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买卖合同 |
范文 | 有关买卖合同精选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买卖合同1卖方(售车方): 联系方式: 地址: 买方(购车方): 联系方式: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货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第一条: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货车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风险提示: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1、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买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_________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支付剩余车款。 2、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免纠纷。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1、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2、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风险提示: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份,买方____份,卖方_____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风险提示:证据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卖方(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买方(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有关买卖合同2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车号:____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____产地: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拓印粘贴)底盘号码:_________________(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协议生效当日付定金______________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_____________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协议,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关买卖合同3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现就乐分商城五金建材的采购及供货事宜,经充分协商,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本次合同乙方能够承担甲方在产品出厂前变更产品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或包装的风险和签订合同期与产品供应期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二、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乐分商城安装竣工完毕,多余材料由甲方退回乙方,按照实际用料结算,其单价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伍拾玖元整(¥36759.00元)(总货款为39105.00元,乙方让利总货款的6%)见附件签字签收。合同价为不包含税金外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乙方须提供甲方竣工验收所用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三、合同供应五金建材规格、价格明细 详见本合同签字签收附件,其规格、数量可能因现场实际安装情况有小幅调整。 四、支付、结算方式: 1、甲方无预付定金。2、乐分商城水电安装完毕根据实际安装签字签收用料结清。 第2页 五、质量标准:执行以下国家标准中合格标准。 GB/T12666.1-20——单根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 GB/T2951.12-20——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GB/T3048-20——电线线缆电性能实验方法 GB/T7594-1987电线电缆橡皮绝缘和橡皮护套 GB50168-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7-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12706.1-20——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GB50411—2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303-2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按规定经济宁相关部门复检合格,每种规格型号建材按照要求包装,每盘电缆中间均不能出现断头,电缆每米长度偏差不得大于0.5%。若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方可采取拒收、退货等处理方法,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交货时间及方式:根据甲方要求时间及地点 七、其他约定: 1.乙方除提供货物外,还应随货物向采购方提供交付货物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2.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户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有关买卖合同4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 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买卖合同5(合同编号: ) 立存量房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 (一) 存量房坐落在合肥市 【区】 【路】 号 幢 室(车库等部位: ),权属证号为: ,类型: ,用途:,结构:。 (二)建筑面积平方米(含【 】【 】面积平方米)。 (三)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非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租赁、相邻等其他关系)(详见附件四)。 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乙方交付存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 月 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存量房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 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该存量房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乙方]交纳国家税、费元。 存量房转让价款,应与合肥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 在上述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第八条 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 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 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 日后,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一、 二、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 分中心对存量房转让价款实行托管。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委托经纪机构办理的其他事项、权限,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房产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有关买卖合同6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2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25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有关买卖合同7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地址: 电话: 乙方(需方): 有效身份证件号: 地址: 电话: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红酒,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二、质量标准: 三、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以下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支付总货款%(即人民币 )的首期款。 2、最后一期货款,余下总货款%(即人民币 ),于货物送达到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当天内支付。 四、甲方收到首期款后应立即向新西兰的厂家订制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红酒,并于收到首期款之日起 天内将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 五、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为: 。乙方指定收货人为:(身份证号为: )。 六、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红酒是由新西兰生产后直接运往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因此运输方式为: ,由方负责运输及卸货,但费用由方承担。 七、货物到达乙方指定收货地点的当天内,乙方应派指定收货人进行验收;乙方逾期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八、除存在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若乙方拒收的.,则视为货物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乙方,且损坏或灭失风险由视为交付之日起则由乙方承担。对存在质量瑕疵的该部份货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更换,但不影响其它货物的交收,乙方不得依此拒收其它没有质量瑕疵的货物。 九、特殊约定 若乙方所购的本合同项下的红酒是用于经营销售的,则乙方对外销售价格必须在以下幅度的范围之内:最高不得超元/支,最低不得低元/支。 十、本合同项下的红酒之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货款时转移归乙方所有,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前,本合同项下的红酒之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项下的红酒于交付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交付后由乙方承担。 十二、因乙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货物质量下降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不能交货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总货款___%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行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4、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最后一期货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___%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次的违约金。