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伙经营协议书 |
范文 | 有关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文集合9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伙经营协议书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1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丁方: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所: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资方式: 1、甲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2、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3、丙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4、丁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财务、会计 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 第四条盈余分配 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关于追加投资 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丁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2、追加投资在企业拓展业务时,每个股东按前期投资比例进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从新定股份,各股东应在提出追加投资之日起一个星期内追加投资; 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 第六条关于债款债务 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有限合伙人 参与管理,不参与管理,但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 第八条管理 1、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 2、方共同同意由方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但方应充分听取方的意见,在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 第九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十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无论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自愿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三)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财务结算后才能退股; 7、股东退股所退还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财务利润为准; 8、财务核算应以审核公司内部账簿为准。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协议解除 1、任何一方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四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人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甲、乙、丙、丁)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甲、乙、丙、丁)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受损失或者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甲、乙、丙、丁)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甲、乙、丙、丁)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甲、乙、丙、丁)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甲、乙、丙、丁)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条保密 协议各方(甲、乙、丙、丁)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以上协议甲、乙、丙、丁各一份,如出现对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不成一致的,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粘贴处 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丁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粘贴处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2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经营理念差恂,难以继续合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散伙协议: 第一条:甲乙合伙经营的“金磊混凝土搅拌站”,双方同意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甲方退伙。 第二条:甲方退伙后,“金磊混凝土搅拌站”由乙方经营,产权、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合伙截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止的所有收入、支出双方已结算完毕,互不相欠。 第四条:合伙经营时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整体转由乙方承继,散伙后与甲方无关,所有涉及合同履行的事宜均由乙方处理。 第五条:因合伙时的上述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为避免散伙后甲方因上述合同而承担风险,乙方自愿对上述合同另行提供乙方名下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第六条:散伙后,如因乙方不履行合伙期间的合同导致甲方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自愿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及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对该风险的担保。 第七条:关于土地,在土地租赁期间,镇、村如果在收税费,必须按所使用面积承担。否则,乙方有权按原价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自行拆走,不做赔偿。 第八条:分家时分给甲方应还帐务未还的,后又到乙方来讨帐的,给乙方造成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附分家清单表4张。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五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交历山东村村委备案一份,公证一份。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 退伙人甲方: 退伙人乙方: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 第2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缴付出资日期为本协议签订日。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 合伙期间合伙双方不得动用合伙资产对第三方进行再投资/合伙。 第7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 本合伙企业从年终所有开资后纯利润中提取2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 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 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 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六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4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就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地址: 经营地址: 。 第二条:合作经营范围:。 第三条:合伙经营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甲方出资人民币45万(大写:肆拾伍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40万(大写:肆拾万元整)。 2、以上出资应于 年 月 日全部缴纳到位。 3、本协议生效期间,合伙经营项目涉及全部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抽走、挪用或请求分割。如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伙终止(包括合法解散)后,应当对合伙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扣除合伙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各方实际投资比例予以分配;合伙项目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按第五条的相关约定办理。 第五条: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本着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宗旨精诚合作。 1、盈余结算:经营进销存账目应当每月结算一次,在结算中如出现的账面应有现金、货物等资产与实有资产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如账目或货物的损失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应由该责任人负责赔偿。 2、盈余分配:每月结算后,盈余部分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 3、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以偿还时,甲、乙双方各按50%的比例承担。 