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伙经营协议书 |
范文 | 合伙经营协议书模板汇编5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伙经营协议书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1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经营理念差恂,难以继续合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散伙协议: 第一条:甲乙合伙经营的“金磊混凝土搅拌站”,双方同意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甲方退伙。 第二条:甲方退伙后,“金磊混凝土搅拌站”由乙方经营,产权、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合伙截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止的所有收入、支出双方已结算完毕,互不相欠。 第四条:合伙经营时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整体转由乙方承继,散伙后与甲方无关,所有涉及合同履行的事宜均由乙方处理。 第五条:因合伙时的上述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为避免散伙后甲方因上述合同而承担风险,乙方自愿对上述合同另行提供乙方名下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第六条:散伙后,如因乙方不履行合伙期间的合同导致甲方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自愿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及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对该风险的担保。 第七条:关于土地,在土地租赁期间,镇、村如果在收税费,必须按所使用面积承担。否则,乙方有权按原价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自行拆走,不做赔偿。 第八条:分家时分给甲方应还帐务未还的,后又到乙方来讨帐的,给乙方造成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附分家清单表4张。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五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交历山东村村委备案一份,公证一份。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 退伙人甲方: 退伙人乙方: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2甲方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拟订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美发美容 第二条合伙期限出资额,方式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各合伙人都以现金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为相等,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每人占(18.33)的股份。 第三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奖金后所剩盈余然后甲。乙。丙三方平均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期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退伙必需有所有合伙人认同方可退出,不得在合伙不利时推出,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创业初期的出资充公,不予退还。出资的转让:如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五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六条法律负责人 经甲。乙。丙三方商议决定由( )方来做美美形象沙龙的法律负责人,如以后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的美美形象沙龙出现什么意外必须要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合伙人: 乙方合伙人: 丙方合伙人: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月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4甲方: 甲方业主: 乙方: 丙方: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即甲方,另两合伙人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条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名称沿用甲方注册登记的商号即“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 本合伙企业住所地: 第五条合伙人入伙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出资方式为甲方店内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鉴于甲方之业主屈胜龙此前与他人合伙经营过甲方店务,甲、乙、丙三方特别声明,甲方保证年月日前无任何债务,若未来发现此前负有债务,乙、丙两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乙、丙两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则享有无条件向甲方追索的权力。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甲方店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业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八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甲 方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会计由乙方担任,出纳由丙方担任。超过元的开支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月未七个工作日为当月报表制作时间。 合伙企业若有盈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需预留元作为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十八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需经其他全部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为之,强行退伙对于退伙前及退伙后产生的债务均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业主(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5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餐饮的经营宗旨: 。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门店名号、主要经营地址: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20xx年6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以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选举 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伙人选举 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觉得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与 公司《管理咨询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派遣,财务管理,获得该公司的商标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签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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