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由于不可抗力或发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如船期逾期超过 天或以上、清关所需时间超过天或以上的),导致甲方不按时交货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协议各方签章之日起 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买卖合同8合同编号: 有关买卖合同9转让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诚实信用与自愿原则,就储藏室转让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一、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间储藏室(_________小区___栋楼___室),合同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 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二、现甲方自愿将上述储藏室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储藏室结构现状已认可并自愿受让购买。 风险提示: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议定该储藏室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由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给甲方。同时,甲方应负责将出售的储藏室按现状移交给乙方,不再享有该储藏室任何权利。 四、有关约定:如以后涉及该储藏室产权登记事宜,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相关费用由___承担。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免纠纷。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五、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订立,如有一方擅自毁约,除按储藏室总价款的___%纳违约金给对方外,还应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争议解决 风险提示: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风险提示:证据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关买卖合同10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买卖合同111.买卖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是否设立了借款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垫资供应一定数量的货物,并收取垫资期间的 “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买卖法律关系。约定垫资虽然实际起到了融资作用,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借款款项的交付,不应认定该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2.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属于何种性质?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同一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又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应当区分认定其性质。 3.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告知当事人垫资期间内的货物实际价格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与加价之和计算。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合同实际价格的.,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当事人以抗辩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审查实际价格是否过分高于约定价格。构成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应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除斥期间从人民法院释明款项性质之日起算。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4.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以及买卖合同中其他违约责任条款,综合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8条的规定处理。 5.对于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进行的结算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双方已经以结算单、欠条等方式对货款及违约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已经结算的货款、违约金计算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纠正。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已经结算的货款、违约金的,违反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结算违反自愿原则的除外。 6.当事人约定将买卖合同中的欠付货款及违约金转为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买受人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转为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买卖法律关系转换为借款法律关系。出借人(出卖人)据此约定向借款人(买受人)请求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抗辩借款本金中包含的原买卖合同的货款本金或违约金过高并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买卖合同结算的货款本金或违约金有计算错误的除外。 7.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的,已付款项应先冲抵本金或先冲抵违约金? 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买受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所付款项应先冲抵其所欠货款本金,再冲抵违约金。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且能够确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数额的,则应逐笔冲抵。即先冲抵第一期的所欠货款本金,然后冲抵第一期的违约金,再冲抵第二期的所欠货款本金,以此类推。无法查清分期履行中每期所欠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数额的,买受人所付款项先冲抵所欠全部货款本金,再冲抵所欠全部违约金。 8.买卖合同纠纷中,付款期限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主张货款及违约金的,其作为权利主张者应对付款期限已届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付款期限届满的相关证据由买受人持有,而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付款期限已届满。 有关买卖合同12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________分运: ________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运输公司。 3.____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____吨,长____米,宽____米,高____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有关买卖合同13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 1、.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 XX市XX街XX号XX栋XX室 建筑结构:(钢筋水泥混合或框架) 建筑层数: 房屋户型: X房X厅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房屋用途:(住宅、商业或其他) 2.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房产证号码XXXXXXX,现将该房屋产权权转让给乙方 3、签定本协议时甲方承诺,自乙方缴纳订金之日起,开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将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直到办出《房屋产权证》为止。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元整。 2、付款方式: 一次付清: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 三、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搬离该住房,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六、双方愿按国家《合同法》规定履行责任。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房管部门一份,乙方如办理贷款,需给银行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公正证人:___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项: 1、首先到房管局查询房屋产权有无纠纷,有无抵押; 2、签订合同必须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公证; 3、买方可要求将买房款项委托房管局进行“资金安全监管”,办完房产证后才划给卖方。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注意 1、二手房有无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是二手房买卖合法有效的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产证行骗的情况,鉴别房产证的真伪,对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别房屋产权证真伪 1、二手房有无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是二手房买卖合法有效的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产证行骗的情况,鉴别房产证的真伪,对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别房屋产权证真伪的最保险方式是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2、需要对售房者有准确的了解。 购房者应当查看房产证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如果售房者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则应当了解售房者与房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要求售房者提供证明文件,并亲自向房产所有人核实。 此外,购房者应当详细了解并核实房产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全部共有人能否都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替其签章。 3、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基本情况必要的了解。 这主要包括房屋的实际面积和机构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以及显示的房屋结构是否相符,是否有私搭乱建或破坏房屋结构的问题;该房产用途是否与购房者购买后的'用途相符等。 4、购房者还应当详细了解并核实房产是否抵押、租赁或被司法机关查封。 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须售房者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就解除抵押确定可行的方案;如果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则应考虑放弃购买或就此与司法机关及案件当事人进行交涉(非专业人士难以把握)。 