第六条:合伙事务执行 1、本合伙属于隐名合伙,仍以方个体经营者的名义对外经营,不另行办理合伙组织工商登记,如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及期限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应 当依法变更营业执照的相关项目或对本合伙项目进行调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后如有增加业务的必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同意即可。 2、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一方,有权委派一人在合伙经营场所参与经营管理,其工资由合伙项目(财产)共同承担,如因经营需要招聘名员工,员工的工资和生活福利都合伙项目(财产)承担。 3、内部管理,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制定规章制度等会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4、账务管理:合伙项目应建立专门台账及专用银行账户。属于合伙项目的任何支出均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列支入账。 5、乙方负责店内经营和货物管理的一方,必须把当天营业额全额登记入账,并结算当天的营业利润一并交予双方确认后入账。 6、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取走合伙经营项目的现金和货物。 7、经营中,对于赊销出去的货物由经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负责全额收回,逾期应由经手人承担应收账款损失。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本店在不特别扩大经营的情况下,不增加合伙人; 2、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增加合伙人,并与原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商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在不给合伙商店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原则上合伙人可自由退伙; 2、一方可提出退伙,但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由各方对财务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退伙协议方为有效。 3、合伙人擅自退伙不产生退伙的效力,如果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出资的转让: 如一方欲转让自己合伙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在同等条件下,原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2、合伙人对合伙利益享有约定的分配权; 3、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 4、合伙人有按约定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不得随意侵害合伙财产权;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若由此造成合伙经营项目损失的,则由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一方承担;私自以合伙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获得的利益划归合伙收益。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经营项目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合作经营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项目的名称继续经营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新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以依另一方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终止及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不能继续经营; 4、依法撤销、吊销; 5、出现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合伙债务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盈余分配约定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亏损,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尝。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支付其它合伙人元/人的违约金; 2、合伙人未经另一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同时应当支付其它合伙人元/人的违约金; 3、合伙人私自以其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应当支付其它合伙人元/人的违约金;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支付其它合伙人元/人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如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议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指印之日成立,于20xx年 月 日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年 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签订地点: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5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伙餐馆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及合伙期限 餐馆名称:西藏味道。 经营场所及地理位置:凯里市小高山博园山庄内。 (一)餐馆经营面积 平方米,含厨房、餐厅、空地; (二)停车场、厕所与博园山庄公用。 (三)合伙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餐饮业、小商品、土特产及烟酒零售。 三、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杨杰圣,性别:男,出生日期:1968年1月20 日,住址:凯里市金井路5组4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22601196801201217。 姓名:易大勇,男,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出资时限 (一)合伙人杨杰圣用以上场所、房屋、现有炊具、餐桌椅等不动产和实物作为股份。 (二)合伙人易大勇以货币资金注资和食材(藏香猪)供应形式入股: 1、出资人民币万元,该出资作为餐具和部分用具的购置以及餐馆经营流动资金。 2、藏香猪供应价格:毛猪25元/斤,净白条(不含内杂):40元/斤,笼水白条(含内杂): 元/斤。 (三)本协议经合伙人双方签字生效后3天内,合伙人现场盘点实物、交接场地、注资到位。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合伙餐馆盈余提取10%的发展基金后,按杨杰圣占50%、易大勇占50%的比例分配。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餐馆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提取达到一定数额,也可进行二次分配。 (二)杨杰圣用盈余分配所得的60%返还易大勇的实际投资额,返完为止。 (三)债务承担:合伙餐馆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六、合伙餐馆事务执行 (一)本协议所载明的合伙人均可对 外代表合伙餐馆,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餐馆日常管理,由合伙人根据自身时间安排或合伙人相互约定执行,具体权限为: 1、对外接洽业务、招揽客户; 2、日常事务管理; 3、支付合伙餐馆债务; 4、日常物资采购及费用支出; 5、了解合伙餐馆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以不动产入股的一方与其内部股东处分合伙餐馆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餐馆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餐馆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以合伙餐馆名义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餐馆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 7、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 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8、合伙餐馆歇业。 (四)合伙人对本协议未载明的关乎餐馆经营的有关事项的执行,实行 合伙协商表决。 七、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餐馆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餐馆的事由; ③、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八、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终止的事由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提前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餐馆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 4、合伙餐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查封或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1、全体合伙人自行或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财务清算; 2、财务清算后如有盈余或亏损,则按本协议第五条所列比例进行分配或承担; 3、餐馆不动产归杨杰圣所有,其他实物资产按照原始清单归属各自合伙人所有,也可协商折价转让给另一方; 4、若经营期内经营场所被政府规划征用,除不动产的补偿金资金归属杨杰圣一方外,其它流动资产补偿和营业损失补偿资金优先用于返还易大勇投资余额、弥补经营亏损后,按杨杰圣 %,易大勇%分配;若征用之前易大勇投资额已返还完毕,则直接按此比例双方分配补偿费用。