变更均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到期债务本息及费用; (2)甲方违反所作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债务人或甲方宣布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4)抵押房地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债务人或甲方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5)债务人有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或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4.2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3 甲方同意自债务人或甲方违约之日起的第二个月,乙方有权直接收取抵押房地产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承包费)以清偿债务,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所收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4.4 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4.5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和借款人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4.6 甲方确认:如债务人另行提供了抵押房地产,乙方有权选择先行执行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房地产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及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6.3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6.4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同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6.5 乙方有权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6.6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范围内。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6.7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 6.8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10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6.11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乙方执二份,甲方、债务人、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需公证,应增加一份用于公证机关备案。 甲方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及与之相关的主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甲方: 乙方: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地: 抵押合同 篇7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5.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6.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8.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抵押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以一定的财物为抵押而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三、第一条中的'“财产有效证书”,指由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第二条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作价现额的比率。 五、第三条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六、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四条中约定。 八、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抵押合同 篇8合同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甲方(抵押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乙方(抵押权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最高额抵押。 二、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 “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甲方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甲方均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一、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 二、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依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本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四、被担保的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款、各种应付费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第三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投保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甲乙双方有关抵押财产保险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第七条 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 (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主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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