5、如购买的房屋是公房、已购公房或,应了解这些房屋是否获准上市交易、预购公房是否需补足有关费用、公房原单位对房屋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已购公房参加房改房时同住成年人的意见等。军队等单位的房屋,由于其特殊性,应特别注意单位是否同意出售,以及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有疑问则不宜购买。 6、购房者还应了解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修的详细情况。 7、估算税费负担。二手房买卖的税费规定较多、较复杂,累计各项税费金额也比较大,估算税费负担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国家规定,购房者应承担契税、印花税,售房者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根据买卖房屋的性质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还可能发生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手 续费、交易管理费等税费。此外,买卖房屋的性质、面积大小、用途、办理产权登记时间长短等因素还可能使得契税的税率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可以根据拟交易房屋的实际情况,向专业人事或有关部门具体了解税费的项目、税率. 二手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手房在购买不到五年要多交一个营业税和个税的问题.你可以私下交易.下面是应注意的事项.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具备: 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于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联系办法,以免受骗。 二、标的。即双方要进行交易的二手房,这是合同的关键。要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备设施等情况;写明房屋产权归属,是否共有财产;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字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贷款;定金;尾款。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说明。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免责;担保的形式等。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写明是采取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若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按《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写明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等。 在二手房买卖中,因每位买方和卖方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再加上房屋中介公司的素质和责任等不确定因素,使得房屋买卖纠纷很容易发生。为了让房产买卖行为顺利,减少那些既花精力又花时间的纠纷发生,这里分别为买卖双方在5个环节支招。 卖房者主要有挂牌、收定、签约、收款、交房过户等五个环节 一、挂牌时明确委托方式和期限。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卖方在挂牌时除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让自己的中介人员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来,但最后签约的肯定是他人;所以,卖方不要轻易收取中介的定金。 二、谨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保管该定金,卖方对此要慎重。房子卖了,定金转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买方毁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时,中介公司却要求分卖方一杯羹。 三、签约时要注意三点。一是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如实告知买方,最好在合同中写下来;二是提供“三项证明”,即如有共有人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如有抵押,则提供已经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如该房已经出租,则提供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须与房款支付挂钩,即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拿到房款。 四、尽量取得放款承诺。签约时,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只根据买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过户后、银行放款之前,买方取消了贷款,则银行自然不会再放款给卖方,故卖方最 好能取得买方贷款银行的放款承诺。 五、交房过户时避免违约责任。交房和过户是卖方的两大义务,需买方配合。当出现买方因种种原因不予配合时,卖方应书面催告买方,同时要求中介出具相关证明,避免日后违约责任。 买房者主要有下定、调查、签约、付款、收房过户等5大环节 一、下定时要明确议价期限。下定时要明确中介公司向卖方进行议价的期限,保证议价不成时及时拿回款项。与中介签好居间协议后,要拿份协议原件。在中介议价成功后,应要求中介将卖方签署的协议和卖方签的定金收条转交给自己。 二、注重实地调查。签约前,买方应作些调查,首先到房屋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相邻关系、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收费等情况。其次,买方应至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有无抵押、租赁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该房屋内户口情况。最后,如需贷款还应事先向银行咨询贷款条件和可贷成数。 三、签约前多查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等,以确保卖方具有合法资格。同时,买方付款应与卖方履约挂起钩来,比如签约、交房、过户等环节当卖方完成后再相应付款,并且约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相应推迟付款的权利。最后,为保证资金安全,最好能采用资金监管。 四、付款后要收取收据。房款支付后,应由卖方出具收据。除非卖方明确授权,中介一般无权擅自收受房款。如约定部分房款支付用来偿还银行注销现有抵押登记的,该笔资金一定要监管或者由买方支付至卖方的还贷账户并告知原有银行直接划拨,以避免卖方挪用导致无法过户。 五、收房过户要验收。买方接收房屋时,应根据合同验收设施设备的移交情况。在过户前,尽量避免装修房屋,以防过户后发生纠纷使买卖复杂化。房屋过户不仅包括产权过户,还须注意水电煤话等他项过户。如该屋内有户口,要敦促卖方及时迁出。 下面是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的权威建议,特转来: 随着各地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二级市场的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二手房买卖日渐红火,二手房由于具有位置好、价格低的优势,被众多的消费者青睐,但是,旧房买卖毕竟不像新房那样一目了然,购买二手公房上当受骗后的追索和赔偿难度要比新商品房难得多。因此,在选购二手房时,要特别注意产权、房屋结构等问题。 ★一、弄清二手房的产权情况 在旧房交易中,产权证是最重要的。由于房屋不同于其他日用品,价值量巨大,法律对房屋的保护主要是对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保护。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特别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有关买卖合同1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一、合同标的及价款 乙方向甲方购买下列微型计算机商品,各商品的具体配置详见随机清单: □笔记本计算机 品牌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台式计算机 品牌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其他相关商品 1.品名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2.品名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3.品名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以上所选商品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小写) 元 □赠品 二、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付款: □即时结清货款:合同标的交付时,以 □现金 □信用卡 支付; □分期支付货款:合同订立时,首付人民币 元,以 □现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 支付; 余款支付方式 □其他方式 三、商品验收与交付 (一)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 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包括附件和赠品,通电调试,保证商品能运行预装的系统软件,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后,验收完毕。 (二)交付方式 □自提 提货地点 ;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年 月 日; 送货地址 ;运费由 方承担。 四、商品售后服务 甲方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销售者的义务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随机附带的保修服务标准若高于《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该标准执行。 赠品的售后服务见合同附件。 五、甲方承诺 (一)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认证规定,技术性能指标与说明书相吻合。商品为首次使用。 (二)商品包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品牌厂商在说明书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实物与原包装内的配置清单相符。 六、乙方须知 (一)开票后15天内,应保留商品的原包装和充填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妥善保存商品的发票、配置清单和三包凭证。 (二)品牌产品经过严格的兼容性测试。不应随意改变配置及任意扩充功能。 七、特别约定 在接受硬件维护前,乙方应自行备份保存在硬盘中的数据资料。因硬件维修而造成的数据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特别承诺:在服务过程中,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复制或泄露硬盘中的信息;商品更换回收后,对原硬盘不进行数据恢复。 八、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采用分期支付货款方式的: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每日按合同总价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 日未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2.乙方无故拒收商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及返还全额货款;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四)开票后15天内,若乙方要求退、换商品,但不能提供商品原包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包装费。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其他约定 卖方(签章): 买方(签字):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销售地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邮 编: 年 月 日 有关买卖合同15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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