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餐馆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凯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按照《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6全体合伙人经协商,对共同出资养殖水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养殖经营场地及概况 养殖经营场地: 面积:大约 亩。 二、养殖经营场地的性质 养殖场地为租用,租期20年,从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9月18日。租金:每年每亩交纳承包费折黄谷800市斤,每年10月底共交纳黄谷58480斤。 三、股东姓名、出资额及股份设置 1、养殖总资本280万元,每出资1万元按1股计算。 2、股东姓名、出资额、所持股份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所持股份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所持股份 四、养殖经营:人员分工,工资计发,待遇和财务管理 因现有政策限制,租用养殖场地由全体股东委托 作为代表,将租用养殖场地登记人为 。 作为名义上的租地人,应按全体股东的表决意志决定养殖的种类、联营、入股、出租、转让等事务的具体办理流程,不得擅自处置养殖场,否则应向全体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养殖经营总负责人为 ,养殖 主要由 负责指导、养殖其它鱼类,具体负责人为 。工作范围:负责管理好养殖场的各种投放、捕捞、售鱼等工作。财务管理由 任出纳, 为会计。 工资计发: 月工资暂定为20xx元,招聘的工作人员为3名,工资暂定每月1500元。 财务管理: 1、出纳、会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凡发生收入和支出必须坚持完善手续(总负责人签批),做到帐、卡、据相符。 2、投放鱼苗的价格和售鱼的价格应需有三位股东以上(包括总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其它1000元以下的开支需有两位股东同意并签字。小额开支 1个月报一次帐。 五、出资方式: 先出资所持股份70%的股金,剩余30%在20xx年4月30日前付清。 六、股份的转让和以后增股: 1、股东若转让股份需经其它股东同意方能有效。 2、若以后有新参股人员,具体事宜由股东会商量决定。 七、终止清算:本协议在租期满后,应予终止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所欠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2、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3、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红利或承担亏损债务; 4、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九、本协议经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未尽事宜,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各股东签字: 持本协议股东签字: 年 月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7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合伙经营网吧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此协议书。 一、网吧名定为《xx网吧》,经营地址定在xxxxx大道666-3号。 二、双方同意由甲方为法人注册营业执照及办理相关许可证等各种相关事项。 三、双方各投资50%,经营利润分半,亏损即分半承担。 四、双方共同经营和管理。 五、每月三十日结算一次,利润平分,亏损分半平帐。 六、经营过程遇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补充协议。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8甲方:王** 身份证号: 乙方:史**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一、合伙经营项目:承包吉林省宏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经营权。 二、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资方式与期限 1、本合伙由乙方出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其中壹拾万元为乙方出资,另外壹拾万元为乙方借予甲方的出资。 2、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乙方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乙方借予甲方出资的壹拾万元同时返还。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1、甲方为普通合伙人,乙方为有限合伙人。协议存续期间,合伙人共同委托甲方负责合伙项目的经营与管理。 2、乙方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检查合伙事务财务状况。 3、重要财务款项的支出需甲、乙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后方能实施,否则无效。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合伙经营所得利润,按照每年 次进行分配,其中甲方按照利润的50%,乙方按照利润的50%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甲方为普通合伙人、乙方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甲方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3、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在未分配前归合伙人共有,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财产承担。 六、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或订立补充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合伙的经营期限内,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2)一方要求退伙的,应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因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因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其他应当终止的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九、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9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全面实施多方共同投资、组建、合作经营的决策,经过以上多方股东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项目名称: 经营地: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项目业务范围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额 一、出资总额为: 1、甲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2、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3、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4、丁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本协议签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合作人职责: 一、负责; 二、负责; 三、负责; 四、负责;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各方都有权参加该合伙项目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运营情况。日常支出以及采购需经合伙各方同意,择取市场最优惠价格进行采购。一切合理收入与支出均由收据或发票进行结算。各方可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各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如项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伙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账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做账。 合伙项目每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清结。 第七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股利)。出资各方以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各方按出资份额比例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每年月份汇总上一度公司盈亏状况,作为各股东股利分配依据。公司盈亏状况清算完毕后进行股利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为了合作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公司后期会吸纳新的合作人入股,在新合作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合作项目经营期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不允许退伙,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且投资及所占股比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稀释。 2、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违约一方的股份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各比例拥有。 ① 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他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所有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相关只能管理部门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丁方: _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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